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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第九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紧要性和迫切性,理解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认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和难点

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2、中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不搞西方的议会制“三权分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党制度。

中国不能搞“多党制”“两党制”。

3、正确认识民主、自由和人权。

课时:

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二、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内容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系统总结了中国民主革命的历史经验,完整的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特征,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

第二,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者和阶级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

领导者和阶级基础是决定国家政权性质的关键因素。

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和任务,对外是防止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的颠覆与破坏,维护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并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维护世界持久和平;对内是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组织和管理国家的经济建设,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性质相同。

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第二,作用、职能相同。

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第三,历史使命相同。

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

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阶级、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第三,从概念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邓小平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

(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

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

在西方,资产阶级统治了几百年,他们从未放弃和放松过国家的专政职能。

西方国家的政府、法院、警察和军队,都要运用法律、行政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履行专政职能。

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

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

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具体来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第三,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可以由它罢免;第四,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项。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作出了一系列改善和加强人大制度的新规定。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第一,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特别是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立法权交常委会共同行使。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研拟有关议案。

第二,赋予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第三,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加强其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

第四,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

这些改革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选举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已有的制度也需要全面有效地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实践证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在我国,人民内部虽然还存在各种复杂的矛盾,但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

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既要解决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又要追赶发达国家,更需要集中和效率。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保证了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正如邓小平指出的:

“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党制或多党制,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

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第一,我国多党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关系最本质区别就是政治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所谓共产党的领导,不是由共产党包办一切,而是在民主平等基础上的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在多党合作中,为什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首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它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是中国历史上最先进的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根本保证。

其次,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也是各民主党派的共同选择。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是在领导革命走向胜利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中确立了在中国人民中的领导地位的。

民主党派的政治主张与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基本一致,因而使民主党派一登上历史舞台,就是作为共产党的同盟者出现的,在与共产党的合作中不断进步,不断发展。

民主党派在斗争实践中认识到,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民族解放,国家振兴。

最后,从现实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像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有着13多亿人口和56个民族的大国,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从事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这样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会有全国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

多党合作中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根本特点,也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有优势所在。

第二,我国多党合作的特点是共产党执政,民主党派参政。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我国各民主党派在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有过光荣历史和重要贡献,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共同目标下,与中国共产党结成了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的政治联盟关系。

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执政与各民主党派参政在性质和内容上完全不同于西方。

中国共产党执政与各民主党派参政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也是新中国宪法确立的中国社会制度和国家政权性质所决定的。

因此,中国的各政党没有在朝与在野之分,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进行全面领导;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政的基本点可以概括为“一个参加、三个参与”。

“一个参加”就是参加国家政权。

“三个参与”就是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中最基本的就是爱国和民主。

正是基于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的政治目标,他们走到一起了。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党派是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组成的带有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它同共产党一道为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而奋斗。

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又同共产党一道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第三,我国多党合作的实质是合作团结,不是互相竞争。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不同于西方政党的根本点在于,他们都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归宿,没有自己政党的特殊利益。

在中国,各政党不存在为了争取选民而进行竞选的问题。

因而也就没有西方政党那样的作为竞选组织的特征。

中国各政党的活动目标不是为了通过竞选争取执政,而是共同发展,共同致力于民族复兴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不管是共产党还是民主党派都把促进国家的发展放到作为第一要务。

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既发扬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在多党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现民主,在共产党政治领导的前提下体现集中,既避免了一党制因缺乏监督而导致专制的弊端,又避免了由于多党制和两党因竞选而造成的政治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政治成本的显著提高,这是其他政党制度所没有的,是具有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一个创造,也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所在。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及其条件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56个民族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邓小平指出:

“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

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第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中国自古以来,各民族之间虽有战有和,有统有分,但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认同自己是中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

第二,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

第三,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步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

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聚居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所有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居住。

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根据宪法第4条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其自治权属于特殊的地方国家权力,与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不同,不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也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实行。

这种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才能实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民族聚居无关的地方自治。

第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认民族差异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建立的。

少数民族作为我国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当家作主权利具有民族性。

一方面,少数民族作为国家主人,他们在政治、经济、特别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应得到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

可以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目前,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

2003年,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有4787种,印数5034万册;杂志205种,印数781万册;报刊88种,印数13130万份。

目前,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已有编码字符集、字型、键盘的国家标准,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

四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约2.39万座,教职人员约2.7万人。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它既能保障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

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基层民主的内容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

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为什么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因为:

第一,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

通过基层民主,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事自己办,人民群众就能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单位的主人,社区的主人,国家的主人。

第二,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

人民群众在直接参与基层各项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的过程中,逐渐了解什么是民主、怎样做才是民主,逐渐养成民主的习惯和能力。

第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本”最小的,成效却是显著的。

与上层民主政治涉及面广,牵扯矛盾复杂有所不同,基层民主政治涉及面小,主要是一个单位、一个组织或社区内部的事情。

社会中许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一个单位或组织内部产生的,人民群众也更关注自己身边的事情。

因此,把每一个基层单位或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好,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就有了根基。

(二)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第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实行村民自治,必须坚持两条重要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依法办事。

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宪法和法律精神的体现,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秩序、有步骤地向前推进,才能把亿万农民群众的政治主动性和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

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换个说法,就是自治活动的内容不得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同时,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使本村的管理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第二,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

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毛泽东曾指出: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

“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

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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