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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x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安全目标2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2

第四章安全监督4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5

第六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5

第七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6

第八章外协队、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8

第九章事故处理9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12

第十一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的生产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交通事故;

2、不发生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事故;

3、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

4、重伤、机电、交通及火灾事故率均控制在公司年度监控指标以内;

5、尘、毒、噪音等污染源治理达标,不发生职业中毒事故。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公司每年年初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与所属各队、班组、外协队直至个人(包括职工、民技工、短期合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年年底进行责任制考核兑现。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管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的安全技术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规定、指令;

2、负责建立公司安全保证体系和监察体系,加强安全队伍建设,保证安全管理机构资源配置;

3、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投入;

5、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6、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负责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档案;

7、负责指导、督促项目部开展创“安全工程”和创“安全岗位”活动;

8、负责监督项目部劳务组织的安全管理;

9、负责督促落实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定、检测。

10、负责重伤、轻伤、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参与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公司各类生产性事故的统计、上报;

11、负责指导、督促项目部、后方经营性单位开展安全工作;

12、其他有关安全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一十条项目部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安全规定、指令;

2、负责建立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安全管理资源配置;

3、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负责组织员工(包括民技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包括“安全日”活动、“安全月”、“安全生产周”等活动;

6、负责制定创安全文明工程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施工创安全工程,职工创安全岗位”活动及岗位安全性评价工作;

7、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层层进行交底;

8、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配备,并负责其安全性能的检验;

9、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并建档;

10、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1、负责合格劳务组织的安全资质审查及安全管理;

12、负责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

13、负责组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检定、检测;

14、按规定及时向公司反馈安全信息;

15、负责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参与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项目部各类生产性事故的统计、报告;

16、其他有关安全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一十一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人员都必须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十二条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一十三条公司设技术质量部,归口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业务上对公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服务、监督管理。

第一十四条项目部应设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按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在任命前应征求公司技术质量部的意见。

第一十五条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在业务上受公司技术质量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聘免具有建议权。

第一十六条施工队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一般由班组长兼任。

第一十七条所有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督员或安全员证,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一十八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机制。

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隐瞒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不追究等行为,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举报。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十九条坚持教育为本,严禁以罚代教,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

第二十条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应遵守国家关于“经过安全专业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的规定,取得《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组织,培训记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安全员培训班,取得颁发的安全监督员证;班组兼职安全员必须参加公司或公司委托项目部举办的安全员培训班,取得公司安全员证。

第二十二条新进公司的员工(含实习生、短期合同工),必须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分配到项目部工作,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技术质量部协助实施。

新进项目部的员工必须经项目部和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并按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要针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岗位调换,新设备、新工艺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依法实施安全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规定等是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的,属强制性执行的范畴,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贯穿于现场施工的全过程。

新开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之初,要制定创安全文明工程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计划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抓好施工队安全建设。

各项目部要把施工队(包括外协队)安全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施工队安全建设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五同时”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工作与施工生产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隐患及违章行为,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项目部技术管理部门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要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层层进行安全交底。

安全部门要及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安全防护设施要实行验收制度,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排、配置,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并组织验收。

坑、洞、井、临空面、临水面、变压器等处必须设有防护栏,用电线路架设要符合安全规定,施工用材堆放整齐,坚持工完场清,文明施工。

第三十二条坚持危险作业和大型吊装、拆卸作业审批制度,并制定专项安全保证措施,爆破作业要派专人警戒,专职安全员要到场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场所要设专人安全值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

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领用、退库、贮存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安全管理,督促落实设备的维修、保养,并做好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检工作,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七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实行安全检查责任制和隐患整改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检查方式

1、日常安全检查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每天对施工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公司每年组织1-2次,项目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技术质量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季节性检查。

由技术质量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4、专项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由技术质量部门牵头,劳务组织安全检查由经营管理部牵头,设备安全检查由设备管理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七条检查内容

1、日常检查。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标志设置;作业人员“三违”现象及劳保着装情况;大型机械设备、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用电线路布置等;

2、综合性检查。

安全管理网络、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劳务组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3、季节性检查。

根据季节特点,重点检查雨季、夏季、冬季施工安全措施,防汛、防火、防爆、防暑、防雷、防冻、防滑等方面的预防措施;

4、专项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

炸药库、油库、仓库、生活区、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的防火情况;用电线路;爆破器材、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等;

