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高端家居板材项目、专业市场项目、化工园区招商引资、传统木质建筑模板转型铝模板扶持政策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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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端家居板材项目、专业市场项目、化工园区招商引资、传统木质建筑模板转型铝模板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关于支持高端家居板材项目扶持政策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抓X、促崛起、聚特色、塑产城”工作部署,围绕“两中心一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双招双引”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六发〔202**〕12号)精神,参照周边县区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持对象。

高端家居项目,主要指板式家居、全屋定制或其他高档家具生产项目;投资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年产值不少于2亿元;在我区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亿元。

高端板材项目,主要指欧松板、多层板、生态板、铝合金模板或其他新型板材生产项目;投资企业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拥有自主品牌,年产值不少于2亿元;在我区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亿元。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固投奖补。

达到投资要求的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按不超过项目用地成本的50%给予奖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按不超过项目用地成本的80%给予奖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按不超过项目用地成本的100%给予奖补。

奖补分两次兑现,项目基础出正负零兑现一半,项目建成投产兑现剩余部分。

第四条  集约节约奖励。

在容积率不低于1.2的前提下,项目在协议期内建成,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给予1万元/亩奖励,最高奖励3万元/亩。

第五条  贡献奖励。

项目自约定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5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人才激励。

按企业高管个人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8年奖励给个人。

第七条  产业投资。

根据企业成长性和发展需求,政府可以协调给予股权投资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支持。

第八条 代建厂房。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以给予代建厂房。

代建厂房回购期限一般为3-5年;自代建厂房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回购的,按成本价计算回购金额;3-5年内回购的,按市场价(比照新建厂房)计算回购金额;5年不回购的,按协议约定并加收违约金计算回购金额。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上述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或填补我区主导产业空白的补链项目,可以给予“一事一议”。

第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审图、环评、能评等项目开工前的第三方收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予以解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及既往。

关于支持专业市场项目扶持政策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抓X、促崛起、聚特色、塑产城”工作部署,围绕打造“两中心一基地”,加快建设南部专业市场,尽快形成市场集群,参照周边地区市场扶持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专业市场项目是指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并正式运营同类市场、市场年交易额不少于50亿元、在我区新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亿元的项目。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投资运营奖补。

专业市场项目按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30%给予投资运营奖补。

奖补分阶段兑现,分别在基础出正负零、主体工程完工、正式运营(开业率50%以上)三个阶段给予奖补,三次比例分别为40%、40%和20%。

第四条  贡献奖补。

对市场建成运营后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的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前3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100%,后2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全额奖励给企业(奖补不含房屋销售部分财政贡献)。

第五条  人才激励。

按企业高管个人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专业市场类项目,可以按不超过其用地成本的50%给予投资运营补贴。

第七条  专业市场类项目可分期建设,原则上不超过2期,总建设工期不超过5年。

分期建设的,分期挂牌供地,分期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额,则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重新核定奖补。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及既往。

X市X区化工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X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入驻,集中力量引进发展一批投资规模(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奋力打造皖西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根据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禁限控目录、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同意在园区入驻,并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化工项目。

第三条  单独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建成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

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执行。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贡献奖励。

项目自约定建成投产年度起,超过30万元/亩均税收以上的部分,连续5年给予对本级财政贡献部分100%奖励。

第五条  固投奖补。

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用地成本60%给予奖补。

项目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

项目的亩均投资、亩均税收在项目投资协议(合同)权利责任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  企业高管人员、研发团队核心人员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100%,连续8年奖励给个人。

第七条  人才补助。

可按照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生活补贴、就业、就学等政策。

第八条  产业投资。

根据企业成长性和发展需求,政府可以协调给予股权投资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支持。

第九条  代建厂房。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可以给予代建厂房。

代建厂房回购期限一般为3-5年;自代建厂房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回购的,按成本价计算回购金额;3-5年内回购的,按市场价(比照新建厂房)计算回购金额;5年不回购的,按协议约定并加收违约金计算回购金额。

第十条  对入园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实行专人帮办,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但符合X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亩均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高的延链补链项目,可单独供地或入驻标准化厂房,不享受本规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中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存在冲突,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期限内,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区投资创业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支持传统木质建筑模板企业转型

铝模板扶持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传统木质建筑模板企业转型升级,巩固提升X建筑模板主导产业地位,支持传统木质建筑模板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木质建筑模板企业。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木质建筑模板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整体转型生产铝模板的,按照《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叶办发〔202**〕14号)规定享受政策:

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转型项目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对企业就地整体转型生产铝模板的,可根据企业占地面积给予2万元/亩补助。

补助分两次兑现,项目生产设备进场后兑现50%,正常生产后兑现50%。

第五条  企业确需用地新上铝模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X市X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2**版)》(叶政〔202**〕16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可按《关于支持高端家居板材项目扶持政策暂行规定》文件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不到5000万元的,根据项目占地面积给予2万元/亩补助,补助分两次兑现,项目生产设备进场后兑现50%,正常生产后兑现50%。

第六条  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铝模板项目,投产后前3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100%,后2年按其对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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