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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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

姓名:

王鹏辉班级:

零五法本三班

内容摘要:

目前学术界对行政给付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内容均有不同的认识。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析,行政给付应当是指在特定情形下,行政主体依法赋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理论界和实践中,没有给予行政给付制度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对建立行政给付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进一步阐述。

针对目前行政给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法行政给付制度完善

Abstract:

Atpresent,academicshavedifferentopinionsaboutthesubjectsofrights,thesubjectsofobligations,andthecontentsinAdministrativeSupply.Analyzingintermsofourcountry'sactualsituationandthenecessityforsocialdevelopment,AdministrativeSupplymeans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ionthatinaspecificcondition,accordingtothelaw,administrativesubjectsgivethesuitorcertainmaterialrightsandinterestsortherightsandinterestsconcerningmaterials.Becauseintheoreticalfieldandpractice,theAdministrativeSupplySystemisnotgivenspecialattentionto,Iwillfurtherstatemypointsofviewaboutthenecessityofsettingupthesystem,andIalsomakeaanalysisoftheproblemsexistinginpresentAdministrativeSupplySystem,onthebasisofwhich,someadviceisalsoputforwardinordertoimprovetheAdministrativeSupplySystemofourcountry.

Keywords:

Administrativelaw;Administrativesupply;Theimprovementofsystem

如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谐社会不仅是社会财富在与日俱增的社会,同时必定是贫困在逐步消逝,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个有保障的生存环境的社会。

在救助贫困公民方面,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通过行政给付的形式,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促进社会公平。

由此可知,行政给付无论是对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理论界,对行政给付制度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在实践中,行政给付制度的运作也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这一现实,笔者对行政给付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并对于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给付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行政给付的一般理论

(一)行政给付的涵义

广义的行政给付又称给付行政,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直

而设定的救济方式。

2、行政给付制度建立的现实基础。

传统弱势群体仍然是行政给付的主要对象,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老弱病残,其作为一种社会的弱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客观存在,属于常态下的救助范畴;二是非常态下的救助对象。

如我国近年来“非典”,禽流感,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受害者等。

非常态下的紧急救助对象,在现实社会中也是不可避免,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新兴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进城民工等。

此外,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是支不可忽视的群体。

农村的贫困人口在中国贫困人口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最高。

3、行政给付制度建立的价值。

首先,行政给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市场是有竞争的市场,竞争会产生优胜劣汰,两级分化等一些负面影响,这时就需要国家运用“有形的手”来加以控制和调节,通过行政给付的手段,对弱者进行物质上的支持,即通过再分配的调节机制,既保障了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又可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其次,行政给付制度有利于基本人权的实现。

近代宪政的根本要义之一就是:

把人作为权利的主体看待,即人本位,权利本位。

行政给付的产生及建构的根本宗旨在于为实现人权提供一个保障机制,具体内容上实现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工作权,教育权等基本社会权利,体现为生存权及其它社会经济权利的平等实现。

实质上表现为政府通过公权力维护和保障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工作权,教育权,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给付制度已初具规模。

在机构设置方面,既有常设专职机构(主要指民政部门),又有临时应急机构。

此外,还建有大量光荣院,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等机构。

在实现方式方面,有发放现金、给付实物等形式。

其中发放现金是主要的行政给付形式,根据给付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给付和特定给付。

一般给付通常以被帮助者未达到法定最低生活保障为给付条件,主要是针对贫困家庭。

特殊给付是针对特殊的社会成员实施的。

包括老年人、儿童、孤儿、残疾人、灾民以及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

给付实物是一种补充的行政给付形式,但在特定类型的情形下,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种给付形式不直接给被帮助者发放现金,而是发放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包括住房、食物、衣物以及其他物资。

还包括减免费用的方式,通过对公民减免某种特定的费用,使其本应交纳该费用才能实现的权利得以实现。

如在医疗、教育、就业、法律援助等方面,就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相对人实施行政给付。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加之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给付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一)行政给付法律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

建国50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已形成初具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在行政给付立法方面尚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目前,规范行政给付的任务主要由行政法规、规章甚至命令、规定来完成,由于立法层级不高,相互间协调不够,对行政给付制度的发展极为不利。

