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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四夷部证误

《唐会要》“四夷部”证误

  吴玉贵

  《唐会要》是现存最早的会要体史书,也是会要体史书中史料价值最高的一种,历来受到学界的重视。

但是由于屡经续修,又无善本传世,所以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目前通行的《唐会要》主要有两种版本,一是中华书局据商务印书馆国学基本丛书本原纸型重印本(中华书局,1955年),一是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据江苏书局刻本整理的点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

点校本除了标点外,还对校了殿本和传世的几种抄本,并利用《旧唐书》、《新唐书》、《册府元龟》、《通典》等作了一些他校的工作,便利了读者。

但是,《唐会要》中原有的一些错误仍然没有得到澄清,而且在点校过程中又形成了一些由于断句引起的新的错误。

本文以点校本为主,对《唐会要》卷九四至卷一○○,即“四夷部”的有关内容略加考证,希望能得到同行的教正。

  卷九四北突厥,下/2004(1691)[1]

  圣历元年三月,默啜请为其女求婚,武后遣阎知微等册为迁善可汗。

初,虏降者多处于丰、胜、灵、夏、朔、代六州。

至是,默啜求之,乃悉驱降户归之,并许其婚,由是默啜益强盛。

  岑仲勉先生《突厥集史》卷八(上册,339页)圣历元年下录此条,并称:

“《旧纪》作‘五月’,此作‘三月’,三、五易转讹也。

册迁善可汗等不在圣历,已辨见前文。

‘六州’,他书率指‘六胡州’,此独以为丰、胜等六州,非是。

  按,岑仲勉先生所称“前文”,即指《突厥集史》同卷神功元年对《旧唐书•田归道传》[15/185上/4794]记载的考证。

《田归道传》原文称:

“圣历初,突厥默啜遣使请和,制遣左豹韬卫将军阎知微入蕃,册为立功报国可汗。

默啜又遣使入朝谢恩,知微遇诸途,便与之绯袍、银带,兼表请蕃使入都日,大备陈设。

归道上言曰:

‘突厥背恩积稔……且小蕃使到,不劳大备之仪。

’则天然之。

及默啜将至单于都护府,乃令归道摄司宾卿迎劳之。

默啜又奏请六胡州及单于都护府之地,则天不许。

默啜深怨,遂拘絷归道,将害之。

”《资治通鉴》记载了这一事件,并在《考异》中进行了专门的考证。

《考异》称:

  《旧归道传》云:

“圣历初,突厥默啜请和,遣阎知微册立为立功报国可汗。

知微擅与使者绯袍,归道上言不可。

及默啜将至单于都护府,乃令归道摄司宾卿迎劳之。

默啜请六胡州,不许,遂拘絷归道。

”《突厥传》云:

“李尽忠、孙万荣陷营府,默啜请为国讨契丹,许之。

默啜部众渐盛,则天遣使册为立功报国可汗。

”《朝野佥载》云:

“归道为知微副,见默啜,不拜,默啜倒悬,将杀之;元珍谏,乃放之。

”按神功元年八月,姚璹左迁益州长史。

则与之谷帛,必在此前,非圣历初也。

《实录》:

“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阎知微册为迁善可汗。

”则于时未为立功报国可汗也。

册拜此号,《实录》无之,不知的在何时。

今因契丹未平,姚璹未出,附见于此。

归道在朝为左卫郎将,何得预论默啜!

