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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赈贷初探

宋代赈贷初探

2015-03-0616:

46:

59 中国社会科学网 黄晓巍

一、赈贷源流、概述与研究史回顾

赈贷,即赈济性借贷,为中国古代灾荒救济的一项具体措施。

传统的救荒政策,主要包括赈粜、赈贷、赈给三种,《宋史·食货志》言:

“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赈给之,无分于主客户。

”①其中“贷以种食”即为赈贷的主要措施。

赈贷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称:

“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②指官府借贷钱物给百姓,各地以其特色产品为利息,此为赈贷的理论源泉。

至西汉时,赈贷开始较为广泛的实施。

如汉文帝二年(前178)春正月丁亥,诏曰:

“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

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③所谓“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意即百姓受官府赈贷种食而没有归还或者没有完全归还的,皆赦免蠲除之。

可见当时已有赈贷、蠲免的相应措施了。

此后,汉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章帝等,《文献通考》皆有其赈贷或者蠲免赈贷的记载。

④汉以后赈贷的实施散见各处,《文献通考》所载不多,唯言:

“以后,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⑤虽则不书,而实可见赈贷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实施。

唐代赈贷的实施又有所发展,以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在赈贷上的应用为标志。

常平仓在汉代始设,初以籴粜、平物价为主要措施,至唐代已经是赈贷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了;其他的备荒仓储也或多或少实施赈贷救荒。

其具体实施如元和九年(814)四月,“诏出太仓粟七十万石,开六场粜之,并赈贷外县百姓,至秋熟征纳,便于外县收贮,以防水旱。

”⑥太和六年(832)二月,“以去岁苏湖大水,宜赈贷二十二万石,以本州常平义仓斛斗充给”⑦等等。

西周到汉唐赈贷的理论与实施,是宋代赈贷广泛实施、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宋代是赈贷措施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是在宋代救荒政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而且其内容、形式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赈贷的实施,主要有赖于各种仓储提供的资金钱物。

因此宋代赈贷的发展,以不同时期为赈贷提供资金来源的主要仓储的不同及其变化背景,可以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北宋前中期:

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的赈贷;

(2)北宋中后期:

青苗法影响下以常平仓等为主的赈贷;(3)南宋前期:

战乱破坏后政府多方位的赈贷;(4)南宋中后期:

士绅主导下的社仓赈贷。

赈贷的广泛实施,在宋代社会、经济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第一,赈贷成为宋代救荒政策的一个重要措施,且发展较为迅速,影响较大;第二,由于赈贷作为一种有偿乃至可以获利的救济方式,在宋代的许多时候,已经超出了救荒的范畴,在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都得以广泛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0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古代荒政的研究,有过几次高潮,取得不俗的成果。

其间多有涉及赈贷的研究,但是尚无对宋代赈贷作专门、系统研究的论著,对赈贷的作用也有所低估,缺乏明确的定位。

⑧此外,在宋代农业金融史的研究中,通常也会涉及对赈贷的描述分析,但都未能深入或专门研究。

⑨因此,本文拟对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作用等作一个综合、整体的研究,首先以主要仓储的变化为主线,描述宋代赈贷的发展阶段,勾勒出宋代赈贷发展的基本框架;其次阐明赈贷发展对宋代农业经济发展、农村救济的贡献,对赈贷在宋代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作一个新的考量;最后,为了更全面地分析宋代赈贷,对赈贷的弊端、利息、蠲贷等问题作一个补充说明,从而厘清宋代赈贷的发展历程及其地位、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者简介】黄晓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二、宋代赈贷的实施、发展阶段

宋代为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有三类:

一为国家为备荒而设立的仓储,如常平仓、惠民仓等,以常平仓为主;一为国家各级、各部门的财政仓储,包括地方上的省仓、中央内库、三司和户部的仓储资金,军储等,以省仓为主;一为南宋兴起的,以地方政府和士绅为主要出资者和管理力量的社仓形式。

除了仓储外,赈贷也还有其他的资金来源,如士绅直接出资等。

因不同时期对赈贷提供资金的主要仓储不同,宋代赈贷呈现出阶段化发展的特点,各阶段的赈贷主体、赈贷形式、赈贷目标、赈贷效果等都各有所不同,对宋代社会、经济的影响也不一致。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北宋前中期:

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的赈贷

北宋前中期的赈贷,以省仓、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

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省仓,王安石熙宁时说“今详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⑩省仓不足,则有中央内库、三司财库、军储等其他仓储为补充。

