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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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精品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强化岗位管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逐步形成与岗位聘用制相适应,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引领、推动和深化其它相应各项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科研、管理、服务和育人的能力与水平,形成核心发展和竞争力,促进和确保学院的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9号)及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与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绩效工资为杠杆,以建立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为契机,深化以内部分配、内部管理、教育教学改革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建立符合上级要求、切合学院实际的绩效管理分配制度,建立起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发挥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管理与服务能力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良好育人环境、蓬勃向上气势;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形成核心发展和竞争力的体制机制,确保中长期发展建设目标的如期圆满实现,推动学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

第二条分配原则。

坚持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绩优酬原则。

结合学院发展实际,以学院已开展的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以及原院内分配制度为基础,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依据,强化岗位管理和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以岗定酬,岗变酬变,做到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

突出岗位实绩,重点向重要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倾斜,向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倾斜,同时妥善处理好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坚持“责、权、利”统一原则。

在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岗位考核及绩效工资兑现等岗位管理活动中,明确各部门管理的目标任务、基本要求和责权利,加大各部门目标任务管理、绩效考核力度,赋予各部门较大的分配自主权,加大二级管理的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的效度,科学有效地实现绩效工资的动态规范管理。

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分层、切块包干、考核发放原则。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工资经费总额控制、分类分层、切块包干、动态管理的院系二级分配管理办法,确保学院的收入分配管理统序有宗、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第三条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国家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规定的学院正式教职员工。

编外聘用人员、借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均不属实施范畴,其薪酬福利按劳动合同及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四条绩效工资是指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及改革性补贴以外的一切津补贴性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绩效工资总量由四川省教育厅核定。

原有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建项目发放的各项津补贴(如新校区基建、融资、纪检补贴、老干部工作补贴等)和奖酬金(各种工作性、专项性奖励和酬金),按照政策规定,均归并纳入绩效工资范畴,不再另行设置和发放。

第五条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学院按照教职员工实际工作岗位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基本职能职责任务所拨付的基础性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55%,主要体现管理、服务、上岗履职情况、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地区物价水平等因素。

第六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学院依据各岗位人员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情况核拨的相应津补贴,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5%,主要体现超常规工作量、责任大小、效益效应好坏和实际业绩贡献等因素。

第三章绩效工资的核拨

第七条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方式

学院按照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计算核拨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详见表1、表2、表3。

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1)

岗位(职务)

系数

正高级

3.1

副高级

2.6

中级

2.2

助理级

1.6

员级、见习期、无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1.3

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2)

岗位(职务)

系数

四级职员A

3.6

四级职员B

3.3

五级职员A

3.2

五级职员B

2.8

六级职员A

2.7

六级职员B

2.5

七级职员A

2.4

七级职员B

2.2

八级职员

1.9

九级职员

1.6

十级职员及见习期、无职务人员

1.3

工勤技能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表3)

岗位(职务)

系数

高级技师

2.6

技师

2.2

高级工

2

中级工

1.7

初级工及以下

1.3

说明:

1、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仅作为学院与各二级部门结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不作为各部门各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和依据。

2、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的基数根据国家核定的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学院当年的实际发展水平由学院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3、学院根据各部门实际聘用的岗位数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基础性绩效工资核拨系数(表1-表3)和确定的基数,按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90%核拨,作为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发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在年度绩效考核基础上核发剩余的10%。

第八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与核拨方式

一、业绩津贴

(一)业绩津贴核拨标准

1、学院业绩津贴总额为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0%与系部创业服务津贴之和。

学院业绩津贴总额=系部业绩津贴+非教学部门业绩津贴

2、系部业绩津贴=系部教职工数×教职工业绩津贴标准+当年系部超课学时总量×超课时津贴标准+系部年度在籍学生数×育人工作业绩津贴标准+系部年度社会服务津贴

专任教师年度教学基本工作量=学院年度教学工作总量÷学院年度专任教师数×55%

教职工业绩津贴、超课时津贴和育人工作业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学院根据当年的绩效总额和相应情况测算确定。

学院对专任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实行动态管理。

专任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外的部分(以系部为基本结算单位,工作量计算时专任教师数含系部中层干部)才核拨超课时津贴,学院所确定的专任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只作为核拨系部超课时津贴的依据,不作为系部二级分配计发的依据。

学院鼓励各系部在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拓展高职教育社会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各系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所取得的社会服务收益可按规定用于本系部发展建设和社会服务津贴,社会服务津贴归入系部业绩津贴统一管理和分配。

3、非教学部门的业绩津贴按系部业绩津贴人均额的90%计算核拨。

某部门的业绩津贴=部门人数×系部业绩津贴人均额×90%

4、正、副院级领导分别按系部业绩津贴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4与3计发业绩津贴;正、副院级调研员分别按系部业绩津贴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3与2计发业绩津贴,对正、副院级调研员无实质性工作任务职责或不在岗、履行职责不好者,在同级干部业绩津贴50%以内据实计发业绩津贴。

中层正、副职实职干部分别按系部业绩津贴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2与1.5计发业绩津贴。

