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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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

【法规名称】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组织规程

  

  第1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辅导会)为办理国军退除役官兵就医、社会医疗服务、医事人员训练及医学研究发展,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台北荣民总医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2条

  

  本院职掌如下:

  

  一关于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诊断治疗事项。

  

  二关于一般病人之诊断治疗事项。

  

  三关于专业及医事人员教学之训练事项。

  

  四关于与学术研究机构医学医务之合作研究发展事项。

  

  五关于身心障碍重建事项。

  

  六关于荣民医疗体系之医疗技术支援及辅导事项。

  

  七关于接受政府或民间机构委讬经营其他医疗院所事项。

  

  第3条

  

  本院医务方面,设各部、中心、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部:

内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健诊及输血业务等事项。

分左列各科、室:

(一)健诊科。

(二)胃肠科。

(三)心脏科。

(四)新陈代谢科。

(五)感染科。

(六)血液科。

(七)输血医学科。

(八)肿瘤科。

(九)肾脏科。

(一○)过敏免疫风湿科。

(一一)临床毒物科。

(一二)加护病室。

二外科部:

外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

(二)胸腔外科。

(三)心脏血管外科。

(四)泌尿外科。

(五)大肠直肠外科。

(六)重建整形外科。

(七)儿童外科。

(八)实验外科。

三骨科部:

骨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骨折创伤科。

(二)骨病科。

(三)手外科。

(四)儿童骨科。

(五)运动医学科。

四麻醉部:

全院手术麻醉、疼痛控制治疗、危急处理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麻醉科。

(二)神经麻醉科。

(三)妇幼麻醉科。

(四)重症加护病室。

五胸腔部:

各种胸腔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胸腔科。

(二)呼吸感染免疫科。

(三)胸腔肿瘤科。

(四)临床呼吸生理科。

六妇产部:

妇科、产科、家庭计划、优生保健及其有关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妇科。

(二)产科。

(三)生殖内分泌科。

(四)优生保健科。

(五)妇产科实验室。

七儿童医学部:

儿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儿科。

(二)儿童心脏科。

(三)儿童胃肠科。

(四)儿童感染科。

(五)儿童免疫科。

(六)新生儿科。

八复健医学部:

物理、职能、语言治疗、职能鉴定、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复健科。

(二)神经复健科。

(三)骨骼关节复健科。

九放射线部:

放射线检查、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呼吸循环放射科。

(二)消化系放射科。

(三)泌尿生殖放射科。

(四)骨骼关节放射科。

(五)神经放射科。

(六)儿童放射科。

(七)超音波科。

(八)磁振造影科。

一○核医部:

核子诊疗、放射制药、保健物理、临床免疫分析、医用核子装备之维护、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核子医学科。

(二)临床免疫分析室。

(三)放射制药室。

一一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加速器中心:

回旋加速器运转、正子化学与制药、正子电脑断层造影与有关之辐射防护、仪器维护及配合国内医疗、教学与研究机构需要之正子放射性同位素诊疗、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回旋加速器室。

(二)放射化学室。

(三)电算工程室。

(四)医用物理室。

(五)正子临床作业科。

一二神经医学中心:

神经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室:

(一)一般神经内科。

(二)神经血管内科。

(三)周边神经科。

(四)癫痫科。

(五)一般神经外科。

(六)功能性神经外科。

(七)儿童神经外科。

(八)神经加护病室。

(九)神经修复科。

一三精神部:

精神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身心科。

(二)儿童青少年身心科。

(三)老年身心科。

(四)身心复健科。

一四皮肤部:

皮肤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皮肤诊断科。

(二)性病科。

一五牙科部:

牙齿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复形牙科。

(二)家庭牙医科。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

(四)儿童牙科及齿颚矫正牙科。

(五)口腔颚面外科。

一六眼科部:

眼科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眼科。

(二)眼矫形重建科。

(三)眼肌神经科。

(四)青光眼科。

(五)视网膜科。

一七耳鼻喉部:

耳、鼻、喉各种疾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耳科。

(二)鼻科。

(三)喉科。

一八癌病中心:

各种癌病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放射肿瘤科。

(二)药物放射治疗科。

一九急诊部:

急诊病患之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急诊内科。

(二)急诊外科。

二○家庭医学部:

家庭医学之诊疗、教学、研究、保健、体检、支援协调社区及基层医疗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社区医学科。

(二)安宁疗护科。

二一呼吸治疗科:

有关呼吸诊疗、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二传统医学研究中心:

现代医学以外各种传统医学方法之应用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三病理检验部:

组织切片诊断、病理解剖、细胞学诊断及有关病理教学、研究、临床检验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一般病理科。

(二)外科病理科。

(三)细胞病理科。

(四)超显微及分子病理科。

(五)生物化学科。

(六)微生物科。

(七)一般检验科。

(八)病毒科。

二四药剂部:

药品检验、制剂调剂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请领、保管、配发、药物安全谘询及临床药学之研究推动、教学等事项。

分下列各科:

(一)调剂科。

(二)制剂科。

(三)临床药学科。

二五护理部:

护理业务与护理人员教学、训练及护理学之研究发展等事项。

二六教学研究部:

本院各部、中心、科有关之医学研究发展及教学训练、进修、图书、图艺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教学研究组。

(二)医学图书组。

(三)医学图艺组。

二七营养部:

食品供应、营养谘询、教学、研究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临床营养组。

(二)膳食管理组。

二八医务企管部:

门诊病人之诊疗、公共卫生、医疗品质、研究、考核、绩效管理、企划、病理答询、挂号登记、病历管理、住院、计价作业及其他有关医务行政资料统计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研考品管组。

(二)绩效企划组。

(三)医务组。

(四)病历组。

(五)计价作业组。

二九身障重建中心:

办理退除役官兵及身心障碍者重建业务。

分下列各科、组:

(一)身障医疗科。

(二)研发制造组。

(三)推广组。

  

  第4条

  

  本院行政方面,设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公共事务室:

公共关系、国会联络、审核文稿、机要文件、编译、业务管制及交办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公共关系组。

(二)国会联络组。

(三)秘书组。

二劳工安全及环境保护室:

劳工职业灾害防止、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环境保护业务等事项。

三工务室:

施工设计、公用设备、修缮保养、景观设计及管理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设计施工组。

(二)公用设备组。

(三)医学工程组。

(四)修护保养组。

四资讯室:

资讯系统之设计、操作、维护、应用作业发展及技术网路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应用发展组。

(二)系统操作组。

(三)技术网路组。

五补给室:

药品、经理物品、卫生器材之采购、保养、配发、财产管理及衣物洗涤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采购组。

(二)资财组。

(三)配发组。

六社会工作室:

病人个案与团体之辅导、研究、志愿服务计划、荣民病人辅导教育、生活指导管理及文康福利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辅导组。

(二)社会工作组。

七总务室:

出纳、事务、文书、印信、园艺整理、内部勤务管理、临时交办及不属其他各室业务等事项。

分下列各组:

(一)出纳组。

(二)事务组。

(三)文书组。

  

  第5条

  

  本院置院长,综理院务;置副院长,襄助院长处理院务。

  

  前项院长、副院长由师

(一)级之医师兼任。

  

  第6条

  

  本院置下列人员,分别掌理各项业务:

一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医务科主任、医务室主任、医师、中医师、牙医师、护理督导长、护理长、副护理长、药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护理师、营养师、职能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药剂生、医事放射生、医事放射士、护士、职能治疗生、物理治疗生、研究员、副研究员、总技师、技师、正工程司、高级分析师、副工程司、助理研究员、医院放射安全师、医院环境卫生师、放射物理师、放射化学师、医用物理师、数学模式师、分析师、副技师、帮工程司、设计师、管理师、临床心理师、劳工安全管理师、技术员、工程员、助理管理师、助理设计师、技术助理员、设计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病房助理员。