盖在道见知微所为而上言耳。

其事兼采诸书可信者存之[2]。

  据《实录》,万岁通天元年(696)九月,遣阎知微册立默啜为迁善可汗,而《田归道传》则记载,阎知微在圣历(698-700)初册默啜为立功报国可汗,册拜对象、出使使者相同,但时间与称号不一,而司马光又未能在《实录》中检出册拜默啜为立功报国可汗的记载,所以司马光在记载这一事件时颇费踌躇。

因为册封默啜的直接原因是契丹李尽忠、孙万荣的反叛,纳言姚璹当时曾力主将谷、帛及六州降户给与默啜,而契丹反叛在神功元年(697)八月被平定,姚璹也在同年九月由纳言左迁益州长史,故而司马光将默啜为立功报国可汗事附载于万岁通天元年(696)十月辛卯李尽忠去世之下,册立默啜为迁善可汗一月之后,即所谓“契丹未平,姚璹未出”之时。

为了谨慎起见,对迁善可汗明确称“太后遣豹韬卫大将军阎知微、左卫郎将摄司宾卿田归道册授默啜左卫大将军、迁善可汗”。

而对于立功报国可汗一事,则笼统地称“太后进拜默啜为颉跌利施大单于、立功报国可汗”,不称册立,也未及阎知微其人。

同时,将田归道与阎知微由突厥返回的时间顺序排列在了神功元年三月之下。

这种处理方式含混地保留了见于《旧唐书•田归道传》的“立功报国可汗”汗号,但舍弃了阎知微出使册立的记载,并将得到汗号的时间提前到了万岁通天元年。

实际上等于否定了《田归道传》圣历元年册拜立功报国可汗的记载。

  岑仲勉先生在讨论《田归道传》的记载时,专门针对《考异》的考证进行了反驳,指出:

  余按《通典》一九八,授迁善可汗在长寿三年之明年,即证圣元年,册立功报国可汗在万岁通天元年(《旧书》一九四上同),今《则天实录》以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为授迁善可汗之日(《元龟》九六四同),而册立功报国可汗之事则失记,由《通典》及《旧书》观之,余谓《实录》必误第二次册授为第一次所授,故第二次册授乃无可安插,此《考异》之未注意者一。

知微受命往册,既在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则默啜之来及归道之迎,必在其后,此后请降户及种子,经朝议商讨,移行给与,计必经过数月,最终当已阑入神功元年,《通典》一九八之“初咸亨中、……至是又索此降户、……默啜浸强由此也”(《旧书》一九四上同)一段文字,似应移在圣历元年之前,作史者后先略倒置,遂致归道之使,如在圣历元年,《归道传》复沿而再误,此《考异》之未注意者二。

若左卫郎将,依《旧书》四二,乃正五品上,与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同秩,则天朝大开言事之门,陈子昂以平民尚可上表,安见归道不能疏论默啜,《考异》此言,失之疏矣[3]。

  即认为根据《通典》及《旧唐书•突厥传》的记载,对默啜可汗进行了两次册授,授迁善可汗在证圣元年(695),立功报国可汗在万岁通天元年(696),《实录》误将第二次册授立功可汗可汗当成了第一次授迁善可汗,故而致误。

  今按,岑先生此说未安。

首先,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以《通典》、《旧唐书•突厥传》的记载来否定《实录》的记载,本身就是不合适的。

其次,册立默啜为迁善可汗,是因为他“不从契丹之逆”,所谓“迁善”,正是此义。

第一次册立迁善可汗只能是在契丹举兵之后,而契丹叛唐事在万岁通天元年(696)五月甲子,则册立迁善可汗事不可能提前至证圣元年(695),岑先生所据之《通典》与《旧唐书》必有失误。

岑先生所引本段记载,《旧唐书•突厥传》与《通典》基本相同,很可能就是源自《通典》。

此迻录《通典》卷一九八内容如下(圆括号内为《旧唐书》异文,方括号内为《旧唐书》多出的字):

