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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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各街道(乡镇)社区,各企业单位:
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回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富政函[201X]52号)精神,现就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人事档案移交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xx市境内各类企业,并参加xx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移交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二、人事档案的移交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按街道(乡镇)分别编制《xx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名册表》见附件一)。
1、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标明材料形成日期,并按顺序编页。
档案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
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墨水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2、压滤机滤布厂家档案材料应以原件存档,除电传材料可用复印件存档外,其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3、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的分类与清单目录如下:
(1)履历材料。
包括在职期间填写的各种履历表、登记和与之相关的个人自传材料等。
(2)各类鉴定材料。
(3)各类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
包括院校报考登记表、学历的毕(肄、结)业登记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申报(审批)表等。
(4)政历材料。
包括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参军退役、知青插队、出国等相关材料。
(5)奖惩材料。
包括各种奖励、立功、表彰、评选先进、劳模材料(评审材料遗失,需审阅表彰证书原件后以复印件存档);处分、审查材料,或受刑事处罚等相关材料。
(6)其他材料。
包括招工、调动审批表,工资调整审批(登记)表,出国、除尘滤布退休(职)审批材料,工龄审批认定材料等。
(7)1993年10月以后退休人的原固定职工档案中必须存有《固定职工连续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8)下列退休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①因病退休、退职人员须有因病退休、退职审批材料;
②人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人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③享受工伤待遇退休人员须有享受工伤待遇审批材料;④受刑事处罚人员须有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⑤级以上劳动模范须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审材料;⑥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待遇人员须有享受退休厂级领导生活补贴的审批材料;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的老工人,须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特殊待遇审批材料;⑧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须有重大高级专家的评审材料;⑨军转干部和复员军人须有置业退伍审批材料;⑩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一)档案中缺少必有材料的,必须补齐;无法补齐的,由企业提供书面说明。
(二)《(档案)移交名册表》和已装订成册的档案材料由企业派专人送达服务中心,不得由退休人员本人自带移交。
(三)今后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由所在企业按上述办法移交人事档案。
(四)严禁任何私人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
三、人事档案的接收
(一)服务中心根据企业送达的《(档案)移交名册表》,对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
(二)服务中心将企业送达的《(档案)移交名册表》存档。
填制《xx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二),并将《信息表》转入街道(乡镇)社区。
四、人事档案移交后的管理
(一)移交后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服务吣负责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承担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服务中心设置档案室,配置标准档案柜。
档案室要按档案管理标准做到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
档案室要配备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应进行上岗培训,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照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操作。
(三)服务中心对退休人员档案按社区统一编号,有序排列,并依次登记案卷目录,建立台帐。
《信息表》的信息统一录入电脑。
(四)退休人员的档案查询或外借,应按规定严格报批登记。
查阅或外借单位应出具行政介绍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外借档案须严格遵守保密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档案材料。
(五)退休人员跨街道(乡镇)转移的,由服务中心开具《xx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关系转移介绍函》(见附件三),随附退休人员《信息表》,送迁入街道(乡镇)社区。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户籍不在xx市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送: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X〕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1X〕3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参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暂时无法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可采取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的过渡形式o第四条到2朋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从201X年起,凡已建立街道(乡镇)社区且社区功能逐步完善的州、市、县,应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实施破产、关闭、注销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远离城镇,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建立社区条件的,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压滤机滤布厂家统一安排,加快建设步伐。
(一)州、市、县政府所在城市和城镇,应在原已建社区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到201X年底要基本完成社区的合理布局。
(二)对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当地政府应抓紧进行社区规划,建立社区组织。
(三)州、市、县政府要在公共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为社区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为加快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地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社区办公、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各地将远离城市(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规划建设为社区的,以及将实施破产、关闭、注销和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当地社区的,可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和设施无偿移交给社区,用于退休人员的学习和活动。
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老年福利星光计划"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以及企业单位现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企业退休人员开放,为开展好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服务职能,抓好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一)已建立社区的应按规定及时聘用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按1:
300左右确定。
(二)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三)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
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办法,聘用一批年纪轻、身体好、文化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管理服务队伍中。
同时要按岗位应知应会标准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达标后再上岗。
第八条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解决和保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经费。
对按规定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o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聘用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街道(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启动时,财政部门应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确保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过渡形式管理服务的,其管理服务机构的经费,采取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承担一部分、同级财政补助一部分的办法解决。
财政补助工作经费部分,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并结合企业的实际进行确定。
(三)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安排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确定,每年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九条企业在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承担一定的移交成本,一次性资助相关经费,按每人600元(其中活动费年人均60元,节日慰问费年人均100元,其它费用年人均40元,计算3年)的标准确定,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其相关经费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
原已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时未清算相关费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时,其相关费用采取由同级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要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活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服务以及社会保险机构今后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也要相应签订移交协议书。
(三)《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样式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和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服务时,其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会保险机构接收和管理。
条件具备的地区,可直接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档案局(馆)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清理工作,并详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要按规定设置档案室,配制标准档案柜,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签订委托书,并在企业原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加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所"的牌子,进一步统一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利用原有的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参统企业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改制、重组、关闭企业已经预留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除尘滤布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提纲》要求,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和帮助各类社会化管理机构,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ll、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帐,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
联系卡上应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联系和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类适合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退休人员的社区情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规划协调,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街道(乡镇)、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按照云办发〔201X〕31号文件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已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未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推进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各州、市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从201X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