这一时期赈贷的主要内容,以“贷民种食(种粮)”为主,既贷给灾民维持生活的粮食,也贷与灾民恢复生产的种子,从而对赈救灾民生活、灾后恢复生产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宋朝赈贷的实施,始于北宋建国当年当月,太祖建隆元年(960)正月乙卯,“遣使往诸州赈贷。

”(11)于此开国诸事杂乱之时,而不忘赈贷,并非赈贷如何为宋初君臣所重视,更多是一种政治意义的表达,或为昭告天下,宣示宋政权的建立。

而真正可以看出宋初君臣对赈贷真实看法的,是建隆三年关于赈贷的一次争论:

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发仓廪以赈饥民。

初,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归,言:

“扬、泗饥民多死。

郡中军储尚百余万可贷,至秋乃收新粟。

”有司沮义伦曰:

“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

”上以诘义伦,义伦曰:

“国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气,立致丰稔,宁复忧水旱耶?

”上悦,故有是命。

(12)

有司“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的疑问,主要是担心百姓无力偿还借贷而导致国家财政亏损。

而宋太祖亦“以诘义伦”,可见宋初君臣对赈贷的怀疑态度。

(13)实际上,这种担忧也并非杞人忧天,如太平兴国八年(983)四月壬寅,“泗州临淮等县民逋开宝七年(974)官所贷米麦三千八百余石,诏除之。

”(14)太平兴国八年距开宝七年有10年时间,而民终不能偿,只能蠲免。

是国家财政的耗散,实亦有之。

既需要赈济百姓以救荒,又担忧百姓无法偿付本息,而有财政耗散的风险,这是宋初救荒、赈贷的两难处境。

赈贷尚且如此,无偿发放给百姓钱物的赈给,就更难以实施了;赈粜减价售粮,对于缺钱少物的灾民而言,也难对其状况有太大的改善。

这种情况下,赈贷“贷与种食”的措施,通过帮助百姓恢复生活、生产,从而增强其还贷能力,降低国家财政耗散的风险,成为这两难境地中的较好选择。

在救荒的三个措施中,赈给、赈粜,多数情况下都仅是针对灾荒后灾民的生活赈救,以发放粮食为主,赈粜减价售与之粮,赈给无偿与之。

这自然是很重要的救荒内容,但对灾民而言,却显得不够,“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

”(15)维持灾后的生活,以及开展灾后的生产重建,本是一体的,二者不可偏废。

所以,还必须对灾民进行生产上的救助,这就有赖于包含丰富救济内容的赈贷了。

这一时期赈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省仓,其次有军储、内库、三司资金等。

主要的赈贷内容包括钱、粮、种、牛四大类,其中以“贷与种食”,即粮食、种子的赈贷最为主要。

在这四类赈贷内容中,贷粮,针对的自然是赈救灾民生活;贷种、牛,则为赈救灾民生产;贷钱则二者皆可。

通观北宋前中期的赈贷,救助并恢复灾民的生活、生产是其主要目的。

由此,既能实现对灾荒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随着受贷百姓农业生产的恢复进行,其还贷的能力也得到提高,国家财政耗散的风险也就相应地降低了。

国家既较好地实现救荒赈济,又不致财政亏损,百姓不仅灾后生活有暂时的保障,也能恢复生产,持续再生产。

由于赈贷的这种功用,遂逐渐得以广泛的实施了。

随着赈贷措施的发展、实施,朝廷、士大夫对赈贷的态度也逐渐由怀疑到认同。

至和三年(1056),欧阳修上书论水灾言:

“乞量辍五七十万石物,与两浙一路,令及时赈救一十三州,只作借贷,他时米熟,不妨还官,然所利甚博也,此非弭灾之术,亦救灾之一端也”,(16)极力夸赞赈济借贷对救济灾伤、赈民匮乏的重要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地方官员在实际的救荒操作中,也开始普遍地、主动地采取赈贷措施以救济灾荒和发展生产。

如“唐州流人,自占旷土,(吴充)贷与五百万为买牛钱,约丰岁偿官。

”(17)曾巩“为通判……又出钱粟五万,贷民为种粮,使随岁赋入官,农事赖以不乏。

”(18)

通常而言,无论是中央下诏、遣使命发仓廪赈贷,还是上言地方官员主动采取赈贷措施,这种对国家财政的处理,终究是要通过中央政府的确认才能进行。

而北宋中期,随着赈贷的广泛实施,及其在救荒中的重要作用的显现,促进了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甚至有地方官员在灾荒时期,冒未曾请示的风险,赈贷与民。