二主任秘书、室主任、秘书、组长、专员、辅导员、编译、组员、社会工作师、办事员、书记。

前项部主任、中心主任、部副主任、中心副主任、医务科主任、医务室主任、护理督导长、护理长、副护理长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7条

  

  本院设人事室,置主任、组长、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长、专员、稽核、组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9条

  

  本院设政风室,置主任、组长、专员、组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院为办理分区医疗业务,得视需要设分院,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本院为办理医疗技术支援外,得视需要设置医疗技术援外专用员额,其编制表另定之。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除列师级、士(生)级者外,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本院各级职员应按实际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

  

  第13条

  

  本院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14条

  

  本院因业务需要,得聘请专家五人至十人为专业顾问,以其中一人为总顾问。

  

  第15条

  

  本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院订定,报请辅导会备查。

  

  第16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北荣民总医院编制表│

  

  ├────┬───┬─────┬───┬───────────┤

  

  │职称│官等或│职等│员额│备注│

  

  ││级别││││

  

  ├────┼───┼─────┼───┼───────────┤

  

  │院长│││

(一)│由师

(一)级之医师兼任│

  

  │││││。

  

  ├────┼───┼─────┼───┼───────────┤

  

  │副院长│││(三)│由师

(一)级之医师兼任│

  

  │││││。

  

  ├────┼───┼─────┼───┼───────────┤

  

  │部主任│││(二二)│由师

(一)级或师

(二)│

  

  │││││级之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

  

  ││││

(一)│医务企管部主任由师(二│

  

  │││││)级以上之医师兼任。

  

  ├────┼───┼─────┼───┼───────────┤

  

  │中心主任│││(五)│一由师

(一)级或师(│

  

  │││││二)级之相关医事人│

  

  │││││员兼任。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器中心主任由核│

  

  │││││医部主任兼任。

  

  ├────┼───┼─────┼───┼───────────┤

  

  │部副主任│││(五)│一护理部由师

(二)级│

  

  │││││以上之护理师兼任。

  

  │││││二医务企管部由师(二│

  

  │││││)级以上之医师兼任│

  

  │││││。

  

  ├────┼───┼─────┼───┼───────────┤

  

  │中心副主│││

(一)│一由师

(二)级以上之│

  

  │任││││医师兼任。

  

  │││││二神经医学中心。

  

  ├────┼───┼─────┼───┼───────────┤

  

  │医务科主│││(一○│一由师

(二)级以上之│

  

  │任│││○)│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员中心正子临床│

  

  │││││作业科主任由核医部│

  

  │││││核子医学科主任兼任│

  

  │││││。

  

  │├───┼─────┼───┼───────────┤

  

  ││荐任至│荐任第九职│一│外科部实验外科。

  

  ││简任│等至简任第│││

  

  │││十职等│││

  

  ├────┼───┼─────┼───┼───────────┤

  

  │医务室主│││(七)│一由师

(二)级以上之│

  

  │任││││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二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

  

  │││││加速员中心医用物理│

  

  │││││作主任由核医部医务│

  

  │││││室主任兼任。

  

  │├───┼─────┼───┼───────────┤

  

  ││荐任至│荐任第九职│三│国家多目标医用回旋加速│

  

  ││简任│等至简任第││中心回旋加速器室、放射│

  

  │││十职等││化学室、电算工程室。

  

  ├────┼───┼─────┼───┼───────────┤

  

  │医师│师级││一二六│医师、中医师及牙医师之│

  

  ├────┤││三│员额,其中师

(一)级人│

  

  │中医师││││员不得高级百分之三十,│

  

  ├────┤│││师(三)级人员不得低于│

  

  │牙医师││││百分之二十。

  

  ├────┼───┼─────┼───┼───────────┤

  

