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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犯罪学探究

“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犯罪学探究

摘要:

“微信红包”已成为当下颇受国人喜爱的微信功能之一。

但因其便捷、流转快、不确定性等支付特点而容易被一些不法人士利用而成立微信红包赌博群,这便导致了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出现。

其类型多样,传统(网络)赌博的方式均可在微信红包赌博中运用。

但因为微信红包赌博较传统(网络)赌博具有:

犯罪成本低、参与便捷;受众面广、人员复杂;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且其更容易受人性贪欲、技术漏洞影响而使其危害程度重于传统(网络)赌博。

对此,要想预防和打击微信红包赌博犯罪,需要法律工作者、微信运营商、个人三方各司其职、联动配合,方能保持微信红包的良好发展态势,进而使微信环境得以净化。

关键词:

微信红包;微信赌博;网络赌博;网络犯罪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进化升级与智能化手机的普遍应用,我国网民越来越能体验到卧身在床也能知晓天下事、逛满购物车的便捷快感。

网络潮流由PC终端到移动终端的转移离不开形形色色、各具功能的社交软件。

腾讯QQ、新浪微博、微信等社交工具已霸占个人手机或电脑,交替成为设备开机的“首点”。

特别是微信,自2011年1月由腾旭公司推出至2016年8月份,近5年的时间已经累积了9.27亿的注册用户数量,其软件的无限升级也将功能由最初的聊天、语音、视频扩大到支付、消费、充值乃至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也不枉微信团队会将自身定位为——“微信,一个生活方式”。

而毋庸置疑的是,在微信推出的诸多功能中,最受人青睐的莫过于以下这极具中国传统习俗特色、喜庆色彩的支付方式——“红包”。

仅以2015年12月31号除夕当天为例,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到23.1亿次,凌晨零点过五分的时候,竟然突破了微信服务器可承载的峰值,一度出现了故障。

加之其与央视的除夕晚会联合推出了“征集五福、摇一摇抢红包”的活动,仅除夕夜微信红包“摇一摇”的参与人数就达1.8亿人,共摇出1.82亿个红包,参与人数共覆盖了204个国家。

可见,微信红包在用户心中占据了颇为不可撼动的一席之地。

然,“高科技的发展又确实是一柄双刃剑”,特别是在人性、金钱的贪欲驱使下,技术往往会沦为“毁灭世界”的威胁。

微信红包作为中性的支付技术之一也难逃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噩运。

不少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微信红包的支付特点(如便捷、流转快、不确定等)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域从线下“进击”至线上,如利用微信红包诈骗、盗窃、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等等。

这其

中将违法犯罪与微信红包结合得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网络赌博,即开设一些所谓的好友群,不特定数人在群里以抢红包之名行赌博之实。

近年来,各地首例微信红包变相赌博案不断涌现,媒体曝光量也不断增大,微信红包变相赌博之势愈演愈烈,很多深陷其中的参与者仍不认为自己是在赌博,更有甚者还纳闷自己的一时娱乐怎竟触犯了刑法呢。

可见,在当下,如何定义和规制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如何预防和打击微信红包赌博活动,便成了新型网络犯罪中一道不可绕过的关卡。

1、利用微信红包赌博的主要类型

通说认为,网络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支付手段,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等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应收处罚的行为。

而微信红包赌博可谓社会、技术发展下网络赌博犯罪的进阶版。

换言之,微信红包赌博指的是一群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不法分子“转移战场”,利用微信的红包功能和网络金融支付手段,开设或加入微信群,设置名目繁多的赌博规则,以便进行更便捷、更易得逞的网络赌博活动。

“法有限而情无穷”。

生活中存在着五花八门的游戏规则,微信红包赌博也不例外。

为了能让读者对微信红包赌博的形式有更直观、更明显的了解,笔者特从裁判文书网上搜寻、下载了涉及“微信赌博”字眼的案例,文书网提供的是2015年-2016年期间,全国各地法院有上网公开的刑事一审判决书,共有20起,其中符合的、真正属于被告人因微信赌博而受罚的案例共有17起。

