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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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为落实《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西政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有关项目配套资金条款

(一)适用范围

1.科技研发项目配套(《若干规定》第三条)

国家级项目:

主要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火炬”计划、重大新药创制(含卫生部批复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实施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需按照实际合同及拨款单位级别确定配套比例);工信部、财政部等共同实施的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北京市级项目:

主要指中关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公共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平台专项、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不含创业孵化试点项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计划、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设计提升计划、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服务业专项、文化科技融合专项等项目。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配套[《若干规定》第六条第

(一)款]

是指园区企业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立项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3.科技中介(平台)项目配套(《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是指园区企业及区级科技孵化机构获得的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相关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不含:

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4.国际合作支持(《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是指园区企业获得的科技部、工信部,市科委、市经信委、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关村管委会立项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国际化发展专项、“走出去”专项。

(二)配套额度

单个企业科技研发项目配套资金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自建研发机构项目配套资金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科技中介(平台)项目配套资金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国际合作专项配套资金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企业是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

2.申报的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改造类、配套类项目。

3.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级项目资金支持的,按项目获得的高限资金支持额度配套。

(四)申报材料

1.项目配套资金汇总表;

2.获得国家、北京市、中关村专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资金到位证明;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成立5年以上企业还需提供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二、研发投入支持条款(《若干规定》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研发支持资金汇总表;

(二)申报年度企业统计年报表中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表》、《研发项目情况表》、《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三)申报年度企业研发投入第三方(须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登记的北京市属中介服务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三、企业获奖奖励条款(《若干规定》第五条)

(一)奖励标准与范围

1.园区企业年度获得以下奖项之一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德国红点奖(红点、红点之星、红点至尊三个级别奖项);德国IF奖(金奖、IF奖);美国IDEA奖(银奖及以上奖项);美国电影声音剪辑协会专业技术金卷轴奖;美国奥斯卡金像奖中的最佳音效、音响效果、视觉效果、最佳剪辑、服装设计等技术性奖项。

2.园区企业年度获得以下奖项之一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银奖及以上奖项);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世界经济论坛“科技先锋”;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

3.园区企业年度获得以下奖项之一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国年度品牌”;德勤“高科技高成长中国50强”;中国香港金像奖中设置的最佳音效、音响效果、视觉效果、最佳剪辑、服装设计等技术性奖项。

(二)奖励要求

1.园区企业的产品、技术、成果等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其中一个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2.园区企业需将当年度获得的全部奖项填报完整,不得少报、漏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年度获得全部奖项的汇总表;

2.获奖证书、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研发机构支持条款(《若干规定》第六条)

(一)申报条件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必须是经过国家、北京市、中关村认定并正式对外公布的机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必须以优惠价格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才能申报补贴,且与所服务企业没有隶属、出资、股东重复等关联。

(二)补贴标准

1.自建研发机构称号奖励:

经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认定公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市级部门认定公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机构获得多项认定或多级认定的,按最高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不累计奖励。

2.研发机构服务企业补贴:

上述机构年度服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家且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补贴支持;年度服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家且实际服务合同金额累计超过12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支持。

(三)申报材料

1.汇总表及研发机构简介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获得国家、北京市、中关村认定的有关通知、公告复印件及牌匾照片;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是独立机构的需提供有关在西城区注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国地税缴税凭证复印件);不是独立机构的需提供上级所属机构有关在西城区注册纳税证明(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国地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4.属于企业性质的需提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性质的需提供优先在西城区和与西城区合作的京津冀区域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承诺书;

5.申请企业服务补贴支持的还须提供年度服务园区企业业务汇总情况及所服务企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有关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补贴条款(《若干规定》第七条)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植物新品种6种知识产权,需每年作为第一申请人实际原始取得的以上知识产权满3件方可享受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其中注册商标单类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实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内实际授权数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申报汇总表;

2.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技术标准补贴条款(《若干规定》第八条)

按照西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七、企业称号表彰条款(《若干规定》第九条)

(一)对获得《若干规定》第三、四、五条支持的园区企业,自动获得中关村西城园“年度优秀自主创新企业”称号。

(二)中关村西城园“年度高成长企业”称号,根据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度对外发布的《商务指南》自动评定。

(三)以上称号均不需企业单独申报,由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直接认定并授牌。

八、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支持条款(《若干规定》第十条)

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和加速基地和西城区创新孵化平台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出台。

九、社会组织补贴条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一)申报条件

1.适用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产业(技术)联盟、行业(专业)协会两类社会团体。

2.适用的社会组织实际办公与税务关系必须在中关村西城园内。

3.产业(技术)联盟至少有2家中关村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为发起单位(排名前10位)或2家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及以上职务;行业(专业)协会至少有5家中关村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为发起单位,或至少3家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副会长)及以上职务,同时要求该组织成员单位中有不少于10%比例的西城园政策区范围内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汇总表及社会组织简介;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关税务及统计证明材料;

