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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私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私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私人经营类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在生产经营和个人投资过程中正常资金需要的贷款。

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应是在ⅩⅩ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相关合同,并落实有效担保;提供财产抵(质)押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质)押物。

第四条私人经营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应是在ⅩⅩ市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私人经营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ⅩⅩ市城镇常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四、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物或其他担保方式;

五、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私人经营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贷款起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

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其中以住房抵押的不超过70%,以商业用房、厂房、土地抵押的不超过50%);有价证券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经贷款人认可。

第九条私人经营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5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十条私人经营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上浮10%-30%下浮10%执行。

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我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私人经营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书》,并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资料:

如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纳税单、保险单、存折等(单独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可免提供此项资料);

三、资产及负债方面证明文件:

如自有房屋、汽车、存款、股票、证券、股权证明、在银行的借款及其还款情况等;

四、关联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董事会决议、成立批文和企业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

五、关联企业经营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企业最近两年年底及当期(成立不到两年,则为成立之日起)的财务会计报表、税单等;

六、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方面的资料:

如购销合同、购货合

同、协议或意向书、装修合同等;

用于投资经营方面的证明文件、如进货单、销售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七、提供已在我行开立帐户的开户证明;

八、以抵押担保(包括房产、厂房、土地、机器设备)方式申请的:

(一)以自然人名义提供抵押担保的应提供:

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抵押声明(原件)、授权委托书;

(二)以法人名义提供抵押担保的应提供:

抵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抵押声明(原件)、第三人有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等)、海关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原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九、以质押担保(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有价证券、人寿保险单)方式申请的:

(一)以自然人名义提供质押担保的应提供:

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质押物评估报告(原件)、第三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声明(原件)、授权委托书;

(二)以法人名义提供质押担保的应提供:

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质押物评估报告(原件)、第三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声明(原件)、第三人有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等)、海关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原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原件);

十、以第三方担保(包括第三方自然人和法人)方式申请的:

(一)以自然人名义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应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情况方面证明文件;

(二)以法人名义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应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近期及上两年年底三份财务报表(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表)(原件或已核原件的复印件);企业资信等级证明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合同(有限公司必备)(复印件);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原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商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公司成立批文(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及合同文件有效签字人签字样证明(原件);其他。

十一、以履约担保(包括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方式申请的:

必须是我行认可的合作单位,并提供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身份、收入和担保等要求出具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及担保物状况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将经审查后其可贷额度及期限通知借款人,经借款人确认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相关合同,由银行指定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并办理合同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有关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公证、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以转账方式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并向借款人出具放款回单。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交付的有关物权及抵(质)押凭证设专人妥善保管,至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后,将有关物权凭证或证明归还借款人,并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的注销手续。

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私人经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如借款金额较大,要第三方保证人(包括第三方自然人和法人)做担保。

抵押物应确定在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的房产、正在使用(含已出租)的房产范围内,办理抵押担保的,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办理。

抵押房屋需具备的条件:

一、产权清晰的房产(包括商住房、厂房、土地);

二、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并能上市交易;

三、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并以出让方式取得;

四、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质量标准;

五、房屋座落在非近年城市规划动迁改造范围内;

六、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七、拟抵押房产由贷款人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七条借款人提供拟抵押担保的房屋已经出租使用或出租经营,借款人应提供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承租人已经知道和同意抵押的声明。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对所提供的抵押房屋全额抵押,在确定贷款比例时应充分估算抵押物变现时发生的各项费用。

贷款人认定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以贷款人认定价值确定贷款比例;

贷款人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勘察,确认抵押物的真实性和评估价值的可靠性;

借款人以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其抵押物必须在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金额,保险单应明确约定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按贷款期限一次缴清。

贷款未清偿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

第十九条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应提供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一、在我行开立的定期存单、国债进行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90%;

二、以寿险保险单进行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90%;

三、以其他合法权利质押的(如商铺经营权或优先承租权等)所提供的权利必须可自由转让、有可评估的市场价格并有当地合法的、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有效机构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二十条对抵(质)押物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评估,所委托的评估机构必须经我行认可。

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落实抵(质)押登记等担保手续,确保贷款担保的合法合规性,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见)证的,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见)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除提供抵(质)押担保外,同时应尽量争取借款人投资的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其合伙人、股东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且必须为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

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担保。

一、第三方保证担保的采用区分以下四种方式:

(一)在借款人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情况下,作为贷款的增加担保条件;

(二)在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不足额情况下,作为贷款的补充担保条件;

(三)在借款人暂时未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担保情况下,作为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条件;

(四)作为单笔贷款的唯一担保条件。

二、接受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含保险公司、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可接受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的担保资格,为我行指定的担保公司。

三、以合伙企业作为担保人的,必须提供全体合伙人参与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因破产、分立等任何原因使其担保能力下降或丧失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签定担保合同,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住址、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定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

第六章贷款偿还方式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

借款人可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贷款。

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还款方式可选择一次性利随本清方式(此方式只限于贷款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等额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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