在笔者对这17起文书内容进行整理、归纳总结后发现当前存在的微信赌博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红包接龙

参赌人员首先通过他人拉入或自己扫码加入红包赌博群;后由“代包手”在该微信群里设定一定个数和钱数的红包,供群里的参赌人员抢;抢得红包的人员通过比较所抢得的红包大小来确定输赢,抢最少的人员即为输家;输家则需要拿出相应的钱数(数目由微信群事先规定,通常是200元或388元)交给代包手,代包手在抽取相应的头薪后(比例由微信群事先规定,通常是总金额5%-10%的佣金);再将剩余的钱以特定个数的红包的形式发出,继续下一轮的抢红包赌博,如此循环。

在上述17起案例中,共有8起案件中的微信红包赌博属于此类型。

可见,红包接龙的赌博形式较之于其他形式更容易掌握,进而也更受赌博份子的青睐。

(2)斗牛尾数比大小

这种形式与第一种红包接龙的玩法有点类似,都是参赌人员首先通过他人拉入或自己扫码加入红包赌博群;再由代包手发出一定钱数、个数的红包,抢到最小的人为输者;输者要将特定钱数转给代包手;代包手再抽取一定佣金后将剩下的钱继续以特定个数的红包形式发出供众人抢,如此循环。

而与红包接龙的玩法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二者确定何者为输,即二者判定谁抢的红包数目最小的规则不一样。

在斗牛尾数比大小的玩法中,一般是根据所抢红包的小数点后两位或后两位之和来比大小,小者即为输。

在上述17起案例中,共有2起案件采用此种类型。

(3)提前下注,尾数开奖

参赌人员首先通过他人拉入或自己扫码加入红包赌博群;由微信群组织者或代包手坐庄,在开赌前,参赌人员将自己要下注的钱和项目以红包的形式私信发给庄家;庄家在所有人下完注后将一个特定数额的红包分成特定份数让大家抢,规定以第几个红包的最后一位数字为开奖结果;只要押对了项目就可以获得倍数不等的收益。

反之,则所有押注均归庄家。

此种形式不如前两种红包赌博规则来得简单,但因其自主性较强也更为刺激,所以还是有一定的受众面。

特以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

该案中,参赌人员所采取的赌博方式正是这种:

即由庄主(被告人袁某)先将1元红包分成3份发到群里让大家抢,以第二个红包的最后一位的数字为开奖结果,1、2、3、4为小,6、7、8、9为大,0、5为庄家通杀,2、4、6、8为双,1、3、7、9为单,可以押的项目有:

单、双、大、小、大单、大双、小单、小双。

单、双、大、小押对了是一赔二倍(含本金);大单、大双、小单、小双、0和5押对了是一赔四倍(含本金);据同案证人反应,每次玩的时候都是其先把钱和要押的项目通过红包的形式发给被告人袁某。

开奖后若中奖了,袁某会通过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将赢得的钱发给他,如果没有压中,袁某就直接将他下的钱收下。

经总计,上述17起案例中,共有6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件属于此。

当然,“生活是活生生的,生活形式不是在概念的支配下展开的,而是由千千万万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反复博弈、磨合,经过长期发展才逐渐‘长成’的。

”而赌博作为生活中的一种游戏,其能从古延续至今,必定也是千千万万人一次次计算、研发形形色色的规则后的“智慧”结晶。

微信红包赌博亦是。

而同时考虑到所取样本存在的不完整性:

一则数量有限,并不是所有法院都会选择将相关案例的判决文书上网公开;二则范围有限,局限于一审判决书,可能有些法院上网公开的是微信红包赌博的二审裁判。

因此,单凭这17起案例是无法完全将其罗列殆尽的。

甚者,一个微信红包群也不是只采用一种赌博方式,其往往也会应人员要求或其他原因而变换规则。

遂想要判断一个微信红包群是纯属娱乐还是违法赌博,在实践中不妨结合线下的赌博玩法来认定。

2、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特征

(1)犯罪成本低、参与便捷

利用微信红包赌博活动只要有网络外加一部手机注册一个微信账号或者创建一个微信群即可以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参与。

