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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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资源和力量下沉,依法向乡镇(街道)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权限,根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围绕执法重心下移、创新基层执法管理,推进乡镇(街道)范围内开展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破解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痛点问题,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权责一致。

进一步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发挥乡镇(街道)就近就便管辖优势,赋予乡镇(街道)执法主体地位和更多的自主权,加强乡镇(街道)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围绕解决基层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看得见、管不着”等矛盾和问题,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坚持精简高效,稳步推进。

从乡镇(街道)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优化基层执法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落实执法责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法行政,务实创新。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职能,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和执法程序。

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强化执法信息共享、社会共治、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

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

(一)镇等24个乡镇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按照“跨部门、相关联、可承接”的原则,在社会治理领域,整合市教育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等8个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乡镇,在我市镇、兴东镇、张郭镇、大垛镇、荻垛镇、戴窑镇、合陈镇、昌荣镇、陶庄镇、海南镇、大邹镇、永丰镇、新垛镇、钓鱼镇、大营镇、沙沟镇、千垛镇、中堡镇、陈堡镇、周庄镇、竹泓镇、茅山镇、沈伦镇、林湖乡等24个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共计行政处罚权94项。

统一集中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针对三类事项:

常见的、不用专业技术即可直接认定的简单执法事项;群众诉求迫切、需要即时快速查处而相关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执法事项;矛盾突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需要集中执法力量实施查处的执法事项。

具体范围为:

(一)教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农业农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文体广电和旅游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卫生健康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街道、垛田街道、临城街道等3个街道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按照“跨部门、相关联、可承接”的原则,在社会治理领域,整合市教育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等5个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街道,在我市街道、垛田街道、临城街道等3个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共计行政处罚权39项,具体范围为:

(一)教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农业农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文体广电和旅游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卫生健康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关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一并集中。

具体划转事项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为准。

四、机构设置和执法规范

(一)执法主体。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经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执法职责,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执法机构。

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口业务指导。

(三)执法人员。

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针对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跨层级调剂部分编制资源和执法力量,充实和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力量。

(四)执法保障。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保障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办公用房、执法装备、车辆以及办公设备。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及收支两条线管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五)执法协调。

建立市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两级执法事项清单,明晰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各自行使的执法权限和边界,对乡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市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建立健全市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完善乡镇(街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两法衔接”机制。

(六)执法规范。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七)执法监督。

加强乡镇(街道)内部执法监督,明确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机构,建立文明执法监督规范,强化办案流程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等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纠错问责机制,全面落实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责任和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行政复议和社会监督渠道。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推进,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做好权限下放转移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各乡镇(街道)与有关部门间的执法争议。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共同解决乡镇(街道)相对集中处罚权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权力放得下、落得实。

各乡镇(街道)要增强执法主体意识,配备专职执法人员、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与市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和运转工作,确保权力接得好、出成效。

(三)稳妥移交事权。

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相关执法部门对各自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和遗留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列明台账,移交乡镇(街道)查处解决。

从本文印发之日起,本文附件明确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联的行政强制权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集中行使,市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集中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四)强化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管理等各项纪律。

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所涉人员的思想工作,相关调整人员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

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跟踪问效、强化督查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推诿扯皮、庸政懒政的部门,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个人,要及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

要认真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附件1:

市镇等24个乡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附件2:

市镇等24个乡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附件3:

市街道等3个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附件4:

市街道等3个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附件1

市镇等24个乡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序号

原执法主体

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单位:

项)

1

市教育局

2

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3

市城市管理局

53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

6

市农业农村局

17

7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

8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8

合计

94

 

 

 

 

附件2

市镇等24个乡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一、原执法主体:

市教育局

1

020008100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

0200122000

对擅自招收幼儿、设施威胁幼儿安全、教育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

二、原执法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0201420000

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三条

2

0201410000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3

0201433000

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六条

4

0201407000

违反招用人员规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三条

5

0201411000

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

6

0201427000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四条

7

0201418000

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8

0201419000

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9

0201426000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三条

10

0201422000

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处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三条

11

0201414000

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原执法主体:

市城市管理局

1

0201815000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修正)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2

0202074000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3

0202075000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4

0202079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5

0202080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6

0202081000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

7

0202082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8

0202083000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9

0202084000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0

0202085000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11

0202171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

12

0202088000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13

0202089000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14

0202172000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

15

0202173000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

16

0205912000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

17

0202333000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18

0202341000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九条

19

0202342000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20

0202343000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容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21

0202344000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款

22

0202354000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款

23

0202355000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年第94号,2006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24

0202346000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六款

25

0202351000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6

0202352000

对乱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7

0202347000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28

0202378000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

29

0202348000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第五款《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30

0202350000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七款

31

0202358000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八款

32

0202375000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33

0202376000

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34

0202377000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35

0202345000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四款

36

0202356000

对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37

0202369000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款

38

0202364000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款《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十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1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39

0202331000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40

0202332000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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