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优秀的乡镇党委书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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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优秀的乡镇党委书记
一名优秀的乡镇党委书记
蔡玉昊,一位年仅39岁的乡镇党委书记,在抗洪抢险中不幸牺牲,10万多人的乡镇,万余群众自发为他送行,并建起生平事迹展馆,诠释他“平常时期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的高尚情操。
关键时刻显本色8月1日,宿州市符离镇遭遇230年不遇的特大洪水,6小时雨量达260余毫米。
凌晨5时,梁套水库的上游牛口水库决口。
蔡玉昊闻讯,急匆匆离家奔向梁套水库查看,反复叮嘱梁套村支部书记梁永光,一定要保住梁套水库大堤,否则就会发生大灾。
接着,蔡玉昊又赶往宿州电厂组织抗洪救灾工作。
一位目击者看见,当时几个人趟着齐腰深的洪水沿着围墙边向电厂走来,几个人在前,一个人在后查看水情。
突然,在洪水冲塌的围墙处,后面的那人身子一歪,被冲进洪水中。
“后来,我才知道是蔡书记被水冲走了。
”当地群众和武警官兵立即下水抢救,宿州市主要领导也赶到现场。
6条船、100多名官兵和不断自发前来的群众搜救、打捞,一直到3日上午才找到蔡玉昊的尸体。
8月10日,安徽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开展向蔡玉昊学习活动。
安徽省委追授他为“优秀共产党员”,省政府追授他为“革命烈士”。
一心一意谋发展
“蔡玉昊关键时刻成英雄,平时也是抓发展的好手。
他当镇长、书记这几年,是符离镇发展最快、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几年!
”宿州市委副书记张国富如是评价。
符离镇是安徽历史上的名镇,符离集烧鸡闻名遐迩。
但自1993年以后,原国有企业纷纷倒闭,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小,卫生等生产条件不达标,符离集烧鸡名声受损,市场缩小。
蔡玉昊说,再不整合加快发展,有XX多年历史的烧鸡品牌就要毁在我们手上!
符离镇决定走打响“烧鸡之乡”、“安徽名镇”两张名片的富民兴镇之路:
建立烧鸡工业园,统一品牌,规范生产。
当初的四五十家小作坊被整合成近20家规模企业,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年销售额近4000万元。
符离镇还大力招商引资,今年已正式签约11个项目,总投资额2.7亿元。
符离镇已成为全国小城镇建设试点镇、省级综合示范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
一片真情为民系
~年1月,总投资150多亿元宿州电厂工程确定选址在符离镇王楼村,征地1000余亩。
2月17日(腊月二十八),蔡玉昊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对征地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进行分析。
次日一大早,他带几名乡干部赶到王楼村,召集全体党员、代表开会到夜间2点。
大年初一,工作人员进村丈量土地,结果测量工具被抢走。
原来,1986年符尖线铁路立交桥经过王楼村,土地补偿款没有完全到位,村民抵触情绪较大。
通过努力,镇里出面将征地补偿款从原定的每亩1.2万元争取到1.6万元,并协调电厂方以后在用工方面对村民优先考虑。
镇里财政紧张,一名副镇长问:
“能否从总共XX万的征地款中扣下50万?
”结果被蔡玉昊痛骂一顿。
23天后,1000多亩土地征迁顺利结束,补偿款全部到位。
“他善于化解群众矛盾,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
”符离镇派出所所长王永明说。
自~年以来,符离镇没有发生一起越级上访事件,没有发生一起凶杀等重大恶性案件,连续两年荣获宿州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兵的奖惩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和训练、执勤、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奖励分为: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奖励。
对荣获二等功以上、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兵,其军衔或者级别,可以提前晋升。
第三十条、对违犯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
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第三十二条、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其军衔、级别的晋升期限按照处分后的军衔、级别重新计算。
士兵受降衔或者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或者级别晋升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三十三条、给予士兵奖励和行政处分权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劳动教养或者判处徒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或者剥夺其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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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于1993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了下列规定: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八百元。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八百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第二十九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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