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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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执法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

证据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有效地收集各类证据,使之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是真实还原违法行为的本来面目,做到执法办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实现行政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减少案件败诉风险,树立和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的关键。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意证据实体的合法性。

1、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

⑴提供证言的人必须符合作为证人的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证人时,应尽可能找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确需要未成年或智力、精神有缺陷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的应确定其年龄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

⑵、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

⑶鉴定结论必须由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

2、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因此在收集过程中应认真调查、去伪存真、甄别判断,选取有证明力且客观真实的材料。

对于一些存在疑点且难以查清真伪的证据,应寻找相关佐证,相互印证,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

二、做到证据的形式要件的完备。

行政处罚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同时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

1、书证:

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2、物证:

应当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当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即可。

3、视听资料:

在提取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影胶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

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检验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检验方法或分析过程;送鉴材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取。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时间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应当合法。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也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获取的证据材料。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无效。

四、证据取得应及时、细致。

由于很多事实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不清,所以证据取得的越早越能接近事实。

因此在搜集证据时应尽早取得。

例如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在许多案件中作用非常关键,但执法人员在证据的搜集过程中,常常忽视证据收集的即时性和当场性,不在违法现场制作各类笔录,而错失最直观反映当事人违法状况的现场情况,不利于执法人员查清事实。

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在违法现场草草的拍几张照片了事,既不当场询问违法当事人,也不现场对各项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从而导致证据不能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办案的程序和体现的实体内容都存在瑕疵。

至于一些案件因年代久远,存在当事人难以确认、时间无法查清等诸多不利情况。

对于这些案件的调查取证,除了尽早进行外,还要做到认真仔细、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争取社区、物业、国土等部门的配合,并深入居民中,才能较好地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称受送达人)的行为,称为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

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作为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人口流动量大,加之一些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造成行政执法机关“送达难”,成为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实施行政管理,既必须在实体上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又必须在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期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行政执法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送达工作能否依法实施,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合法性以及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行政执法实践中,因送达方式上存在问题,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执法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文书一般包括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中使用的与受送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如各种告知(通知)书、决定书、认定书、答复书等等。

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及程序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作出后当场交付受送达人,并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送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方式送达。

在行政执法中,常用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有如下几种。

1、直接送达。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指定了代收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

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

邮寄送达时,必须将附有注明寄回联系地址的送达回证和要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一起邮寄,并索要回执。

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行政执法文书后,按规定应立即转交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对自然人进行公告,应由该自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村)委会出具其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或无法代收、无法转交的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对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或法人(其他组织)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人经营、不知下落等证明,作为适用公告送达的根据。

公告送达,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应特别注意的是,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说明文书主要内容,还应说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例如:

陈述、申辩的期限、申请听证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

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四、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注意事项

由于行政执法的情况复杂多样,执法中往往出现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某些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各执法单位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送达程序,积极探索符合法律要求的送达方式。

(一)行政机关要根据各自执法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需要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种类,规范制作送达回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有统一编序的文号,送达回证上要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份数、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受送达人要写清楚正确的姓名(名称),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不可用简称,并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送达回证要加盖送达机关印章,并有两名以上送达人签字。

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附有相关材料记载。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可以要求受送达人出具指定代为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代理(代收)人的委托书,送达时将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给代理(代收)人签收;也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有关做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填写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作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依据。

一旦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机关可以将文书邮寄至受送达人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

(三)在留置送达中,受送达人或有义务签收的人拒绝签收而无法找到见证人时,一是在送达时可邀请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到场,对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过程予以公证并存入档案,作为送达的依据。

二是可以通过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式将送达过程客观准确的保存下来,制作成照片或录像带、VCD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相关档案中,作为送达的依据。

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注意将送达时间及在场人显示出来。

(四)对于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等通讯、网络手段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探索与受送达人约定采用上述方式实施送达,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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