  长寿三

(二)年,率众寇灵州,杀掠吏人(人吏)。

武太后(则天)遣白马寺僧薛怀义为代北道行军大总管,领十八将军以讨之,既不遇贼,寻班师焉。

默啜俄遣使来朝,武太后(则天)大悦,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

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

万岁通天元年,契丹首领李尽忠、孙万荣反叛,攻陷营府,默啜遣使上言“请还河西降户。

即率部落兵马为国讨击契丹”,[制]许之。

默啜遂攻讨契丹,部众大溃,尽俘其家口,默啜自此兵众渐盛。

武太后寻遣使册立默啜为特进、颉跌利施大单于、立功报国可汗。

  圣历元年,默啜表请与武太后为子,并言有女,请和亲。

初,咸亨中,突厥诸部来降附者,多处之丰、胜、灵、夏、朔、代等六州,谓之降户。

默啜至是,又索此降户及单于都护府之地,兼请农器、种子。

武太后(则天)初不许,默啜大[怨]怒,言辞甚慢,拘我使人司宾卿田归道,将害之。

  上文《考异》引《实录》载:

“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阎知微册为迁善可汗。

”《册府》卷九六四亦载:

“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则天以突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左豹韬卫大将阎知微册授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

”稍加比较可知,《册府》的记载应即源于《实录》,惟与《考异》所引详略不一。

《册府》之“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保留了册授的官称和汗号;而《考异》则只保留了“迁善可汗”的汗号,略去了唐朝所授官职。

《通典》上引文称“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

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唐朝不可能两次派人册授默啜同一官职,显然应从《实录》及《册府》,默啜在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同时接受了唐朝官职和汗号,《通典》误将一事析而为二。

又,唐朝官称中无“上柱国公”,《册府》“上柱国公”之“国”下应据《通典》补“归国”二字,默啜在神功元年封号全称应为“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归国公、迁善可汗”,岑仲勉先生以《通典》来否定《实录》的记载是不合适的。

  又,《考异》称“册拜此号,《实录》无之,不知的在何时”,即《实录》未载册拜立功报国可汗之事。

但是《册府》同卷下文在圣历元年下明确记载:

“是年,突厥啜遣使请和,制遣左豹韬卫将军阎知微入蕃册为立功报国可汗”,从上文有关第一次册立迁善可汗的记载推知,《册府》本条亦应源于《实录》,我们怀疑并不是《实录》失载立功报国可汗,而是司马光失检,没有发现《实录》的记载。

  总之,默啜受册为迁善可汗在神功元年,册授为立功报国可汗在圣历元年,《唐会要》将册授迁善可汗事繋于圣历元年,误。

  卷九五高句丽,下/2022(1707)

  《周易》曰:

“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惟圣人乎?

”由此言之,进有退之义,存是亡之几,得有丧之理,老臣所以为陛下惜之,盖谓此也。

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拓地开疆,亦可止矣。

  《通典》卷一八六、《册府》卷五四八、《旧唐书•房玄龄传》[7/66/246]“盖谓此也”下有“《老子》曰:

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数语,《唐会要》删去此语,则“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云云,前无所承。

误。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草名速古芒,叶二寸,状若斜蒿。

有鼠,尾长于常鼠。

其国禁毁鼠,杀之者加其罪。

  “速古芒”,《册府》卷九六一作“莲古芒”。

据《册府》载:

“有草名莲古芒,叶长二寸,状若斜蒿,每茎不过三四叶,其茎蔓,其花黄,其根连珠如麦门冬,味辞[4],性微冷。

有鼠,尾长于常鼠,每三二十同一穴,至秋后,众鼠收此草根为藏,多者至数石。

俗常掘草根而食,而留给鼠粮,其国禁杀鼠,杀鼠者輙加其罪,俗亦爱而不杀。

”《册府》远较《唐会要》为详。

按,本段主旨在说明吐蕃人、鼠俱以速(莲)古芒根为食,而民间风俗和国家规定都不得杀鼠,需留出鼠粮。

《唐会要》所引删略过简,原意尽失。

《唐会要》本段与《通典》完全相同,应是出自同源,《通典》“校勘记”称:

“《通典》等书过于简略,以至动植关系尽晦。

”是。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十里,东南流入蛮,与西洱河合流而东,号为漾鼻水;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

