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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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模板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Designstandardforemergencyshelter
DG/TJ08-XX-XXXX
(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目次
前言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2场地选择
3.3设防要求
3.4应急保障要求
4平灾公用设计
5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
5.1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
5.2应急管理区
5.3灾民安置区
5.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5应急医疗卫生区
5.6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5.7应急垃圾储运区
5.8应急物资储备区
6应急交通设计
6.1应急出入口
6.2应急道路
7应急消防设计
7.1应急消防设施
7.2应急消防通道
8应急建筑设计
8.1建筑设计
8.2结构设计
8.3建筑设备与环境
9避难设施设计
9.1电气设计
9.2给水、排水设计
9.3应急标志标牌设计
10竖向设计、种植设计
10.1竖向设计
10.2种植设计
附录A
引用标准名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Content
Introduction
1GeneralNotes
2Terminology
3BasicProvisions
3.1GeneralProvisions
3.2SiteSelection
3.3ProtectionRequirement
3.4Emergency
4FunctionConversionDesign
5EmergencyShelterZoningPlan
5.1EmergencyZoningPlan
5.2EmergencyAdministrativeArea
5.3RefugeePlacement
5.4ProfessionalRescueTeamArea
5.5EmergencyMedicalTreatmentArea
5.6EmergencyHelicopterLandingArea
5.7EmergencyWasteStorageandTransportationArea
5.8EmergencyReserveArea
6EmergencyTransportation
6.1EmergencyEntranceandExit
6.2EmergencyRoad
7EmergencyFireControl
7.1EmergencyFireControlFacility
7.2EmergencyEvacuationRoute
8EmergencyArchitectureDesign
8.1ArchitectureDesign
8.2StructuralDesign
8.3BuildingFacilityandEnvironment
9RefugeeFacilityDesign
9.1ElectricalDesign
9.2WaterSupplyandDrainageDesign
9.3EmergencySignDesign
10GradingandPlantingDesign
10.1GradingDesign
10.2PlantingDesign
AppendixA
ReferenceList
TermInstruction
ProvisionStatement
前言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1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共十章和一个附录: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应急交通设计;6.应急消防设计;7.应急建筑设计;8.避难设施设计;9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平灾设计;附录A。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请将意见反馈给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新乐路45号,邮政编码********,邮箱:
zxb@),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范善华、鞠晓丹、张希波、李云辉、陆宇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沈晓苏、周鸣放、汪军、施建明、叶森森
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受到突发灾害威胁或危害的人员,规范、推动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使其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美观,确保上海市防灾避难场所的功能与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新建、改建、扩建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
1.0.3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应急emergencyresponse
为地震、战争等破坏性灾害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emergencyshelter
利用城市绿地、开放型体育场、学校操场、广场等室外场地空间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同时具有一定规模的室外场地。
2.0.3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emergency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并配置了应急配套设施,同时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室内场所。
2.0.4应急避难出入口entranceof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出入口通道。
2.0.5应急避难通道emergencyevacuationpassage
指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道路。
2.0.9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areaofevacuation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资源的场地(场所)面积中可供人员避难的、配套保障设施设置的以及应急通道和出入口区域等可用于避难场所建设的场地(所)面积。
2.0.10人均有效避难面积percapitaeffectivearea
在应急避难场所中,避难人员人均所占有的场地有效避难面积。
2.0.11次生灾害secondarydisaster
由于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其他灾害。
2.0.12城市绿地urbangreenspace
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五大类。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以批准的上海市总体规划、上海市综合防灾减灾的专项规划为依据。
3.1.2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贯彻因地制宜、平灾结合为主的原则,合理配置应急避难设施,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完善、布局合理、保证安全、便于管理、与环境协调等要求。
3.1.3应急避难场所根据其应急功能配置、避难规模、开放时间可分为Ⅰ类应急避难场所、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Ⅲ类应急避难场所三种等级。
3.1.4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且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级控制要求应符合表3.1.4-1、表3.1.4-2的规定。
表3.1.4-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场所级别
保障性能
建筑面积(m2)
人均避难面积(m2)
疏散距离(km)
Ⅰ类应急避难场地
固定避难
≥20000
≥3.0
0.5~2.5
Ⅱ类应急避难场地
4000~20000
≥2.0
0.5~1.5
Ⅲ类应急避难场地
紧急避难
2000~4000
≥1.5
0.5
表3.1.4-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场所级别
保障性能
建筑面积(m2)
人均避难面积(m2)
疏散距离(km)
Ⅰ类应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
4000m2以上单建式地下空间(含人防工程)或大型体育馆、展览馆、学校等。
2.0~3.5
0.5~2.5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
1.5~2.0
0.5~1.5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
1.0~1.5
0.5
3.1.5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包括:
应急功能分区设计、应急交通设计、应急消防设计、应急建筑设计、应急设施设计、平灾转换设计,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还应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内的竖向设计和种植设计。
3.1.6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开放时间内的需求,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表3.1.6避难场所最长开放时间
