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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建设,打造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平台,依据《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对象,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临床中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批复认定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与临床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评价导向机制,对临床中心批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引导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的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四条 按照《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要求,各临床中心按要求提供《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评价指标由效益指标、产出指标、过程指标、决策指标4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的11个二级指标、26个三级指标构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评价,是指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自评基础上,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临床中心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将结合我市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科技创新重大需求,注重引导,强化产出。

1.强化功能定位。

注重分类指导,引导临床中心结合实际,瞄准省级中心、省级分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市临床中心三级平台网络体系。

2.突出绩效产出。

围绕药物和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绩效产出为导向,引导临床中心不断提高科研产出、临床应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责任和意识。

3.坚持客观公正。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4.注重结果运用。

通过绩效评价,对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作出定量评价,为临床中心动态化管理和差异化支持提供依据。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主要程序如下:

1.管理部门印发通知。

确定需接受绩效评价的中心名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发评价通知,部署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自我评价。

各临床中心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组织临床中心开展自我评价,按时提交临床中心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和所需佐证材料。

3.组织开展专家评价。

管理部门组织3-5名专家组成的综合评议专家组,对接受评价的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并以会议形式集中听取中心负责同志关于临床中心运行情况的汇报,根据汇报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形成对各临床中心的绩效评价意见。

第九条 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

综合评分90(含)以上的为“优秀”、60分(含)—9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评价中心总数的30%。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定期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优秀”档次的临床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临床中心及省相关科技计划并给予资金补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临床中心,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临床中心称号;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建市级临床中心。

第十一条 临床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进行绩效评价,此后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2月23日。

附件1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指标内容

效益指标(30%)

中心建设

(8%)

团队建设

(4分)

中心人才培养情况,团队学科结构等。

平台构建

(4分)

生物样本库和临床医疗数据库建设规模、质量、管理规范性和共享使用情况,GCP平台等平台、基地建设水平等。

网络建设

(9%)

核心成员

(5分)

中心协同网络中的研究型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情况。

基层机构

(4分)

中心协同网络中的县级等基层医疗机构情况。

发展潜力

(8%)

战略规划

(4分)

中心及其网络建设整体发展规划、领域研究规划的合理性、前瞻性等。

中心发展

(4分)

中心获得各类研究经费的情况。

总体效益(5%)

实施效益

(3分)

中心建设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满意度

(2分)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中心建设的满意程度。

产出指标(30%)

临床转化(12%)

临床指南

(4分)

参与制定临床诊疗指南、专家共识、新技术备案等方面的情况。

技术规范

(4分)

临床技术规范产出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情况。

优化疾病防控策略建议等情况。

专利情况

(4分)

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及发明专利转化数量。

取得与中心疾病领域或临床专科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数量。

临床实验(10%)

药物试验

(5分)

牵头和参与开展药物单/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数量及相关成果。

对已上市药物临床研究或药物临床筛选情况。

医疗器械

(5分)

牵头和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数量和相关成果。

技术推广

(8%)

技术推广

(4分)

基层适宜技术推广的数量、规模、效果等情况。

人员培训

(4分)

培训专科医务人员、临床研究科研人员情况,包括培训教材、受教人次等。

过程指标(20%)

网络服务

(10%)

远程医疗

(3分)

远程医疗服务情况,包括指导单位数量、范围、效果等。

医疗机构直接与患者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推进情况,包括诊疗数量、范围、效果等。

开放共享

(3分)

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室、样本资源库等向网络成员单位开放共享的情况。

健康扶贫

(2分)

支持健康扶贫的情况和效果等。

科学普及

(2分)

科普书籍、报刊、APP、网站等面向公众的医疗健康知识普及情况。

协同研究

(10%)

研究队列

(5分)

大型临床研究队列构建情况,包括数量、规模、规范性、产出质量等。

多中心研究

(5分)

牵头和参与省内外多中心研究的情况。

学术地位(10%)

学术水平

(5分)

国际和国家级奖励情况,重要临床研究论文、专著等情况。

学术影响

(5分)

国家和国际学术机构任职、国际期刊任职(主编或副主编)、主办学术会议等情况。

决策指标

(10%)

运行管理

(10%)

管理情况

(4分)

中心专用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托单位经费支持情况。

制度建设

(3分)

组织管理和资源共享制度建设情况。

科研诚信

(3分)

科研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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