退居二线未到专业技术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层正、副职干部,有实质性工作任务职责且在岗并履职情况良好者分别按系部业绩津贴人均额为基数乘以系数1.5和1.2计发业绩津贴,无实质性工作职责任务或不在岗、履行职责不好者,在同级干部业绩津贴50%以内据实计发业绩津贴。

以上干部业绩津贴中超相应人均额的部分经学院考核后,在学院奖励性津贴中调剂列支。

二级科正副科长的业绩津贴由所在部门决定,并在部门业绩津贴中列支。

(二)业绩津贴核拨办法

业绩津贴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学院每年1月对各部门上年度专项和年度工作总体目标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应规定结算各部门的被考核年度最终业绩津贴;下一年度业绩津贴按各部门上一年度业绩津贴实发数的70%分学期预拨。

年度内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一并进行调整。

学院专项和年度工作总体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三)业绩津贴发放办法

学院按上述办法拨付业绩津贴到系部、部门,系部、部门按经学院审批同意的部门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

二、特殊津贴

学院特殊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10%左右掌握。

(一)荣誉称号津贴

对于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突出贡献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省部级聘任专家,各级各类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劳动模范、市厅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的人员,由学院根据其所获奖金额额当年给予一次性相应配套奖励。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称号获得者根据相关部门奖励金额分别按1:

2、1:

1.5和1:

1比例配套奖励;仅授予荣誉称号无奖金的,学院比照同级同类有奖励金额项目实施同比一次性配套奖励。

(二)高级专家津贴

学院对正高级职称专家给予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具体管理考核办法另文规定。

若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本院者须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聘期未满而退休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发放。

学院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在签订服务期协议基础上,给予特殊津贴奖励,相关问题按协议处置。

(三)管理职务津贴

学院对科长及以上干部实行管理职务津贴,标准为:

职务津贴发放标准(表4)

项目

金额(元/月)

院级

1200

院级调研员

1000

副院级

900

副院级调研员

800

中层正职

700

退居二线中层正职

600

中层副职

500

退居二线中层副职

400

二级科科长

300

二级科副科长

150

管理职务津贴每月按70%发放,组织人事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学院和上级要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据实发放余下的30%。

(四)辅导员津贴

按照辅导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学院对受聘在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教师实行辅导员津贴,辅导员津贴按每2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的原则每人每月350元标准,每年以学期分两次拨付,70%核拨到相应系部专项使用,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管理,余下的30%由学工部、团委会按相应管理规定组织年度考核,依考核结果决定发放金额,报相关部门核发。

(五)导师津贴

按照导师制管理的相应规定,学院对担任学生导师的教职工实行导师工作津贴,每年以学期分两次拨付,70%核拨到相应系部专项使用,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管理,余下的30%依据相应管理规定,通过考核发放。

三、奖励津贴

1、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奖励办法,对教育教学及其科研为主体的各项成果、业绩贡献取得的表彰奖励实施奖励津贴,由学院拨发至相关部门或个人。

相应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2、学院对专项工作实施津贴调剂。

各部门专项工作需按程序申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学院批准,再按相应管理办法考核发放津贴。

部门接受学院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给予一次性津贴调剂,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考核发放。

相应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3、学院奖励津贴的比重原则上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20%左右掌握。

考核结算后,业绩津贴和特殊津贴实际使用节余部分均归入奖励津贴,由学院在年底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章绩效工资的考核

第九条学院按以下原则对绩效工资实施考核。

一是分类分层考核相结合。

学院将绩效考核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部门绩效考核和中层干部个人绩效考核四类,学院对部门的绩效考核和部门内部绩效考核两个层次,以此建立条块性分类分层绩效考核办法和相应指标体系。

学院考核部门和中层及以上干部,部门考核二级科室干部和教职员工;学院重点考核奖励性绩效;学院与部门共同考核基础性绩效,但以部门考核为主。

二是定性定量结合,“责、权、利”统一。

学院重点考核部门和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履行、德能勤绩廉表现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部门考核教职员工履职到岗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学院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确定的目标任务实施分层分类管理,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职能部门按层级管理、目标管理的原则办法分条块建立健全相应工作的管理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代表学院对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全面的目标任务管理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审定归总后作为绩效工资拨付发放的依据。

三是绩效分配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绩效是建立在考核基础之上,考核是建立在工作的基础之上的。

因此,学院和部门都要强化岗位与职能职责、强化目标任务考核和过程管理,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平时和中期、终结性检查、督促、记录、考核、通报等过程管理,准确掌握并提供绩效分配的原始依据,为搞好绩效分配奠定良好和坚实可靠的基础。

四是主管考核与职能部门、服务对象参与相结合。

按照党委分工,所有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职能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服务对象参与,党委集中审定的原则,切实增强和维护考核评价与绩效分配的的客观公正和现实有效性。

第十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

绩效考核的内容按岗位职责(部门为职能职责)、目标任务、基本举措、工作流程、实际成效等设计指标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个人与组织相结合,尽可能量化、细化考核指标、抓大放小、抓住关键要害和实质,找准考核的基本点和着力点,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学院层面的管理考核办法及相应指标体系按程序制定后另文印行。

