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业园产业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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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业园产业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园区产业楼租售管理和入园企业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楼,是数字产业园自主投资开发的智慧广场和研发楼项目。
第二章 企业入园条件
第三条 数字产业园产业楼办公入驻对象应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相关行业类别,主要如下:
(一)人工智能相关类;
(二)软件设计研发类(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
(三)系统集成研发类;
(四)软件信息服务类;
(五)数据处理和存储类;
(六)集成电路设计类;
(七)文化创意类(动漫、游戏、广告、影视出版、工业设计);
(八)产业服务类;
(九)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类;
(十)其他符合产业园发展需求的相关类别。
第四条 入驻企业税务关系需注册在产业园内,新迁入企业需在60日内完成注册地和税务变更。
第五条 企业税收考核标准
已经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机构参照其在园区近12个月纳税额考核,达到标准的直接申请购买、租赁。
新注册企业申购产业楼时,需签订纳税考核达标承诺书,承诺企业注册地三年不迁出园区且考核期内税收达到考核标准,考核每年一次;
(一)申请购楼的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二)申请租赁的企业年纳税额不低于500元/平方米。
(三)针对特殊企业实行一企一议。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六条 入驻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结合企业规模、办公需求、房源供应等情况,双方协商签订认购协议。
入驻方在30日内迁入产业园或完成新企业设立,并签订正式租售合同(含补充合同)。
企业注册地已在园区的企业,税收达标可直接签订正式租售合同(含补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房及入驻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企业租赁产业楼限企业自主生产经营使用,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转让、转租第三方(引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除外)。
第八条 企业购买产业楼后企业税收考核期三年均达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承租、受让方产业方向符合园区发展的行业类别,经批准允许转让、出租。
(一)企业因破产、倒闭等自身经营原因退出产业园。
(二)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不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租赁期满企业税收达标的予以续签。
企业税收不达标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延长租期3年。
(一)企业承诺在延长考核期内,从他处迁转部分业务到园区企业并最终实现税收达标。
(二)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入驻方确需转让产业楼的,应事先报批,园区内产业楼产权登记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相应审批文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院校、金融机构和成长性高、发展前景良好、税收贡献大的创新型企业入驻,其租售条件结合政策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二条 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园区相关政策标准,协助企业办理入驻有关工作和园区内不动产交易前审批许可。
第十三条 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自持部分产业楼,负责入驻方在水、电、通信网络、办证、物业交易、转租审批、调节租金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具体在租售合同及补充合同中进行相应条款约束,并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根据国有资产相关规定,产业楼销售指导价格不低于有资质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由产业园开发公司参考评估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智慧信息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