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844567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docx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等保安全管理制度

浦东新区教育门户网站平台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

文档编号

使用部门

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

编制日期

2012/12/24

发行日期

修订及审核记录

文档信息

文档名称

工程实施管理制度

文档编号

服务对象

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

创建日期

2012/12/24

文档版本

V1.3

发行日期

文档审核

审核人

职务

审核时间

审核意见

修订记录

修正章节

修订日期

修订人

变更记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进行的工程施工行为,加强在网络信息中心施工许可管理及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网络信息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特制定了此《工程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组织的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在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秩序,保证相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新建、改建、装修和局部调整工程等)的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以及监理方。

第四条做好本院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所有工程施工许可及控制的监管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颁发后的动态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并通报单位领导。

第五条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工作单位范围:

管理其它单位、外包商在本单位进行局部的改造工程。

二、施工审批

第六条在网络信息中心及管理单位所需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参与施工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开工前,需向本院负责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管理组)申请领取施工申请表并填写报请施工管理组负责人批准。

从事在所许可工程区域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所管理的施工工程包括:

(一)单位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单位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单位办公区域的局部装修工程。

第八条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施工管理组负责本院工程施工申请批准、监督及对施工全部阶段的统一管理。

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施工管理组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工程施工申请、许可的管理、承担所管工程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与工程监理单位的及时沟通。

第九条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重点建设项目、市批准立项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参与工程施工单位向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施工管理组申请领取工程施工申请表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参与施工单位向核发区域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或下级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工程施工申请表。

第十条依法应当领取区域施工申请表并获得许可,在未取得施工许可之前不得开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区域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申请。

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施工管理制度所称开工,是指建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改建、扩建和既有办公区域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申请;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施工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三、施工许可条件

第十四条施工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单位区域工程施工批准手续。

(二)在单位其它区域施工的,已经取得施工工程规划许可。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已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执行计划中有根据区域施工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备案。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区域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与区域施工单位向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主管工程施工管理的部门工领取《区域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参与施工建设的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区域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部门对申请区域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许可证明(一式两份);

(二)工程实施方案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工程实施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的,还须提供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区域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其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工程实施合同及其备案证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施工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对区域建设项目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九条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

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工期、质量的保证承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部门提交变更档案以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部门自受理施工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内容主要包括:

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其违法行为和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备案。

重新开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

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四、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标准建设,超出规模的应当有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区域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二十五条在进行的区域施工项目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网络信息中心施工管理组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停工部位以及现场安全、防火防盗情况和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施工许可颁发管理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合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上海市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信息技术推广部主管工程施工的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院内的区域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面向全院通告工程进展情况。

五、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及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部门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备案、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施工许可的条件、依据、办事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政务中心办事窗口公示,建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档案,确保施工许可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第三十条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三十一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施工许可颁发工作应建立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三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上级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许可颁发机关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行为,均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组织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施工许可审批应该履行签字程序。

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都应该在施工许可审批文书的相应位置签字,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许可颁发部门责任人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施工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八条施工许可颁发机关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施工许可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参照《追究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五、工程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时间控制

合理地安排项目时间是项目管理中一项关键内容,时间控制的目的是保证按时完成项目、合理分配资源、发挥最佳工作效率。

时间控制的主要工作包括定义项目活动、任务、活动排序、每项活动的合理工期估算、制定项目完整的进度计划、资源共享分配、监控项目进度等内容。

时间管理工作开始以前应该先完成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范围管理部分。

项目一开始首先要有明确项目目标、可交付产品的范围定义文档和项目的工作分解。

由于一些是明显的、项目所必须的工作,而另一些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要以经验为基础,列出完整的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工作,同时要有专家审定过程,以此为基础才能制定出可行的项目时间计划,进行合理的时间管理。

第四十条进度控制

项目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

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拟定出合理且经济的进度计划(包括多级管理的子计划),在执行该计划的过程中,经常要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若出现偏差,便要及时找出原因,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项目完成。

其目的是保证项目能在满足其时间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实现其总体目标。

有效合理的指定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项目完成进度的合理规划:

(1)项目结构分析

(2)成立进度控制管理小组

(3)指定控制流程

第四十一条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主要是监督项目的实施结果,将项目的结果与事先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找出其存在的差距,并分析形成这一差距的原因,质量控制同样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项目的结果包括产品结果(如交付)以及管理结果(如实施的费用和进度)。

质量控制通常是由质量控制部门或类似的质量组织单元实施,但是也并非总是如此。

项目管理组应该具有统计质量控制的工作知识,特别是抽样检查和概率方面的知识,以便帮助他们评价质量控制的输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