第五章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等情况,依据本方案,科学合理地制定适合本部门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和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必须体现建立体制、形成机制、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向教育教学和科研、管理一线倾斜。

各部门的分配细则与考核办法应在本部门教职工中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经全体教职工或二级教代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部门内进行公示,报学院审定备案后执行,在执行中接受教职员工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分配实施细则,结合教职工当月考勤、绩效考核等情况,按规定编制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支发放表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表(表样及相关要求由学院统一规定),经部门绩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组长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后,送学院组织人事部审核,经学院人事劳资主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国资处执行。

第十三条学院拨付给各部门用于绩效分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分配,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监审处、组织人事部需密切配合,加强对绩效工资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川人社发〔2011〕29号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按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原则与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发放相应的生活补助。

现行政策规定之外的一切津补贴和奖金一律取消(含离岗待退人员)。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学院成立绩效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组织人事部、财务国资处、教务处、成教处、党办、院办、纪监审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

其职责是:

1、审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2、审定学院和部门岗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3、审定各部门绩效分配实施细则;

4、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5、审议和处理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绩效工资实施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原则上应成立绩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部门党政领导、中层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1、制订部门的岗位绩效考管理考核办法;

2、制订部门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及细则;

3、年终向本部门职工报告系部绩效工资分配情况。

第八章相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不得在本实施方案规定项目以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不允许自立项目收取费用和设立小金库。

各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部门的各种经费。

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将按照中纪委〔2012〕4号文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明确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绩效的分配与考核直接挂钩。

凡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者方可发放相应等级的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按受聘岗位要求扣发或不发放绩效工资。

扣发部分在次年绩效工资中处理,具体规定为: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当年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本合格者扣发当年2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年度考核不下评语、不定等次的,扣发当年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学院对聘期届满,以教书育人,学院发展建设为主体的科研积分超过学院规定所聘岗位科研任务的人员予以适当奖励,相关管理规定另文制定,经费由学院统一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十九条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受聘岗位变更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或新任职务计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新进毕业生、新调入人员、脱产学习回校等人员,从受聘(或学习期满)的当月开始计发绩效工资。

当月工作时间不满十五天的,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时间满十五天的,按全月计算;调出或死亡人员从学院停发工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本方案实施后,按国家政策退休,从享受退休待遇之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不再领取绩效工资。

经组织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其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延退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核发。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旷工、病假、事假按学院考勤管理制度执行(考勤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聘期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不能工作的,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婚假、产假、丧假等,在政策规定的假期内,计发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超过国家或学院规定的假期又无请假手续或特殊理由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渎职、失职、责任事故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并以年度考核等次按第十八条规定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二十四条非教学部门“双肩挑”人员和具有教师资格的行政人员、辅导员在教学部门兼课,每年不得超过70课时(不含成教和培训课时),教学部门“双肩挑”人员上课每年不得超过140课时(不含成教和培训课时),其课时费由所任课系部支付。

超出部分计工作量,但不计发课时费。

师生比严重超标的系部,由学院据实研究决定兼职教师年最高课时量。

校外聘用教师课时费用在系部业绩津贴中列支。

系部的专任教师,确因本系安排的基本教学课时工作量不足,经本人申请,系部统一报送教务处核实,组织人事部批准后,抽调或参与学院党政部门行政工作、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可折算为其基本课时工作量。

具体操作办法在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中另文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教学部门工作的管理、工勤人员及辅导员的业绩津贴均由学院划拨到系部进行二次分配。

双肩挑人员相应绩效不得重复计拨。

公共课的业绩津贴由学院职能部门计算核拨到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实施二级分配。

第二十六条非实职管理干部未能履行相应分管、协管工作职责,未能满足上岗要求者,相应绩效工资按前款相应规定据实核发;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干部按正职计发绩效工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就高计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经学院批准同意参加短期培训或一线实践锻炼以及不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任务者,其绩效工资由学院全额核拨到相应部门,经考核后发放。

在职攻读学位,且需人事档案转移的,暂停脱产期间的绩效工资,待学成返校后,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离岗待退人员绩效工资按其岗位工资参照同职务职称(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发。

具体操作办法为:

工龄35年及以上的按90%核发,工龄35年以下,按85%核发。

未聘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二十九条经组织委派参加基层锻炼以及上级部门借用人员等,考核合格者享受非教学部门同类人员同等绩效工资。

借调至外单位人员按借调单位借调时商定的原则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属下列人员之一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1、因各种原因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人员;

2、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者;

3、不适应现所选岗位工作,自己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上交学院待重新选岗位的人员;

4、被停职审查,在审查期间的人员;

5、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正在接受查处的人员;

6、经学院批准调出及类似不再安排具体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所定各类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将根据学院的发展建设需求在四川省教育厅核准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如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工资新政策,学院将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方案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牵头并会同教务处、成教处、科研处、财务国资处等部门组织实施。

以前学院有关津补贴的所有文件、相关规定全部废止,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解释权在组织人事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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