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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车辆租赁合同.docx

新能源汽车车辆租赁合同

纯电动物流专用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租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出资购买了纯电动物流专用车,为该车辆合法所有权人。

甲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租赁车辆办理了《道路运输证》。

2.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的企业或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资质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自有的纯电动物流专用车有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亦有意承租。

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纯电动物流专用车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标的

1.乙方向甲方承租辆全新的、附上海车牌的纯电动物流专用车(以下简称“租赁车辆”),租赁车辆具体情况、车牌号以本合同附件1《车辆验收交接表》确认的为准。

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车辆《道路运输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缴讫凭证等有效证件齐备,并对租赁车辆定期进行保养。

3.租赁用途:

限普通货运。

4.租赁车辆的行驶区域范围:

限上海市范围内(含下属区县)。

二、试用期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给予乙方天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租赁车辆的约定交付日为年月日,乙方应自行前往甲方指定地点提取,双方于提车当日办理租赁车辆交接手续,签署《车辆验收交接表》(本合同附件1)。

3.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可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实际交付日期以本合同附件1《车辆验收交接表》记录的交车日期为准),租赁期限相应提前或延后。

4.试用期内,乙方决定不承租的,乙方应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最迟于试用期届满之日将试用车辆交还甲方。

甲方需对车况、违章情况进行确认,并于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扣除试用期租金(试用期租金标准见本合同第3条第4款约定)、车损赔偿金(如有)、违章罚款费用(如有)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有)后向乙方退还剩余的预付租赁费用及履约保证金。

5.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希望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3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0天前重新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租。

三、租赁费用

1.租赁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车辆租赁费用包含无忧免赔服务费用和车辆租金,其中,无忧免赔服务费用标准为50元/车/月,乙方决定□购买□不购买。

租赁费用标准如下:

租赁期限

租金标准

(元/车/月)

租赁费用

(元/车/月)

车辆数量

(辆)

月租赁额

(元)

年租赁额

(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租赁费用合计

注:

1、租金含以下费用:

a)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基本保险费;

b)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

c)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2、“无忧免赔服务”一旦决定购买,租赁期限内不允许取消,直至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首期租赁费用(3个月)¥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甲方收到该预付租赁费用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租赁期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凭此收据换取车辆租赁的正式发票。

3.车辆租赁费用以3个月为一期,每期支付一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在每一期结束前10个自然日支付下期租赁费用,甲方在收到租赁费用后,提供相应发票。

4.试用期内,乙方决定不承租的,甲方向乙方收取200元/天/辆的试用期租金;如继续承租的,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费用标准执行。

5.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委托上海中通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收车辆租赁费用、押金、履约保证金,并由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的发票。

收款账户:

①中天系统账户:

21198总部电子商务部,

②支付宝:

ztbest_tg@上海中通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③对公账户:

银行账号:

1001728609000095345

账户名称:

上海中通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新支行

6.租赁期内,乙方自行承担租赁车辆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电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7.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成本变化,甲方有权就成本增加部分相应调整车辆租金,届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乙方严格充分地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时向甲方支付押金¥10,000元/车(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以及违章保证金¥2,000元/车(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

本合同共____辆车,履约保证金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合同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保证金的利息。

租赁期间(含试用期),乙方不得要求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租赁费用或其他未付款项。

本合同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申请在双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后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

3.任何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在提前解除合同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而不予退还,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保证金不足部分的甲方损失。

五、租赁车辆使用要求

1.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一年以上驾龄;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如乙方为企业的,应保证其聘用的驾驶员满足上述规定条件。

2.办理车辆交付手续时,乙方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到甲方处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通知规定,在出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该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车辆使用前,乙方需仔细阅读《电动汽车安全驾驶须知》(详见本合同附件3)并接受甲方的安全驾驶及操作培训(该培训免费)。

