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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

为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职工规定作业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为我矿“三违”规范管理和正确分级提供依据,保证“三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促进“三违”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和分级。

一、“三违”的类型及性质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一般、严重“三违”。

结合我矿“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依据。

1、轻微“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不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符合“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如开绞车无人监护、干打眼、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等。

2、一般“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如闯红灯、斜坡超挂车、无措施施工、不安规程措施施工、脱岗、空岗等。

3、严重“三违”:

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如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井、带电作业、停送电无人看管、空顶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存重大事故隐患继续作业、破坏盗窃井下安全设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特殊岗位操作、破坏通风防爆及瓦斯检测设施等。

二、“三违”申报制度

无论任何人抓的“三违”都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性质,同时及时、就近向安检科汇报“三违”人员的姓名、违章地点、违章事实及性质;升井后或结束工作后按程序向安检科交纳书面材料。

否则,所抓“三违”无效。

三、“三违”处罚

轻微“三违”罚款100元,一般“三违”罚款200元,严重“三违”罚款500元,由安检科出具罚单,在三天时间内交纳罚款并把相应收据交反安检科,不按时交纳的加倍处罚。

四、“三违”分级管理

公司对“三违”管理分为区队和安检科两级管理。

安检科负责管理严重“三违”、机关管理人员的“三违”和班组长的“三违”;区队负责管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部分公司委托区队管理的严重“三违”。

安检科管理的“三违”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报处理;安检科负责监督考核区队“三违”管理情况。

五、“三违”分级标准。

第一章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

1、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火入井者。

2、酒后入井或在井上作业者。

3、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时无措施带电操作或随意甩掉检漏器和有关电气保护装置。

4、检修电气设备停电挂牌后无专人看管的责任人。

5、空顶作业者。

6、违章指挥者。

7、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的责任人。

8、井下从井筒穿过的。

9、无响应资质而进行特殊工种或关键岗位作业(包括无证上岗)者。

10、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

11、在井下使用电炉子或使用灯泡取暖的。

12、在井下吸烟者。

13、井下出现突水等重大险情,不停指挥擅离职守的岗位工。

14、蓄意破坏排水设施的。

15、故意将杂物投入水沟内导致水沟淤死或排水不畅的。

16、在岗期间睡岗者。

17、经公司分析认定后的其他“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特殊工种及岗位工脱岗、串岗者。

2、闯红灯者。

3、绞车运行期间跨绳通过者。

4、高温作业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

5、井下看书(岗位工在不影响设备运转的情况下学习专业知识除外)。

6、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7、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8、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者。

9、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在罐笼内打闹、坐罐者。

10、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冒顶危险的地点休息或逗留的。

11、过断层超过一小班没有措施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2、酒后驾驶叉车或其他机动车辆者。

13、破坏安全设施者。

14、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升、入井不服从管理的。

2、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

3、人行车、罐笼超员的(记把钩工“三违”)。

4、在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者有其他火源把钩工不制止的(记把钩工和责任人“三违”)。

5、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6、不按规定佩戴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

7、开55Kw及以上绞车无人监护的。

8、绞车不完好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

9、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带护套的。

10、进入罐笼或在井下不佩戴矿帽或坐矿帽者。

11、倒链(手动葫芦)的挂钩或吊钩直接挂在物体或结构上使用,或是将双链改成单链使用,或是用起重链直接缠绕起吊物件的。

12、经公司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

第二章开掘部分

一、严重“三违”

1、未执行“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

2、未处理危岩悬矸,而冒险作业者。

3、空顶作业者。

4、巷道修复、处理冒顶没有专项安全措施作业者。

5、私自改变支护参数、支护材料的责任人。

6、边打眼边装药者。

7、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施工过程中,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3、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责任人。

4、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5、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的。

6、锚喷支护巷道出现失效、不合格锚杆没处理、锚杆不到底就喷浆封闭的责任人。

7、未停机就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者。

8、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

三、轻微“三违”

1、用支护锚杆或锚梁掉拉物件的责任人。

2、煤电钻运行时用手摸钻杆的。

3、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口前方或附近5米范围内有人的。

4、喷浆养护责任人没按规定进行养护的。

5、水沟施工、基础浇筑及喷浆未按规定配比施工的。

6、骑着风钻气腿打眼的。

7、工作面放炮后,不等炮眼排净就进入工作面者。

8、超过25度上山不设梯子、扶手和不系安全带者。

9、按棚子假设要求,棚子帮顶没有封严、刹牢或帮顶有活石的责任者。

10、锚杆、锚网、锚索等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经提出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人。

