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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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验管办),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住建局质检中心负责现场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验管办申请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章 专项竣工验收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专项竣工验收部门和内容包括:
(一)规划部门
1.规划基本要求:
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位置等;
2.建筑功能和指标:
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3.建筑环境和形象:
建筑形式、基地高程、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
4.配套和服务设施:
围墙、主次出入口、停车场及交通安全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教育用房、养老用房、无障碍设施、公厕、路灯、垃圾设施、通信、有线电视等。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红线内道路、排水(雨污水)、路灯、配电房工程;
2.园林绿化工程(含种植土)、绿地率;
3.供气工程;
4.附建式人防工程;
5.供水工程(安装检验合格独立的计量表具、二次增压供水设施);项目内部雨水管网与市政管网接入情况,生活污水预处理设施及接入情况;
6.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公安部门
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
(四)市场监管部门
电梯的检验和登记情况。
(五)供电部门
正式用电工程。
(六)城管部门
物业承接查验。
第八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验收内容和施工图纸组织验收,相关专业部门参与,不得擅自增加审查、收费等事项,不得以其他专项验收部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为由,拒绝或推迟验收。
因政策等原因确需变更验收内容或验收标准的,应及时向验管办提交变更的内容、标准及其依据,经审核后对外公布执行。
第九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验收工作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的,发放《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整改到位。
经复验合格3个工作日内发放《验收合格证明书》。
第十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自受理专项验收申请起7个工作日或自收到复验申请起3个工作日,未出具专项验收意见的,视为默认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相关专项验收部门承担。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验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原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
红线内道路、排水、路灯、配电房、绿化、供气、人防、供水、雨水管网接入及生活污水预处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技防智能化系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电梯检验及办理使用登记证明。
(六)供电部门出具的正式用电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城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备案,分期交付。
分期交付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验管办在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上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之日起1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全的,以《整改单》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资料齐全,准予批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体责任,科学推进单位工程和专项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竣工交付标准,严禁违法、违规交付。
第十六条 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指导与监管,将问题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八条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将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的《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明书》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验管办。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需多个专项验收部门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将验收不合格或未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县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限期改正、补办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域范围内通过土地挂牌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受理通知书
2.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整改通知书
3.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专项验收合格证明书
4.县城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