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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工资制度标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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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工资制度标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学校结构调整方案

工资制度1.总则1.总则1.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正式职员。

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

2.工资结构2.工资结构2.1职员工资由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补杂项目、扣除项目等项目组成。

2.2应发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

2.3固定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技能工资。

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4浮动工资包括:

考勤工资、绩效工资。

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进行调整。

2.5补杂项目包括员工交通津贴、电动车存储费、值班补助等。

2.6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

缺勤、代扣社保费等。

2.7职员工资发放如有错漏,在下月工资更改。

3.工资系列3.工资系列3.1 学校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行政、教学、经营三类工资系列。

3.2行政工资系列适于于从事行政、财务、后勤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职员。

3.3教学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4经营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招生、宣传及相关工作的职员。

3.5职员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3-1:

表3-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工资系列行政工资教学系列经营系列适用范围校长办、资财处、人力资源处等教务处、教研室等学生处、对外办4.工资计算方法4.工资计算方法4.1工资计算工式:

4.1.1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补杂项目-扣除项目4.1.2应发工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4.1.3固定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系数+技能工资系数)4.1.4浮动工资=级别工资×考勤工资系数×考勤考核系数+级别工资×绩效工资系数×绩效考核系数

4.2级别工资的确定。

根据职员所属的工资系列、职务,学历、年限确定对应的级别工资。

参见表4-1《级别工资标准》、表4-2《职员级别及浮动标准》。

表4-1:

级别工资标准 对应级别1.2.3.4.5.6.7.8.9.10.11.工资(元)1100115012001250130013501400145015001550160012.13.14.15.16.17.18.19.20.21.22.级别对应工资(元)1650170017501800185019001950200020502100215023.24.25.26.27.28.29.30.31.32.33.级别对应工资(元)2200225023002350240024502500255026002650270034.35.36.37.38.39.40.41.42.43.44.级别对应工资(元)27502800285029002950300030503100315032003250表4-2职员级别及浮动标准工作划分校长职务分配基础级别主任职员高中大专学历浮动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工作年限浮动备注每年行政系列1884-2级0+2级+4级+1级教学系列1774-2级0+2级+5级+1级经营系列1663-1级0+2级+5级+1级员工级别浮动不得超过职务分配的基础级别4.3基本工资、技能工资、考勤工资、绩效工资系数的确定。

员工根据岗位不同对应不同的基本工资系数(A1)、技能工资标准系数(A2);员工根据工作表现、工作效果不同对应不同的考勤工资系数(B1)、考勤考核系数(C1)、绩

效工资标准系数B

(2)、绩效考核系数(C2)。

设定标准参照表4-3、表4-4、表4-5、表4-6、表4-7。

表4-3工资项目系数(兼职工种取高一级,校长级不参与绩效评定)浮动工资标准系数工资系列基本工资系数技能工资系数考勤工资系数绩效工资系数(A1)校长级0.20行政系列主任级0.18职员级0.17校长级0.2教学系列主任级0.191职员级0.19校长级0.20经营系列主任级0.19职员级0.17(A2)0.220.200.180.2150.2050.200.210.200.18(B1)0.10.10.10.10.10.10.10.10.1(B2)0.30.20.10.30.20.10.30.20.1表4-4:

考勤考核系数(C1)确定方法(C1初始值=1):

考勤结果旷工0.5天以上病、事假每请半天月累计(每)迟到、早退1次月累计迟到、早退时间每满1小时1次事前未办请假手续C1扣除值10.150.10.20.2表4-5:

行政系列及对外办绩效考核系数(C2)确定方法考核项目当月工作完成(《工作手册》按期上交,项目齐全,值为1)考核内容缺少1次C2值备注-0.5主管校长确定校长

权工作态度(满分20分,取值为2)权部门协作重(%)25级不参主管校长确定-1-0.2与绩效评定重(%)减少1分25-0.1201次其他部门领导打分(办公室办理)满分10分,C2值为1权重(%)工作创新值为0创新并实施权重(%)+0.5主管校长确定30教学系列绩效考核系数(C2)确定方法考核项目校内学生数量校外考核内容+(-)1人+(-)1人C2值+-)(0.05+-)(0.05备注50人,取值为1100人,取值为1权重(%)10+(-)1节+(-)1节+(-)0.4+(-)0.4学生处统计课时数量校内课时校外课时24节,取值为124节,取值为1权重(%)10+(-)1%(四舍五入取整计算)+(-)1教务处统计学生月考平均成绩提高百分比,额定基数为5(不参加考核,以0分计)权重(%)15减少1份反馈-0.2-0.1数量(全体家长值2)月度家长反馈学生处统计评分分值(满分20分,全值2)权重(%)减少1分10减少1份手册减少1项内容-0.2数量(全部手册值为1)学生手册内容(项目齐全值为1)权重(%)-0.110学生处统计

成”、“工作态度”、“工作创新”值以邮件形式办公室处。

7.5.2次月5日前,办公室将行政系列及对外办员工绩效考核系数(C2)中当月“部门协作”项交由其他部门主管打分并以整数平均值确定员工本项系数。

7.5.3次月10日,资财处将本月员工考勤情况在网上进行通报。

3日内未有异议,视为认可。

7.5.4次月5日前,学生处主管校长将本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系数(C2)中当月“工作完成”值以邮件形式办公室处。

7.5.5次月5日前,对外办主管校长将外派教师的外校课时、外校学生人数报学生处主管校长,次月10日前,学生处主管校长将教师本月学生数量、课时数量、月度家长反馈表、学生手册完成情况、班级卫生情况的核算值C2值以邮件形式报送办公室、教务处主管。

7.5.6次月5日前,主管行政、对外办校长将本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系数(C2)中当月“工作完成”、工作态度、工作创新系数以邮件形式办公室处。

7.5.7次月10日前,教务处主管校长将教师本月学生数量、课时数量、月考平均成绩、课堂评价核算值C2以邮件形式办公室处。

7.5.8次月10日前,资财处主管将学生交费、续费情况以邮件形式通知学生处、教务处主管校长,3日内未有异议,视为认可。

7.7工资保密原则。

所有职员的工资均为学校机密;任何泄露、探听他人工资者,一经发现,予以一次书面警告,并处200—500元的处罚。

7.8生效。

本制度由办公室起草,校长办公会审定,员工职委会通过,校长签字后生效。

 

【网络综合-教师招聘】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

按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的职务分列。

2.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

3.行政人员。

按正副校长,正副科长(主任)、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

(二)教职员的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职务工资。

教职员按照职务分列工资等级,一职数级,相近职务之间工资额上下交叉。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

(2)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二)。

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工勤人员。

原则上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结构工资制。

生产性工人的岗位(技术)工资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辖市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结合学校特点拟定,也可以实行企业同工种的工资制度。

但需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改革办公室批准执行。

二、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各类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由各部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专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四)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有关津贴。

(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

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发给。

(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未按教育部规定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确定职务的,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暂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新的职务系列、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按附表一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七)教师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教师和行政人员两种职务工资中较高一种确定。

(八)中等专业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照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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