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9 ,大小:37.24KB ,
资源ID:586313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586313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docx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简析题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 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 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 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

2、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 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 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 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 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 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第1题: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_参考答案:张某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且张某已将此事

3、通知了李某,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转让房屋行为有效。详细解答: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并不丧失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当然可以将房 屋出卖。但应注意,此时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 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 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本案中,张某出卖房屋时已经依法履行了通知 义务,李某听说后未表示异议,意味着李某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张、王之间的买

4、卖合同是有效的。第2题:对李某的转租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_为什么_参考答案:李某转租行为无效。必须征得房主王某同意。详细解答: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 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承租人 转租需经出租人的事先同意,否则是无效的。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租,李某后来在 转租时又未经张某同意,故转租行为无效。第3题:设林某居住期间,其悬挂于房屋外墙上用于支撑自家空调器的三角架突然掉下,砸伤邻居赵某。赵某应向谁要求

5、赔偿损失_为什么_参考答案:应向林某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林某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负责。详细解答: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 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人,究竟是由 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场合下, 承租

6、人往往在建筑物上放置搁置物,悬挂悬挂物,因而应对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负责。但是对建筑物的倒 塌,尤其是由于建筑物建筑质量等原因而致的倒塌,应由房屋所有人而非租赁人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第7、8问的答案。 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范围,见于民法通则第119条 的规定。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题题干中交待鲁当场 死亡,所以,只需要赔偿后两项费用即可。第4题:设林某居住期间,其中的一间房突然倒塌,当场砸死过路行人鲁某。经查,房

7、屋倒塌的原因是房屋结构不合理所致。谁应向鲁某承担责任_为什么_承担什么责任_参考答案:应由王某对鲁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王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对房屋的倒塌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详细解答: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特别侵权责任的规 定,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对该条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如何理解.我们认为,在许多情 形下,如房屋租赁场合下,所有人与管理人并非一

8、人,究竟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承担责任,还要看对具体侵 权行为的发生,谁负有看管、照顾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场合下,承租人往往在建筑物上放置搁置物,悬挂悬挂 物,因而应对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负责。但是对建筑物的倒塌,尤其是由于建筑物建筑质量等原因而致的 倒塌,应由房屋所有人而非租赁人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了第7、8问的 答案。 至于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范围,见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题题干中交待鲁当场

9、死亡,所以,只需要赔偿后两项费用即可。第5题: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_为什么_参考答案:有权。因王买得房屋后,林与张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王继续有效,王享有出租人的一切权利。 解析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所谓的买卖 不破租赁规则。现王某为新的房屋主人,故亦应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这是合同权利义务发生法定移 转的结果。既然为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王某自然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详细解答:第6题:张、李签订的合同规定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_为什么_参考答案:有效。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

10、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详细解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典型体现出合 同法条款的任意性特征,即当事人若特别约定,维修义务原则上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允许当事人作出特别约 定。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的,从约定,而不再适用该条规定。所以,本合同的约定并不违法。第7题:李某获得3个月的房租差价,应归谁所有_为什么_参考答案:150元的差价应归王某所有。因为李某转租行为无效,150元的差价属不当得利,应归房主所有。详细解答:如前引合同法第224条之规定,若转租行为合法有效,我国法并不禁止承租人通过转租而牟取租金差 价。但是,如果转租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承

11、租人所获取的差价即为不当得利,应交付给出租人所有。第8题:设林某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造,王某要求林某赔偿损失,于法有无根据_参考答案:于法有据。林某对王某负有侵权责任,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详细解答: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 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参照该规定,本案中林某擅自改造他人房 屋,属侵权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王某得以物上请求权请求林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我们并不能直接适用第223条的规定,因为林某不是王某的承租人,王

12、某无法依租赁合同 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是以物上请求权要求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的。公民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宝昌县,李某系王某的妻子,王某与李某有3个儿子(分别为王甲、王乙和王 丁)和1个女儿王丙。王甲、王乙和王丙都已成年,王丁只有 15岁,1996年5月王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王 丁跟其母亲共同生活在河北省沽源县。王某与其妻李某离婚后一直与其长子王甲生活在一起,王甲的住所地是 北京市大兴县。 1998年2月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居住在朝阳区的贺某驾驶的汽车撞成重伤,流血不止,后抢 救无效死在北京市海淀区医院。王甲为治疗其父的伤势花去医疗费12000元,王某死后王甲又花去丧葬费3000 多元