  │护理督导│││(二十│由师

(二)级之护理师兼│

  

  │长│││三)│任。

  

  ├────┼───┼─────┼───┼───────────┤

  

  │护理长│││(一○│一由师(三)级之护理│

  

  ││││二)│师兼任。

  

  │││││二内十人俟留用护理长│

  

  │││││出决后改置。

  

  ├────┼───┼─────┼───┼───────────┤

  

  │副护理长│││(一一│一由师(三)级之护理│

  

  ││││四)│师兼任。

  

  │││││二内八人俟留用副护理│

  

  │││││长出决后改置。

  

  ├────┼───┼─────┼───┼───────────┤

  

  │药师│师级││一五九│一以上各栏师级员额,│

  

  ├────┤││五│其中师

(一)级人员│

  

  │医师检验││││不得高于百分之二,│

  

  │师││││师(三)级人员不得│

  

  ├────┤│││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医事放射││││二内四十三人俟留用护│

  

  │师││││理师出缺后改置。

  

  ├────┤│││三内一人俟留用药师出│

  

  │护理师││││缺后改置。

  

  ├────┤│││四内二人俟留用药剂师│

  

  │营养师││││出缺后改置。

  

  ├────┤││││

  

  │职能治疗│││││

  

  │师│││││

  

  ├────┤││││

  

  │物理治疗│││││

  

  │师│││││

  

  ├────┼───┼─────┼───┼───────────┤

  

  │药剂生│士(生││十││

  

  ││)级││││

  

  ├────┼───┼─────┼───┼───────────┤

  

  │医事检验│士(生││一○六││

  

  │生│)级││││

  

  ├────┼───┼─────┼───┼───────────┤

  

  │医事放射│士(生││六四││

  

  │士│)级││││

  

  ├────┼───┼─────┼───┼───────────┤

  

  │护士│士(生││一四九│一内四十七人俟留用护│

  

  ││)级││五│理佐理员出缺后改置│

  

  │││││。

  

  │││││二内八人俟留用护士出│

  

  │││││缺后改置。

  

  ├────┼───┼─────┼───┼───────────┤

  

  │职能治疗│士(生││八││

  

  │生│)级││││

  

  ├────┼───┼─────┼───┼───────────┤

  

  │物理治疗│士(生││十八││

  

  │生│)级││││

  

  ││││││

  

  ├────┼───┼─────┼───┼───────────┤

  

  │研究员│荐任至│荐任第八职│十四││

  

  ││简任│等至简任第│││

  

  │││十职等│││

  

  ├────┼───┼─────┼───┼───────────┤

  

  │副研究员│荐任│第七职等至│八││

  

  │││第九职等│││

  

  ├────┼───┼─────┼───┼───────────┤

  

  │总技师│荐任│第八职等至│一││

  

  │││第九职等│││

  

  ├────┼───┼─────┼───┼───────────┤

  

  │技师│荐任│第七职等至│三二││

  

  │││第九职等│││

  

  ││││││

  

  ├────┼───┼─────┼───┼───────────┤

  

  │正工程司│荐任│第七职等至│八││

  

  │││第九职等│││

  

  ├────┼───┼─────┼───┼───────────┤

  

  │高级分析│荐任│第七职等至│五││

  

  │师││第九职等│││

  

  ├────┼───┼─────┼───┼───────────┤

  

  │副工程司│委任或│委任第五职│十四││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八职等│││

  

  ├────┼───┼─────┼───┼───────────┤

  

  │助理研究│委任或│委任第五职│八││

  

  │员│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医院放射│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安全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医院环境│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卫生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放射物理│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二││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放射化学│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医用物理│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数学模式│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一││

  

  │师│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分析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八││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副技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七三││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

  

  │帮工程司│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九││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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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七││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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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师│委任或│委任第五职│七││

  

  ││荐任│等或荐任第│││

  

  │││六职等至第│││

  

  │││七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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