  《通典》卷一九○同。

“七十里”,《册府》卷九六一作“七百里”。

据《册府》载: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百里,水苦不可饮。

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当补“东南”二字)流入蛮,(当补“与”字)西洱河合流东,号为漾鼻水。

又东南出会川,为泸水焉。

”据《册府》,东南与西洱河合流的是牦牛河,《通典》、《唐会要》误夺“水苦不可饮有牦牛河阔一里岸峻”14字,当据补。

  卷九七吐蕃,下/2056-2057(1735)

  十年五月,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又奏,西山峨和城击破吐蕃二万余众,攻拔城栅。

斩首三千八百余级,获其器械牛马。

  《册府》卷三五九载:

“十年,皋奏西川(山)峨和城击破吐蕃三万余众,及(又)出兵黎、雅等州,以援云南,攻破吐蕃栅城,斩首三千八百级,生虏及降吐蕃二百四十人,得其器械、牛马。

”《册府》卷九八七同,惟“西川”作“西山”,“乃出兵”作“又出兵”,此据改。

贞元九年,韦皋攻克吐蕃峨和城。

次年吐蕃来攻,峨和城唐军败吐蕃于城下,又进军黎、雅等州,以声援云南南诏的行动。

“攻拔城栅。

斩首三千八百余级”,是唐军进攻黎、雅二州时的战绩,《唐会要》删略过简,致二次战役误合为一。

  卷九八林邑,下/2076(1751)

  林邑,汉日南、象郡之地。

  中华本“日南象郡”连读。

按,日南为汉郡,象郡为秦郡,此必有误。

《通典》卷一八八“林邑”称:

“林邑国,秦象郡林邑县地。

汉为象林县,属日南郡。

”《旧唐书•林邑传》[16/197/5269]:

“林邑国,汉日南象林之地,在交州南千余里”,当从《旧唐书》,《唐会要》“象郡”应为“象林”之误,点校本断句亦误。

  卷九八白狗羌,下/2078(1753)

  永徽二年十一月,特浪生羌卜楼莫各率众万余户诣茂州归附。

  《册府》卷九七七:

“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特浪生羌董悉奉求、辟惠生羌卜楼莫等各率种落万余户诣茂州归附。

”《新唐书•地理志》[4/43下/1138]在茂州都督府所属羁縻州蓬鲁州下注称:

“永徽二年,特浪生羌董悉奉求、辟惠生羌卜檐莫等种落万余户内附[5],又析置州三十二。

”《唐会要》因“生羌”重出而误夺“董悉奉求、辟惠生羌”数字。

  卷九八白狗羌,下/2078(1753)

  其年正月,生羌大首领冻就率部落内附,以其地置建州。

  本条上接“永徽二年十一月”,此“其年正月”与上文不属。

按,《册府》卷九七七:

“(永徽)五年正月,生羌大首领冻就率部落内附,以其地置剑州。

”《新唐书•地理志》[4/43下/1138]亦在松州都督府所属羁縻州剑州下注称:

“永徽五年以大首领冻就部落置。

”《唐会要》“其年正月”应作“五年正月”,“建州”亦应从《册府》、《新唐书》作“剑州”,此涉音近误。

  卷九八曹国,下/2079(1754)

  四载,哥逻仆罗上表,自陈“曾祖以来,奉向天可汗,忠赤,常受征发。

望乞恩慈,将奴土国同于唐国小子,所须驱遣,奴身一心为国征讨。

  按,“将奴土国同于唐国小子”,文意费解。

《册府》卷九七七:

“(天宝)四年,曹国王哥逻仆遣使上表,自陈:

‘宗(曾)祖以来向天可汗忠赤,常受征发,望乞兹恩,将奴国土同为唐国小州。

所须驱遣,奴身一心忠赤,为国征讨。

’”当从《册府》,《唐会要》“小子”应作“小州”。

《册府》“国土”亦较《唐会要》“土国”文意为长。

又,“忠赤”当属上读为宜。

  卷九八党项,下/2081-2082(1755)