13、。王某死后在宝昌县遗有房屋10间,价值约10万元。在内蒙古白旗(县级建制)银行遗存款 10万元,在内 蒙古锡林浩特市(县级市)还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10万元。现在王甲以自己对其父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并且为其父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为由要求独自继承其父的遗产,并且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贺某要求损害赔偿。 而王某的次子王乙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王甲要求继承遗产。问:第9题:若王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一个法院_参考答案:内蒙古宝昌县法院、北京市大兴县法院、内蒙古白旗法院、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法院都有管辖权。详细解答: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 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4、管辖属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死亡时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县,而内蒙古宝昌县、 白旗及锡林浩特市均可视为王某主要遗产所在地。故以上四家法院均有管辖权。第10题:若王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则王丙和王丁应当如何对待_参考答案: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详细解答:依民事诉讼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 共同原告。 因此,在第2、3问情形下,王丙、王丁为共同原告。第11题:若王丙和王丁既不愿放弃继承权,又不想参加诉讼,则人民

15、法院应如何对待王丙和王丁_参考答案:仍然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详细解答:依民事诉讼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 共同原告。 因此,在第2、3问情形下,王丙、王丁为共同原告。第12题:王某的前妻李某是否应当参加诉讼_其法律地位如何_参考答案:应当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作为法定代理人。详细解答:依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李某作为王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第13题:若王甲起诉贺某,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_参考答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及贺

16、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有管辖权。详细解答: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第5问情形下海淀区与朝阳区法院均有管辖权。案情: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 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 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 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 上法

17、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 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第14题:王超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_为什么_参考答案: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 本案中,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河南区人民法院以及王虎经常住所地的河北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这几个法 院对年迈老人来说

18、,打官司极为不便。依据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 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河东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因此,王超可以向河东区、河西区、河南 区、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详细解答:第15题:设由于王虎生活条件不如刘玉、刘月,而且王虎是其亲生子女,故王超能否只向刘玉、刘月追索赡养费_为什么_参考答案:不能。王超与刘玉、刘月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因此,刘玉、刘月与王虎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此时,王超变更其诉讼请求,只向刘玉、刘月要求支付赡养费,是将负担的1/3又转嫁给了刘玉、刘月, 从而使刘玉、刘月负担了不该自己承担的义务,损害了刘玉、刘月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

19、不许。因此,王超不 能只向其义务人之中的某个人或某两个人追索赡养费。详细解答:第16题: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_为什么_参考答案: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 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 以责令申请人提

20、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 的财产损失。 王超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 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详细解答:第17题:判决之后,刘玉、刘月、王虎在三个月内均未向王超支付赡养费,王超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王超想喝水从床上够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至地上, 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_为什么_参考答案: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

21、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 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权利 人王超死亡,执行赡养费已无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应当终结执行。详细解答:2003年2月,张一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张三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五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 李四、李三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 5万元高价买下这五间房屋。张三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李四、 李三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五间房屋以5

22、万元价格卖给李四、李三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 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张三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人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 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2004年2月,张一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 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张三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张三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 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张一参加诉讼。第 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第18题:被告张三与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之间的房屋 买卖合同是

23、否成立_参考答案: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详细解答: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 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 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

24、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 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 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权。第19题: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_为什么_参考答案: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详细解答: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 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

25、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 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 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 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 权。第20题:设张一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张三的行为,

26、本案应如何处理_参考答案:如果张一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张三应将房款交付给张一。详细解答: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 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 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

27、。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 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第21题:原告李四、李三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_为什么_参考答案:原告李四、李三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详细解答:对于第一、二、三个问题,被告张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未经所有人授权允许,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李三夫妇,属于非所有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原告李四、李三夫妇在购买该房时并不知被告 没有所有权,是善意的,但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

28、产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应当认定原告、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成立,但屑效力待定,并未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 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本 身已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追认,也未发生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之情形,故 属效力待定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李四、李三夫妇无所有 权。第22题:李四、李三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_参考答案:属于添附行为

29、。因为房屋并不属于李四、李三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详细解答:对于第四个问题,所谓添附,是指附合、混合、加工三种行为的统称。因添附丧失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本案中李四、李三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 权,其安装水管等行为系在他人所有物之上进行的增添价值的行为。如果房屋所有权归李四、李三夫妇,则无 所谓添附行为。第23题:张三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_参考答案:属于侵权行为。详细解答:属于侵权行为。第24题: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_参考答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

30、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 补偿。详细解答:对于第六、七个问题,既然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而责任方又是被告张三,张三就应承担退款还息及赔偿原告损失的义务,而房屋则应退还给其权利人张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张一追认了该房 屋买卖合同,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一的追认行为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后,李四、李三夫妇并不 自动取得房屋所有权,仍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

31、记手续后,始取得所有权。换言之,房屋产权登记是取得房 屋所有权的必要要件,而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关系。2004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 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 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公司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 甲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甲公司 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 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 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 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 日才发运。甲公司于5 月1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