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城酒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九个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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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城酒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九个方案模板

南府办〔2018〕69号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江县城酒厂湾片区棚户区

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

九个方案》的通知

南江镇、东榆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征收推进办:

《<南江县城酒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九个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南江县城酒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江县城酒厂湾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改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主体:

南江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委托实施单位:

南江镇人民政府、南江县城酒厂湾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工作推进组。

四、房屋征收范围

南江镇文星村片区酒厂湾至老国土局段房屋。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单位产权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终结产权。

(2)由征收部门异地提供房源实行产权调换。

2.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

被征收人另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可选择货币终结。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以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的方式安置)。

政府原则上不再修建安置房,由县房管部门提供南江县辖区内备案合格的开发企业花名册,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选购商品房或二手房,补偿资金用于抵缴所购房屋价款,不足部分由购房个人与其结算。

3.私产非住宅房屋(含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购房补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了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的,按南江县房管局提供的征收工作启动时前一年南江县城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购房安置的相关补偿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

如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最终核实为准。

未确认房屋相关信息的,以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和现场测绘锁定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私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方式的构成

序号

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确定。

2

政策性补偿

搬迁费

住宅:

1500元/次,按户计发1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发,计发1次。

临时安置

过渡费

(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发,一次性发放3个月。

停产停业

补偿费

(非住宅)

按上一年企业月利润的1.5倍补偿三个月停业停产补助或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0.8%按月计算一次性计发1.5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

3

政策性补偿

产权终结

补偿费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的30%予以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进行补贴。

4

住宅提前

签约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组进驻通知》的签约期第1日-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9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7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6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住宅提前

搬迁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第1日-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2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60天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奖励。

非住宅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2000元/户发放搬迁奖励。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

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60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10000元奖励;超过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5

水电气网等安装补偿

电话移机费

200元/部

空调移机费

200元/台

数字电视

迁装费

820元/户

独立水表

迁装费

1600元/表

独立电表

迁装费

1200元/表

独立天然气

初装费

3200元/表

6

室内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2

搬迁费

住宅:

1200元/次,按户计发2次;

3

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发,一次性发放12个月。

4

购房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5%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

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商品房市场均价

5

新购房屋面积补贴

按20㎡建筑面积进行优惠,优惠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的30%进行计算。

新购房屋面积优惠=20㎡×商品房市场均价×30%

6

住宅提前签约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组进驻通知》的签约期前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9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7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6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7

住宅提前搬迁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2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8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

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60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10000元奖励;超过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9

入住补贴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0㎡确定的面积为入住补贴的面积,按150元/㎡的标准领取入住补贴。

入住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150元

10

电话移机费

200元/部

空调移机费

200元/台

数字电视补偿费

820元/户

独立水表补偿费

1600元/表

独立电表补偿费

1200元/表

独立天然气补偿费

3200元/表

11

室内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各类公房补偿构成

1.公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国有企业自管公房。

2.被征收的公房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由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货币终结,产权单位不享受各类补贴和奖励。

租住政府直管公房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房的承租人的相关补偿以征收中具体工作方案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偿款的领取和支付

1.选择货币终结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生效之日起,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征收单位根据相关程序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金融机构(银行账号)支付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

2.被征收人实行个人购房安置的,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生效之日起,凭南江县辖区内相关开发企业(个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备案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转入被征收人指定账户,由被征收人自行与开发企业(个人)结算购房款;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六、无证房屋的处理

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与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和临时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作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征收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办法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告知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与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四)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和该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进行补偿。

(五)本方案在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被征收人已分割房屋产权的,按照房屋产权分割协议和测绘锁定登记的基本情况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六)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适用本方案,也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七)同地段、同区域、同项目、城区规划区内、城中村产权属集体性质的参照本方案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八)征拆工作面宽、量大、难度高,相应的征拆工作经费应由财政统一安排以保障项目推进。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南江县城城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江县城城北路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改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主体:

南江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委托实施单位:

南江镇人民政府、城西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推进组。

四、房屋征收范围

南江镇城北路264-526号及光雾山大道部分零散危旧房屋。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单位产权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终结产权。

(2)由征收部门异地提供房源实行产权调换。

2.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

被征收人另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可选择货币终结。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以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的方式安置)。