适用场所
Ⅰ类应急避难场所
Ⅱ类应急避难场所
Ⅲ类应急避难场所
保障性能
固定避难
固定避难
紧急避难
避难阶段
长期
中期
短期
临时
紧急
开放时间(天)
>30天
15~30
4~15
3
1
3.1.7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3.1.8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古树名木、大树及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其应急避难功能的设置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规定。
3.2场地选择
3.2.1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学校操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城市广场等室外公共场地进行设计。
3.2.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宜结合学校教学楼、学校食堂、体育馆、人防工程、室内地铁车站等公用建筑,或可选择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进行设计。
3.2.3应急避难功能区的选址及应急避难设施的分布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等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空气流通,周边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适宜地段。
2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危险用地。
3应急功能区不应布置在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之内,且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4应急功能区不应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
5应急功能区应避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要求。
6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不应小于1000m。
3.2.4应急避难场所内的应急避难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选择存在发生地震断裂影响地段的建筑作为应急避难建筑,应急避难建筑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应急避难建筑所在的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采取处理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小于0.10g的地区,应按7度(0.10g)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并采取处理措施;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地区应分别按照7度(0.15g)、8度(0.20g)、8度(0.30g)。
2)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所采取的地基液化沉陷处理措施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5。
3应急避难建筑周边场地应符合第6章应急消防设计的要求,并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疏散出口,在出入口处应设有与避难规模相应的集散空间。
4应急避难建筑不应受其他建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
3.2.5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
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不小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
3.3设防要求
3.3.1地震避难场所预定设防标准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3.3.2防台风避难场所应考虑临灾和灾时的避难使用,台风避难场所的相应安全保护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
3.3.3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重要应急避难功能区域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3.3.4防台风避难场所范围内的江、河、湖水体的最高水位,水工建筑物、构筑物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综合考虑上下游排水能力和保证措施,保证重要的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
3.3.5避难场所排水系统应满足下述要求:
1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
2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相应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
3台风避难场所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场所型避难场所的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不低于历史或预估的最大暴雨强度复核。
3.3.6应急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应急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美化处理。
3.3.7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确需设置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3.8大型器材设施应具有良好功能性,宜满足选择防火、防尘、抗污染的要求。
3.3.9应急避难场所的大型器材配置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在避难使用期间拆卸或移除。
3.3.10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金山、奉贤、崇明遭受到6度地震影响,以及其它地区遭受到7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主要构件保持弹性,其他构件不屈服。
2当遭受高于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损坏部位对应急功能应无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在紧急反应处置期通过紧急处置仍能继续使用。
3.3.11用作应急避难的永久建筑工程的抗风设计应满足相应的抗风要求,基本风压采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中的100年一遇的风压。
3.4应急保障要求
3.4.1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可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
灾时功能不能中断或灾后需立即启用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影响市级应急指挥、医疗、供水、物资储备、消防等特别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
2二级:
灾时功能基本不中断或需迅速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人员的基本生存或生命安全,影响大规模受灾或避难人群中长期应急医疗、供水、物资分发、消防等重大应急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大量人口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
3三级:
灾时需尽快设置或恢复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影响集中避难和救援活动,一旦中断可能导致重大灾害后果。
3.4.2避难场所中各应急保障对象应安排设计应急交通、供水、能源电力、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分别采用冗余设置和增强抗灾能力的多种保障方式组合来保证满足其应急功能保障性能目标的可靠性要求;当无法采用增强抗灾能力方式时,需增设一种冗余设置方式。
2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及辅助设施应对所承担的应急保障功能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对影响应急保障功能的主体结构和附属构件及设施进行抗灾设计及验算,采取有效的抗灾措施。
3.4.3位于抗震设防区的避难场所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1一级应急保障工程及其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高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2二、三级应急保障工程及配套能源、电力、供水、通信等工程应按不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3当无法满足第1、2款规定时,允许通过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来进行应急保障。