较之于线下赌博,组织者为经营赌博业还需要向参赌人员提供场地、水电、通讯等服务,这可谓每月一笔不小开支;参赌人员除却需要向组织者支付使用费外,还需携带现金或银行卡到场,这颇为不便。

微信红包赌博则不需要考虑上述烦恼,人在家、手指一点便可交易。

而较之于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网络赌博,微信红包赌博的“优点”在于操作步骤更为简便,往往一包定输赢;规则更为简明,用户能很快掌握……可见,利用微信红包赌博较传统赌博和计算机网络赌博活动投入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大大降低,也更为便捷而容易上手。

(2)受众面广、人员复杂

如引言所提,截至目前,微信已累计近10亿用户。

这上亿用户散布全国乃至全世界,其所涉地域范围之广阔、流动性之强大造就了微信红包赌博群能拥有一个颇为庞大的受众面。

以浙江台州警方于2015年费尽一个月的缜密侦查而成功破获的杨某等人“微信待发红包”形式的特大赌博案为例,该案所涉地域遍及北京、上海、广州、河南、江苏、福建等10余个省、市,甚至还有国外几个城市,而涉案人员达300余人。

可见,微信红包赌博在这层面已经突破了传统赌博的地域局限性。

或许有人认为一个微信群的成员数封顶不过500人,但在网络传播速度的基础上,一个群人数成功达到500已乃弹指间。

其次,人数有限但群数无限,目前个人可创建微信群数暂无上限,设想一个赌博庄家所拥有的每个群人数都近500,那其所涉对象之多、赌资之大、利润之丰可谓惊人。

并且,在这些成员的关系中,因网络固有的虚拟性,他们不可能一一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个人信息,玩弄着手机的另一端也许是一名三十而立的白领工人,亦或只是弱冠之年的箐箐学子。

职业的差异、年龄的跨度等无形加剧了微信群的复杂成分。

(3)隐蔽性强、取证难

如果说传统赌博犯罪因为其时空、人员所限而使得自己目标较大,易被侦查机关发觉而取缔,那么微信红包赌博的查处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除了前文所提的微信红包赌博能随时开局、人员跨省跨地跨国而超越时空限制,个人信息虚拟、人员复杂外,其具有的隐蔽性也使得侦查机关在发现、取证等问题上困难重重:

其一,因微信群名和公告可自行修改(群名是任何群员可改,群公告只有群主才可修改),所以不少红包赌博群往往会取与赌博活动毫不相干的名字,从一些已被警方取缔的群名来看,如“北京赛车群”、“面膜288一盒4片”、“PC蛋蛋外围群”、“葡京VIP”等,单凭名称根本无法知道群内部是在发红包赌博,有的人还天真地以为自己加入的不过是个代购群、微商群等其他一般好友群,而且这些群名并无直接使用敏感词遂也很难被微信安全中心发现;其二,这些赌博群的入群“门槛”往往较高,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熟人邀请,以防人多嘴杂引起警方注意。

那些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将会被立即“踢”出群。

而且,此类微信群的流动性强,随时可能被群主解散。

一般人若不注重(截屏)保存聊天记录根本不知道自己参与了哪个赌博群、是和哪些人进行赌博进而也无从提供证据。

然就算(截屏)保存了,也会面临着群散人早已更名的“死无对证”式尴尬;其三,作为诉讼证据的新兴——电子数据的获取已非易事。

就目前全国破获的几起“微信红包”赌博案来看,主要是警方获得线索后匿名潜入犯罪群,逐个排查锁定活跃聚赌人员,掌握犯罪规律与证据,进而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而这无疑增添了警方的工作时长和工作量。

此外,警方若想要溯源最原始、最真实、最全面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层层批准,最终由深圳市网警向深圳市腾讯公司调取,而这很大程度加剧了警方的办案成本。

综上可见,微信红包赌博活动的一网打尽并非朝夕可待。

3、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原因

根据现行《刑法》第30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两高联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微信群组织进行红包赌博的行为可能会触及(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而行为人也会因此而承受自由刑、罚金刑的代价,那么,问题来了,为何明知“山有虎”却还是有千千万万的人愿意铤而走险、身陷囹圄呢?