政府原则上不再修建安置房,由县房管部门提供南江县辖区内备案合格的开发企业花名册,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选购商品房或二手房,补偿资金用于抵缴所购房屋价款,不足部分由购房个人与其结算。

3.私产非住宅房屋(含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购房补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了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的,按南江县房管局提供的征收工作启动时前一年南江县城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购房安置的相关补偿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

如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最终核实为准。

未确认房屋相关信息的,以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和现场测绘锁定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私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方式的构成

序号

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确定。

2

政策性补偿

搬迁费

住宅:

1500元/次,按户计发1次;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发,计发1次。

临时安置过渡费

(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发,一次性发放3个月。

停产停业补偿费

(非住宅)

按上一年企业月利润的1.5倍补偿三个月停业停产补助或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0.8%按月计算一次性计发1.5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

3

政策性补偿

产权终结补偿费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的30%予以补助;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进行补贴。

4

住宅提前签约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组进驻通知》的签约期第1日-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9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7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6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住宅提前搬迁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第1日-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2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提前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60天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奖励。

非住宅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2000元/户发放搬迁奖励。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

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60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10000元奖励;超过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5

水电气网等安装补偿

电话移机费

200元/部

空调移机费

200元/台

数字电视迁装费

820元/户

独立水表迁装费

1600元/表

独立电表迁装费

1200元/表

独立天然气

初装费

3200元/表

6

室内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2

搬迁费

住宅:

1200元/次,按户计发2次;

3

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发,一次性发放12个月。

4

购房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5%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

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商品房市场均价

5

新购房屋面积补贴

按20㎡建筑面积进行优惠,优惠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的30%进行计算。

新购房屋面积优惠=20㎡×商品房市场均价×30%

6

住宅提前签约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组进驻通知》的签约期前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9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7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6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7

住宅提前搬迁奖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46日至6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2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8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

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60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10000元奖励;超过60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9

入住补贴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0㎡确定的面积为入住补贴的面积,按150元/㎡的标准领取入住补贴。

入住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150元

10

电话移机费

200元/部

空调移机费

200元/台

数字电视补偿费

820元/户

独立水表补偿费

1600元/表

独立电表补偿费

1200元/表

独立天然气补偿费

3200元/表

11

室内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各类公房补偿构成

1.公房包括政府直管公房、国有企业自管公房。

2.被征收的公房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由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货币终结,产权单位不享受各类补贴和奖励。

租住政府直管公房和国有企业自管公房的承租人的相关补偿以征收中具体工作方案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补偿款的领取和支付

1.选择货币终结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生效之日起,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的,征收单位根据相关程序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金融机构(银行账号)支付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

2.被征收人实行个人购房安置的,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生效之日起,凭南江县辖区内相关开发企业(个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房管部门备案手续,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转入被征收人指定账户,由被征收人自行与开发企业(个人)结算购房款;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不足购房款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六、无证房屋的处理

由征收委托实施单位与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和临时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作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征收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办法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告知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与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四)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实际使用性质和该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进行补偿。

(五)本方案在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被征收人已分割房屋产权的,按照房屋产权分割协议和测绘锁定登记的基本情况按户进行补偿安置。

(六)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适用本方案,也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七)同地段、同区域、同项目、城区规划区内、城中村产权属集体性质的参照本方案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八)征拆工作面宽、量大、难度高,相应的征拆工作经费应由财政统一安排以保障项目推进。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南江县城沙溪坝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江县城沙溪坝片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改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主体:

南江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委托实施单位:

南江镇人民政府、城东城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推进组。

四、房屋征收范围

老国土局至沙溪坝滨河路、马跃溪公路沿线。

五、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单位产权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并终结产权。

(2)由征收部门异地提供房源实行产权调换。

2.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

被征收人另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可选择货币终结。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以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的方式安置)。

政府原则上不再修建安置房,由县房管部门提供南江县辖区内备案合格的开发企业花名册,由被征收人自行选购。

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选购商品房或二手房,补偿资金用于抵缴所购房屋价款,不足部分由购房个人与其结算。

3.私产非住宅房屋(含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购房补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了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化个人购房安置的,按南江县房管局提供的征收工作启动时前一年南江县城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购房安置的相关补偿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

如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最终核实为准。

未确认房屋相关信息的,以当地政府(街道、社区)和现场测绘锁定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私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方式的构成

序号

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确定。

2

政策性补偿

搬迁费

住宅:

1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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