如范讽通判淄州时,“岁旱蝗,他谷皆不立,民以蝗不食菽,犹可艺,而患无种,讽行县至邹平,发官廪贷民,县令争不可,讽曰:

‘有责令无与也。

’即贷三万斛。

比秋民皆先期而输。

”(19)又如范镇知陈州,“陈饥,公至三日,发库廪三万贯石以贷,不及奏,监司绳之急。

公上书自劾,诏原之。

是岁大熟,所贷悉还。

”(20)

官员士绅对赈贷的认同,既是赈贷发展的结果,本身也推动了赈贷的广泛发展。

在宋真宗、仁宗、英宗朝,赈贷遂得以广泛实施,为北宋前中期农业生产的恢复、社会的稳定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文献通考》概括仁宗、英宗时积极救荒的情形说:

“仁宗、英宗一遇灾变,则避朝变服,损膳彻乐。

恐惧修省,见于颜色;恻怛哀矜,形于诏令,其德厚矣。

灾之所被,必发仓禀振贷,或平价以粜。

”(21)而在其所采用的赈给、赈贷、赈粜三种方式中,正如前引王安石“今详比年(神宗朝以前)灾伤,赈贷多出省仓”话中所述,神宗朝以前的仁宗、英宗朝每逢灾伤,多出省仓赈贷以救济之。

在北宋前期宋太祖、太宗、真宗赈贷发展的基础上,仁宗、英宗朝进一步积极救荒,推动了赈贷的广泛实施。

北宋前中期赈贷的实施,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内容:

常平仓等仓储的建设与实施。

宋初常平仓的建设,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六月辛卯,“分遣使臣于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命曰常平,以常参官领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遂为永制。

”(22)此仅于京城设置,而后真宗景德三年(1006)正月辛未,“始置常平仓也……每岁夏秋,准市估加钱收籴,贵则减价出粜,俟十年有增羡,则以本钱还三司……其后,有诏灾伤州军粜粟,斗勿过百钱。

”(23)常平仓遂遍及天下矣。

而此两次常平仓的设置,皆以籴粜救荒、平抑粮价为主要职责,未提及赈贷。

但自常平仓的设置以后,常平仓赈贷还是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如景祐元年(1034)二月癸巳,“又诏开封府界出常平仓粟贷中等户以下,户一斛。

”(24)常平仓赈贷的广泛实施,则要在神宗朝王安石变法,对常平、广惠仓进行改革之后了。

(二)北宋中后期:

青苗法影响下以常平仓等为主的赈贷

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期间,对常平仓、广惠仓等进行了改革,使其主要职能由赈粜转变为赈贷。

并且,王安石变法的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内容的实施,多采取常平仓与赈贷相结合的形式,其以助农生产为目的的赈贷,是赈贷措施的一种多样化应用。

在青苗法的影响下,北宋后期,以常平等仓为主要资金来源的赈贷形式,在救荒、开发水利、战争补给中都有所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赈贷的这些多样化应用,与常平等仓的救荒赈贷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互相影响,促进了常平仓等仓储救荒赈贷的发展、实施,使常平等仓的救荒赈贷成为当时,乃至王安石变法失败后的北宋后期赈贷、救荒的主要形式。

赈贷与其他措施的结合、多样化发展,在北宋前中期即已经有之,如真宗朝张士逊在河北转运使任上,“河啮棣州,有诏徙阳信,官见粮多,不可以迁,公视濒河数州方歉食,即计余以贷民,年如约输入新郡,振乏权嬴,众赖以纾”,(25)将仓储粮食的迁移与赈贷救灾相结合,收到良好的效果。

又如至道三年(997)七月丙寅,田锡应诏上疏言:

“置屯田,俾弃本竞末者,尽为户籍所收。

铸农器以给之,储时种以贷之,免五年之租,征冀十年之生聚。

如此输民,民无不安,如此安民,民无不泰”,(26)建言将赈贷与屯田相结合。

王安石变法之青苗法,源于仁宗朝陕西转运使李参的青苗钱:

“戍兵多而食苦不足,参视民阙乏,时令自隐度谷麦之入,预贷以官钱,谷麦熟则偿,谓之青苗钱。

数年,兵食常有余。

其后青苗法盖取诸此。

”(27)其“预贷官钱”的形式,是赈贷的一种新形式。

王安石本人为鄞县知县时,将赈贷与仓储存粮的“陈新相易”相结合的措施,也可谓是赈贷多样化的一个表现:

“王荆公知明州鄞县……起堤堰,决陂塘,为水陆之利;贷谷于民,立息以偿,俾新陈相易;兴学校,严保伍,邑人便之。

故熙宁初为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

”(28)这些宋神宗朝以前的赈贷多样化发展的内容,为神宗朝常平仓赈贷的多样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常平等仓赈贷的多样化应用,首先表现在熙宁二年(1069)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制定青苗法时对常平仓、广惠仓的改革:

累有臣寮上言粜、常平广惠仓及赈贷事……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厥食。

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益。

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

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

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

今通一路之有无,贵贱发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

(29)

常平仓、广惠仓在这样的改革以后,其主要运作方式遂由籴粜转而为借贷。

改革后其首要职能,是供给青苗法实施的资金。

(30)青苗法在立法上宣称:

由于救荒赈贷不够广泛,“贷者常苦于不得”,因而饱受高利贷和兼并之苦,为了“抑民豪夺”,故散青苗钱。

这表明青苗法在理论上源于赈贷,属于对灾荒赈贷之帮助农民恢复、发展生产方面的放大与应用,是赈贷的一种多样化应用。

青苗法在熙宁、元丰年间得到了广泛的实施,(31)无论为善为恶,总归对当时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2)其所采用的常平等仓借贷的运作方式,也对常平等仓的赈贷、救荒,及北宋后期赈贷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不仅青苗法,农田水利法也采用了常平等仓借贷的形式。

熙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了“农田水利法”:

应逐县并令具管内大川沟渎行流所归,有无浅塞合要浚导,及所管陂塘堰埭之类可以取水灌溉者,有无废坏合要兴修;及有无可以增广创兴之处。

如有,即计度所用工料多少,合如何出办,或系众户,即官中作何条约与紏率,众户不足,即如何擘画假贷,助其阙乏。

应有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之类,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许受利人户,于常平、广惠仓系官钱斛内,连状借贷支用,仍依青苗钱例,作两限或三限送纳。

(33)

农田水利法规定,在兴修水利过程中,如果“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则由常平、广惠仓借贷予以支持,可见农田水利法的实施方式,也属于常平、广惠等仓赈贷之助农业生产方面作用的一种扩大应用。

《宋史·食货志》载:

“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34)这其中赈贷形式亦有力焉。

宋神宗熙宁年间,西北用兵拓边,耗费甚大,尤其在地方军事建设及招抚、安置蕃户上。

为此,在赈贷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赈贷形式也被应用于此处,以助于西北边防与稳定。

如熙宁五年九月壬申,“鄜延皆荒阜硗瘠……属岁饥,(赵)卨令蕃兵愿刺手者,贷常平谷一斛,于是人人愿刺惟恐后……土人劲捍,便习险阻,利其田产,乐其室家,以战若守,一可当正兵之十,敌惮之,为鄜延长利。

”(35)此后数年间,屡屡有针对西北沿边弓箭手、蕃部的赈贷,如熙宁六年六月癸未,“诏泾原路经略司差策应熙河弓箭手贷常平粮斛,并免出息。

”(36)熙宁六年八月丁酉,“诏赵卨体量:

汉蕃弓箭手如将来阙食,即详度赈贷,或给借助钱谷及募人浚修城堑,给口食,多方存恤之。

”(37)

以常平等仓借贷为形式的这些多样化应用,或在立法上,或在事实上起到了赈救生民、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青苗法以抑制高利贷、救助农民生产立意;农田水利法助民兴修水利;西北针对汉蕃弓箭手的借贷,虽掺杂着其他目的,但仍有赈济、救助之意在焉。

相对于救荒赈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或可定义为广义的赈贷。

北宋中后期赈贷的这些多样化应用,也反过来促进了常平等仓救荒赈贷的实施。

宋神宗时期,常平等仓赈贷、救荒屡屡实施,并逐渐取代了省仓等在赈贷中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下熙宁四年三月的一条记载见得分明:

丁亥,判大名府韩琦言:

“怀州灾伤最甚,自春下户阙食。

近申转运司贷以米粟,已下诸县支给,而提举常平仓司指挥罢给,止令转运司以省仓米赈贷。

”上批:

