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精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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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精华版

关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精华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于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7、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重矛盾化解,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8、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

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10、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11、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学校、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12、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3、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1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5、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16、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17、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18、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19、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班和非重点班。

21、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_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24、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_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年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26、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28、《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9、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0、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31、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6、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3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有: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引导、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卖淫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3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健康。

40、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4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42、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4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4、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45、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4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4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4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49、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5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

51、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教育。

5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53、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54、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55、中学生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56、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工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送入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关心、爱护、尊重,不得歧视、厌弃。

57、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为"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中"四有"的具体内容是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有道德。

58、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提倡"五爱"公德,"五爱"的具体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59、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6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职业教育。

61、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6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6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正。

6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5、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66、《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67、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8、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制度不落实、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的,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出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建议。

69、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对其进行救助。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可以适当放宽救助条件、扩大救助的案件范围。

70、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7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72、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

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73、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74、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的,不应当允许查询而允许查询的或者不应当提供犯罪记录而提供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7、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7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79、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80、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8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8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83、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84、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85、《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6、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应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87、父母或者其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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