采取增设冗余设置方式时,可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类别,但其中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要求进行建设,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抗震烈度为7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4应明确应急出入口、连接基础设施的应急保障要求和建设要求,重要应急功能区应由应急道路连接。
3.4.4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下列条款的规定。
1应急交通保障要求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应急交通保障要求
应急交通
保障级别
应急通道可选择形式
应急出入口
一级
救灾主干道
两个方向上的疏散主通道
不少于4个
二级
救灾主干道
疏散主通道
两个方向上的疏散次通道
不少于2个
三级
救灾主干道
疏散主通道
疏散次通道
不少于2个
2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
救灾主干道不应低于12m,疏散主通道不应低于7m,疏散次通道不应低于5m,一般疏散通道不应低于3m。
3计算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按本规范第3.2.5条确定;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宜按特大灾害考虑,疏散主通道和次通道宜按重大灾害考虑。
4应急救灾和疏散通道上的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的抗灾能力应满足消防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要求,场地内部不应设置私家车停车场。
3.4.5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应按照灾时灾民基本生活用水和救灾用水保障需要,安排应急保障供水来源、水处理设施、输配水管线和应急储水设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应急供水来源应采用应急市政供水保障和设置应急储水装置两种方式。
2应急储水装置或取水设施应保障不少于紧急救灾期的饮用水和医疗用水的水量。
3核算应急市政供水保障的供水量时,应考虑灾后管线的可能破坏造成的漏水损失。
4应急消防供水可综合考虑市政应急供水保障系统、应急储(取)水体系和其他天然水系进行设计,并应采取可靠的消防取水措施。
3.4.6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根据应急保障对象的供电保障要求设置应急供电系统,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并符合下述规定:
1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采用两路独立电力系统电源引入,两路电源同时工作,任何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灾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2一、二级应急供电保障应配置应急发电机组,灾时供电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要求。
3一级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4一级应急供电系统至少应有一路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应急供电系统电源引入。
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其容量应满足灾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5三级应急供电系统宜符合第1款规定。
无法采用两路电力系统电源引入时,应配置备用应急发电机组。
6当应急发电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或应急发电机组为备用状态时,可选择设置蓄电池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6小时。
3.4.7避难场所周边区域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
1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应急功能保障级别应不低于应急保障对象的级别。
2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为一级。
3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不低于二级。
4采用多个专项功能应急避难区整合形成一个综合性避难场所时,其相互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二级。
5其他避难场所不应低于三级。
3.4.8应急避难场所各避难单元交通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述规定:
1承担市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应急供水的避难单元应为一级。
2独立设置的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医疗区、应急供水区应不低于二级。
3应急停机坪、应急发电设施、需要运水车通行的应急储/取水设施的应急交通应不低于二级。
4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设备设施停放地区与场所出入口及城市应急道路之间的应急交通保障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5独立设置的应急垃圾储运区的应急交通保障级别应不低于三级。
6应急宿住单元应根据避难人口规模设置不低于表3.4.8-1规定的应急保障级别的应急通道。
表3.4.8-1宿住单元交通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级别
类别
避难场所预定启用时间
宿住人数(万人)
应急保障级别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临灾时启用
>1.0
一级
0.2~1.0
二级
≤0.2
二级
灾后启用
>1.0
二级
0.2~1.0
二级
≤0.2
三级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临灾时启用
>3.2
二级
1.6~3.2
二级
≤1.6
三级
灾后启用
>3.2
二级
1.6~3.2
三级
≤1.6
三级
7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的应急保障级别不应低于表3.4.8-2的规定。
表3.4.8-2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管线应急保障分级
供水对象
用途
应急保障级别
应急医疗救护
饮用水,医疗救护用水,消防用水
一级
生活用水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
三级
应急指挥及抢险救援专业队
饮用水,完成抢险救援护任务必须的用水,消防用水
一级
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用水
二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
三级
应急宿住
办公服务
饮用水,消防用水
二级
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须用水
三级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其它用水
三级
3.4.9避难场所的应急电力系统的应急保障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应按一级保障。
2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的应急供水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
3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区域级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直升机使用区不应低于二级保障。
4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水和区域级应急物资储备区不应低于三级保障。
5避难人员规模大于1.6万人的避难单元不应低于三级。
6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应急指挥、应急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需要配置紧急备用电力系统。
3.4.10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时,宜考虑下述各类应急保障对象和工程设施为永久建设:
1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交通、应急储水和取水工程设施。
2承担市、区级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直升机使用区的交通、供水、供电工程设施。
3应急医疗区的应急垃圾收集。
4I类和II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物资储备库。
5用于避难的地下工程和避难建筑的应急通风工程设施。
6消防工程设施。
7化粪池。
8应急广播设施。
3.3.11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场地、避难建筑及其他工程设施,应根据避难人员聚集规模,综合采取防火措施,配置消防设施。
3.3.1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安全可靠,具备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场所内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3.13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承担应急功能的供电、供水和排污管线宜埋地敷设并采取有效抗灾措施,在遭遇预定设防水准灾害时不被损坏。
3.3.14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