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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制度

目录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五、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六、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七、能源介质管理制度

八、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九、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十、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十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十三、危化品管理制度

十四、消防管理制度

十五、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六、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十七、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十八、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二十、事故隐患排查

目录

二十一、隐患整改制度

二十二、特种岗位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三、劳动保护制度

二十四、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二十五、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六、安全会议制度

二十七、安全检查制度

二十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十九、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生产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原则

(一)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与当年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并体现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

年度安全目标由安监科提出并分解量化,报安全生产副矿长审定,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由矿长批准执行。

(二)目标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明确组织实施的责任部门与进度目标,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确保安全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目标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在实施目标管理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副矿长按“一岗双责”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矿长负责,副队长按“一岗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保障体系的建立,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公司安监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自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和实施中的监控及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并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报安监科。

(四)开展各种形式安全教育。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警示牌、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宣传橱窗等内容生动活泼,富有趣味性的安全教育形式,常年反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统一全体员工对安全目标管理的认识,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目标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目标考核的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

(二)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三)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任务。

第七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

各类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死亡率,事故升降比例等。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安监科拟定,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下达。

(二)工作任务:

1、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年度履职报告。

2、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落实情况。

包括: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并实施安全措施计划;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

3、完成公司和上级组织认定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4、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队伍、经费使用和装备情况。

5、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及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安排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第八条 目标监控

公司采取每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周一安全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安全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目标考评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任务基本分),考核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总得分=基本分得分+加工作任务分项得分-扣分项扣分。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5分)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40分)

本单位无伤亡事故,获得本项基本分。

其中:

发生死亡事故一起,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重伤事故(基本分为20分)

一年内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扣10分。

重伤事故一年内发生2人次以上(含2人次),取消考评资格。

3、严重事故(基本分为15分)

一年内发生严重事故包括二类机电设备事故和员工怠工等引起本单位停产事故、及严重治安案件,1件扣5分。

发生3件以上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任务(基本分为25分)

按本制度第七条

(二)项考核,每缺一项扣2分。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处罚的,扣5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公司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

3、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4、突发应急工作中未切实履行职责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

l、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获得上级表彰的,加5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有指导性意义在全公司推广的,加2分;

3、死亡人数连续三年下降的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全年宣传稿件比上年增加10%以上的,加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得分在85分至90分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5分以上(含85分)不满90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二)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评模。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安监科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矿长批准后,由公司安委会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

(一)考核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降低一个等次计奖。

(二)对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基层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

其中,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由公司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分后并报公司安监科集中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本矿属高瓦斯矿井,又是深部开采,因此,必须把防治瓦斯作为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煤矿企业是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一通三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条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监科长、机电科、机运队、供销科、采掘各队必须切实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成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

矿长任组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组员由安监科长、机电科长、机运队长、供销科科长、采掘各队队长担任。

“一通三防”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安监科长担任。

成员由安监科“一通三防”专管成员组成。

第四条矿长每季度负责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

第五条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

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研究布置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并负责督促有关科室和采掘队、辅助单位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对井下防尘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每周一调度会,由安监科副科长和通风技术人员汇报上周“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存在隐患,注意事项。

第七条“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者的职责

(一)安监科长:

1、按矿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处理,保证通防管理规定正常实施。

2、负责协调各采掘生产单位的通防工作。

3、负责组织、办理通防设施的移交工作。

4、对通防重点头面,重点工程安排专人现场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5、对违反通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追究处理。

6、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二)技术科科长(副科长):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及时准确地提供通防所需的各种地测资料和各类图纸,促进“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区域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4、和标准化办公室主任一起组织好通防专业检查工作,负责监督各责任单位通防问题的处理整改工作。

6、组织、督促采掘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7、组织采掘工作面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做到通防质量对采掘工程质量的一票否决权。

(三)通风技术负责人:

1、在矿井技术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面落实矿井“一通三防”业务和管理工作。

2、为采、掘、机、运队创造“一通三防”工作条件。

检查督促其在管辖范围内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3、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动态,迅速解决出现的危急问题,保证各通防系统完好及正常运转。