如乙方未按电动汽车操作流程规范使用造成电瓶亏电无法启动或其他故障的(以厂家或厂家指定服务站上门诊断检查结果为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日常在车辆使用前应仔细查看电量表的电量,出车前须预估电量续航里程,因乙方预估错误造成车辆抛锚的,甲方不提供免费拖车服务。

5.因乙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空档滑行、使用不符合型号的充电设备等类似情况)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甲方不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6.在租赁期内的租赁车辆发生车辆事故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保险事故全程处理,以确保租赁车辆尽快继续投入使用。

7.甲方提供的车辆,包含GPS定位功能,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破坏或拆除。

8.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应证件、证明、联系电话等资料。

租赁期间如乙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日内通知甲方。

9.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的车牌、《道路运输证》和其他证件,如有遗失,乙方需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10.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解决与第三方货主间发生的货运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损失或运费争议),如因此使甲方陷入纠纷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就全部损失向乙方追偿。

11.为便于管理及实现双赢,甲方已与上海易拉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合作,为乙方提供货运叫车移动平台(易拉货APP)服务,乙方可下载安装使用,相关服务费用按照上海易拉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规定由乙方与上海易拉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结算。

六、车辆的保养、维修和罚款处理

1.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前往指定服务站接受每行驶8000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该保养和年检不收取乙方费用。

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须遵守,上下相差3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

若乙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加保养,或超过所能承受的上下限公里数,每超过300公里,乙方需支付1000元额外费用。

如乙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时间,延迟期间租赁车辆损坏和罚款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租赁车辆的易损件(包括刹车片、轮胎、刹车盘、雨刮片、门饰条、门拉手、灯泡等)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3.乙方应每天检查车辆的电池状态,充电设备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24小时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4.日常使用过程如出现车辆故障,经电话报修沟通确认车辆能正常行驶的,乙方须将车辆开到指定的服务站进行维修,如果无法行驶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将协调厂家上门维修,若维修时间超过48小时,乙方可至甲方指定地点提取替代用车。

维修完成后,乙方有义务将替代用车送至指定的服务站置换回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将租赁车辆和替代用车进行置换。

5.租赁车辆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服务站进行维修。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如有违反,应承担上述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6.经过厂家检测,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维修期间如需甲方提供替代用车的,乙方应另行付费。

7.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甲方会派事故专员协助及指导处理交通事故,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施救,不得弃车逃逸。

如乙方未按甲方的指导及时110报案或报保险公司的,无交警事故证明的,由乙方自费承担全部维修和赔偿费用。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能继续行驶的,乙方需将车辆开到甲方指定的服务站进行维修;如果无法行驶的,由甲方安排拖车将车辆拖至服务站。

8.因乙方的责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提供替代用车,如乙方有需求甲方重新收取费用。

9.事故车维修结算:

乙方在租赁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赔偿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待甲方保险公司理赔款到账后再退还给乙方。

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租赁期间,乙方产生的违章须在违章发生之日起15日(含)内向有关部门缴纳罚款,若超过30天未处理完成,甲方有权按20元/天收取违约金,直至违章办理完成(违章办理完成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信息为准),若超过60日仍未办理的,甲方有权自行办理,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注:

违章代办服务费:

6分以下300元/分,6分(含)以上500元/分,违章罚款费用根据违章行为另行收取)。

11.租赁期间,由于乙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条例导致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扣留的,车辆停用期间乙方无权要求减少车辆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并且甲方因此受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七、乙方承诺

1.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2.驾驶租赁车辆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

3.任何情况下,《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4.禁止将车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使用或将租赁车辆抵押、质押、典当、倒卖。

5.禁止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拼装租赁车辆;

6.从事普通货运,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7.不得运输毒品、危险货物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8.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9.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车辆保险

1.甲方为租赁车辆购买的保险为:

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

但不包括:

玻璃险、盗抢险等险种。

具体投保险种以生效保单为准。

甲方为租赁车辆购买的保险,保费由甲方承担。

2.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以外的维修、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并承担车辆维修产生的折旧损失(详见附件2《车辆维修费用明细表》)。