或许,以下几种原因可以回答:

(1)人性贪欲,推波助澜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

“贪嗔痴”作为佛教所称“三毒”,即为恶之根源。

其中又以“贪”为“三毒”之首。

在佛教看来,“贪”是指染著于五欲之境而不离的心理活动,《大乘义章》卷五说:

“于外五欲染爱名贪。

”就是指的这个意思。

佛教认为,众生生活于世间,以眼、耳、鼻、舌、身等器官与外界相接触,产生色、声、香、味、触等感觉。

这些感觉能引起众生的利欲之心,因此叫做五欲。

于此五欲执著并产生染爱之心,就成为贪。

因此,贪念实为爱而不得的一种。

而对于凡夫俗子而言,“没有钱是悲哀的事”,我们一生汲汲营营、庸庸碌碌,离家在岗,以双手挣得自我乃至身边爱人之饭票,在温饱得以保障后继续追求更高境界的生活质量。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一个“钱”字。

然而,当把金钱的作用和地位上升到如此之高度后,人们对于金钱的贪欲也将愈演愈盛。

功利主义之下催生的财产犯罪,其本质就是行为人对金钱的贪欲使然。

而微信红包赌博则更是如此了。

参赌人员在抢红包时眼明手捷,希望自己抢的红包数额是手气最佳或较佳(若红包群规定手气最佳者发下一个红包,则情况反之。

下文同理),这本无可非议。

但当开奖后,各人之心便发生了质变:

这一轮抢红包手气佳的赢家发现自己运气不错,所抢金额颇大,便指望着接下来能继续保持好手气,一次比一次所抢的红包数额会更大;而手机不佳的输家则是希望下一局能翻盘,毕竟“风水轮流转”,幸运女神总会“临幸”于他。

两者都是爱财而不得,只不过一个是有了想要更多,一个是想将无化为有。

加之用户在微信上发红包或转账时,其不过是在手机上输入几个数字,纸币的直观数量呈现在其脑海已为缥缈,他对所输数额之多少的感官已退化,待其惊觉银行账单上出现天价数字已为时晚矣。

一晚上便能将长时间积攒下的10几万储蓄均输光的人,正是实例。

而作为微信红包赌博群的组织者,其开设一个赌博群不也是为了所谓的“发财营生”吗。

每个人都想从对方身上各取所需、获取所爱之财。

可见,一颗颗“贪”心,才造就了微信红包赌博之迷境的昌盛。

(2)技术漏洞,有机可趁

微信发展至今不过区区5年时间,技术日渐革新而与之配套的监管却不能紧随其后,因此也才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赌博人员投机取巧、钻营捡漏。

就目前来看微信仍存在不少技术监管漏洞。

虽然自今年7月1日起,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已实施,但是据实证调查,微信支付仍然存在:

未落实实名认证、未执行限额规定、未按照相关交易验证要素等违规行为。

甚者,有用户反映其在未完成实名认证的情况下,转账、购买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而这无形会遭人利用,涉赌犯罪嫌疑人能凭编造信息以更换账号的形式躲避一时的封号查处,加之其使用的是虚假信息,同群的参赌人员根本无法或很难知悉其真实身份,这在加大了受害人举报难度的同时无疑为其提供了天然避法屏障。

此外,红包开外挂软件的大肆存在也是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之猖獗的技术因素之一。

所谓“红包开外挂”指的是玩家在抢红包时,利用外部作弊软件修改红包开奖程序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其实就类似于“出老千”。

庄家和群主只要在手机上安装一个APP,就能直接查看红包的金额和数量,还能控制红包的尾数、大小等,有些红包外挂软件还能设置“免死”和“抽头”,保证其绕过不利点数,进而让自己只赢不输。