“方今河北有灾伤甚处,省仓岁计有限,必不能多赈给,常平、广惠仓斛斗须相兼支借。

令河北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司觉察,州县无得阻抑,人户不尽支散,致逃移失所。

”(38)

由韩琦言可见提举常平仓司赈贷乃是理所当然的事,而神宗的批复也强调,常平等仓必须于灾荒时发放赈贷,以补省仓之不足,则此时常平等仓赈贷似仍只是省仓赈贷的补充形式。

但是自此以后,文献记载中的赈贷却逐渐以常平仓为主了。

在当时官员建言及实施中,多以常平仓赈贷为形式,如熙宁六年九月辛酉,“淮南等路发运使罗拯言:

‘两浙、淮南东路灾伤,民多流移,恐向寒益致饥殍,乞行贷恤。

’诏增赐两路常平粮斛各三万石,并依戊申诏旨施行,内两浙仍令沈括提举。

”(39)并且地方官员主动实施赈贷,亦发常平仓,如熙宁十年正月辛巳,“先是,范纯仁代建中知庆州,擅发常平封桩粟麦,收恤流亡,多所全活。

会蓬生蔽野,结实如粟,公私取给焉。

复为营求耕稼之具,岁以大穰。

或言纯仁禀贷过多,遣使按视,民闻之,争先输官。

比使者至,则已无负。

”(40)

在变法失败之后,常平仓法的赈贷也依然得以广泛的实施,从大臣建言常平等仓赈贷中可见。

如司马光上书哲宗言:

“依常平仓法,谨伺谷价,贱籴贵粜,及准备灾伤赈贷,其余不得支用。

”(41)如司马光等坚决反对青苗法之人,亦未否定常平仓赈贷在救荒上的效用。

范祖禹上书哲宗中言:

“臣镇至州,方值春种,即发常平仓贷民种粮。

”(42)李纲《上徽宗论水灾》中言:

“愿诏诸路应灾伤地分,今年秋租并与蠲免,水过之后,安集民居,借贷赈济,务令复业,无使失所。

”(43)青苗法等废除后的北宋后期,常平等仓的赈贷依然为当时救荒、赈贷的主要形式。

(三)南宋前期:

战乱破坏后的多方位赈贷

北宋中后期常平仓赈贷的广泛实施,延续到南宋,《宋史·食货志》言:

“绍兴以来,岁有水旱,发常平义仓,或济或粜或贷,如恐不及。

”(44)此言或许夸大,而常平仓在南宋初年,用于救荒、赈贷的实施亦时时有之。

孝宗乾道七年(1171),“十一月十日,详定一司敕令所修立下条:

诸灾伤路,分安抚司体量指置,转运司检放展阁,常平司粜给、借贷,提刑司觉察妄滥,如或违戾,许互相按举,仍各具已行事件,申尚书省。

”(45)此处明确地方各部门在灾伤时的职责,常平仓赈贷为其中之一,亦可见南宋前期常平等仓赈贷之实行。

而南宋初期,经宋金之战,兵祸连年,导致江淮一带,农业生产、经济破坏严重,《宋史·食货志》称“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

”(46)因此,招诱农民复业生产、恢复经济,便为南宋初一项重要内容。

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朝廷及官员多采用赈贷的方式,在建炎元年(1127)五月,高宗即位之初,就“命有司招诱农民,归业者振贷之,蠲欠租,免耕牛税。

”(47)而政府用于赈贷的资金来源,则是多方位的,既有专门备荒的常平仓、义仓,也有地方的省仓,还包括军储、中央户部资金等。

恢复生产的赈贷,常平等仓也有参与实施,如绍兴十一年(1141)三月七日诏:

寿春府、庐州,濠、滁、和、舒州,无为军,曾经贼马,民间耕牛多被杀虏,可委江浙常平司支拨常平等钱收买耕牛,交付淮南常平司,给与州县,借给人户耕种,免纳租课,候及三年外,分限还纳价钱。

内贫乏之户,不能自存者,依常平法,赈给一季。

其阙乏种粮之家,亦与借贷,分宽限还纳。

其合用种粮,就近于江浙常平司支拨应副,具数以闻。

(48)

诏书所言赈贷钱、牛、种粮事,皆以常平司、常平法行之。

同时,常平仓赈贷也被实施于水利之修建,如绍兴二十三年十月丁丑,“宣州化成、惠民二圩,芜湖县万春……衍惠十圩,当涂县广济一圩,每圩长者数十里,用工数百万计,乞以常平钱米,贷民修筑。

”从之。

(49)

