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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工中小学教师诉求书

 

黑龙江林区全体中小学教师诉求书

尊敬的省长:

我们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剥夺了中小学教师应有的权利,《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义务教育法》,违背了国家、省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是国家、省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备案的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承担着森工所在地所普通中学,所小学,万多学生的教育工作,黑龙江森工总局下设3个管理局23个林业局,拥有近10000人的教师队伍,而真正享受国家教师待遇的人微乎其微!

我们要求还我尊严、还我人权、同工同酬,返还克扣工资!

诉求如下:

一、补发补齐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贴

住房公积金、取暖费补贴在全省已实行多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农垦系统一直在执行黑财政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1】41号文件,而我们却没有享受此补贴。

以上补贴森工总局及下属三个林管局大院内的许多公职人员均已发放多年;我们所在地方教师也享受多年。

而专门针对森工林区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黑政办发【2009】36号文件更是明文指出:

“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文件下发已五年有余,我们至今仍未享受,我们森工教师强烈要求马上落实并全额补发住房公积金及取暖补贴。

二、归还已缴纳的养老金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令)(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在征缴范围之列。

2、《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4.5.30)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

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

这和国务院的259号令的精神是一致的。

也认定中小学教师不再征缴范围之列。

  3、《教师法》(第八届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退休后,应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而不是养老待遇。

《教师法》尚未废止前,强行让中小学教师参加养老保险费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4、《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中规定:

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三、补发、补齐年终一次性(第十三个月全额工资)生活补贴

年终一次性补贴(十三个月工资),依据:

国办发[2001]14号(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黑人发[2001]20号(覆盖全省80个县市及省直单位)、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一、二、三条之规定,我们林区全体中小学教师应该享受十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可我们只发放了基本工资,而不是全额工资。

森工总局没把中小学老师当成老师,剥夺了我们应得的待遇。

我们要求补发补齐全森工拖欠中小学教师的第十三个月工资。

四、补发补齐住房提租补贴

住房提租补贴:

2010年总局下发文件,没有把林业局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列入发放范围(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等都有规定)。

房改提租补贴就是应发工资总额的13%,这一项是国家规定的,也就是你扣完的工资再加上应发工资总额的13%,就是实际应得工资。

我们林区各学校都没有这项。

但国家规定,房改提租补贴是必须给的。

五、补齐拖欠的教师工资

黑龙江林区许多林业局涨工资来的很晚,拖欠教师工资现象严重,我们要求必须补齐拖欠我们的工资,要现金,不得用记账形式欺骗我们。

要求档案工资和实发工资一致,取消双份工资表。

六、补发补齐高寒补贴:

热费补贴在全省已实行多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都在执行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

我们居住在城镇,住的是私人购买的统一供暖的商品楼,非农业户口。

缴纳的取暖费价格和其他居民一样。

可悲可气的是:

我们实行了几十年的45元的“高寒补贴”。

试问,全林区23个局,大部分身处高寒地区,最低温度在零下40多度,这点取暖费能够吗?

文件要求:

执行新的热费补贴后取消旧的“高寒补贴”。

热费补贴在全省已实行多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都在执行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

我们要求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补发补齐高寒补贴。

七、绩效工资、阳光工资:

根据森工总局没有落实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依据:

国办发[2001]14号(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黑人发[2001]20号(覆盖全省80个县市及省直单位)。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阳光工资是国家对教师的贴补,我们要求补发补齐阳光工资。

实行绩效工资。

八、班主任津贴必须提高到200元以上。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可我们林区领导的做法是否有法可依?

《教师法》、《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在农村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上浮工资及补贴。

试问领导为我们全局老师谋福祉了吗?

我们成了被遗忘的、或被森工总局划为另类的国家正式教师了。

此种不正常现象希望予以纠正。

九、强烈要求企校分离,结束森工总局对下属中小学的托管。

自1996年森工实施天然林保护政策以来,我们林区的中小学应该享受与地方政府办学同等的待遇,可是在森工总局、管理局、林业局层层干预之下,老师到手的工资微乎其微,我们很难理解在全省林区全面停止采伐,职工大幅下岗的情况下,森工总局、管理局机构庞大臃肿,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中小学教师实发工资与档案工资严重不符,双份工资表严重违法,请领导明察!

每个国家、政府在治国方略上首先要保障的是教育,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又特制定《义务教育法》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由于种种原因,森工义务教育学校虽没移交给地方政府,省和国家也会对森工总局、管理局以及林业局做出明确指示和要求,森工应履行《义务教育法》,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国家规定:

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县为主、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原则。

目前,我们认为森工实行的工资标准存在严重侵权现象,森工分两类:

1、总局、管理局机关、公检法及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2、林业局机关执行企业的年薪加奖金制,远远高于教师工资,可以查实,森工各级领导都清楚。

为什么总局和管理局直属机关、公检法、事业单位列入发放范围。

没有把工作在第一线的中小学教师列入发放范围?

森工某些领导的逻辑——当我们要求全面兑现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时,领导说:

你们是企业中的事业单位,不让我们完全享受事业单位的工资及待遇。

合起伙来欺负我们。

某些领导把当官以来积累的经验智慧在鱼肉老师身上运用的淋漓尽致!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与森工各特权阶层形成反差的是涉及教师切身权益的事。

多年以来,总局、管理局、林业局违背国家、省文件政策、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我们向上级反映后也有部分得到纠正。

由于相关部门和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问责),就会无所顾忌的再犯。

总局领导还可能私下鼓励这种“为领导省钱”的行为!

省领导、总局领导对森工中小学教师的态度,直接影响下级管理局及林业局领导对我们的态度和做法。

森工总局怎么连国家和省的法规文件都不执行啊!

只是围绕着自己和周围少数人的利益制定文件!

请公仆还教师尊严!

让我们在社会上能抬起头走路!

面对学生有自信

希望省领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法规,以行动体现“群众路线”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依据《教师法》纠正上面所说事实,并给予补发,切莫再有违法行为发生!

我们不想耽误孩子们的学业,我们不希望发生在黑龙江省一些市县的罢课情况在全林区发生,更不希望一些领导把我们逼上大街、赶到管局、省政府办公大楼门前摇旗呐喊,恳切的希望省领导能给予尽快解决。

 

森工全体中小学教师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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