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度情况。

4、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测仪表的管理。

5、每月组织矿井通防质量检查评定,月旬组织正常巡回检查,保证“一通三防”业务动态达标。

6、每日审查“一通三防”报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7、负责每月对井下所有通防设施,按区域范围划分到各单位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损坏一律照价赔偿,并视其影响程度配合安监部门追查处理。

(四)采掘队长

1、严格按照通防管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到通防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2、安排好生产过程中的综合防尘工作,坚持湿式打眼,消灭积尘和浮尘,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3、加强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消灭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4、全面落实本区范围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及时处理本区范围内的通防隐患。

5、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六)机运队长

1、负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消灭设备失爆,机电引爆火源、摩擦火源等。

2、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风门、密闭、栅栏、管路,隔爆水幕等通防安全设施。

(五)机修班长;

1、搞好机电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防止失爆,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主扇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工作面及水平的供水防尘设备,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3、配齐机电硐室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局扇两闭锁,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采掘分开供电的规定或装有选择性的漏电开关,。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6、落实好有关“一通三防”的其它机电管理措施。

(七)生产、财务、供销科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确保“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措施的落实。

(八)矿井安全管理标准化办公室:

每月对公司各领导、业务部门采掘队“一通三防”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措施兑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奖惩结果报矿长审批后执行。

(九)其他人员:

1、其他人员按单位分工逐项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一通三防具体工作。

2、各单位的群监人员按本单位对“一通三防”的分工搞好齐抓共管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有关记录

1、公司安监科必须按规定建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排放瓦斯记录、清扫煤尘记录、测尘记录等;

2、技术科必须建立巷道贯通记录等;

3、机修班必须建立反风设施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的检查。

第十条公司各级领导必须坚持轮流带班下井制度,认真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采掘工作面没有管理人员带班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或装有选择性的漏电开关,未做到不准掘进。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安监科负责督促瓦检员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对全矿各采掘点、硐室进、回风巷进行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局部瓦斯超限点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保证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

第十四条认真落实防灭火负责制,煤矿井下防灭火工作由安监科负责,地面防灭工作由保卫科负责。

第十五条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由安监科负责管理,其中生产系统的防尘工作由机修班负责。

第十六条安监科必须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加强监测监控工作,不断完善和增加瓦斯探头个数及监测精确度,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公司规定的KL90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执行,在使用过程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系统畅通。

机修班负责全矿井四台主扇风机的管理。

①确保各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正常,要不定期的对供电线路,电控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备用主扇良好情况,当一台主扇出现故障时,另一台同型号主扇能在10分钟之内正常启动;②坚持24小时主扇风机工值班制度;③确保各主扇风机房通风畅通,发现问题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立即派专人进行处理,遇主扇停风,矿调度室立即通知有关采区工作人员撤出工作面,到安全地点或撤出地面,并切断该采区所有电源。

第十八条生产科在安排布置生产工作的同时,首先要对采区的通风进行合理部署,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实际通风能力,安排布局采掘生产。

安监科严格实行“以风定产”规定,在井口设立公示牌,公布有关数据,并按规定对矿井各用风点进行风量测定,根据工作面变化情况,瓦斯情况进行风量分配,确保各生产采区硐室瓦斯浓度控制在《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公司积极引进、推广使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提高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加强通风设备管理

1、公司各有关生产单位、安监科、生产科,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对矿井通风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科每月必须对全矿井各总回风巷断面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对回风断面不够影响通风的进行清理,保证通风系统畅通,各生产单位要加强对该采区进出风路的管理,保证进出风巷有足够的断面,满足通风,行人的需要。

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巡查,发现阻塞立即进行清理。

工作面折头风路要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工作面严禁挖弯留拱。

2、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矿井各采区风流稳定正常供风。

安监科必须加强对各采区所设通风设施的监管,加强对本辖区通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并根据生产采区的变化,适时调整分配风量,保证各采区瓦斯浓度控制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采区通风变化,对采空区进行封堵,并保证封堵质量。

采掘队要严格管理,爱护各种通风设施,如有损坏要立即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由安监科派专人进行修复。