但总体而言,在赈贷以恢复生产的措施中,省仓、军储、户部资金等的应用要比常平仓更为广泛。

相关赈贷多称“官贷牛种”之类,其资金钱物往往是由省仓、户部资金等拨付。

如绍兴三十一年七月戊子,“宰执言淮南诸郡近日怀来流民甚众,上曰:

‘可谕刘琦选其壮者为效用,余皆授田贷种,且以常平钱米济之。

’”(50)将常平钱米赈济与“授田贷种”区分而言,显见其并非同一路径。

而绍兴二年五月丙戌,“监察御史刘一止言:

‘……愿诏郡邑招集流散,官贷之种,俟三年收,始责其赋,置籍书之以课。

’”(51)此类主张郡邑“官贷之种”,亦多出自省仓、户部的资金。

南宋前期为恢复受战乱而破坏的地方经济,组织人力进行农业生产,往往采用营田和地方招诱两种形式,而赈贷在这两种形式中应用极为普遍。

其中营田又称屯田,如绍兴六年二月壬寅:

先是,言屯田者甚众,而行之未见其效。

会张浚出行边,因出户帖钱二十万缗为本,浚请应事务并申行府措置,俟就绪日归省部,许之。

于是官田逃田并行拘籍,依民间例,召庄客承佃,每五顷为一庄,客户五家相保共佃,一人为佃头,每庄官给牛五具,种子农器副之,每家别给菜田十亩,又贷本钱七十千分,二年偿,勿取息,若收成日愿以斛斗折还者,听。

(52)

地方的招诱则如绍兴五年十二月辛亥,权户部侍郎王俣言:

“籍荒闲之田,计口分授,官为借贷,给与牛种,使之垦辟。

”(53)相较而言,营田的强制性和剥削都较地方的招诱为重,故绍兴六年七月,监察御史刘长源应诏上书言:

“欲乞营田只行于江北,所有江南民未归业处,诏守令诱劝百姓归,素有力者令其自营,无力者官为假贷,以招复逋逃。

”(54)将营田的实施限于江北,这种限制,本身是营田广泛推行的结果。

无论屯田或者地方招诱,由于流民缺少生活和生产资料,都只能依赖政府提供。

而采用赈贷的方式,一方面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使政府可以更积极、广泛地组织复产;另一方面,也能迅速提供流民以生活、生产资料,重新安定其生活,使因战乱而荒废的土地得到重新开垦,从而为南宋前期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同时,赈贷在救荒、恢复生产上的广泛应用,及其切实有效的结果,推动着官员士大夫积极参与、组织赈贷,恢复生产,促成了南宋孝宗朝以后新的仓储及其赈贷形式的形成,并取代常平仓、省仓等的赈贷方式,成为南宋中后期最主要的赈贷形式。

(四)南宋中后期:

士绅主导下的社仓赈贷

在北宋初年以来,各种赈贷形式广泛实施的同时,士绅也在探索新的赈贷、仓储形式。

前述无论是省仓、军储、内库、三司户部资金还是常平仓、广惠仓、义仓等等,赈贷的主体都是国家,而随着士绅阶层的兴起,士绅阶层也逐渐参与到赈贷救荒的行列,并成为其重要力量。

(55)到南宋中后期,以士绅为主导的社仓赈贷逐渐发展起来,成为当时赈贷的主要形式,为南宋中后期救荒、赈贷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56)

宋初以来,赈贷的发展,又因为官僚与士绅同位一体,抱有社会责任感的士绅、富民遂参与到赈贷中,成为赈贷的一支重要力量。

明道二年(1033),“诸道旱蝗疾疫,关中尤甚,公(范雍)自减廪食以为民先,富人皆争出财,助官贷,活数万人。

”(57)可见官员士大夫的示范作用,促成了士绅、富民赈贷的兴起,成为国家救荒赈贷措施的补充、辅助。

与此同时,各种褒扬、提倡士绅、富民赈贷的言论也逐渐多起来了,如司马光言“若富室有蓄积者,官给印历,听其举贷,量出利息,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则将来百姓争务蓄积矣。

如此,饥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弃旧业,浮游外乡。

居者既安,则行者思反,若县县皆然,岂得复有流民哉?

”(58)是夸赞士绅、富室赈贷的效果。

这种在灾荒时由政府劝谕士绅、富民减息放贷,官方负责保证放贷本息收回的方式,又称为“劝分”。

(59)其较之官府救济、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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