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4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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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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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矿井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范围,减少扯皮,不留死角,进行有效地生产组织、控制和协调,达到稳定秩序,疏通环节,提高效率,实现安全、文明、高产高效之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1、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2、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与安全生产技术相关的决策、设计、规程、措施、接续计划、灾害治理方案、科研工作等必须由总工程师决定、审批。
3、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技术例会,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副总、业务科室及区队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4、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玉华煤矿为高瓦斯矿井,同时属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一名,地质副总工程师一名,并由通风科和地测科专人负责“一通三防”和防排水工作。
5、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并严格检查考核。
6、煤矿企业应以工序流程管理为主线,抓好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作业方法管理、环境管理五个基本要素;做到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干部跟班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考核追究到位。
7、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井下设备挂牌管理、包机到人、检修到位、运转良好,材料管理规范。
作业方法科学合理,操作程序化,构建人、机、环相统一的和谐安全工作环境。
8、井下生产现场的主运输、辅助运输、通风、监测、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各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生产技术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
9、有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燃倾向性、煤尘危害、水害威胁、冲击地压、地热异常的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遇到地质条件等异常变化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
10、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水平。
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提高正规循环率。
11、井下巷道、硐室的断面必须满足运输、通风和行人安全需要。
巷道失修率和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12、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硐室、主要车场及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都必须设有完善的通讯设施,铺设可靠的风、水管路,并及时维修,确保调度指挥灵活及时,风、水供给畅通无阻。
13、所有矿井应装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对矿井主要作业场所监控、入井人员管理、跟踪监管和灾变时期为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依据。
14、煤矿企业应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跟班制度,及时排查处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1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应制定现场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措施落实,严肃责任追究。
16、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批准后执行。
其他分管副矿长必须定期检查监督作业规程落实情况。
区(队)长负责作业规程的现场落实,违反作业规程作业严格追究其责任。
17、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及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执行干部入井登记制度。
凡遇到问题需要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
18、矿井应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不得越界、越层开采,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开采必须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19、矿井开采应坚持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确保回采工作面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特殊情况(如回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不能布置正规工作面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编制专门设计,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0、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初次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21、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周期来压、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窑(巷)、过瓦斯异常带、过水文低阻异常区、工作面收尾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应组织安监、生产、通风、技术、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正常生产为止。
22、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采用综采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等稳定性和可靠性高的支护方式。
支柱采取防倒措施。
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50m范围内要加强支护。
23、矿井应建立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测预报制度。
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指导生产。
24、坚持开展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和工程、设备等交接班制度,严格按验收标准进行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当班处理。
25、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
(1)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液压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
推广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泵站司机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
(2)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得站在浮煤(矸)上,必须穿柱靴。
(4)“三软”煤层工作面必须有二次注液措施。
(5)综采工作面支架应使用初撑力保证阀,预留压力表插口。
(6)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支柱。
(7)新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要逐根进行压力试验,使用时要反复升降几次,排除支柱腔中的空气。
26、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经过审批和验收才能生产。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27、机采工作面应建立司机交接班、设备运转、检修、巡回检查制度。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运输机、乳化液泵站、电气设备等管理责任到人,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配齐防爆电工,每班对防爆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
28、回采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两畅通”的要求。
遇底板松软,过破碎带等情况时,应增设特殊支护。
综采工作面安装和回撤路线应畅通,运输道轨应采用重轨型。
加强采面两顺槽的文明生产管理。
要求两巷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
两巷净高不低于1.8m,巷道内无积水、无浮煤(渣)、无杂物。
29、各煤矿企业分管采煤的生产矿长对采面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采面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负技术责任;生产科(部)长负责全矿的采面生产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
30、各煤矿企业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合理集中生产、建设安全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臵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31、矿井井巷工程开工前,除编制专门设计外,还应根据工程性质、繁简程度及工期长短等因素,相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2、开拓掘进巷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矿井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制度,井巷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33、加强顶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顶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矿压观测,选择合理有效的顶板管理方法和支护形式。
34、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金属棚梁支护的掘进巷道必须装设支架联锁防倒装置。
35、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贯通伤人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实施。
36、掘进巷道的开口、过地质构造带(冒落带、集中应力区)、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掘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实施。
38、矿井的水平接替由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及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39、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掘、抽、采”平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区域治理和本煤层瓦斯预抽时间。
40、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接续计划。
41、各煤炭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地测防治水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42、矿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地测副总、地测(技术)科长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测防治水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
43、必须根据本矿区实际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季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根据年、季、月生产计划,认真分析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编写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制定相应防治水措施。
44、严格落实水害预测评价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预测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成立相应的预测评价机构,认真开展水害预测评价工作。
45、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矿井地质、水文地质、测量、资源管理、钻探等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业防治水队伍,以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46、矿井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地测防治水资金,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工程及资金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7、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条件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凡有水害隐患,没有编制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排水系统不完善的严禁开采。
48、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具体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49、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50、地质测量部门要根据矿井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可靠的地测防治水资料。
51、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52、矿井必须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并按报告要求完善矿井和采区的防排水系统。
新水平开拓前,必须进行地面物探和钻探工作,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平勘查报告,为水平设计提供依据。
53、受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物探工作,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实施注浆改造的工作面,工程结束后要再次利用物探手段探测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与改造前的物探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可靠区域重新进行注浆改造并打孔检验。
54、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应提交采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5、地质测量部门编制的开拓、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重大地测防治水工程必须按审批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种地测防治水重要措施及项目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不得擅自修改。
56、设立机电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实行持证上岗作业,推行手指口述法作业,做到应知应会。
57、开展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对标活动,提高矿井机电装备和管理水平。
58、建立健全设备、防爆电气、小型电器、电缆、配件、大型材料和油脂等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管理。
设备、配件和缆线等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做好领取、发放、检查监督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9、矿井要有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并随着条件变化及时修改。
60、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综采综掘设备技术档案,妥善保存图纸及各种技术资料,各集团公司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机电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验收。
61、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时检修。
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
各集团公司公司和生产矿井要编制设备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