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79886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43.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docx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单小明

第一部分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在法律概念中,企业一般要进行适当的分类才能用法律来规范。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企业不外有如下几类:

(一)个人独资企业

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合伙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与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与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三)公司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

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涉及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涉及公司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主要有《企业破产法》,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对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破产作了规定。

另外,在企业经营当中还涉及其他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等。

接下来的讲座中,我们会就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并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

第二部分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即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三、现行公司法的背景及特点

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的。

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时期,且当时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其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等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与经济的发展。

因此这部法律出台之时就是酝酿修改开始之日。

虽经1999年与2004年两次修改,但由于立法理念落后,制度设计不合理,两次修改都远未达到预期效果。

从2004年开始公司法又进行了规模很大的一次修改。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正案。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改涉及面广泛,而且在许多制度与规则上有实质突破,是根本的制度性修改,因而有人将现行公司法称为“新公司法”。

短短13年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3次修改。

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即使是合法的频繁修改也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

是什么样的背景与原因使得立法者们宁愿牺牲法律的稳定性,频繁修改公司法呢?

这种做法既是事出有因,也是实出无奈。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酝酿中。

一方面,我国公司起步晚,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还是以国有与集体为主,政府又面临国企改革与改制的战略难题,因而公司法的不可避免的以国有企业为本位,许多条文背后实际隐藏着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

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社会计划经济色彩仍然浓厚,自治精神薄弱,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制仍十分严重,并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

这样,公司法又是一部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条文中强制性、管制性、禁止性规范多,任意性、可选择性规范少,严重束缚了我国公司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虽然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公司法的频繁修改,如立法者对法律的稳定性不够重视、利益阶层的相互博弈等等,但上述立法理念落后则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正因为这个立法理念落后,在其指导下制定的公司法就像一座根基不稳的房屋,需要时时修补,而这也正是立法者们的无奈之处。

从立法理念这一根本层面出发对旧公司法进行全面、实质修改成为大势所趋,并且是一个长期过程。

现行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与旧公司法相比有了明显进步,这种进步可从对其特点的归纳中看出。

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主要有:

(一)鼓励创业投资

1、现行公司法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在两年内分期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降至500万;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这有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投资创业。

2、修改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出资方式上,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比例上,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这就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3、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其有所限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最大进步。

4、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就大大方便了公司的投融资活动。

(二)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加大对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力度

1、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

2、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

4、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损害股东利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与自身的权益。

5、给予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7、规范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

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监事会制度创新,规定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三)放松管制、鼓励公司自治

1、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了10处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公司自己的事情。

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至少有八个条款都是放给公司自己来决定的。

如自然人股东继承人可否继承股权、转让出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表决权的行使、红利的分配、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与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等。

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红利的时候也允许实现章程的自治;

2、经营范围扩大:

公司在经营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3、担保方面,原公司法里在董事、经理的义务里规定了董事、经理不得用公司资产给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上就这一点很明确地列出,公司是可以给所有的人提供担保的。

(四)突出平等、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许多对国企的一些特别规定。

在公司法中删除了所有有关国有控股或者是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权。

例如发起人人数的限制,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时候对于业绩连续3年的计算被废除。

删除了原来公司法中第四条关于国有公司的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这样的规定;公司法删除了所有政策性或者宣誓性的文句,大多数没有法律责任来伴随的规定已经不复存在了。

现行公司法还有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等特点,出于主次轻重考虑,这里就不赘述了。

公司法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行公司法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主要有:

欠缺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债权出资规定得过于简陋;对股东利益保护仍有欠缺;忽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些条款可操作性差,规定不全面等等。

第三部分公司相关法律知识

一、公司章程的利用

(一)概念与意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与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与制裁。

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与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

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与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

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与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与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与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与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

(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

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三)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若干重要事项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在此毋庸赘言,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公司法非常重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10处共计27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

在此,我仔细研究了现行公司法中的授权性条款,结合公司的实践,作出以下分析及整理,供各位参考:

1、股东会表决制度方面

现行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

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比如具有不同背景与投资工具的投资者约定设立一公司,有的投资者拥有资金,但不一定拥有产品销售渠道;有的投资者拥有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技术,但又缺乏资金。

因此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的投资者利用其所长出资设立公司。

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极不利的。

面对这一现状,可在章程中规定: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

股东甲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

2、股东分取红利的依据标准

现行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167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与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现行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改变了过去仅仅根据出资或股本分取红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

比如可在章程中规定: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

又比如:

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与股东乙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与股东丁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3、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方面

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

现行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

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

4、股权转让方面

现行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了法定的条件与程序。

现行公司法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与程序的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同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继承事宜作出特别的规定。

比如可在章程中规定:

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股东在公司成立若干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

5、公司担保

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反面规定的语焉不详,在现实中造成很多困惑与分歧。

现行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与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

二、股东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与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与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与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与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与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与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与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与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现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

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艺术创意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