11、抬运棚子、机械、设备跨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的责任人。

12、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

第三章“一通三防”部分

一、严重“三违”

1、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2、任意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

5、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6、瓦检员脱岗、假检的。

7、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

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9、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烧焊的。

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11、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

12、监测系统断电装置认为甩掉不用的。

13、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责任者。

14、一台风机供两个工作面通风的行为责任者。

15、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

二、一般“三违”

1、瓦检员漏检的。

2、瓦检员不执行特定地点交接班制度的。

3、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4、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的责任人。

5、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设备的。

6、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

7、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通防管理排班未按规定填写的或填写明显错误的。

2、不带自救器下井、井下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失效(报废)自救器的。

3、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4、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5、掘进工作面扒渣时不洒水的。

6、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

7、瓦检员携带的瓦斯检查仪器不完好的。

8、瓦检员必备物品携带不全影响正常测量的。

9、通防工必备物品携带不全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实验的责任人。

1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的责任人。

12、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

13、当班不按规定交回瓦斯便携仪的。

14、机械作业或撞击产生火花的行为者。

15、未按规定进行除尘、降尘的责任者。

16、在煤尘浓度超标的情况下继续作业者。

17、消防器材失效不及时更换的责任者。

18、不按规定存放油脂,油类乱倒、棉纱收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者。

19、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

第四章爆破管理

一、严重“三违”

1、电雷管导通实验不在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硐室内进行者。

2、携带未加绝缘套的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房内的。

3、在交接班期间,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的。

4、使用运输机、候车、人车运送爆破材料者。

5、使用裸体炸药进行爆破的。

6、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种瓦斯浓度达到1%时而进行装药、爆破的责任人。

7、放炮警戒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放炮线长度不够)进行爆破或老巷警戒距离以内躲炮的。

8、接近水区、老空区没有采取“有疑必探”就进行爆破作业者。

9、放炮员放糊炮、明炮者。

10、使用动力、照明电源或矿灯进行放炮者。

11、爆破工使用打火的方式检查电爆网路是否导通的。

12、石门揭煤放炮有专项规定不执行的责任人。

13、煤巷放炮时未停止生产者。

14、重新打眼处理拒爆,新眼和老眼的距离小于0.3米的。

15、使用镐刨、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者、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者、用压风处理拒爆者、打眼时将残眼继续加深者。

16、本班发现的瞎炮没有处理完毕,或没有向下班交代清楚者。

17、使用罐笼下放爆破材料时,同时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人员超过4人的,或有其他人员搭乘时,记相关人员和井口把钩工严重“三违”。

18、处理堵仓没有专项措施而进行放炮的。

19、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穿化纤衣服者。

2、炸药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3箱者。

3、将没有短接的雷管或未按编号发给爆破工者。

4、将炸药、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的;装有炸药、雷管的车辆中间及机车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3米的。

5、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内不及时入井、在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不及时装卸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6、不是爆破工运送雷管的,运送炸药人员没有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者。

7、爆破作业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者。

8、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连线、爆破者。

9、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要求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分次起爆必须分次装药者。

10、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者。

11、没有指定安全技术措施在高瓦斯区使用反向起爆者、采用反向装药者。

12、制作起爆药卷不是从药卷的顶部插入的、使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插眼、雷管没有全部插入药卷者。

13、装药时没有将雷管脚线悬空的,造成雷管的脚线与导电体相接触者。

14、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当炮眼深度小于0.6米进行装药爆破者。

15、当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小于0.5米,岩层中最小抵抗线小于0.3米进行装药爆破者。

16、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伞檐超过规定进行装药、爆破者。

17、爆破工没有按照要求在爆破前进行电爆网路检查的。

18、使用有破损(失爆)的爆破器进行放炮的。

19、发出爆破警号后没有按照要求停5秒后再进行起爆者。

20、通电拒爆后没有取下爆破器钥匙者、没有将爆破母线扭结成短路者、使用瞬发雷管没有按照要求停5分钟之后再进入工作面者、使用延期雷管没有按照要求停15分钟以后者。

21、放炮前班组长没有按照要求安排将所有通向爆破地点的通道布置警戒点者。

22、放爆破爆破工和班组长没有按照要求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就进行其他作业者。

