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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职责的认识和理解

篇一:

浅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

浅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

大方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安全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人本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狠抓现场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强化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双基”建设,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营造了比较浓厚的安全氛围,促进了矿井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发展。

现从思想、责任落实、作风、纪律、管理等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谈几点认识:

1.在思想方面。

必须让“安全第一、瓦斯为天”的理念深入到每一名干部职工,在安全工作中决不能放松警惕、麻痹大意,更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

必须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实现安全生产是领导班子最大成绩、是领导班子有能力的表现,是干部的政治生命、是企业最大效益、是职工最大福利的思想灌输到每一名职工心中。

在生产建设和安全工作发生矛盾冲突时,不折不扣地把安全放在中心位置不动摇,坚决做到安全生产。

同时,以“反麻痹、反违章、反事故”为主题,进一步提升境界,提高标准,重点解决在管理人员存在的中“三乎”、“三惯”、“说到做不到”“中梗阻”、“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2.在责任落实方面。

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首先自己要严格要求自己,要率先垂范、模范带头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认真学习新知识,勇于承担新责任、-1-

迎接新挑战。

其次要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三要进一步细化、强化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加强公司工作的领导,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工作范围,调动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良好局面。

第四要加强区队建设和班组建设,增强基层凝聚力和战斗力。

通过方方面面的努力,团结带领广大员工不断开拓进取,全面加快矿井建设步伐。

3.在作风方面。

重点解决境界不高、标准不高的问题。

从我个人、班子成员做起,强化敬业精神,解决作风松懈问题。

着重克服和纠正少数同志精神不振、思想标准不高,在职不尽责,乐业不敬业;学习不刻苦,工作不勤奋,只求过得去,满足现状,不求上进;摆不正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的工作关系;抓工作只图形式,不重效果,重治标不治本等问题。

进一步深化敬业意识,尽责意识,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真正形成重事业、讲奉献、争创一流成绩的良好风气。

4.在纪律方面。

我和班子成员一道,将进一步强化组织观念,解决纪律松弛问题。

着重克服和纠正少数单位、少数同志纪律观念淡薄,说话办事看人行事,不讲原则,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斤斤计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讲组织纪律;不讲工作纪律;违反劳动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不假不到等。

通过整顿,摆正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团结与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政策法规观念,做到自觉遵纪守法,政令畅通。

-2-

5.在管理方面

(1)健全完善管理体系。

对现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彻底梳理,重点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符合现场实际,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否强;对于没有建立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立即制定。

特别是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实现安全工作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格局至关重要,要集中人力、精力进行彻底整改完善。

同时还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重点要规范程序、完善手续,做到资质合格、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同有效、服从管理、符合要求。

(2)强化现场管理。

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如辅助运输各种防护设施等,消除物的不安全隐患。

加大对重点工种、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按标准化作业,消除人的不安全状态。

发挥好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把关作用,贯彻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好现场职工的六项权利,强化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范现场环境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现场文明形象,确保工程质量。

加大对薄弱地点、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做好瓦斯治理、顶板管理、辅助运输、放炮管理、机电管理、矿井防治水等各项工作,实现安全工作全面受控,整体推进。

(3)严细技术管理。

明确技术管理的责任和权限,落实专业技术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实行安全包保制度,加大技术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业务技术管理责任考核,对技术管-3-

理不到位,规程措施不完善,不符合现场实际,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

(4)强化员工教育培训。

一是强化以规章制度、规程措施、岗位知识技能、质量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对于不及格的采取强制措施,与个人、所在班组长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入、考评等密切挂钩,必须达到“熟悉、熟记、熟练”的要求。

二是培训关口移至现场,改变以往灌输式、被动式的教育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工作主动性和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作用,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因技术不到位带来的质量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比如,针对锚杆不贴岩面、不露丝,前探梁使用不规范等,可以组织员工在施工现场,进行操作演示和技术讲解,既生动、又形象,会起到很好的培训效果。

