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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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盐城市亭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省政府《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和《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1〕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街道所属社区占有使用城镇集体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转让、注(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涉密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后处置。

第五条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告待处置资产信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出售和报废资产。

第二章资产处置形式

第六条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包括:

(一)调剂(无偿调拨、划转)。

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转让)。

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

指以非货币性交易为主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

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

指账面有记载,发生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捐赠。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持有到期债券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八)其他处置形式。

指除上述情形以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单位资产处置实行亭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审批和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2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区国资办审批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国资办备案。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区国资办审批:

1.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

2.单位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单位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况下临时购置资产的处置;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5.上列项目之外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产处置;

6.涉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需要的资产处置;

7.各种类型的资产调拨。

(三)单位发生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专项资产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资产时,应经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条单位资产处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准备。

资产处置申报前,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共同完成核查、技术鉴定、资产价值评估的单位内部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申请报告。

(二)申报。

单位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明细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情况说明等资料(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待处置资产电子数据。

(三)审核。

审批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需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看。

(四)审批。

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审批。

(五)处置。

单位接到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后实施具体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实物交接和产权变更手续。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资产。

调入单位配合调出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通知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出售(转让)资产。

经批准出售(转让)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我市市级以上媒体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专栏公示,并按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单位出售(转让)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的参考依据为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

出售(转让)项目流标的,应报区国资办重新确认后交易。

所出售(转让)资产评估总价较低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公开进行。

系统内部有偿转让的,还应遵循不违背现行预算和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则。

3.报废资产。

经批准报废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我市市级以上媒体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专栏公示10个工作日后进行处置。

公示期间,有求购意向的资产,先采取公开竞价出售,剩余资产报废处理。

拆除或者报废房屋、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单位应会同主管部门、区国资办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选择拆除或报废资产的承办或受让方。

4.捐赠资产。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正式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5.置换资产。

置换双方应在分别出具确认手续后办理相关事宜。

(六)调账。

单位应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处置收益交户凭证,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台账。

(七)备案。

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应于批准后30日内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区国资办备案。

同时根据备案资料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调整工作。

第九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的,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批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委托方应根据交易机构的工作规定及时提供交易所需资料,并配合交易机构做好所交易资产的盘点、维护和交接等工作。

第十条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5万元以上实物资产时,单位应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及鉴证,并承担评估及鉴证费用,评鉴结果报区国资办核准或备案。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根据评估或审计结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本办法审批的方式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实物资产处置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产权单位盖章的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处置的证明资料;

(六)根据实物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还应提供出售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资产鉴定证明等其他相关附列材料。

第十四条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详细清单;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等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有效证明;

(四)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益

第十五条单位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集中支付单位按原规定执行),遵循优先安排上缴单位资产更新、维护支出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区国资办应及时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情况抄送区财政局,协同做好收益执收和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区国资办和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产处置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单位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

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出具评估、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九条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审批、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系统实施细则,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但需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同时执行有关改制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和盐城市亭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明细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

通知书

 

附件1

—11—

—11—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

通知书

时间:

年月日

资产转出方单位名称:

计量单位:

平方米;元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构建日期

数量

单价

转出资产金额

备注

资产转出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资产转入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资产监管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财务(资产管理)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电话:

说明:

1.本交接单由资产转出方单位填列,经资产转入方验收确认后提供给区国资办和区财政局业务科室。

2.本交接清单一式四份,转出方,转入方,区国资办,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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