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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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方案.docx

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切实提升渔港渔船管控水平,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监管和渔区振兴中的枢纽作用,现就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绿色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渔港综合管理,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的目标,促进渔船安全管控、船员有序管理、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渔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管理。

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水域生态保护、渔港经营管理,确保依港管港、管船、管渔获物落到实处。

——坚持驻港管理。

优化渔业管理力量配置,推进乡镇渔业管理力量和渔业执法队伍协同进驻渔港,协调涉海机构现场办公,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实现渔业执法关口前移。

——坚持分级管理。

依据渔港等级、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实行渔港分级管理。

原则上中心渔港由县级管理,一级以下渔港由乡镇(街道)管理,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渔港可提级管理。

——坚持闭环管理。

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等环节联动的线上线下闭环监督管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渔港体系;在全市59个渔港全面实行渔港“港长制”,在22个国家二级以上渔港设立渔港综合管理站,实现管理力量协同驻港监管;全面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渔获物总量管理和定港上岸制度;促进渔港在服务渔业生产、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加强渔业资源管控等方面功能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渔港综合管理。

整合涉渔涉港部门和沿海乡镇(街道)渔业管理力量,组建渔港综合管理站,实行实体化运作,引导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进驻,强化渔船社会化服务。

加强渔港渔船信息化建设,提升渔船安全和渔业资源管控能力。

完善渔港防灾减灾配套设施,提升渔船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

(二)强化渔船安全管理。

依托渔船渔港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

实施渔船安全记分管理,将渔船船东、船长和基层组织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对恶劣天气生产、落单渔船作业生产、渔船海上离线、渔船夜间航行、超航区生产、敏感水域生产等六类事故易发多发渔船,实行动态干预。

(三)强化渔船船员管理。

建立渔业、公安、海事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渔船船员配备,准确掌握海上船员变化动态。

在重点渔业乡镇(街道)探索建立渔业船员流转市场,引导入渔劳力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素质。

(四)强化渔业资源管理。

根据渔港分布、渔民交易习惯、渔政管理力量配备等情况,按定点上岸渔港的标准要求,确定“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

探索渔获物总量管理和溯源管理,完善渔捞日志、交易转载日志制度。

(五)强化渔港环境治理。

对照“全国文明渔港”创建标准,加强港容港貌整治,改善港区生产生活设施布局,开展油污水、废弃网具以及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

开展渔港水域清理、港池航道疏浚,规范渔船停泊,推进渔港道路硬化、港区亮化、生态绿化、环境美化,打造文明、美丽渔港。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市级设立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县(区)级设立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渔港“港长”的组织架构。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县级“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可参照市级设立。

设立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港长。

全市渔港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区)级港长,渔港所属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街道)级港长。

中心渔港原则上只设县(区)级港长。

(二)工作职责。

1.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渔港“港长制”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港长制”工作评价。

协调市“港长制”成员单位履行渔港建设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港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2.成员单位职责。

市海洋与渔业局:

承担“港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督促各地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协同驻港监管,履行渔港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

督促各地将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列入乡村振兴整体规划,指导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立项建设,支持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涉渔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公安局:

负责辖区内各类刑事、治安事件处置,依法查处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开展船舶海防治安管理工作,协同开展港口执法检查。

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市级渔港“港长制”的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各地保障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渔港综合管理站建设、运行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的规划选址,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预审、海域使用论证,优先保障渔港公益性项目用地用海。

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做好渔港项目的海岸海洋环评,加强对陆源污染物进入渔港的监测、监管,严控陆域污染物超标排放;牵头开展陆域污染物排海环保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

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

牵头协同渔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渔具销售点、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向渔船供油、供冰、代冻企业(点)涉及违反渔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

舟山海事局: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港口执法检查、综合性渔港船舶油类污染防治、港内水上船舶事故调处等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海洋灾害性天气和防灾减灾方面气象预报和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渔港“港长制”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

协调县级“港长制”成员单位履行渔港建设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港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3.港长职责。

县(区)级港长:

负责统筹渔港规划建设、协调综合管理和驻港机构建设、督促乡镇(街道)级港长履职等工作。

中心渔港港长同时承担乡镇(街道)级港长职责。

乡镇(街道)级港长:

负责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承担渔港及渔港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4.“港长制”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领导小组关于“港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拟定“港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的完成,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筹备阶段。

202*年9月25日前。

一是做好渔港调查摸底工作。

二是筹划制定各级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分工和“港长制”工作规范化试点。

(二)推行阶段。

9月26日至11月底。

9月30日之前明确全市59个渔港“港长制”组织机构,并设立港长公示牌;10月底之前完成“港长制”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1月底之前完成“港长制”规范化试点工作。

12月15日之前完成二级以上渔港驻港管理机构挂牌,全面推广运行渔港综合管理机制。

(三)总结阶段。

12月15日到12底。

一是对全市二级以上渔港“港长制”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二是全面总结“港长制”推行工作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建立运行机制,确保202*年底所辖渔港全面实施“港长制”。

市、县(区)两级渔港“港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

“港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渔港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配强管理力量。

理顺驻港监管职能和监管体系,强化驻港监管队伍建设。

建设市、县(区)两级渔船安全应急指挥中心,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力量,承担对渔船实时监控管理,指挥、调度、协调海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行政管理职能。

配强配足渔业乡镇(街道)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力量,提高一线渔业安全管理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

整合涉渔财政资金,利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的支持力度。

将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渔港码头可视化系统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站运行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渔港保洁和日常管护。

(四)实行严管严治。

强化渔港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八条规定”“五个不准”“五个一律”等硬措施,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守住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载安全设备缺失等危及渔船安全的风险底线,建立渔船安全管理新规矩。

(五)严格考核问责。

完善考核制度,科学设定渔船渔港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加考核权重,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六)注重舆论引导。

利用各级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渔港综合管理,切实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通过设立渔港“港长”公示牌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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