3、掘进队、采煤队根据生产科的安排,对局部地点新增或更换不同型号局扇,必须事先书面将局部扇风机安装申请报安监科,安监科根据系统情况进行风量调整,并派专人到需用风地点监督掘进队安装局扇。

安装位置必须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m,安装完毕后由安监科进行风量测定,确认全风压大于局扇进风后,无循环风产生才能正常进行。

4、局扇安装时必须实行风电闭锁,风筒口距碛头不得大于5m,而且有足够的风量冲淡碛头瓦斯,在更换风筒时不得停风,避免停风后造成瓦斯聚积,严禁停风放炮。

局扇必须保持24小时供风,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因检修或停电造成局扇停运必须按矿关于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对临时停工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对停工时间较长的工作面应及时进行封闭。

第二十一条加强井下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严格煤矿设备管理

1、安监科要定期按规定对所使用的安全仪器、仪表送有关单位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安全仪器、仪表正常使用和功能发挥。

2、严格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防止电气火花产生,各有关单位要经常检查自己使用的电气设备有无失爆或不防爆现象,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3、加强个人防护,坚持入井人员管理。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井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及穿化纤衣物入井,井口矿灯房要加强对矿灯的管理,严禁失爆矿灯入井。

4、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监科要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按时进行送培,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能满足公司生产、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监科组织实施。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或扇风机的转速、风机叶片角度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合理、可靠,控制风量的通风设施应力求最少。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掘接替、开采顺序的安排上必须全面考虑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都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如果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以及采空区通风和局扇循环风。

第四条矿井必须加强巷道维修,每年应合理安排维修资金用于失修巷道维修,其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以保证通风系统畅通。

第五条矿井测风制度:

1、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正常使用。

2、配备专职测风人员测风,测风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包括:

矿井、水平的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井下爆破材料库和主要用风硐室,以及其他需要要测风地点。

4、全矿井或采区调整通风系统后要及时全面测风,确保调整后的风量符合规定要求。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5、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30分钟以上,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对矿井及采区主要通风系统进行测风。

矿井主要通风机调整叶片角度后要及时全面测风。

6、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的测风工作应在测风站内进行,在无测风站的地点测风时,应选在巷道断面规整、支护良好、无空顶片帮、前后10m巷道内无障碍物和拐弯的地点。

7、测风时,要同时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所测结果应及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形成正规测风报表报通风业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回采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必须畅通,机、风巷的有效通风断面不少于巷道原设计的2/3,并且支护完好,保持畅通。

第七条主要扇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计划性停风时,必须编制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条规定。

第八条通风及机电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主扇风机及其他通风设施进行检查。

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

通风有关部门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第九条通风有关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检查,并有记录可查,主要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情况,对失修巷道应及时组织人员维修。

确保通风系统的畅通、可靠。

第十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通风例会,分析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措施,定期整改落实。

第二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掘进巷道必须采取矿井全风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掘进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有局部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择、安装和使用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安装局部通风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2)安装地点必须有不少于30%的富裕风量,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3)必须安装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

第十四条使用局部通风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挂牌管理。

牌板上应填写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电机功率、风筒长度、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风量、吸入风量、碛头及回风风量、瓦斯浓度、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

(2)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管理。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

(3)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

(4)因故障停风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并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5)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三次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状况,发现拉循环风,要立即向矿调度室和分管通风的业务部门汇报;进风瓦斯达到0.5%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并向矿调度室和分管通风的业务部门汇报,有关单位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局部通风机风筒使用、维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2)风筒口到掘进工作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但岩巷不得超过8m,煤及半煤岩巷不得超过5m。

(3)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并做到“两靠一直”,即:

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

(4)风筒转弯要使用弯头,异经风筒要使用大小头连接。

(5)风筒接设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

(6)风筒分岔处要有三通,不准倒接或反插。

(7)风筒破口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也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允许分岔稀释另一个没有作业的掘进工作面(设风袖稀释独头内绞车和局部瓦斯不在此限),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供工作面的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之规定:

另一分岔稀释的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大于40m3/min。

(2)每个工作面风流(包括碛头和回风)中有害气体浓度、温度、风速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

第十七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第十八条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有瓦斯涌出的岩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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