容易引起的不利后果有:

一是立法的随意性大。

低层次的立法由于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往往随意性很大,变动频繁,缺乏作为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是规范性不强。

低层次的法律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要求不很严格,其条文往往失之粗糙,用语不规范,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

三是易于发生法律冲突。

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给付立法,地方立法之间以及地方立法与中央政策之间冲突性矛盾时常发生,不利于行政给付制度的发展。

(二)行政给付的范围小

传统弱势群体是行政救助很重要的救助对象范畴,主要包括以下二类:

一是老弱病残,其作为一种社会的弱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客观存在,属于常态下的救助范畴;二是非常态下的救助对象,如我国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受害者。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新兴的弱势群体。

包括下岗职工、“体外制”人员(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民工和较早退休的“体内制”人员。

这些人与传统弱势群体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社会现实面前无论是经济能力还是社会竞争力上,甚至于在生存问题上都处于弱者地位。

这是社会在新时期竞争和发展的产物。

由于我国尚未将这些对象纳入行政给付的范畴,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对行政给付法律关系认识肤浅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公民的物质帮助权。

要求金钱或物质给付是公民的权利,进行金钱或物质给付则是行政主体的义务,然而,许多干部和群众,并没有从法治的高度认识和对待这种行政给付法律关系。

表现之一是贫困居民的感恩思想,他们充满着对党和政府的感激之情,表现了中华民族质朴的美德;但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淡漠,缺乏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意识。

表现之二是部分干部的“恩赐”观念,有的干部产生了这样的思想,认为既然是“恩赐”,就不能单凭被恩赐者的需要,还要看恩赐者的兴趣和能力。

作为于部,缺乏对行政给付法律关系的认识,严重阻碍了行政给付制度的发展。

(四)行政给付经费不足

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经济尚不发达,国家还不富裕。

因而,我国行政给付制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资金不足。

以1994年为例,政府支出的救助费用一共22.2亿元,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0.5%;城镇孤老残幼人均定期定量救助金为1222元,仅为当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38%。

另外,救助水平也仅仅停留在养活的状态,对其他生活需求很难满足,更谈不上发展。

(五)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没有落实

我国传统的行政给付实行城乡分立的体制,这种传统行政给付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别,即城镇社会成员享受着全方位的行政救助,而农村社会成员则只有“五保户”和合作医疗,以及有限的救灾救济,“低保”也只在少数地方施行,城乡社会成员在行政救助待遇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别。

农村居民获得的救助包括扶贫和灾害救助两项。

“大扶贫”针对的是区域贫困问题,而区域贫困的解决是需要通过政府多个部门的协作才能完成的。

“小扶贫”的范围较窄,往往被大扶贫所吸收。

灾害救助是一种临时应急式的救助,而且只针对“灾民”,缺乏普遍性。

对农村居民的救助缺乏一种定期、规范、普遍性的救助制度,农村居民中的贫困现象处于无人问津的状况。

(六)救助管理制度存在不足

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有较大进步,但尚存在着一些不足。

如农村中流浪乞讨人员无救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均拥有耕地不断减少,再加上天灾人祸,文化水平低,导致从业的不断弱化,使得少数人无法找到得以糊口的工作而沦为流浪乞讨人员。

这一部分人如果不在城市中流浪乞讨,而在农村流浪乞讨就无法得到有效救助。

尽管新《救助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予以鼓励,但规定的很不具体,存在着违规违法的隐患。

况且其资金来源仅限于政府拨款,资金有限,救助经费可能会严重不足,尤其在贫困县市,更是无法及时救助所有需要救助的人群。

(七)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缺陷

法律援助的本质是国家为被援助对象提供经济帮助,达到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项国家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巨大进步。

2003年7月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做出灵活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供需矛盾突出。

据统计,每年实际提供量不到需求总量的四分之一,加之经费短缺,使这一利国利民的事业在实践中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三、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行政给付立法

行政给付是授益行政行为,应当通过立法对其设定权予以层级限制,对其实施主体予以法律授权,对其实施程序给予明确规定。

对于公民来说,得到物质帮助是其基本权利;就行政主体而言,为公民提供给付则是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如何用法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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