而一些不知其中猫腻的普通玩家就只能一次次地抢发红包,用小得可怜的概率参赌,最终惨败却仍责怪自己手气不佳。

就算普通玩家发现端倪,向群主提出异议,也会惨遭被群主踢出该群的下场。

甚至当玩家提出要报警时,不少群主倒以“你自己也涉赌”倒打一耙相威胁。

而微信安全中心对此现象曾发布针对使用用户的“抢红包外挂打击公示”,对48079个使用“抢红包外挂”的微信账号进行了限制红包功能的处置;并称,微信完全具备检测此类软件的能力,一旦发现使用“抢红包软件”的微信账号,将会对账号做出严肃处理。

多次警告无效的,将会被冻结微信账号,从此不得使用。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除却上述无实名制的用户可再换“马甲”“死灰复燃”外,红包开挂软件仍继续升级仍可下载使用,有的还号称可以躲避微信查处。

可见,若不能完全杜绝微信红包开挂软件,微信赌博之势必将不容铲除。

除却上述原因,前文所提及的微信红包赌博的三个“有益”特点无疑也是从先天层面为微信红包赌博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土壤。

4、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应对机制

赌博之危害,古往今来,但凡有点智识之人皆知悉。

涉赌之人赌前“相唤相呼日征逐,野狐迷人无比酷”;赌后却是“一场纵赌百家贫,后车难鉴前车覆”。

赌之危害小及个人、大至社会。

而微信红包赌博作为新型网络赌博犯罪之一,其受众面广、容易上手、隐蔽性强、转账快速等特点使得其较之于传统赌博犯罪的危害将会更深更大,并且,预防和打击传统赌博犯罪的方法或许对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而言已不那么与时俱进。

对此,考虑到微信赌博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必要从以下三种不同身份、不同角度来为微信红包赌博的应对机制建言献策:

(1)法律工作者:

多环节加强法律规制

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三方的联动配合。

而要想预防和打击微信红包赌博这一新兴社会副产品,三大机关的行动不可缺位。

首先,立法层面。

大背景下,“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在信息时代日渐滞后,难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对于网络犯罪创建体系化的犯罪定量标准是当务之急”。

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作为网络犯罪之一,其也面临着现有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无法明确规制的尴尬。

从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这17起判决书中关于微信红包群组成人员(特别是群主、群主雇佣的代包手)的行为定性就可以体会:

这17起判决中,有2起被告人犯开设赌博罪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罪名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法院所定罪名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无明确依据,微信红包群平台不等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指示的“赌博网站”,然而法院对此则均是持相反意见;此外,这17起案例里有14起犯罪事实被法院直接定性为开设赌场罪,3起定性为赌博罪,其中1起是法院直接认定为赌博罪,剩余2起则是公诉人当庭将起诉罪名由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而后被法院采纳遂改判。

可见,当前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着:

微信红包赌博群与赌博网站之间是否同性质、微信红包赌博活动应被定性为(聚众)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两大争议难点。

对此,立法部门或许可以考虑审时度势,通过在刑法典中设立独立的‘网络犯罪’章节或是制定独立的反网络犯罪法,将微信红包赌博纳入其中,以此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有限的旧式条文之间“见缝插针”般地增补几个条款去应对现实的固有套路;其次,执法层面。

考虑到微信红包赌博的受众面广、隐蔽性强,侦查打击难度大,公安机关不妨可以建立“涉微”违法犯罪举报和报案平台,或者研发报案公众号或手机软件,以发动广大网民积极参与到微信赌博犯罪的举报和报案中。

而警方一旦接到举报和报案则要迅速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认涉案人员真实身份,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侦破案件;再次,司法层面。

诚如前文所提司法在微信红包赌博的行为定性上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将自己或某一地方人民法院就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所作判决文书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期平息各地法院认定分歧;最后,三大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共同行动,如均可在自己的工作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行动,线下送法进社区进学校、线上借助微信公众号推送、发布微信红包赌博犯罪实例来让人们对微信红包赌博活动有正确、全面认识。

