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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教学讲义

《法医学》教学讲义

前言

法医学是应用法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法医学问题的科学,是现代司法鉴定科学中的一门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检验鉴定技术的科学。

其目的是为司法实践和有关立法提供科学的依据。

本讲义编写人:

张小宁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法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法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学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检验鉴定技术的法医学分科。

法医学包括许多分支学科,如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血清学、法医骨学、法医牙科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法医昆虫学、法医微生物学等。

二、法医学的任务、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法医学的任务

1.在刑事案件中为揭露犯罪事实、审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帮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法医学科学的发展,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

4.为正确处理其他法律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5.为查明生产、生活中重大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提供科学证据。

6.为有关的立法提供科学的依据。

7.对检案中发现的法定传染病、职业中毒等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人民的健康。

8.为不断开拓新的学科领域,促进新学科的发展,推动法医学和法医学科发展作贡献。

(二)法医学研究的对象

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

1.尸体

2.活体

3.生物源性物证

(三)法医学研究的范围

根据法医学的任务,研究的对象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法医学检验

主要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现场勘验

(二)尸体检验

(三)活体检验

(四)法医学物证检验

(五)文证审查

第二节法医学鉴定

一、概述

用法医学知识,对案件中与法医学有关的问题所进行的鉴别和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是在受到指派、聘请或委托后进行的。

鉴定结果通常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委托单位。

鉴定包括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

二、法医学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程序分为三个步骤:

①受理;②检验;③鉴定。

三、法医学鉴定人

法医学鉴定人就是接受委托、指派或聘请,运用法医学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法医学工作人员。

我国目前法医学鉴定人的资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医学鉴定人拥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人鉴定后编写并提交的书面文件,其中应当提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律证据。

鉴定书解释权在鉴定人,其他任何人不得更改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各项:

1.绪言

2.案情

3.检验

4.分析说明

5.结论

6.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人所在单位盖章、签发鉴定书的日期

7.附件

五、正确地理解和应用法医学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医学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对客观事实进行检验、分析后做出的结论。

正确的鉴定结论对侦查和审理案件是有力的证据。

因此,应对法医学鉴定结论予以高度的重视。

但是,要做出结论,取决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取决于目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还有些问题仅靠法医学检验还不行,需结合案情调查和刑事技术检验才能解决。

因此,对于某些有异议的法医学鉴定,应具体分析和对待。

委托者和鉴定人员要互相信任、配合,要将各方面材料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以解决问题。

第三节法医学的发展历史

了解中国和世界的法医学发展历史,知道法医学发展的脉络和趋势。

扩展阅读书目:

1.张小宁主编;法医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1-23。

2.吴家馼主编;法医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1-15。

3.贾静涛主编;法医学概论;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

4.郭景元主编;现代法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1-52。

第二章法医死亡学

第一节概述

一、死亡的概念

死亡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心跳和呼吸的停止、意识和神经反射的消失,是人体死亡的标志。

传统的人体死亡的概念是心跳和呼吸完全地、不能再恢复地停止。

根据这一概念,按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先后顺序不同,死亡又可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肺脏死)。

心脏死是指心跳先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呼吸死是指呼吸先停止所引起的死亡。

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死亡概念——脑死亡。

脑死亡是指全脑(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功能不可逆地停止,而此时不管脊髓机能及呼吸、心跳是否存在,便可宣告人的死亡。

