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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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黑发[2008]18号

 

一、省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省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省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集体讨论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省委集体讨论,按照议事规则和相关程序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省委常委会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省委全委会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省党的领导机关,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省的工作。

其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审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省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省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省党代表会议,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五)选举省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决定递补省委委员;

(六)酝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换届的重要人事安排,向有关方面推荐重要干部;

(七)对市(地)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除哈尔滨外)、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八)对省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省委全委会由省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

省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省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省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常委会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省委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意见。

省委全委会应当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七条省委全委会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推行票决制。

第八条省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省委名义上报或下发。

第九条凡属省委全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全委会的,省委常委会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向全委会报告。

第十条省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由省委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省委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

(一)召集省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对需要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省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全委会监督。

(二)传达讨论党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重要指示,听取省政府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确定省委年度工作要点;讨论省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草案的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听取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季度汇报。

(五)研究讨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省政府党组、省政协党组和省军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有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六)以省委名义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向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发布重要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制定全省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决定副厅级以上机构设置和变动等重要问题。

(九)每年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汇报。

(十)视情况听取有关市(地)委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的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听取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十一)每年听取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汇报。

(十二)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省委常委会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省委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3-5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省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省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常委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

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当协调成熟。

第十四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列席会议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省委主要领导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凡属省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省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八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任何人都没有决定权和否决权。

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既要充分发挥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又要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防止出现极端民主化倾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如突发事件、大规模群体上访、特大自然灾害和严重传染性疾病)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下次再表决。

第二十条省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意见和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二十一条省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在决策实施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

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必须执行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

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如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请主要领导召集班子成员讨论,在没有改变原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代表领导班子发表的重要讲话,应当经过省委常委会集体讨论或事先征求常委会委员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委常委会应制定并完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五条省委常委会应严格执行议事规则,认真履行决策程序。

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在提出方案的过程中,根据内容需要,分别征求下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有的应当听取省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的应当听取省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常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省委全委会、常委会对重大决策应先在党内作充分的讨论,作出决议之前,应提交基层组织讨论或充分征求基层组织意见,使基层组织和党员对党的事务实现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委全委会、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并抓好决策的落实。

(一)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省委委员、常委会委员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为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二)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三)决策实施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因决策失误或决策实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坚持集体领导,又充分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履行领导职能。

(一)省委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支持常委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二)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省委对不需要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可根据专项工作内容由省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召开省委专题会议,有关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要求,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四)常委会委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分管的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对不属于个人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搞好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常委会委员应当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同时应当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委常委会委员要自觉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省委决策有效实施。

(一)常委会委员应当紧紧围绕省委的部署开展工作,积极贯彻省委的各项决议、决策,齐心协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常委会委员个人对省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省委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得有与省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三)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必须符合集体决定的精神。

凡代表省委发表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当经过常委会讨论。

第三十条除遇紧急情况外,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对不遵守、不执行省委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市(地)、县(市、区)党委,省、市(地)、县(市、区)直属党委(党组)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商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党内重要情况通报、报告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促进党务公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是指省、市(地)、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常委会会议内容及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各级党委、纪委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次党代会代表通报的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条向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通报的内容及方式为:

(一)党的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等,应当在会后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通报传达,也可视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议程等情况应当在会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候补委员以及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应当在会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党委常委会议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和精神,应当在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有关重要情况;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涉及改进党的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等重大问题,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情况;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四)党委常委会议的重要学习情况。

第五条向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为:

(一)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拟审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和重要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以会议材料的形式通报;

(三)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会议或书面形式通报;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以党委文件的形式通报。

第六条向下级党的委员会和下属(基层)党组织通报的内容和方式为:

(一)党的代表大会拟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决议、决定等,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通报,充分听取意见;

(二)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以会议或书面形式通报;需要办理的事项以督办通知的形式通知有关下级党委或下属党组织落实;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以党委文件的形式通报;

(三)党委常委会对与下级党委或下属基层党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一般应征求下级党委或下属基层党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党委或下属基层党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报。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通报以及通报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情况;

(三)围绕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

(四)干部群众对中央上级党委工作部署、方针政策和重要情况的反映、要求、建议以及其他重要的社情民意;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

(六)党委的全面工作情况;

(七)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

(八)党委认为需要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问题。

第九条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情况和问题,一般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以信息、督查、信访专报等形式上报。

党委的全面工作情况,一般一年报告一次;其他情况适时报告,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紧急灾情、疫情等即时报告。

第十条各市(地)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向省委报告制度。

(一)每年应当就本地本部门的全面工作情况,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向省委报告一次;

(二)每半年应就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正式报告或督查专报的形式向省委报告一次;

(三)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委报告或请示;

(四)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紧急灾情、疫情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发后的2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及处理情况;

(五)每季度应当报告一次本地本部门重要经济指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有关经济运行动态信息;报送一次综合反映本地本部门范围内的社情民意动态信息。

中央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重特大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报送本地本部门的有关信息;其他重要的社情民意应当随时报送。

第十一条党组织对于本地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十二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妥善处理下级党组织上报的报告或请示,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下级党组织。

对于内容复杂需要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及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办理情况及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地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应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为: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党组织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和任非领导职务同等职级干部,下同)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所属干部院校的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含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的乡、科级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对于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能够事前报告的,应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应在事前或事中电告其简要情况,并在事后30日内补报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

第十八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

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录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九条对需要答复的报告,受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党组织答复意见执行。

党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汇总后的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党组织对重要情况应当报告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干扰、阻挠如实报告以及不按时报告的;

(二)党组织对下级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或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的;

(三)组织或个人干扰、阻挠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实施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商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解释。

 

 

三、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包括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乡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和设常委的基层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每年应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一次。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为: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情况;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抓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三)党委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于届中(任期内)和换届前(离任前)一年各进行一次;述职述廉与当年党政主要领导年度总结报告工作同时进行,或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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