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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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六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节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七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附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江西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第一章说明

第一条 本标准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农村幼儿园,是规划、建设农村幼儿园的重要依据,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依据,是评估、验收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现有幼儿园改扩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建农村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规划与布局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合理布点,以满足周边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

    第六条 农村幼儿园以邻近行政村联合办园形式为主。

人口密度大、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单独建园;人口密度低或偏远山区行政村可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当地村小闲置、富余校舍按照本标准通过改建、扩建举办小学附属幼儿园,但与小学在同一校园内的幼儿园应相对独立。

第七条 农村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5.宜靠近集镇或村镇小学设置,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等。

6.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规模与设计

第八条 独立建制的农村幼儿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规模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确定。

班级规模:

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第九条 农村幼儿园规划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1.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总体规划设计应规划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

3.幼儿园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园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面积在冬至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4.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师幼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幼儿园的主出入口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旁,园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幼儿园主出入口道路两边不宜摆摊设点。

   6.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和幼儿园教育的特征。

   7.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

安全、防火、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应不低于表1规定。

表1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

项目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占地面积

1260

2340

3240

生均占地面积

14

13

12

 

    第十一条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道路及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种植区、直线跑道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

其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2m2/生。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绿地率不小于30%。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m2/生。

第五章园舍建设标准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

第十五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间、卫生间。

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盥洗间、卫生间也可合并设置。

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2.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室、科学探索室、美术创意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第十六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保健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器材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保健室。

第十七条 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间、炊事员更衣室)。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消毒室。

第二节园舍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农村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

项目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建筑面积

585

1080

1485

生均建筑面积

6.5

6

5.5

 

第三节园舍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 农村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幼儿园活动室面积应不低于2㎡/生。

表3江西省农村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试行)

单位:

规模面积

用房类别

每间使用面积

3班

6班

9班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活动室及辅助用房

活动室

45

3

135

6

270

9

405

寝室※

45

3

135

6

270

9

405

卫生间

15

2

30

3

45

5

75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1

9

2

18

3

27

多功能

活动室

 

1

60

1

80

1

100

音体活动室※

1

45

1

60

1

80

兴趣活动室※

40

1

40

2

80

3

120

小计

 

 

225

 

395

 

580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

 

 

36

 

72

 

108

图书资料室

 

 

 

1

20

1

30

会议室会议兼接待室※

 

1

30

1

30

1

40

保健室

 

1

12

1

12

1

12

门卫室

 

1

15

1

15

1

15

教职工卫生间※

 

1

10

1

12

1

15

小计

 

 

66

 

122

 

178

三、生活用房

厨房

 

1

40

1

60

1

80

其它生活用房

 

1

20

1

30

1

40

 

 

 

60

 

90

 

120

注:

1.带※标记的为选配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根据情况设置。

2.本表中卫生间面积按与活动室配套卫生间计算。

3.提供午休幼儿园应设置寝室。

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4.办公、接待、教研等用房,在保证总面积和使用需要前提下,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第四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舍为楼房建筑时不宜超过3层。

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m。

4.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园舍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五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一节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二十三条 玩教具参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见附件2)等有关要求配备。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

户外大型玩具2-4件,有适量因地制宜自制的体能锻炼器材,人均3-5件。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室内设施设备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

各班配备标准如下:

1.活动室:

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和发展水平选设阅读区、美工区、音乐区、语言区、探索区等,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3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茶杯架、衣帽储藏柜。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匹配,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2.寝室:

可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也可配备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

每生一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3.卫生间:

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采用水冲式,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

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

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

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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