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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行政补偿制度也受到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这些年来,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理论体系也己初步成形。

但令人遗憾的是,行政补偿制度作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其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却未在我国得到足够的重视。

因此,时至今日,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仍不完善,难以满足现代法治建设的发展需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现状的考察,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行政补偿存在的缺陷,提出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提高行政补偿执法能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建议来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关键词行政补偿制度;现状;缺陷;对策

ABSTRACTWiththeconceptofprotectionofhumanrightsinChinaincreasingseriously,theexecutivecompensationsystemhasbecomeevenmoreattentionintheacademicfiledandthepublic.Thisyears,ourcountryforadministrativelawtheoriesresearchandsystemconstructionhasmadegratifyingachievements,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inadministrativelawtheorysystemalsohasinitiallyformed.But,unfortunately,asoneoftheveryimportantmodernadministrativelawof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systemandthecontentofthetheoryandsystemconstructioninourcountrybuttogetenoughattention.Lackofamoreperfect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legalsystem,itisdifficulttomeetthedevelopmentneedsofthemodernlegalconstruction.Thispaperaimstoour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systempresentsituationinspection,learnfromforeignadvancedexperience,accordingtoourcountryadministrationcompensatesthestatusandrelatedproblems,putsforwardthereasonableandeffectivecomprehensivesuggestionstoimprovethe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systemlikeexecutivecompensationproposedbythedevelopmentofuniformcodes;improvetheadministrativecapacityoflawenforcementcompensation;tostrengthentheexecutivepowersupervisionandrestrictionofsuchproposalsandsoon.

KEYWORDS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System;Status;Defect;Strategy

目录

一、前言3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3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3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特征5

1.以公共利益的需求为基础5

2.以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5

3.以给无义务的相对人造成了特别损失为关键环节5

4.以补偿协议前置为一般原则6

5.以因果关系为内在动因6

6.以多样化补偿手段为基本方式6

(三)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6

1.公共负担平等说6

2.结果责任说7

3.特别牺牲说7

4.既得权说7

5.人权保障论7

三、我国行政补偿的基本情况及其存在缺陷8

(一)我国行政补偿的建立和发展8

(二)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9

1.补偿原则模糊9

2.缺失行政补偿法典10

3.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10

4.补偿范围过窄及补偿标准不合理11

5.执法程序缺失11

6.欠缺有效监督程序11

7.救济程序不力12

四、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构想12

(一)制定行政补偿法典的构想13

1.明确行政补偿原则13

2.确定公共利益范畴13

3.确立行政补偿范围14

4.明确行政补偿的标准14

(二)强化行政补偿程序的构想14

1.规范执法程序14

2.加强监督和制约程序15

3.完善司法救济程序16

五、结论17

注释18

参考文献19

致谢20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

一、前言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法律和理论的双重缺失,导致了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先天不足,也无法为制度的后天成长提供充足的养分。

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尽管已有相关文献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研究,但主要是侧重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宏观上的探讨,对于一些细节的研究过于浅显,真正能细致、全面地研究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完善的文献并不多见,即使有,也多是单纯理论的阐述,缺乏现实性。

本文以比较、分析、借鉴、批判的方法从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入手,对行政补偿的概念、法律特征等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依此提出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对策。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纵观各国的法制历史,行政补偿制度远比国家赔偿制度更早产生并发展起来。

作为最重视国家责任的法国,最早开创行政补偿制度之先河,早在1789年,法国就在其《人权宣言》中宣布: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同样,在德国,也有“对于因公共福祉而牺牲权利及利益之人,国家应予补偿”的规定。

[]

要构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首先要明确行政补偿这一概念。

当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补偿的概念说法不一,具有代表性的概念有以下几类: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这种概念从基本而言是正确的,但仍因没有把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公民主动协助行为包括在内,因此不够完整。

从一般意义而言,在特定情况下,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

”[]这一概念较为完整,但在认识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其将引起补偿发生的行为限定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过于局限。

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只有行政行为才会引起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失,笔者认为,只要是因为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为而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的损失,相对方都拥有提起行政补偿申请的权利。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相对人为社会公益而蒙受一定损失时,行政机关向受损害的相对人依法承担给付一定金钱的义务。

”[]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明显把行政补偿的方式缩小了。

行政补偿的方式不能只局限于金钱的给付,除了经济补偿以外还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补偿。

除此之外,台湾学者李建良认为:

“行政补偿为行政法上之损害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益目的,合法实施公权力,致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失,而由国家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又可称之为行政法上之损失补偿。

”[]而在日本,“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行为,使本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国家基于当事人事前协商一致,以公平合理为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经济上、生活上、或者工作安置上等诸方面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的过程或者制度。

”[]

对于行政补偿的概念,尽管学者的理解与表述各有差异,但就总体而言,并无太大的本质区别,即有关行政补偿的概念应该包括如下特点:

行政补偿的前提为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行使公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而履行补偿义务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均不负有以自己的行为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的义务,且不发生行政追偿问题;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为或者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只要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都必然地伴随着行政补偿的义务;行政补偿必须以相对人所受的特别损失为要件,只有在合法的行为使相对人遭受了特别的损失时,国家才负担财产上的补偿义务。

在肯定上述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行政补偿可定义为: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特别损失;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和增进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时,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受损失从经济上或相关利益上对其所受损失予以适当弥补的一种制度。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特征

基于对行政补偿的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行政补偿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以公共利益的需求为基础。

公共利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行政补偿产生的基础,只有当“人民财产因公益上之必要,始得依法律征收或征用之,如公务员无法律上之根据,并非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征收或征用人民之财产时,则为违法之行为,应负行政上之损害赔偿责任,根本不发生损失补偿之问题也”。

[]

2.以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行政补偿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并不导致行政补偿。

由于行政补偿只能由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引起,因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与补偿责任没有必然的联系,若是违法或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行政行为,不产生损失补偿问题,只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后果。

3.以给无义务的相对人造成了特别损失为关键环节。

行政补偿以无义务的特定人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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