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行政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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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行政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学号XXXXXX姓名xxxx
学院远程教育学院指导教师
专业行政管理论文成绩
完成时间:
2013年11月27日
论文审题表
选
题
研究课题
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题目
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选题说明
论
文
要
点
全面阐述当今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总体状况、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如何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来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
研
究
方
法
主要以一问一答的方法全面阐述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相关内容。
研
究
基
础
针对现有的监督体系,以监督体系的缺陷、效能为基础进行阐述。
定
题
题目
浅谈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指导教师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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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月日
论文评定表
(学生不必填写)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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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小组意见
论文答辩小组审定成绩
组长签字
论文指导委员会意见
论文指导委员会审定成绩
主任签字
封面………………………………………………………………………………1
论文审题表…………………………………………………………………………2
论文评定表…………………………………………………………………………3
目录…………………………………………………………………………………4
论文摘要……………………………………………………………………………6
一、当今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的总体状况……………………………………7
1.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7
2.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影响……………………………………………………7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9
1、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9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监督作用乏力…………………………………………9
3、我国行政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10
三、如何发挥整体监督效能……………………………………………………13
1、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13
2、提高行政监察的地位和权能…………………………………………………14
3、加强廉洁自律,提高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14
4、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制度……………………………………………14
四、对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思考…………………………………………15
1、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的原则………………………………15
2、重新配置法律监督权………………………………………………………15
3、整体协调法律监督机制………………………………………………………16
4、扩大监督范围………………………………………………………………17
5、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督………………………………………………17
6、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17
7、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17
8、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18
参考文献………………………………………………………………………………19
致谢……………………………………………………………………………………20
摘要
当前,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都在不断地出台新的举措,完善自身的行政监督机制,以加强国家政治系统内的制约关系,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常进行。
它构成了行政改革大潮的中心内容之一,亦是世界政治与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各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又不尽相同,中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有其自身的特色,也存在着各种问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的行政监督观念不断加强,认识不断提高,并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采取了一系列政治法律措施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以求以最大的力度强化权力制约关系,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但这绝不意味着行政监督的任务已经完成,行政监督工作已告终结。
相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监督工作只能不断强化与完善而不能丝毫削弱。
适应新的要求,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仍是行政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
行政监督、缺陷、完善、思考
一、当今社会的总体状况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到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1、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但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行政监督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
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
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
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2、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影响
建国后,我国政府体制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而建立发展:
1.意识形态——即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府体制的理论构想和基本原则;2.苏联政府体制模式;3.我党长期革命斗争中的实践经验;4.中国传统政府体制和政治文化;5.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战略选择。
这使得我国政府体制具有全能主义的特征。
这一体制的外在特征表现为:
(1)政府时刻“在线”,社会功能萎缩。
百姓完全依赖政府部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中介组织都被刷上了行政机关的色彩而不能正常发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的延伸而不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社会自我约束力弱,对不良社会行为的约束主要靠政府,而社会对政府的约束很乏力。
(2)政府职能过度膨胀,即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
(3)政府职能内容不合理。
经济职能过强,社会职能过弱;在经济职能中,微观管理功能过强,宏观管理功能过弱;社会管制功能过强,社会服务功能过弱。
(4)机构臃肿,部门林立,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庞大,素质低下。
(6)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前,传统的行政体制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行政管理史上应有一席之地。
同时,这一体制在形成时就孕育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
首先是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去追求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目标。
行政手段以权力为基础,层级节制、明确的权威和相应的服从则是其根本特征。
手段单一性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人治”取代法治,忽略和排斥经济手段、经济杠杆作用,结果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缺乏内在适应性,行政体制必然缺乏活力。
其次是政府的角色冲突和角色错位。
长时间里政府部门追求着本应由企业追求的东西,从而导致角色冲突:
一方面,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各政府部门要追求经济收益和利润;另一方面,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它们要促进公益并保护公众作为公民和消费者的权益。
当所有者的角色压倒了公共权力拥有者的角色,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以牺牲社会效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为代价时,就是政府角色的错位。
第三是大一统要求。
全能的政府追求社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目标。
而这个统一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靠政府内部各部门的高度统一、协调来实现。
实际上深层次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又使得协调统一非常困难。
第四是政府责任的无限与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职能和权力范围的扩张导致政府责任的膨胀。
不论是政府自觉主动地承担了过多的职能和责任,还是社会对政府的依赖和无限期望。
最终是两者互为因果,相互强化。
然而,与政府责任无限性相对立的却是政府能力的有限性。
由于受客观条件和资源的限制,政府难以在所有职能领域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只能有所妥协,有所取舍。
最后的结果是,传统行政体制的内在矛盾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我们从怀着良好的愿望出发却很难达到目的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被提上议事日程。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并为之服务的行政体制的转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然而,长期处于无限责任环境中,集中掌握公共权力资源的政府,是说一不二的政府,体制转轨中新制度要求政府置身于全面的监督之下,要求政务公开、透明,政府做事要让老百姓评判,要遵规守制,要有服务意识,要接受全面监督。
出现的“病症”是不习惯、不情愿、很反感,甚至是不允许。
一是一些人和部门尤其是领导者成为新体制约束的对抗者。
二是还在建设中或原本脆弱的监督制度、监督体系难以招架、不敢阻挡。
三是监督缺少权力和权威。
利益和管理,权力和责任,服务与监督总是处在激烈对抗之中。
二、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
最主要的缺陷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监督体系方面,虽然存在两大监督体系,但力量缺乏整合,没形成合力;第二,监督主体不全,权威性不够;第三,监督程序不完备。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应成为一个封闭回路,不能有中断;第四,监督依据缺乏操作性。
监督形式流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
另外,监督法规缺乏彼此的协调与配套。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监督作用乏力
政府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扮演着制度设计者、资源调动者、变革推动者、利益协调者等多重角色,因而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
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同时又是改革的客体;改革的目标是克服社会萎缩,但社会的强化却依赖政府的自我克制;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看不见的手”,而看不见的手却要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创造。
缺少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的体制转轨,结果是旧问题未消除新问题又凸显,普遍的权力失范现象令人担忧,尤其是腐败现象呈现高发势态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可见我们不但需要改制转轨,需要建章立制,更需要有力、有效的法制监督。
遗憾的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着机制方面的缺陷,需要下狠心、花大力气去调整、完善。
3、我国行政法律监督机制的缺陷
“法律监督机制”,是指以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所形成的法律监督有机整体和运行体制。
我国目前的法律监督机制从总体上看,其缺陷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法律监督制度的权力整体配置---不合理
总体看权力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