三是开展全员通防培训,提高员工对矿井瓦斯的辩证认识,树立“瓦斯事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思想”,增强安全防护技能。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需要学习力、执行力、领导力、控制力、凝聚力的支撑;矿井的长治久安需要事业心、责任心和对党对国家对企业对职工的一片赤诚之心来实现。

我决心变压力为动力,以对党、对企业、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学习,振奋精神,鼓舞士气,接受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切实措施,强化安全管理,迅速扭转安全被动局面,扎扎实实地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确保矿井尽快实现试生产。

-4-

篇二:

浅谈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与认识

浅谈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与认识201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第13号国家主席令公布,自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59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数占了一大半。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揭开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又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全法1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概括起来,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是把乡镇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写入法律。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原《安全生产法》对其职责一直未予明确,并未授予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力度不大,强制力不够,致使乡镇处于监管无手段,执法无资格,权责不对称境地。

这次首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媒体形容得恰如其分:

把离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

三是大幅提高处罚力度,重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1X万元;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

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对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很容易得出结论:

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1X万元,这是我国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使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不可承受之重”。

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知法才能守法,宣传贯彻普及《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民众头脑中牢固树立“违犯《刑法》是违法,违犯《安全生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真正把依法治理的法治思维变成依法办事的具体行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5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7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

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3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来自:

WwW.:

安全职责的认识和理解)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3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

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8、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篇三:

岗位职责理解

我对“职责”的理解任何岗位职责都是一个责任、权力与义务的综合体,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

任,有多大的权力和责任应该尽多大的义务,任何割裂开来的做法都会发生问题。

不明确自

己的岗位职责,不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就不知道自己的定位,就不知道应该干什么、怎么

干、干到什么程度。

例如企业的营销人员,难到只是个什么东西的吗?

他的准确定位应该是

企业产品的推销人、企业形象的代言人、现代企业的经济人、企业发展的当家人,还是社会

责任的当事人!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把“我是干什么活的”作为对岗位职责的理解,虽然

这种认识在社会上带有普遍性。

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充分认识自己岗位职责的内涵,以便把

握好自己的定位。

在深刻理解岗位职责内涵,把握好自己的定位的基础上。

对企业员工来说,明确了应该

干什么、应该怎么干、应该干到什么标准,就有可能主动去做好一些与岗位职责有关的事情,

员工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义务。

对企业来说,企业也有了绩效考核的依据,也明确了应该为

员工所做的工作所支付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以及提供给员工的劳动保护、培训教育条

件等。

这可以看做是一种交换,这种交换中包含着整理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往来。

企业依靠员工

的智力和体力实现发展目标,员工依靠企业得到的物质报酬和自身发展。

企业和员工在岗位

职责的责权利统一过程中实现双赢。

需要注意的是,人们还就是往往把岗位职责中的责权利割裂开来。

在一般情况下,有的

人特别是管理人员,往往重视了权与利而忽视了责,这样就容易有活让人家干,甚至自己的

活也让人家干,自己当球类健将,当裁判,当管人的人,既不尽职又不担责,那么这种管理

的方式就成了“踩别人的脚后跟”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是导致人心涣散、管理混乱;有的人

特别是一般工作人员和众多的员工,又往往重视了责与利而忽视了权,有一种“只要靠够八

小时不出事就行了”的心态,对于应该得到培训提高、应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权力漠不

关心,甚至认为与己无关,那么这种工作的结果很容易就是事不关己的高高挂起,应付对付

凑付着过日子。

当然,也有既不要钱、又不要命,不计较报酬,不在乎名利,不管自己权益

的人,只知道把工作干好,只是很少,凤毛麟角,但确实是楷模、是榜样、是一种境界。

科学发展,和谐建设,有必要重新认识自己的定位,深化岗位职责的内涵。

篇二:

岗位

职责含义

岗位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岗位,是组织为

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务、职称和等级内容组成。

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

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

1、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立工作岗位名称及其数量。

2、根据岗位工种确定岗位职务范

围。

3、根据工种性质确定岗位使用的设备、工具、工作质量和效率。

4、明确岗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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