在我国,目前仍沿用传统的死亡概念,以心脏死和呼吸死来判定人的死亡,尚无脑死亡的法律规定。

二、死亡发生的机制

(一)心脏死的机制

(二)呼吸死(肺脏死)的机制

(三)脑死亡的机制

第二节死亡过程

多数死亡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濒死期

期又称临终状态,是死亡过程的开始阶段。

二、临床死亡期

此期表现为心跳、呼吸停止,反射消失,各种机体调节功能丧失,机体整体的生命活动停止。

因此,此期又称为躯体死亡期或个体死亡期。

但是,刚进入此期有些病例有复苏的可能。

在此期机体存在着超生反应,即个体死亡后,体内某些组织、器官的细胞尚维持一段时间的生活机能,对外界刺激发生的一定的反应。

机体各组织细胞发生死亡的先后顺序不同,因此,超生反应在法医学推断死亡经过时间上有意义。

三、生物学死亡期

此期又称为细胞死亡期,是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

第三节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是指引起机体死亡的疾病和损伤。

现实情况复杂多样,有时死亡原因是单因素的,但有时又可能是多因素的。

多因素的死因中有些可能是一因素为主,其余因素为辅,但亦可能是多因素同时同等作用。

按照死亡与死因之间的关系,可将死因分为直接死因和间接死因。

一、直接死因

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其致死不通过其他混合因素或中间环节,死亡多迅速发生。

常见的直接死因有:

生命重要器官的严重破坏、震荡、休克、出血、生命的重要器官受压迫、窒息、栓塞、中毒等。

二、间接死因

间接死因是指本身不一定致死,但在其基础上发生了合并症或继发症,从而引起了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

在这些原发的疾病或损伤与死亡之间有一个或多个中间环节。

这些死亡一般都不在损伤或疾病发生后立即发生,而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三、其他

除上述外,还有学者在分析死因时提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原因、辅助死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死因竞争等理论。

第四节死亡的分类

死亡的分类有多种。

法医学通常根据死亡的性质,将死亡分成非暴力死(自然死亡或内因性死亡)与暴力死(非自然死亡或外因性死亡)两大类。

第五节假死

一、概念

假死是指人体的生命机能处于极度微弱状态,用一般方法未能测出呼吸、心跳和循环等生命活动,从外表看个体似乎已经死亡的状态。

假死者有复活的可能。

二、假死的原因

引起假死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有:

机械性窒息、电击、大出血、某些毒物中毒(如吗啡、安眠药等)、脑震荡、癫痫、糖尿病、严重脱水、尿毒症等。

三、假死的诊断

主要依据呼吸、循环、脑功能存在与否以及有无尸体现象出现等的检查来判断。

扩展阅读书目:

1.张小宁主编;法医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23-35。

2.吴家馼主编;法医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16-29。

3.祝家镇主编;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9-19

4.郭景元主编;现代法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53-78。

第三章尸体变化及死亡时间推断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人体死亡之后,身体各种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逐渐停止,同时,受到身体内、外各种因素的作用而发生一系列化学、物理学和形态学的变化,称为尸体变化或死后变化。

主要表现为尸体现象、尸体化学成分变化、昆虫和动物对尸体的毁坏等。

二、尸体变化的法医学意义

尸体变化在法医学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有:

①确定死亡;②推测死亡时间;③推断死亡原因和性质;④推断尸体位置的变化;⑤有助于区分某些生前病理变化。

第二节尸体现象

人死后,机体在各种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一系列变化所呈现的形态学表现称为尸体现象。

法医病理学上将尸体现象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后者又包括毁坏型和保存型尸体现象。

一、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弛缓

肌肉弛缓又称肌肉松弛,指人死亡后肌肉紧张度丧失,出现肌肉松弛、肢体变软的现象。

(二)尸冷

人死后,身体产热停止而散热仍继续,于是尸体逐渐变冷,称为尸冷。

尸冷变化有一定时间规律性,在法医学上主要用于推测死亡时间。

(三)尸斑

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血液依其本身重力下沉、坠积于尸体低下部位并透过皮肤显现出来的有色斑痕,称为尸斑。

1.尸斑的分期。

尸斑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期:

①坠积期;②扩散期;③浸润期。

2.尸斑的分布。

尸斑出现在尸体的低下部位未受压处。

3.尸斑的颜色。

尸斑的颜色是血红蛋白颜色的反映。

4.影响尸斑出现的因素。

有两大类:

①内在因素;②外界因素。

5.尸斑的法医学意义。

确证死亡;推测死亡经过的时间;推测尸体死后有无变动;提供某些死因的线索;可提示尸体内血液的情况;提示某些外界因素的影响。

注意与皮下出血鉴别。

(四)尸僵

人死后经过一定时间,肌肉逐渐僵硬强直,使各关节及尸体姿势固定,这种现象称为尸僵。

尸僵的出现与缓解及其发生顺序有一定的时间规律性。

尸僵的再强直也有一定的规律性。

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尸体现象,指死前肌肉高度紧张,死后未经松弛阶段,立即发生强直,以僵硬状态保持尸体死亡发生时的姿势和表现的现象。

尸体痉挛对判断案件性质具有重要价值。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

确证死亡;推测死亡时间;判断临死时的状态;推测死后是否有尸体移动;判断死亡性质。

(五)皮革样变与角膜混浊

1.皮革样变。

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湿润的创面和粘膜面因水分蒸发,局部变干燥、色变暗、变硬、呈羊皮纸样观称为皮革样变,又称羊皮纸样化或局部干燥。

皮革样变的法医学意义:

与生前损伤、病变或中毒改变相区别;依据皮革样变的形态,推测形成该损伤的致伤物种类或致伤物与机体接触面的形状;判断有无移尸和移尸方式等。

2.角膜混浊

人死后角膜逐渐混浊不透明、呈白色称为角膜混浊。

角膜混浊程度随死后经过时间延长而加重,有一定时间规律性,可分为轻度混浊、中度混浊和重度混浊。

根据角膜混浊的程度可推测死亡时间,但应注意要与白内障等病变相区别。

(六)自溶

人死后,组织、细胞因受自身释放的酶作用而分解溶化,使其形态结构破坏的现象,称作自溶。

可根据自溶发生的顺序和程度推测死亡时间,并注意与生前的病变相区别。

二、晚期尸体现象

(一)尸体腐败

尸体组织的蛋白质在腐败细菌作用下分解液化,软组织逐渐毁坏和消失的过程,称为尸体腐败。

尸体腐败的现象有尸绿、尸臭、死后循环、死后出血、腐败静脉网、腐败水泡、死后呕吐、死后排便、死后分娩、腐败巨人观、泡沫器官、尸体白骨化等。

(二)干尸(木乃伊)

(三)尸蜡

(四)其他保存型尸体

第三节尸体化学

人死后体内产生一系列化学变化,还有些化学物质在死后一段时间内可保持稳定。

尸体化学就是对尸体中的多种化学成分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变化规律,解决法医学的相关问题。

尸体化学研究采用的检材主要有:

血液、脑脊液、眼玻璃体液、尿液、心包液和胆汁等,测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碳水化合物;②含氮化合物;③其他有机化合物;④电解质;⑤毒物等。

尸体化学检测的法医学意义是推测死亡时间、推断死因、反映死者生前健康状况。

第四节昆虫和动物对尸体的毁坏

尸体在地面、水中、土中常常遭受昆虫、鸟兽、鱼类等动物的破坏,在尸体上留下各种死后损伤和相应的痕迹,甚至产生尸体严重的毁坏。

法医学研究昆虫和动物对尸体毁坏的目的,是为识别常见昆虫及动物对尸体毁坏的特点,判明损伤的性质;鉴别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研究某些昆虫的生长发育规律,为推断死亡时间提供依据。

第五节死亡时间的推断

所谓“死亡时间”是指从死亡发生到检查尸体时所经过的时间。

推测死亡时间是法医学尸体检验一项重要内容。

推断死亡时间的方法主要有:

①根据尸体的超生反应推断死亡时间;②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③根据眼底变化推断死亡时间;④根据胃肠内容物消化情况推断死亡时间;⑤根据尸体组织学改变推断死亡时间;⑥根据死后化学变化推断死亡时间;⑦根据昆虫学知识推断死亡时间;⑧根据现场植物的生长情况推断死亡时间;⑨根据案情及现场情况推断死亡时间。

扩展阅读书目:

1.张小宁主编;法医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36-57。

2.吴家馼主编;法医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30-55。

3.祝家镇主编;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

20-49。

4.郭景元主编;现代法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79-134。

第四章法医学尸体检验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法医学尸体检验是指运用法医学知识,为解决法律上有关的问题,对尸体所进行的检查。

法医学尸体检验在法医学鉴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它不但能直接提供许多科学证据,而且是进一步作组织检查、物证检验、毒物检验的基础。

二、人体解剖的基本知识

(一)人体基本组织

(二)解剖学方位和人体分部及器官

三、法医学尸体检验时的职业防护

第二节法医学一般尸体检验

一、现场检验

二、尸体外表检验

三、尸体剖验

第三节特殊尸体检验

一、无名尸体检验

二、碎尸检验

三、被强奸杀害尸体的检验

四、挖掘尸体检验

五、新生儿尸体检验

扩展阅读书目:

1.张小宁主编;法医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58-71。

2.吴家馼主编;法医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63-73。

3.祝家镇主编;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

338-355。

4.郭景元主编;现代法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169-190。

第五章机械性窒息

第一节概述

一、呼吸和窒息的概念

人体为维持生命活动,不断从外界摄取氧气,排出二一氧化碳的过程称为呼吸。

依呼吸的主要环节可将呼吸过程归纳为外呼吸、气体在血液中运输、内呼吸三个步骤。

呼吸过程的某个或几个环节发生障碍,使体内缺氧和二一氧化碳蓄积,迅速引起机体的组织代谢和生理功能障碍,甚至引起死亡,这种现象称为窒息。

窒息可分为外窒息、气体在血液中运输障碍和内窒息三大类,各由不同原因造成。

二、机械性窒息

(一)概念

机械暴力作用使外呼吸发生障碍而引起的窒息,称为机械性窒息。

(二)种类

根据机械暴力作用的方式和部位不同,机械性窒息可分为两大类:

1.压迫性窒息。

即机械外力以压迫人体的方式造成窒息。

压迫性窒息又分为两类:

①压迫人体颈部器官所造成的窒息;②压迫人体胸腹部所造成的窒息。

2.堵塞性窒息。

即异物堵塞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

此类窒息包括闭塞呼吸孔、堵塞呼吸道所致的窒息。

(三)窒息的过程

发生窒息后可出现一系列征象,这些征象连续地变化发展,直至机体发生死亡。

按照窒息的发生、发展、变化过程,可将窒息过程分为六个阶段:

窒息前期、吸气性呼吸困难期、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呼吸暂停期、终末呼吸期、呼吸停止期。

三、窒息死亡尸体的一般征象

(一)窒息尸体的外表征象

1.颜面青紫肿胀,甚至出现出血点。

2.眼结合膜、脸部皮肤及口腔内粘膜等处出现出血点。

3.尸斑出现早、发展较快、显著且呈紫红色。

4.涎涕外溢,大小便及精液排出。

5.尸温下降较缓慢。

(二)窒息尸体的内部征象

1.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态。

2.浆膜和粘膜下出现出血点,肺、心的这种出血点称为“塔雕斑”,或窒息斑。

3.右心、肺脏、大静脉、肝、肾等内脏器官淤血,脾脏可呈贫血状态。

4.肺脏水肿和气肿,呼吸道内出现白色或浅红色泡沫状液。

5.某些组织学和生物化学的改变。

四、窒息的法医学鉴定

窒息的法医学鉴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是否窒息死或是否有窒息发生;如是窒息则是何种窒息,造成窒息的方式和性质是什么等。

窒息的鉴定主要依据尸体征象进行,但前述的各种尸体征象可因窒息种类及过程不同而异,甚至可能有缺失者,且某些征象亦可出现于非窒息死者,故必须结合其他各种情况和材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死因,才能做出确切的结论。

第二节缢死

一、缢死的概念

缢死又称吊死,指将索状物一端悬挂于高处,另一端形成套套于人颈部,利用人体自身的重力,拉紧套在颈部的索套,压迫颈部所造成的窒息死亡。

二、缢索、缢套及绳结

索依质地可分为软质、半硬质、硬质。

绳套种类有活套、死套、开放性套、闭锁性套。

绳结种类繁多,有些特点突出。

三、缢型

将缢型分为:

前位缢型、侧位缢型、后位缢型、完全性缢型、不完全性缢型、典型性缢型、非典型性缢型等。

四、缢死的机制

(一)呼吸道受压关闭

(二)颈部血管受压关闭

(三)反射性心跳、呼吸停止

(四)颈髓损伤

五、缢死的尸体征象

人死尸体除具有窒息的一般征象外,还具有如下的特殊征象:

1.颈部索沟。

①索沟的形态、位置和数目。

索沟的基本形态为“马蹄形”,颈部压力最大处位置最低、最深,倾斜上行,逐渐因压力变小而变浅,至颈对侧最高处因提空而中断;

索沟的宽度、深度;③索沟的颜色、缢索的印痕;④索沟的组织学改变。

2.颜面改变。

可青紫肿胀;亦可面部苍白。

3.口、鼻部涎涕流注,有时流出泡沫状液体或出血。

4.舌尖可能从上、下齿间伸出少许。

5.缢死过程中可能形成相应的体表损伤。

6.悬吊较久者,尸斑集中于双下肢、前臂及腹部等处。

尸僵亦使身体下垂的姿势被固定。

7.颈部内部改变。

①索沟处软组织可有压痕、出血和断裂;②颈总动脉内膜可发生横裂伴内膜下出血。

③舌骨大角和甲状软骨上角可发生骨折,骨折区可出血;④咽后壁可发生粘膜下出血。

六、缢死的法医学鉴定

对缢死的法医学鉴定应从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外表检验和剖验以及其他检查多方面进行。

鉴定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有:

①是否缢死;②缢死尸体上损伤的性质、种类、时间、致伤物的判定;③自缢、他杀缢死和意外缢死的鉴别;④缢死和死后悬尸鉴别。

第三节勒死

一、概述

勒死指以勒索环绕颈部,交叉勒紧,压迫颈部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勒死的尸体征象

勒死尸体除具有窒息的一般征象外,还具有如下的特殊征象:

1.颈部勒沟。

勒沟呈封闭的圆环状,无中断,基本不倾斜,无提空现象,深浅比较一致,在绳结处可有结扣痕。

2.颜面青紫肿胀及出血点极明显。

但少数情况亦可不明显。

3.体表可有抵抗、防卫等伤。

4.颈部索沟处皮下软组织出血,可发生骨折。

5.内部组织、器官的淤血和出血点较缢死者为甚。

二、勒死的法医学鉴定

鉴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

1.确定勒死

2.勒死和缢死的鉴别。

主要依据现场情况、索沟特点、体内外窒息征象的程度、身体损伤情况、尸斑和尸僵的特点等分析判定。

3.勒死性质的判定。

意外勒死很罕见。

自勒和他杀勒死需认真鉴别。

第四节扼死

一、概念

扼死又称掐死,是指用手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亡。

扼死除偶为误伤外,均为他杀。

二、扼死的尸体征象

扼死除有窒息死的一般征象外,还可能有如下特殊征象:

1.颈部扼痕。

2.颈部皮下软组织可有与扼痕相对应的局灶性出血。

3.颜面青紫肿胀明显并有出血点,眼结合膜有出血点。

口、鼻可有出血。

耳鼓膜可能破裂出血。

4.体表可有挣扎伤、抵抗伤、防卫伤及暴力作用形成的伤。

死者手中及指甲缝里可能有异物。

三、扼死的法医学鉴定

通过案情调查及现场勘验、尸体检验,不难做出扼死的判断。

但有时扼痕不明显时需认真检查和排除其他死因。

要注意鉴别扼死后伪装成其他种类死亡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种类的机械性窒息

一、闭塞呼吸道口窒息死

闭塞呼吸道口窒息死又称捂死或闷死,指口鼻部被物体压迫关闭,使体内外气体交换中断而致的窒息死亡。

二、呼吸道内异物堵塞窒息死

吸道内异物堵塞窒息死又称噎死,指异物进入并堵塞呼吸道,使肺通气障碍而致窒息死亡。

个别案例可因异物刺激,声门关闭而致窒息死。

偶见异物刺激喉头,引起神经反射性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此种情况下死亡迅速,尸体上窒息征象可缺如。