3.甲方为乙方提供“无忧免赔服务”(详见附件2《车辆维修费用明细表》),费用为50元/月/车,乙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无忧免赔服务”一旦决定购买,租赁期间不允许取消,直至合同终止,费用与租金支付时一同向甲方缴付。

4.乙方有义务与甲方共同处理交通事故并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乙方须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

涉及人员伤亡的,乙方须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

5.若涉及第三方责任,乙方须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6.因乙方发生车辆违章或交通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相应保险费上涨单据凭证。

7.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其它形式的损毁或灭失,乙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车辆维修或重置费用。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租赁期满车辆的返还

1.乙方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交还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2.租赁期满后叁日内,乙方应将租赁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还车时经甲方确认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的磨损)且无损毁后,双方办理车辆交还手续。

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且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在车辆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车内清洁,保证在还车时车厢内无异味、无遗留物品。

甲方对遗留、存放在车上的物品无保管义务,对物品发生的损毁、灭失、损耗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乙方未能在租赁期满后叁日内返还租赁车辆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占有使用的,其占有使用不能视为合同续期。

该占有使用期间,乙方每日须按相当于合同期满前或合同解除前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20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费,并承担该期间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如一方由于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支付另一方2个月租金(以当月租金为准)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当期应付但未付金额的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需付清车辆交还前实际产生的租赁费用,并按剩余租期租赁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1))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车辆使用权的;

(2)乙方逾期十五日未能履行足额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3)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乙方承诺的;

(4)乙方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或不在甲方指定

的服务站进行维修的;

(5)乙方破坏或拆除租赁车辆安装的GPS、行车记录仪等装置的;

(6)乙方不按照甲方指示参加定期保养和年检,经甲方催告仍拒绝履行的;

(7)乙方拖欠违章罚款超过60天不予缴付的;

(8)与第三方发生货运纠纷累及甲方,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甲方声誉的;

(9)违反法律法规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道路运输证》、租赁车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扣留的,或者导致甲方受到处罚的;

(10)其他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租赁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附件清单

附件1车辆验收交接表(一车一表)

附件2车辆维修费用明细表

附件3电动汽车安全驾驶须知

附件4证件复印件清单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上海麦威迪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附件1.车辆验收交接表

车辆验收交接表

交车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车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车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

车辆合格证和基本检查内容根据检查项目情况填是或否;车辆各总成技术状况若达标填√,未达标填×;车身外观若有表格内的现象,在相应表格填○,没有则不填。

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

品牌

型号

车身颜色

电量

行驶里程

车辆基本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是/否

检查项目

是/否

车灯灯光

有无安装GPS硬件

备用胎

蓄电池接线柱是否无污染和锈蚀

轮胎表面是否无磨损

车辆内饰是否完好

随车工具是否齐全

随车资料是否齐全(行驶证,保单)

车辆各总成技术状况

名称

技术状况

名称

技术状况

名称

技术状况

安全带

前挡玻璃

后挡玻璃

车窗玻璃

倒车镜

车门

车门锁

车灯灯光

仪表板指示灯

雨刮器

喇叭

音响

收录机

空调

备用胎

电池

电机

交车人签名:

接车人签名:

 

附件2.车辆维修费用明细表

车辆维修费用明细表

未购买“无忧免赔服务”(50元/月)

维修金额(承租车辆)

是否进保

乙方

甲方

折旧费

1500元(含)以下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00%

0%

0%

1500—5000元(含)

进保

1500元

1500元以外的维修费用

0%

不进保

100%

0%

0%

5000元以上

进保

1500元

1500元以外的维修费用

10%

不进保

100%

0%

10%

购买“无忧免赔服务”(50元/月)

维修金额(承租车辆)

是否进保

乙方

甲方

折旧费

1500元(含)以下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0%

100%

0%

1500—5000元(含)