3.发起单位名录、成员名录复印件;

4.年度工作总结;

5.年度经费支出凭证;

十、中介服务费用补贴条款(《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一)补贴内容

1.信用中介服务:

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深度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费用。

2.财务中介服务: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申请上市或挂牌发生的三年财务专项审计费用、企业并购财务审计费用。

3.认证中介服务: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CMMI认证费用。

4.知识产权维权与高端运用中介服务:

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专业服务费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专利预警等费用。

5.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企业研发投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费用。

(二)补贴标准

1.信用中介服务费用:

每项补贴额度为实际发生额的20%,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2.财务中介服务费用:

每项补贴额度为实际发生额的25%,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3.认证中介服务费用:

(1)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系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系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费用,每项补贴额度为实际发生额的25%,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2)CMMI评估和复核服务费用,三级企业年度补贴5000元,三级以上企业年度补贴1万元;

(3)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服务费用,每项补贴额度为实际发生额的25%,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4.知识产权维权与高端运用中介服务费用:

每项补贴额度为实际发生额的20%,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费用:

每项补贴额度为实际发生额的20%,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6.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元。

7.所有中介服务费用补贴期限截止到申报年度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1.中介服务费用分类申报汇总表;

2.中关村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3.年度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协会会员缴费证明(由协会出具);

4.中介服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发票、银行进账单、支票票根等)复印件;

5.根据购买中介服务类别,补充下列材料:

——信用中介服务:

提交相关报告的首页、评级页、金额页、核心内容页复印件。

——财务中介服务:

提交审计报告首页、贴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志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中介服务合同首页及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

按照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要求,由非在京会计机构进行财审的,附情况说明。

——认证中介服务:

提交有关认证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中介服务合同复印件。

——知识产权维权与高端运用中介服务:

提交有关知识产权业务或法律服务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核心内容页复印件。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服务:

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专项审计报告的首页、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的复印件。

十一、投融资风险补贴条款(《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一)适用范围

1.在西城区注册纳税并与西城园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

2.在西城区注册纳税的有关投资机构;

3.区孵化加速基地;

4.在西城区注册纳税的中关村合作融资租赁机构。

(二)申报条件

——合作金融机构

1.以优惠利率(按照最高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向园区企业提供贷款。

2.风险补贴支持的贷款须是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

3.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的计算:

(1)企业单笔贷款期限不满3个月的,贷款金额不计入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企业单笔贷款期限在3-9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额50%额度计入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企业单笔贷款期限在10-12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全额计入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

(2)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人才专项贷款条件的企业个人贷款,期限在6-10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额50%额度计入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个人贷款期限在10-24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全额计入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

(3)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的信用证、保函等中间业务,按照实际发生额1‰额度计入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对单个企业中间业务计入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中间业务计入额度不超过全年实际融资服务总额的20%。

(4)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当年实际签约合同额的1%计入年度实际融资服务总额。

——各类投资机构及区孵化加速基地

1.投资机构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

2.以货币形式向园区企业投资,且被投资企业已在申请年度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3.从被投创业企业设立之日起到该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4.投资机构与区孵化加速基地用自有资金投资(投资机构也可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投资),且须专项核算。

——融资租赁机构

融资租赁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三)申报材料

1.风险补贴汇总表;

2.年度对西城区政策区范围内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投融资、融资租赁业务的汇总情况;

3.各类投融资及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等复印件(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至少提供有合同号、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金额、担保方式、双方签章内容的关键页复印件);

4.资金到位证明(金融机构提供已支付企业贷款凭证复印件;投资机构与区孵化加速基地提供资金投资到位证明);

5.所服务企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投资机构与区孵化加速基地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证明材料;

7.投资机构、区孵化加速基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投资机构、融资租赁机构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在西城区纳税证明材料。

(四)风险补贴资金用途

科技园风险补贴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1.偿还授信金融机构服务园区企业产生的不良贷款本息、投资机构及区孵化加速基地服务园区企业产生的不良投资本金、融资租赁机构服务园区企业产生的融资租赁不良项目坏账本息。

2.合作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区孵化加速基地开展投融资业务及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推广与服务费用,该项费用实际使用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40%;

3.合作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区孵化加速基地投融资业务及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专业人员激励费用,该项费用实际使用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10%。

十二、企业融资费用补贴条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一)适用范围

1.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北京首创担保公司、经认定的区属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贷款;

2.与西城园管委会签约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企业的贷款;

3.企业向银行申请获得的研发项目专项贷款;

4.企业与西城区内的中关村合作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包括租息和手续费在内的实际费用。