  魏晋已降,西羌微弱,自周灭宕昌、邓至之后,党项始强。

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

其种每姓别自为部落,一姓之中,复分为小部落,大者万余骑,小者数千骑,不相统一。

  按,此叙述党项地界范围,只及南北而不提东西,殊不合惯例。

《旧唐书•党项传》[16/198/5290]“魏、晋之后,西羌微弱,或臣中国,或窜山野。

自周氏灭宕昌、邓至之后,党项始强。

其界东至松州,西接叶护,南杂舂桑、迷桑等羌,北连吐谷浑,处山谷间,亘三千里。

其种每姓别自为部落,一姓之中复分为小部落,大者万余骑,小者数千骑,不相统一。

”《御览》卷七九五同,惟“亘”作“延亘”。

《唐会要》显与二书同源,惟《旧唐书》与《御览》保留内容较多,“周”作“周氏”外,“西羌微弱”下多出“或臣中国或窜山野”八字,“北连吐谷浑”多出“处山谷间,(延)亘三千里”,而“南杂舂桑”上亦多出“其界东至松州西接叶护”数语。

《唐会要》删略过简,致文意不完,当补“其界”以下十字。

  卷九八党项,下/2082(1755)

  有细封氏、费听氏、往利氏、颇超氏、野辞氏、房当氏、米擒氏,拓拔氏最为强族。

  《通典》卷一九○、《旧唐书•党项传》[16/198/5290]“拓拔氏”下有“而拓拔”三字,《新唐书•党项传》[20/221上/6214]亦称“有细封氏……米禽氏、拓拔氏,而拓拔最强”。

《唐会要》当因“拓拔”重出夺“而拓拔”三字。

  卷九九南诏蛮,下/2095(1766)

  西川节度使高骈奏:

“西川新旧军差已众,况蛮蜑小丑,必易枝梧。

今已道路崎岖,馆驿穷困,更有军顿,立见流移。

其左神策、长武镇、鄜州、河东所抽兵中,人数不少,况备办军食,费损尤多,又缘三道藩镇,尽扼羌戎,边鄙未宁,望不差发。

  按“其左神策、长武镇、鄜州、河东所抽兵中,人数不少”句,文意未安。

《册府》卷九八七作:

“其左神策、长武鎭、麟州、河东所抽甲兵人数不少”,《唐会要》“中”当为“甲”之讹字,下夺“兵”字。

  又,“西川新旧军差已众”,颇费猜详,《册府》作“西川新军、旧军,差到已众”,《唐会要》嫌删略过简,易生岐义。

  卷九九女国,下/2101(1771)

  女国,在葱岭之西,以女为王,每居层楼,侍女数百,五日一听政。

其王若死,无女嗣位,国人乃调敛金钱,还于死王之族,买女而立之。

其俗贵女子,贱丈夫,妇人为吏,男子为军士。

女子贵者,则多有侍男;男子贵,不得有侍女。

虽贱庶之女,尽为家长,犹有数夫焉。

生子皆从母姓。

男子披发,以青绿涂面,妇人辫发而萦之。

土宜六畜,多骏马。

  贞观八年十二月,朝贡使至。

  以上是《唐会要》“女国”条的全部内容。

按,《唐会要》“女国”与同卷上文“东女国”(2096页)颇多类同。

为便于比较,兹将《唐会要》“东女国”条有关风俗的内容具引于下:

  东女,西羌之别种。

(原注:

以西海中有女国,故称东女国也。

)俗以女为王,东与茂州党项接界,隔罗女蛮及白狼夷。

有八十余城。

王所居名康延川,中有弱水南流,用牛皮为船以渡。

户口四万。

女王号为“宾就”,有女官号曰“高霸”,评议国事。

在外官寮,并男夫为之。

五日一听政。

女王若死,国中多敛钱,动至数万,更于王族求令女二人而立之。

大者为大王,小者为小王。

若大王死,则小王立,或姑死而妇继,无有篡夺。

其所居,皆起重屋,王至九层,国人至六层。

其王服青毛绫裙,下领衫,上披青袍,其袖委地。

冬则羔裘,饰以纹锦。

为小环髻,饰之以金。

耳垂珰,足履。

俗重妇人而轻丈夫。

文字同于天竺。

以十一月为正。

每至十月,令巫者赍酒殽诣山中,散糟麦于空,大咒呼鸟。

俄顷,有鸟如雉,飞入巫者怀中,因刳其腹视之,有一谷,来岁必登,若有霜雪,必多异灾。

其俗信之,名为鸟卜。

  《旧唐书•东女国传》[16/197/5278]与《唐会要》“东女国”条所载内容相同,措词无异,惟在“鸟卜”下多出:

“其居丧,服饰不改,为父母则三年不栉沐。

贵人死者,或剥其皮而藏之,内骨于瓶中,糅以金屑而埋之。

国王将葬,其大臣亲属殉死者数十人。

”可知二书史料来源相同,《唐会要》删略了贵人剥皮葬骨的风俗。

  《唐会要》“女国”条涉及的内容有七项。

第一,女王居楼;第二,五日一听政;第三,女王死,国人敛钱于族中更求女而立;第四,女为吏,男为军士,女贵多侍男,男贵不得有侍女,女有数夫;第五,生子从母姓;第六,男子披发涂面,女子辫发;第七土宜六畜,多骏马。

其中一、二、三项与“东女国”风俗相同且记述的文字如出一辙,事颇可疑。

而且在隋唐时代的记载中,除《唐会要》之外,尚未见到有“东女”与“女国”两个以女子为王的国家的记载。

《通典》卷一九三“女国”条载:

  女国,隋时通焉。

在葱岭之南……王居九层之楼,侍女数百人,五日一听朝。

复有小女王,共理国政。

其俗贵妇人,轻丈夫,而性不妒忌。

男女皆以彩色涂面,一日之内或数度变改之。

男子皆被发,妇人辫发而萦之。

其王死,若无女嗣位,国人乃调敛金钱,得数百万,还于死王之族,买女而立之。

其地五男三女,贵女子,贱丈夫,妇人为吏职,男子为军士。

女子贵者则多有侍男,男子不得有侍女。

虽贱庶之女,尽为家长,有数夫焉。

生子皆从母姓。

气候多寒,以射猎为业。

出鍮石、朱砂、麝香、牦牛、骏马、蜀马……其女王死,国中贵人剥取皮,以金屑和骨肉置于瓶内而埋之,经一年,又以其皮纳于铁器埋之。

  《通典》的记载与《唐会要》“东女国”条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去取有异。

《通典》中不仅保留了被《唐会要》删去的有关贵人剥皮葬骨的风俗,而且比《旧唐书》多出了“经一年,又以其皮纳于铁器埋之”数语。

从以上比较完全可以肯定,《通典》“女国”就是《旧唐书》、《唐会要》的“东女国”,三书史料来源相同,只是去取略有差异。

  更重要的是,《通典》“女国”的记载还包括了《唐会要》“女国”条具列的所有七项内容,由此可以断定,《唐会要》“东女国”与“女国”是同一个国家,《唐会要》误以一国两传。

如所周知,《唐会要》最初由苏冕修撰唐高祖至德宗诸朝事,后由崔铉领衔续撰德宗以后至宣宗朝事,最后经王溥补修宣宗以后事而成,一国二传,疑是在续修时误补所致。

又,《唐会要》“葱岭之西”,《隋书•女国传》[6/83/1850]、《通典》“西”作“南”,当据正。

  卷九九昙陵,下/2104(1774)