(2)微信运营商:

实时监测修护漏洞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为配合警方打击微信赌博活动所作的不少努力:

从2016年6月开始,腾讯公司宣布全面打击网络赌博,截至7月底,微信及QQ共计对25000余个涉赌社交群进行了封群处理,对35000余个涉赌账号进行了限制支付或红包功能处理。

此外,腾讯公司为表决心于8月22日启动“雷霆行动”,公布打击网络赌博的三项措施:

对于用户举报、经核实存在赌博行为和信息的社交群,实施永久封群;对于赌博组织者,长期冻结其建群资格;对于赌博参与者,限制其每日建群数量、支付、转账、红包功能。

可见,腾讯公司的这些举措均取得了一定成效,应使之成为常态,而非仅为响应一时政策的高压行动。

然,微信红包赌博群好似“大火烧不尽的野草”,仍在撩拨用户心弦。

这与上文所分析的原因之微信技术存在漏洞有一定干系。

微信用户无全面落实实名制、红包外挂软件存在均是微信红包赌博的助推器。

对此,腾讯公司应尽快落实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新规》中的相关规定,全面普及用户的实名制登记、执行限额规定、按照相关交易要素进行验证等,以在后台能实时监测、掌握微信用户的基本真实信息和红包、转账流向记录等有关信息;而针对红包开挂软件则可成立专门安全团队,一发现就及时修补自身软件漏洞,让开挂软件无可适用之地。

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微信运营商一定要保持打击网络犯罪的决绝态度,切不可出于微信红包转账能促进其平台资金流通的个体利益考量,而对一些微信红包赌博活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姑息养赌。

(3)个人:

脑明心净无所贪欲

既然,嗜赌起于贪心,那么“过由心造,亦由心改”。

无论是传统赌博犯罪亦或新型网络赌博犯罪,最关键也最根本的应对措施莫过于个人自发觉醒。

一方面,若个人真正明白赌博是“赢家还想加镑,输家总想翻盘”的难填欲壑,那么只要自己无所贪欲,能在第一时间就拒之于心门外,就不必担心自己最终会沦为破财亡命之赌徒;另一方面,纵然自我真能做到心净无所贪欲,有时也难免被外界蒙骗、分不清真伪而不幸被一些不法分子拉入微信红包赌博群。

可见,个人平时的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也尤为重要。

网络具有虚拟的不真实感决定了我们个人要理性使用社交软件,如不随便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毫无保留公开个人信息、一发现自己被加入到红包赌博群应及时退群并向警方或微信安全中心举报等。

当然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个人还是要密切关注、积极参与到有关部门的普法宣传活动中,了解微信红包赌博犯罪的态势与表现形式等内容,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方能避免自己已涉赌却还不知情的法盲式尴尬。

5、结语

龙勃罗梭在其经典著作《犯罪人论》曾对中国人之嗜赌有过精彩刻画:

“有的中国人甚至将在严冬季节的御寒衣拿来作赌注,以至后来被冻死;在再没有衣服可以用来下赌的情况下,有人竟用自己的肢体下赌。

”看似不可理喻,但却是生活现实。

而当这项习俗与另一项古老习俗——红包因互联网的“联姻”而结合一起时却催生了新型的、危害更深的微信红包赌博犯罪。

或许,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放大了现存风险。

微信红包被用于疯狂赌博只是微信红包犯罪的冰山一角:

其能匿名消费、未绑定银行卡就可实时收付的特点决定了其存在被用于实施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风险;其包内金额若不被提现而造成的巨额资金沉淀,将会使得不具有银行支付牌照的微信平台有非法集资之嫌疑;其隐蔽性也导致了其存在催生贿赂犯罪的风险……而若想解决这些灰色问题,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微信运营商、每个网络个体均应各司其职、相互监管、配合行动。

唯有此,才能保卫微信红包之“红”,共同营造出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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