2)劳务组织安全检查。

项目部所使用的劳务组织相关资料的收集、资质审查、评审、合同签订情况、安全管理网络、安全员配备、安全教育及使用情况等;

3)设备检查。

设备操作人员的定人定机定岗情况及持证情况;机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安全性能、维修及保养情况;报废设备超期使用情况;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定检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检查人员应认真按各自的检查职责检查现场(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牵头部门将检查结果汇总整理,对存在的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检查通报的形式下发,规定整改期限,并及时对整改结果组织进行验证。

第三十九条若因检查人员失职,检查不到位,刚检查过的单位(部位)发生生产性事故的,要追究检查者责任,按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实行隐患立案、整改、验证、销案制度,根据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通报)要求,由责任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特大隐患,要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将整改(监控)结果上报。

第四十一条整改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整改职责,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生产性事故发生,要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按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外协队、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要对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作业层的安全生产实施直接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因工程需要招用外协队时,必须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施工能力、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等,了解外协队的技术状况、设备能力及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按公司相关要求的内容组织进行评审,在合格劳务组织中选择。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与外协队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必须对双方的安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项目部在安全管理上要将外协队纳入作业队统一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发现外协队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规施工的,安全部门有权纠正直至停止其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可以向外协队收取一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其安全生产情况退还或扣除。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应督促外协队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并将外协队安全员名单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工程开工(部位施工)前,项目部要对外协队现场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有外协队施工的部位,要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带班。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外协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其自行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保证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令能及时传达到每个民技工。

第四十九条外协队要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五十条项目部要建立外协队人员名册,掌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对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现场施工的民技工,项目部有权责令其退场。

在外协队人员变化时及时更新人员名册,并将外协队人员名册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外协队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外协队在聘用民技工时,要及时报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并遵循“先教育后上岗”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项目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外协队安全管理办法,对外协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奖罚兑现。

外协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活动的情况应作为项目部对其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民技工、短期合同工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经验,严禁民技工、短期合同工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十四条民技工、短期合同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民技工、短期合同工发生生产性事故,项目部必须按生产性事故及时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章事故处理

第五十六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发生生产性伤亡事故(包括职工、民技工、短期合同工等)要在24小时内(重伤及以上事故要在1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将事故快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发生死亡事故还需同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事故快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位)、事故简要经过、伤者姓名、工种、年龄、伤害程度等。

第五十九条发生生产性伤亡事故(包括职工、民技工、短期合同工等)要填写《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不得漏项),随当月报表一同上报(未遂事故要上报事情经过)。

第六十条轻伤事故要在一个月内结案,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个月内需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一个月内上报完整的事故资料,包括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现场勘察记录、照片、旁证材料、询问笔录、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伤情诊断书、《伤亡事故基本情况卡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死亡事故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纠正、预防措施及落实情况的证据等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交通事故待交警部门裁决结案后,应将《交通事故裁决书》、《责任认定书》原件一同上报。

第六十一条发生机电、火灾事故,分别按公司设备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有关要求上报。

第六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事故发生后,单位安全负责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发生重大伤亡和死亡事故时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一同调查)。

2、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处理,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3)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参照工伤事故进行。

4、其他各类事故,根据事故类别、等级或人身伤害程度,分别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公司、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而确定事故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事故主要责任者的确定

1、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或拒不执行、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指令;

2)无视安全部门的报告,未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

4)未认真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领导者(包括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的人员上岗,由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2)施工中无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盲目凑合施工,由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

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或漏项,由审批人、编制人负主要责任;

4)安全设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施工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安排检修、检验,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或安全装置缺少,由主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7)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危险工作,由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8)因隐患未及时整改,由隐患整改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9)使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劳务组织,由劳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0)私招乱雇短期合同工,由单位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11)安全监督部门严重失职,由安全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12)以上情况,如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经向上级作了报告,而上级未作任何处置的,则由上级的决定者负主要责任。

3、在事故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由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定及安全交底的要求,违章作业;

3)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4)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5)擅自拆除、毁坏,变换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6)无视安全人员和同事的劝告,冒险蛮干。

第六十五条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应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章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预防事故的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六十六条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合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奖重罚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定期考核与奖惩兑现,对为安全生产作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年初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结合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工作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考核结果报公司审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技术质量部负责本制度的修改。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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