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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市场规制法原理,.,1,第一节概述一、市场、市场规制与市场规则体系
(一)市场及其调节机制
(二)市场规制的理论基础(三)市场规则体系市场规则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退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竞争规则,二、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
(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对于市场规制法概念的理解,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
主要是对其包含内容的看法不一致。
学术观点的不同,可以深化我们对此概念的理解。
(二)市场规制法调整对象一、生产经营规制关系二、市场竞争关系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体现。
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垄断的规制。
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市场或几家企业寡占市场的经济现象。
垄断有市场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市场监管关系,.,3,.,4,.,5,.,6,7,白洋淀“红心”鸭蛋其实产.自石家庄,.,8,.,9,.,10,.,11,.,12,.,13,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14,一、基本原则,1、尊重价值规律、供求关系和竞争规律,,依法适度管理的原则。
2、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3、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4、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违法行为法定原则。
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15,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一、体系结构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1、产品质量法2、价格法3、广告法4、商标法5、计量法和标准化法6、经济合同法7、产业经营规制法8、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二)市场竞争法(三)市场监管法,.,16,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都具有公私法相互融合的特点,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同质性。
市场规制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而宏观调控法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主要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2000年山西青年报、山西工商报相继刊登了关于太原燃气器具市场存在的垄断经营、指定销售等问题的报道。
山西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即派人去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气化公司)指定销售点调查。
经查,煤炭气化公司所属太原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太原市煤气热水器管理办法,据此太原市煤炭气化公司对申请办理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燃气热水器来源不同收取不同的安装费。
对从当事人指定经销点购买燃气热水器的用户收取550元台的安装费,对从其他渠道自购符合选型标准的燃气热水器的用户,除收取安装费外,每台燃气热水器增收100元200元入网费。
从1999年1月至2000年2月,该公司共强制收取了217户的安装自购燃气热水器入网费3.22万.,.,17,山西省工商局认为,煤炭气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及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项所指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22万元问题:
1、工商局行为的性质如何?
2、该案例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什么原则?
.,18,.19,1、工商局行为的性质是市场规制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规制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该材料中工商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各级政府在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中的首要任务是防止其自身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既不能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也不能搞经济实体直接参与竞争,更不能凭借行政权力,采取行政手段介入市场竞争搞强买强卖,权钱交易默许、支持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主管机关。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经济监督的职能,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督导,具体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督市场主体行为、对经济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同时作为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行政权。
作为监督管理机关又享有执法权,具有综合的执法监督职权,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20,2、该案例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工商局查处该公司利用垄断地位采取差别待遇加收费用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的行为体现了市场规制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该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卖行为使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一切竞争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
经济机会均等是经营主体都有进入市场并进行平等竞争的机会。
不允许某个竞争者独占机会,也不允许对任何竞争者进行歧视。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国家要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相同的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
.,21,.22,同时,这种强卖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只能购买该公司指定经销商的产品,侵犯了消费者所拥有的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规制法保护弱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间的强者、弱者是客观存在的。
强者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组织网络,在市场活动中居于显著优势地位;弱者或消费者不仅经济势力小,而且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因此他们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这就要求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出发,在立法、执法和救济等方面对市场主体间弱者一方,给予特别的保护。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23,第一节概述,.,24,.,25,.,26,.,27,央视曝光双汇食品生产中使用,.,28,央视曝光双汇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瘦肉精猪肉,央视曝光双汇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瘦肉精”再度来袭!
昨日,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抛出一枚食品安全重弹,曝光了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
新闻曝光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主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
据销售人员介绍,他们店里销售的猪肉基本上都是济源双汇公司屠宰加工的,严格按照“十八道检验”正规生产,产品质量可靠。
然而,按照双汇公司的规定,十八道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风波一起,双汇股价午后一路下行至跌停。
双汇方面表示,正在调查济源厂,一定会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瘦肉精”风波突起,农业部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严格整改,切实加强监管,并立即派出督查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将“瘦肉精”监管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持续增加投入,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禁止在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医学资料表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使人产生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而近几年来,各地“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还是时有发生。
.,29,一、产品含义
(1)国外的两种定义方法,.,30,广义的定义方法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美国、英国(含电)、挪威(含废料)等;狭义的定义方法加工、制作的产品德国、丹麦等,
(2)我国的定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A、经济特性。
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产品。
例如:
原矿、原煤、原油、天然气等。
.,31,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B、必须用于销售。
非为销售而加工的物品就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
C、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
2000年新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有了修正: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32,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理由是:
其一,建筑工程是众多产品经技术整合而形成的,相当复杂,与普通的产品不同;其二,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重在建筑过程这中,而非在事后。
故可适用专门的立法建筑法。
.,33,案例链接:
2000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
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
2001年3月,市技术监督局发出2号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不服。
同年7月,市技术监督局又发出6号处罚决定书,撤销2号处罚决定书中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的决定,没收全部蜂蜜的处罚仍予保留。
.,34,相对人接到6号处罚决定书后,即向当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技术监督局撤销6号处罚决定书,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要求市技术监督局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35,第二种意见则认为:
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农副产品,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当然也就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36,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
”所谓“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经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是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37,蜂蜜在全国工农业产品分类与代码划分中,属于初级农产品,所以它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认为蜂蜜不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本案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支持了土产品供应站的请求,判决市技术监督局败诉。
事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38,二、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量术语对产品质量的界定“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适用性和安全性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两项指标产品质量是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39,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