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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相关基础知识

民法商法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民法商法概述

(一)民法

1.民法的概念及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民法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以案释法】

民事行为要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案情介绍】现年70岁的蒋某与泸州市某厂职工黄某于198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

二人收养一子(黄某强,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

1990年7月,蒋某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某房屋所有权。

200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建房安置给了蒋某。

200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

2010年9月,黄某、蒋某夫妇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予其养子黄某强在外购买商品房。

后来,黄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由蒋某及其亲属照顾直至病故。

黄某于201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共价值6万元的财产赠予张某所有。

黄某因病去世后,张某公开当着原配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要求取得赠予财产,被蒋某拒绝。

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黄某与被告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

黄某认识原告张某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某基于与原告张某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2.民法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根据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根据义务产生的

原因,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5.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商法

1.商法的概念及原则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

商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强化企业组织原则、提高经济效益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关系,而商法则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调整,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在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商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商法的规定;第二,民法为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具有以下特征: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物权具有法定性,其种类和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项权利。

【以案释法】

占用别人的门面房并出租受益属于侵权行为

【案情介绍】原告舒某于2006年8月购买开发商李某的商住楼一楼门面房一间,价值39万元,并于2007年8月6日办理了房产证,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

但被告王某一直占有该门面房,出租他人并收取租金。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停止侵害,返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

该间门面房是其在2005年11月从开发商殷某处购买的,首付10万元,总款39万元,余款开发商答应给办理按揭。

2006年12月,殷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已将房屋装修并使用至今,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其买卖行为在前,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

【以案释法】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确认原告能否证明对该门面房享有所有权。

根据原、被告举证,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付给李某购房款39万元,购买了门面房,于2007年8月6日在房管部门登记并办理了房产证。

被告在原告办理产权证之前已实际占有该门面房,并出租从中受益,但未在房管部门登记,亦未办理房产证。

由此,可以确认原告对本案所争议的门面房享有所有权。

被告一直占用该房,拒不搬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长期占有原告的门面房并出租受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以案释法】

擅自拆除承典房屋属于侵权行为

【案情介绍】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

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

1986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便主动找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

此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

协议规定:

“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4.2万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1998年,该12间房屋其中的3间因年久倒塌,县食品公司就3间倒塌房屋进行了拆除。

2000年,该地段因城市规划改为金融区,房价猛涨。

李某要求回赎,但在3间房屋倒塌的损失和回赎价格上发生争议。

【以案释法】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因此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30年。

根据合法有效的典权关系,承典人县食品公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

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物权。

质权,亦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与担保法律制度

(一)合同

1.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在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2.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在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4)合同的成立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有确认书的合同,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当事人未采用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合同的成立地点。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效力待定合同。

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经有权人追认,产生法律效力。

有权人不予追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这是指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有: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几项特殊制度:

(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以案释法】

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案情介绍】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

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以案释法】本案中,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

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公司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2)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履行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5.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1)合同的变更。

这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有:

双方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已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甚至有时依有变更权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采取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特定方式的,应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影响已履行部分的效力。

(2)合同的转让。

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合同转让的情形有: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的终止。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违约责任

这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

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约定的内容。

(二)担保法

担保法,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1995年6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具体如下: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也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文学、艺术、科学、工业等领域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信誉等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产地标志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部分。

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较而言,相同的地方在于都具有支配性。

不同的地方在于:

第一,物权的客体是有形的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

第二,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如想得到跨国保护,须参加国际公约或者签订双边、多边协定。

第三,物权的保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可以永远存在;而知识产权在保护时间上有限制。

【以案释法】

支持奥运要用合法的方式

【案情介绍】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倒计时600天时,某事业单位开展了迎奥运宣传活动,XX,在单位的宣传栏里张贴了“新北京、新奥运、新××(为该单位简称)”的宣传口号。

【以案释法】“新北京、新奥运”属于登记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未经权利人允许,其他单位无权擅自使用。

该单位进行此次宣传活动,原意是为了表达对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支持和关注,实际上却造成了对奥运标志、口号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规使用,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

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具有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点就是一次用尽;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行使方式不限于在作品上署真实姓名,还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不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就是作者及其传播者对作品进行使用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内容包括: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可以依权利人的意志进行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权利,并且可以成为继承和赠予的客体。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公民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

(三)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申请人向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该主管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在规定期间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均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查后方可授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以案释法】

专利权保护要考虑细节问题

【案情介绍】A公司于1997年10月29日就“多层平台式展示架的锥度套筒制造方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0年8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066809。

2001年4月,A公司向广东省某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调处,认为B公司采用其专利方法生产锥度套筒,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代理人接受B公司的委托,经查阅专利文献并对比A、B两公司的产品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发现二者的产品结构不相同、所采用的原材料不相同,B公司的制造方法中缺少“焊接”和“去披锋”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焊接”这一技术特征是必须要有的,如果省略该步骤就不能制造出产品,也就不能达到发明目的,因此,B公司所采用的方法没有纳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B公司的制造方法必须省略“焊接”步骤,由于省略了该步骤,因此B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品质得到显著的提高。

【以案释法】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审理后认为,本专利技术特征为:

切割—焊接—冲压—导角,皆为必要技术特征;而B公司的制造方法可概括为:

切割—导角—冲压,比A公司的制造方法缺少“焊接”这一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B公司的制造方法并未全部纳入A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A公司与B公司由于采用的制造方法不同,其效率以本专业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来看有显著的差异,即在同样长的时间内使用这两种不同方法制造锥度套筒,其产量和质量上的差异是明显的,因此,两种方法是不等效的。

所以,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专利的种类包括: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四)商标权

1.商标及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申请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2.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在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后,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

对于商标注册,采取自愿的原则。

商标专有权人对于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的管理

我国采取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即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我国的商标审查、核准、注册工作;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的商标管理工作。

4.商标的使用范围

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5.商标权的保护期

限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有效期届满后,如注册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必须依法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续展次数不限。

五、金融法律制度

(一)银行法律制度

1.银行的概念

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2.我国现行的银行体系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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