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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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

简析题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

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

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

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

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

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

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

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______

参考答案:

张某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

且张某已将此事通知了李某,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转让房屋行为有效。

详细解答: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并不丧失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当然可以将房屋出卖。

但应注意,此时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本案中,张某出卖房屋时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李某听说后未表示异议,意味着李某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所以张、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第2题:

对李某的转租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李某转租行为无效。

必须征得房主王某同意。

详细解答: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承租人转租需经出租人的事先同意,否则是无效的。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租,李某后来在转租时又未经张某同意,故转租行为无效。

第3题: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悬挂于房屋外墙上用于支撑自家空调器的三角架突然掉下,砸伤邻居赵某。

赵某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应向林某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林某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负责。

详细解答: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如何理解?

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人,究竟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

在房屋租赁场合下,承租人往往在建筑物上放置搁置物,悬挂悬挂物,因而应对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负责。

但是对建筑物的倒塌,尤其是由于建筑物建筑质量等原因而致的倒塌,应由房屋所有人而非租赁人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第7、8问的答案。

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范围,见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题题干中交待鲁当场死亡,所以,只需要赔偿后两项费用即可。

第4题: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中的一间房突然倒塌,当场砸死过路行人鲁某。

经查,房屋倒塌的原因是房屋结构不合理所致。

谁应向鲁某承担责任______为什么______承担什么责任______

参考答案:

应由王某对鲁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对房屋的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详细解答: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人,究竟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

在房屋租赁场合下,承租人往往在建筑物上放置搁置物,悬挂悬挂物,因而应对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负责。

但是对建筑物的倒塌,尤其是由于建筑物建筑质量等原因而致的倒塌,应由房屋所有人而非租赁人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第7、8问的答案。

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范围,见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题题干中交待鲁当场死亡,所以,只需要赔偿后两项费用即可。

第5题: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有权。

因王买得房屋后,林与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王继续有效,王享有出租人的一切权利。

[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现王某为新的房屋主人,故亦应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这是合同权利义务发生法定移转的结果。

既然为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王某自然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详细解答:

第6题:

张、李签订的合同规定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有效。

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详细解答: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典型体现出合同法条款的任意性特征,即当事人若特别约定,维修义务原则上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允许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

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的,从约定,而不再适用该条规定。

所以,本合同的约定并不违法。

第7题:

李某获得3个月的房租差价,应归谁所有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150元的差价应归王某所有。

因为李某转租行为无效,150元的差价属不当得利,应归房主所有。

详细解答:

如前引《合同法》第224条之规定,若转租行为合法有效,我国法并不禁止承租人通过转租而牟取租金差价。

但是,如果转租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承租人所获取的差价即为不当得利,应交付给出租人所有。

第8题:

设林某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造,王某要求林某赔偿损失,于法有无根据______

参考答案:

于法有据。

林某对王某负有侵权责任,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详细解答: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参照该规定,本案中林某擅自改造他人房屋,属侵权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

王某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林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我们并不能直接适用第223条的规定,因为林某不是王某的承租人,王某无法依租赁合同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是以物上请求权要求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的。

公民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宝昌县,李某系王某的妻子,王某与李某有3个儿子(分别为王甲、王乙和王丁)和1个女儿王丙。

王甲、王乙和王丙都已成年,王丁只有15岁,1996年5月王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王丁跟其母亲共同生活在河北省沽源县。

王某与其妻李某离婚后一直与其长子王甲生活在一起,王甲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大兴县。

1998年2月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居住在朝阳区的贺某驾驶的汽车撞成重伤,流血不止,后抢救无效死在北京市海淀区医院。

王甲为治疗其父的伤势花去医疗费12000元,王某死后王甲又花去丧葬费3000多元。

王某死后在宝昌县遗有房屋10间,价值约10万元。

在内蒙古白旗(县级建制)银行遗存款10万元,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县级市)还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10万元。

现在王甲以自己对其父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为其父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为由要求独自继承其父的遗产,并且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贺某要求损害赔偿。

而王某的次子王乙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王甲要求继承遗产。

问:

第9题:

若王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一个法院______

参考答案:

内蒙古宝昌县法院、北京市大兴县法院、内蒙古白旗法院、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法院都有管辖权。

详细解答:

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属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王某死亡时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县,而内蒙古宝昌县、白旗及锡林浩特市均可视为王某主要遗产所在地。

故以上四家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10题:

若王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则王丙和王丁应当如何对待______

参考答案:

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

详细解答:

依《民事诉讼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因此,在第2、3问情形下,王丙、王丁为共同原告。

第11题:

若王丙和王丁既不愿放弃继承权,又不想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王丙和王丁______

参考答案:

仍然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

详细解答:

依《民事诉讼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因此,在第2、3问情形下,王丙、王丁为共同原告。

第12题:

王某的前妻李某是否应当参加诉讼______其法律地位如何______

参考答案:

应当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作为法定代理人。

详细解答:

依《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李某作为王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13题:

若王甲起诉贺某,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______

参考答案: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及贺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有管辖权。

详细解答:

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第5问情形下海淀区与朝阳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案情:

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

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

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

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

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

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

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第14题:

王超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虎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这几个法院对年迈老人来说,打官司极为不便。

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因此,王超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详细解答:

第15题:

设由于王虎生活条件不如刘玉、刘月,而且王虎是其亲生子女,故王超能否只向刘玉、刘月追索赡养费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不能。

王超与刘玉、刘月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因此,刘玉、刘月与王虎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此时,王超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刘玉、刘月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1/3又转嫁给了刘玉、刘月,从而使刘玉、刘月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刘玉、刘月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许。

因此,王超不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

详细解答:

第16题:

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

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王超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

详细解答:

第17题:

判决之后,刘玉、刘月、王虎在三个月内均未向王超支付赡养费,王超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超想喝水从床上够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权利人王超死亡,执行赡养费已无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详细解答:

2003年2月,张一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张三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五间。

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5万元高价买下这五间房屋。

张三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李四、李三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此五间房屋以5万元价格卖给李四、李三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张三负责。

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人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

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2004年2月,张一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

张三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张三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

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

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张一参加诉讼。

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第18题:

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______

参考答案:

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

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

详细解答:

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

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第19题: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该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详细解答:

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

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第20题:

设张一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张三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______

参考答案:

如果张一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李四、李三夫妇所有。

张三应将房款交付给张一。

详细解答:

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

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第21题: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______为什么______

参考答案: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详细解答:

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属效力待定合同。

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

第22题:

李四、李三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______

参考答案:

属于添附行为。

因为房屋并不属于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

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详细解答:

对于第四个问题,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

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进行的增添价值的行为。

如果房屋所有权归李四、李三夫妇,则无所谓添附行为。

第23题:

张三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______

参考答案:

属于侵权行为。

详细解答:

属于侵权行为。

第24题:

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______

参考答案: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详细解答:

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

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

2004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

甲公司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甲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甲公司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

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

甲公司于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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