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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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小学章程

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小学章程

(2014年11月3日经第三届第2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14年12月30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年月日经报教育局核准,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速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学校的进程,建立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行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中心小学;住所地址为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村村北。

第三条本校由玉田县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本校是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面向玉田县石臼窝镇芦甲岫村、王建庄村、孙钦庄村三个村招生,招生对象为6---12周岁的儿童,学校共有6个教学班。

第五条办学理念是:

用乒乓文化兴校,用国球精神育人。

  

我校起初是乒乓特色校,几年来,我们从“乒乓特色”衍生“拼搏文化”,把乒乓球从最初的体育项目不断挖掘、深化进而拓展到学校工作的全方位。

现在我校站在文化的视角来定位乒乓、经营乒乓,在继承中创新,在发展中丰盈。

  

我校提出以“文化乒乓,挥动精彩”作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灵魂,秉承“以乒乓特色兴校,用国球精神育人”的办学目标,提炼“用乒乓文化涵养教师气质,用乒乓精神润泽学生心灵”这一核心理念,努力构建以乒乓运动为塔基,以乒乓文化为塔干,以乒乓精神为塔尖的金字塔形校园文化。

  

第六条学校的发展目标是:

坚持“育人为本”,把师生培养成为“品行第一,健康第一,习惯第一”的芦小人。

第七条学校一训三风

校训是:

健体、育德、启智、兴校   

校风是:

团结、拼搏、务实、创新  

教风是:

敬业、爱生、严谨、好学;  

学风是:

善思、苦练、合作、拼搏  

第八条校徽、校歌

校徽是“芦甲岫”拼音首位大写字母“LJX”的变形图形,突出我校“乒乓文化”特色。

“LJ”变形构成乒乓球拍和乒乓球的形状,表示我校“以乒乓特色兴校,用国球精神育人”的办学目标,以及“用乒乓文化涵养教师气质,用乒乓精神润泽学生心灵”这一核心理念,“X”变形构成一棵幼苗的新芽,蕴含着我校学生在乒乓精神的润泽下充满活力与朝气,与底色红色结合,表示祖国的下一代在党的阳光哺育下茁壮成长。

校歌是《快乐乒乓》,校歌欢快鲜明、富有朝气、旋律优美,蕴含着师生们团结拼搏,务实创新的精神,同时又勤奋善思,文明守纪,也寓意着孩子们充满朝气,天天向上,展现师生积极进取、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㈠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㈡认真执行教育政策法规,团结、依靠教职员工。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㈢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⒈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

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⒉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各门课程,不偏科。

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⒊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确保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生动活泼、有成效地开展。

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建好学生劳动教育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⒋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

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

搞好校园建设。

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群众福利。

 ⒌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㈣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大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和教研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凡被学校招收或转入学校学习的6---12周岁儿童少年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十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玉田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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