(二)申报条件

——贷款贴息

1.企业是贷款的主体,不支持个人名义贷款。

2.企业同笔贷款实际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企业在申报前已完成贷款的还本付息。

对于在申报年6月30日以前未到期贷款,归入到下一年度贴息支持。

4.因企业自身因素导致超期还贷的,不予贴息;企业贷款发生代偿的,三年内不再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1.企业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

2.企业同笔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3.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当年度实际发生额计算。

对于当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的租息,归入到下一年度补贴。

4.因企业自身因素导致逾期未结、未履约完成的,不予补贴,并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补贴支持。

(三)申报材料

1.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申报汇总表;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贷款的须附担保合同复印件;企业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复印件;

3.企业贷款还本付息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企业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及融资租赁机构出具的当年度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额度证明。

十三、激励创新创业人才有关条款(《若干规定》第五章)

(一)人才称号奖励(《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1.申报条件

(1)人才需在获得称号当年度申请奖励,原则上在园区企业服务满三年;获得称号当年度在园区企业工作不满三年的,在当年度申请奖励备案,实际工作满三年后再申请兑现奖励资金。

(2)同一人才获得多项称号,按单项最高额给予奖励。

(3)由获得称号人才所在企业申报当年度人才称号奖励。

2.申报材料

(1)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及汇总表;

(2)人才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获得人才称号的证明材料;

(4)人才在北京市上两年个人完税证明;

(5)人才所在企业上两年的社保缴费证明;

(6)人才与所在企业签订的不少于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海外人才配套支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1.海外人才配套支持申请汇总表;

2.获得中关村海归人才和雏鹰人才专项资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有关人才创业启动支持、项目择优资助、开办费支持专项的通知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人才住房补贴(《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1.申报条件

(1)企业制定住房补贴分配方案,承诺确保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分配到个人。

(2)企业年度实际补贴人数不少于2人、不高于10人。

(3)住房补贴对象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董事长。

(4)获得人才称号奖励的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支持。

(5)国家级科技孵化机构承担的市级及以上项目指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的专项项目,不包括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

2.申报材料

(1)汇总表;

(2)企业获得有关称号的证明材料;

(3)企业人才住房补贴分配承诺书、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人才贷款贴息(《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1.适用范围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转制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

(2)已在国内外上市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

(3)已入选中关村瞪羚计划并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

(4)北京市和中关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股权,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购买该股权的。

上述企业的激励对象在购买企业股权(包括股份)后,个人周转资金不足的,可提出人才激励专项贷款申请。

2.申报条件

(1)必须通过西城园合作金融机构在所在单位统筹下取得个人贷款,支持在同一企业框架内2-20人取得贷款并申报贴息支持,同一企业人才专项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单个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且获得的个人专项贷款额度不高于其购买本企业股权(包括股份)总额的50%。

(3)个人同笔贷款实际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最多可申请获得两期的贷款及贴息支持。

(4)个人取得的贷款不能直接用于购买本企业股权(包括股份)。

(5)每年度个人贷款贴息申报期限为当年度1月1日至次年度5月31日,在此期限内只要实际贷款发生满10个月即可申报。

3.申报材料

(1)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及汇总表;

(2)人才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贷款账户信息、个人贷款不用于购买本企业股权(包括股份)的承诺函;

(3)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人才免费体检(《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1.西城园管委会按照每名人才每年度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安排一次人才免费体检。

2.申报材料:

(1)企业提交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及汇总表;

(2)人才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人才所获称号证明材料。

3.需人才本人参加,其他人员不能替代。

十四、特色产业支持条款(《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成立时间不满5年(截至享受政策年度12月31日)的初创期企业,或2015年1月1日后由外区县、外省市迁入的企业。

2.申报企业属于设计服务、内容创意、金融科技、智慧城市四大特色领域企业。

3.申报风险投资类支持的,必须在申报年度内签订投资协议,并于第二年6月前完成实际投资。

4.申报主营业务类支持的,必须已入选中关村“瞪羚计划”,并且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的企业研发投入比重均达到8%。

5.已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均不享受该项政策条款支持。

(二)申报材料

1.汇总表;

2.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申报风险投资类支持的,还需提交风险投资协议(含增资协议)、入资凭证、股权变更证明。

4.申报主营业务类支持的,还需提交连续两个年度统计年报表中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表》、《研发项目情况表》、《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及连续两个年度研发投入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十五、金融机构及传统领域知名大中型企业创新业务支持条款(《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1.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兴金融、电子商务等创新业务独立,于2015年起在中关村西城园设立新公司。

2.传统领域知名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取得驰名著名商标或年收入不低于5亿元规模的知名大中型企业,在中关村西城园内新设立研发中心、电子商务等独立运营公司。

3.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必须于成立当年度12月31日前向西城园管委会提出书面备案申请,西城园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专家进行联合认定备案,未按时备案企业不得享受本条款政策支持。

(二)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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