  昙陵,吐火罗之属国也。

居大洲中,其风俗土宜与吐火罗国同。

  昙陵属南海诸国,与地处兴都库什山以北的西域吐火罗国南北隔绝,境物迥异,此称昙陵为吐火罗属国,且风俗土宜相同,事颇可疑。

按,《新唐书•南蛮传》[20/222/6303]:

“堕和罗,亦曰独和罗,南距盘盘,北迦逻舍弗,西属海,东眞腊。

自广州行五月乃至。

国多美犀,世谓堕和罗犀。

有二属国,曰昙陵、陀洹。

昙陵在海洲中。

”《文献通考》卷三三三同。

《唐会要》“吐火罗”当是“堕和罗”之误。

  卷九九康国,下/2105(1774)

  支庶强盛,分王邻国,皆以昭武为姓氏,不忘本也。

  《旧唐书•康国传》[16/198/5310]同。

按,“皆以昭武为姓氏”之“姓氏”,文字重沓,颇不类当时人语。

《御览》卷三六二作“枝庶皆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

”《册府》卷九五六:

“支庶各分王,故康国左右诸国并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

”《北史•康国传》[10/97/3233]亦称:

“枝庶各分王,故康国左右诸国并以昭武为姓,示不忘本也。

”此涉音近而讹“氏”为“示”。

《旧唐书》同误。

  卷九九拂菻国,下/2110(1778)

  城东面有一大门,高二十丈。

自外至王室,饰以黄金。

凡有大门三重。

第二大门之楼,悬一金枰,以金丸十二枚属于衡端,以候日之十二时焉。

  按,“饰以黄金”与上文“自外至王室”不属。

《旧唐书•拂菻传》[16/198/5314]:

亦称“城东面有大门,其高二十余丈,自上及下,饰以黄金,光辉灿烂,连曜数里。

自外至王室,凡有大门三重,列异宝雕饰。

第二门之楼中,悬一大金秤……”《唐会要》“饰以黄金”当乙正于“自外至王室”之前,作“城东面有一大门,高二十丈,饰以黄金。

自外至王室,凡有大门三重。

”又,《唐会要》“悬一金枰”之“枰”字,亦当从《旧唐书》作“秤”。

  卷九九乌苌国,下/2111(1779)

  乌苌国在中天竺南,一名乌枝那。

  《册府》卷九六一亦作“在中天竺南”,按,乌苌在北天竺境,称“中天竺南”,必误。

《新唐书•摩揭它国传》[20/221上/6239]亦称乌苌“直天竺南”。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称“乌苌国,即北天竺国也,在中天竺南”,即北且南,自相矛盾。

今按,《北史•乌苌国传》[10/97/3231]:

“乌苌国,在赊弥南。

北有葱岭,南至天竺。

”诸书或因“南至天竺”而误,姑存疑。

  卷九九乌苌国,下/2111(1779)

  笃信佛法,与天竺同,而天竺不及之。

  “笃信佛法,与天竺同”,文气不畅。

《册府》卷九六一:

“笃信佛法,言语、文字、礼义、法式略同天竺,而弗之及也。

”当从《册府》,《唐会要》“笃信佛法”下有夺文。

又,下文“而天竺不及之”之“天竺”疑为衍文。

《太平寰宇记》卷一八三:

“笃信佛法,言语、文字与天竺同,而天竺不及之”,同误。

  卷一○○结骨国,下/2120(1784)

  其俗大与突厥同,而婚姻无财聘。

性多淫泆,与外人通者不忌。

其婿死丧,刀剓其面。

火葬,收其骨,踰年而葬。

  “其壻”当从上文,作“与外人通者,不忌其壻”。

又,《通典》卷二○○:

“若死,唯哭三声,不剺面,火葬,收其骨,踰年而为坟墓”《新唐书•黠戛斯传》[19/217下/6148]亦载:

“丧不剺面,三环尸哭,乃火之,收其骨,岁而乃墓,然后哭泣有节。

”按,本段自“婚姻无聘财”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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