23、爆破工作没有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装药、爆破者。

24、工作面过老巷时,当距离联巷的距离小于20米以后每次放炮没有对联巷事实内警戒者。

25、没有爆破工资格证,进行放炮者。

26、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煤块等易燃物代替的。

27、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者。

28、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采取手拉脚线硬拽管体和手拉管体硬拽脚线者。

29、使用有明接头的爆破母线进行放炮者。

30、班组长没有安排撤警戒线而私自撤离警戒者。

31、爆破工不是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者。

32、爆破工没有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

33、炸药、雷管同装一个箱或混放一起者。

34、不使用专用木质炮棍向炮眼内倒送药卷者。

35、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开机车的速度超过2m/s时。

2、将爆破材料车和其他物品同时运输者。

3、运送爆破材料人员将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没有及时入箱上锁者。

4、在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放炮使用固定母线者。

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放炮母线和其他电缆悬挂在同侧的,挂在同侧时不是挂在电缆下方的或艰巨小于300mm者。

6、爆破前爆破母线没有扭结成短路的。

7、不是爆破工和班组长参与脚线连接者。

8、班组长不在现场处理拒爆者。

9、处理拒爆后爆破工没有认真的收集崩落的炸药、雷管者。

10、在处理拒爆地点做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者和装药、连线时在现场与此无关的人员。

11、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

第五章机电运输部分

一、严重“三违”

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责任人。

2、变电所或配电点未坚持停电作业制度未向调度室汇报的。

3、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4、爬皮带、坐皮带、爬车、蹬勾头的。

5、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操作电气设备、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者。

6、在矿车运行时摘勾的(按规定甩车处除外)。

7、调度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或用脚蹬绳的。

8、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没有可靠的制动器或绞车无人看守。

9、斜巷运输不带电放车者。

10、巷道坡度超过7‰,不挂绳而下放车辆者。

11、高空作业或清理煤仓不使用防坠保护装置者。

12、私自打开闭锁送电者。

13、处理机组故障或靠近滚筒截割头附近(3米)作业不停电,不断开隔离开关的责任人。

14、三大保护装置不完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明知强行作业者。

15、失爆设备的包机人。

16、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2、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阻车器、挡车杠(栏)的。

3、带负荷拉隔离闸刀的作业者。

4、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灵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5、斜巷或平巷运输超重、超长、超高、超宽、超挂,没有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强行运输者。

6、在罐笼或箕斗上工作时不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

7、检修运输机(含更换托滚)或在输送机上作业不停电、不闭锁开关者。

8、无证驾驶井下运输车辆的责任人。

9、无措施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0、反向拉车或人站在出绳方向。

11、无措施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等)入井者。

12、绞车运行期间别绳的。

13、未按规定操作排水设施的。

14、私自关闭放水阀门的。

15、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行为。

三、轻微“三违”

1、在输送机头、机尾清煤不停机、不闭锁触及运转部位或在机头、机尾无防护措施而作业者。

2、在运输大巷推人力车时站在矿车两侧推车者。

3、皮带运行中用铁器处理、阻止皮带跑偏者。

4、井下车辆驶入非正常运行区段的责任人。

5、人员借助各种运输车辆进行巷道顶、帮的其他作业(吊挂风筒、管路、电缆等),未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

6、不按措施规定起吊大型物件或不按规定搬迁、检修、检验各种设备(配件)的责任人。

7、吊装大件时所用游绳未降至人头以下,而用手摆位者。

8、皮带运转时更换皮带托滚的。

9、煤电钻、综保不按规定实验的。

10、无措施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11、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12、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3、未按规定调整电气整定值的。

14、在输送机运转工作期间,司机有卧岗等行为者。

15、故意将杂物投入水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轻微“三违”行为。

第六章地面部分

一、严重“三违”

1、停送电、气液压违反操作程序者。

2、变电所及其他各配电地点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3、高空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

4、未闭锁开关,而检查电气设备者。

5、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6、井口附近20米内无措施施工烧焊作业或吸烟者。

7、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

1、各种绞车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使用者。

2、无措施使用不合格的矿车连接件者。

3、在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米时不戴安全帽者。

4、叉车及其他机动车辆装运物料超高或物料上面坐人者。

5、在禁火区内无措施电、氧焊者、使用电炉者及吸烟者。

6、烧焊时,乙炔与氧气瓶距离不足5米或存放搬运时混放的责任人。

7、电工检修操作,不带验电笔或验电笔失效者。

8、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着装者;如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者;车工、电焊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带工作帽者。

9、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戴手套、不戴防护眼镜,女工不戴防护帽者。

10、变电所、风压机房、锅炉房等重要岗位值班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或不在仪表前抄表记录者。

11、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者。

12、氧气和乙炔带子混用,与减压表接口不使用正式卡子。

13、经公司研究认定的其他一般“三违”行为。

 

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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