进保

0%

100%

0%

不进保

100%

0%

0%

5000元以上

进保

0%

100%

10%

不进保

100%

0%

10%

备注:

1、维修标的金额:

租赁车辆实际维修费用或定损金额;

2、车辆报废收取壹万元车辆贬值费;

3、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部分需乙方承担。

相关说明:

1.1500元以下(含本数)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费用超过1500元的,超过部分由甲方合作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超过5000元的,乙方除需承担1500元维修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车辆贬值费(贬值费计算标准:

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10%)

2.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拒赔、不足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保险公司拒赔、不足额赔付的差额部分。

3.如维修费用超出保险公司理赔限额,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4.发生于交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无论本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第三方车辆是否损坏,乙方均不得与第三方自行和解。

若乙方与第三方自行和解,保险公司将不予以理赔。

5.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垫付。

※无忧免赔服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无忧免赔服务(50元/月/车)。

2.乙方购买无忧免赔服务后,最高可免除承担车辆损失险中由乙方承担的1500元费用。

3.基本保险、无忧免赔服务不免除以下费用:

(1)保险理赔范围外的(包括但不限于清障费、施救费、拖车费及停车费等),或因乙方未履行有效报案流程、理赔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不足额赔付的费用;

(2)因乙方违法违规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费。

附件3.电动汽车安全驾驶须知

电动汽车安全驾驶须知

因新能源车辆与传统车辆的性能各异,请各位驾驶员在驾驶电动车辆前,仔细阅读以下须知:

一、驾驶前注意事项

1.行车前应检查电量表电量位置,驾驶员预估续航里程,确认驾驶结束时电量不得低于30%。

2.电动车启动时,应确认档位操纵杆在挂上档的位置,启动应挂N档。

3.电动车高压接通后,原地打方向盘,应有助力效果并检查刹车系统是否有效。

二、驾驶中注意事项

1.如果行车中出现异常声音和异味时,应停车检查并找出故障原因。

2.如果行车中发现指示灯不正常时,应停车检查并找出故障原因。

3.电动车行驶时,一般情况下不要猛加速、猛减速,尽可能保持匀速行驶,理想时速80km/h,当高速行驶需要减速时,应轻踩制动踏板进行减速。

4.在车辆行驶状况下不允许使用空档(N档)滑行,空档滑行会导致电机损坏。

5.应注意控制器、接触器及所有接线端子的清洁和保护,严禁掉入金属杂物及水滴等物体。

6.电动车在雨天行驶时,涉水深度不能超过25cm,涉水时行驶速度不应超过5km/h。

在车辆涉水之后,要检查电池箱,后桥和变速箱的齿轮油里是否进水.如有进水现象,应到维修站进行检查。

在大雨中行驶或通过浅水潭后,开车必须特别谨慎小心,因为弄湿的制动器会使制动力暂时变弱。

7.下坡行驶时,要密切注意,防止电动机超速运转。

8.电动车转向时,方向盘转到极限位置后不能再继续用力转动方向盘,也不允许长时间使方向盘处于转动的极限位置。

9.电动汽车驶入停车场应该注意限高距离,驾驶员必须知道驾驶车辆实际高度(详见行驶证)。

10.电动汽车正常行驶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拨打110,并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售后服务部门协调事故处理。

三、驾驶后注意事项

1.车辆使用完毕,停车后应挂入空档(N档),并拉上驻车制动。

2.电动汽车应急搭电,搭电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超过三分钟会导致启动继电器烧坏。

3.若需拖车,应挂入空档(必须平板装载牵引),否则反拖电机可能会造成电机及电机控制器烧毁。

 

乙方(车辆驾驶员):

本人已参加车辆相关使用说明的培训,对培训内容确认无误,并同意

认可所有条款。

 

乙方签字确认:

日期:

附件4.证件复印件清单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

4.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5.驾驶员货运驾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非本地户籍居住证、本地户籍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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