三、压迫胸腹部致窒息死

迫胸腹部致窒息死是指外力压迫人的胸腹部,使呼吸运动障碍而窒息死。

四、隔绝空气交换窒息死

隔绝空气交换窒息死是指人被密闭于空气不能流通的小环境中,逐渐将氧气耗尽而引起的窒息死亡。

第六节溺死

一、概念

溺死亦称淹死,指液体吸入呼吸道和肺脏而引起的堵塞性窒息死亡。

二、溺死的机制

溺死的机制并未完全研究清楚。

溺死由复杂的病理生理过程所造成,主要为溺液阻塞呼吸道造成缺氧,亦与血液的浓度改变、电解质的紊乱及其他生理功能障碍有关。

三、溺死的尸体征象

(一)尸体外表征象

1.溺死征象

(1)口、鼻孔部蕈状泡沫

(2)口唇和指尖发绀

(3)手中握有泥沙、水草等物

(4)“鸡皮样”皮肤及局部收缩

(5)眼结合膜常有点状或片状出血

(6)尸斑浅淡且出现迟缓

2.水中浸泡征象

(1)皮肤发生“漂妇样变”,手足部表皮呈“手套样”或“袜子样”脱落。

(2)尸体腐败的发生慢于陆上尸体,但从水中打捞出来后,则腐败发展很快;水中尸体的腐败先出现于头和上胸部,然后向全身发展。

(3)其他改变有些尸体在水中浸泡时间较长,可发生尸蜡。

有些水中尸体,表面尚可有绿苔、藻类或菌丝生长,或有水中泥沙或污物附着,尸体表面及孔窍内还可有淤泥。

3.尸体上的损伤。

溺死或死后入水的尸体上,均可能有各种形态的损伤。

(二)尸体内部征象及肺组织学改变

1.呼吸道内全程有溺液等异物。

2.水性肺气肿。

3.胃肠道内有溺液及其他异物。

4.其他改变。

右心及静脉淤血;颞骨岩部和乳突小房内出血;呼吸辅助肌可出血且常为双侧性;淡水中溺死者心内膜和主动脉内膜红染。

四、实验室检验

(一)硅藻检验

(二)血液化学成分检验

主要包括:

①心血固有成分检验;②血清中溺死水域微量元素含量的检验;③心房尿钠肽检验;④血清中溺死水域污染物质检验。

(三)叶绿素检验

(四)其他生物学的检验

五、溺死的法医学鉴定

(一)确定死因

(二)生前溺死与死后入水的鉴别

主要根据尸体有无溺死的特异性改变,实验室检验的结果,以及有无其他死因存在,来判断或鉴别死因。

(三)其他问题的鉴定

包括个人识别、死亡性质及方式、死亡时间或浸泡时间、落水地点等问题的鉴定。

一般需要依据尸体检验、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实验室检验等多方面材料,结合有关的知识,综合分析判定。

扩展阅读书目:

1.张小宁主编;法医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72-102。

2.吴家馼主编;法医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172-205。

3.祝家镇主编;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184-226。

4.郭景元主编;现代法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368-499。

第六章机械性损伤

第一节概述

一、损伤与机械性损伤的概念

外力作用于人体,使正常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发生位移或发生机能障碍称为损伤。

机械性损伤是指致伤物以机械运动的形式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损伤。

二、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机制

形成机械性损伤有三个基本的因素:

致伤物、作用力及受伤的机体。

在作用力的推动下,致伤物与机体相互作用,形成损伤。

由于各种因素的差别,形成的损伤也就不同。

第二节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特征

一、擦伤

擦伤又称表皮剥脱,指机械暴力作用,造成表皮层或表皮层与部分真皮层的破损。

二、皮下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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