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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乡政府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各种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各科(室)、工作人员从事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乡政府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五条 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乡长担任组长,建立内部控制联席工作机制,单位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明确内部控制牵头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同时,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六条 针对内部控制相关人员就国家政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拟实现的目标和采取的措施、各部门及其人员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应基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形成定期风险评估的机制。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八条 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进行组织及业务流程梳理、再造,编制流程图。

 

第九条 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的议题;主持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工作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主持开展工作分工及人员配备工作,发挥领导作用、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通过对权力结构的梳理,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十一条 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或岗位联动的权力运行监督及考评机制,以定期督查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行使的情况,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予以校正和改进。

 

第三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控制

第十二条乡政府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综合预算,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县级预算管理,各项支出统一由县级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乡政府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1.收入预算包括:

(1)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2)预算外收入;(3)政府性基金收入;(4)使用财政结余资金;(5)事业单位经营收入;(6)其他自有资金。

2.支出预算包括:

(1)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机构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出和村组支出等;

(2)项目支出。

包括乡政府财源建设、产业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基本支出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经乡班子讨论编制乡政府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由乡党政班子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通过可行性论证后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经班子研究讨论,每季度提前向县财政局上报用款计划,县财政批复后,由各班子按计划分配资金,经乡长签字,由出纳办理支出。

中间新增业务如需支付,需有班子会讨论再上报。

第二节收入控制

第十七条 本单位收入(包括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应涵盖票据管理、收入收缴、收入核算三个方面。

(一)票据管理

⒈各项收费必须开具财政所统一管理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缴款书应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分项准确,并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表。

⒉《缴款书》由财政所统一管理,及时申领、保管和核销,确保票据定量供应和完整。

3.非本单位财务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开出本单位的票据。

行政执法人员经授权后,可在财政所领取《缴款书》,在限定的用途内使用。

财政收费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收费票据;不得串用财政收费收据,不得将财政收费收据与其他票据相互替代。

财政收费收据使用完毕,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收入收缴

1.本单位所有收入一律由财政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自收取现金和设置账外账,不得挪用或侵占公款。

2.严禁职工个人利用单位、科室的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并收费。

3.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到指定的代收机构将有关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三)收入核算

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本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本单位的收入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节支出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支出管理制度涵盖预算与计划、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支出核算四个方面。

(一)预算与计划

本单位所有支出必须在本年度预算安排额度之内。

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办理无计划、超预算的支出。

特殊情况下的预算外支出,必要时需经开会讨论研究同意,并在当年预算内调整。

(二)支出范围与标准确定

1.大型活动(如会议、培训、宣传等)费用报销。

本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如会议、培训、宣传招募等),由承办科室事先编制活动经费预算,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报销时,除发票外,应附活动通知、会议议程、参会及培训人员签到表、活动经费结算清单等相关手续。

2.公务接待费报销。

公务接待由经办人员事先按照《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和要求,一次一单认真填写,必要时需经开会讨论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实行公务卡实时结算。

报销时必须4单齐全。

在非定点单位公务接待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购置费用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

属于政府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工程类、设备类、服务类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应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设备类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参数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服务类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付款时,除发票外,需附相关附件(如采购合同、验收证明、材料验收入库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等),由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同意后到财政所办理相关手续。

4.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向党政办报备。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原则上以公务卡结算。

经出差人及分管领导签字,报财务审核后,经乡长签字报销。

多人一同出差的,需列明出差人员名单。

外出学习、培训、参会等,需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及领导批示。

5.劳务费支付。

乡机关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及项目评审等聘请专家劳务费支付程序:

由承办科室根据额度规定编制劳务费表格→承办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政所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乡长审批→财政所转账付款。

劳务费原则上一次一付,及时结清,不得拖欠或累积。

(三)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

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权限:

由**乡人民政府支付的所有开支,其中纳入乡“三重一大”中大额资金使用范围的,单笔支出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报经乡长审批同意后,交财办报销;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各分管领导提交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批。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由经办人审签原始凭证及附件→分管领导审核→乡长签字同意→财务报销。

(四)支出核算

1.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本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本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2.经费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涵盖预算与计划、需求申请与审批、过程管理、验收入库四个方面。

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一)预算与计划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该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年度或追加),在财政平台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模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申请与审批

1.申请报告:

根据年度计划,由各科(室)提交申请,申请文件需列明项目名称、金额、资金来源、需求登记日期、项目分类(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报乡党政办。

2.评估调研:

党政办在接到申请报告两周内,根据《采购目录》,作供方评估、市场调研或政府集中采购咨询。

财政所协同配合。

3.审核批准:

单次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5000-20000元的,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乡长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研究通过后,由党政办进行采购。

并对采购品种、数量、质量及采购资金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三)过程管理

1.自行采购:

采购计划批准后,由党政办有关人员具体办理,财政所人员配合,乡纪委全程监管。

在保证质量、品质、用途的前提下,价格低的优先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

按《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执行。

通过政采云平台,根据各科(室)提供品种、规格、质量需求、价格要求等参数,进行集中采购。

3.采购物品入库:

采购完成后,乡党政办相关人员应及时将物品登记入库,做好使用登记。

(四) 验收入库

1.验收入库:

所有采购的设备物资均需验收入库,登记造册,验收时由乡党政办会同所需物品的科(室)对所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必要时出具验收报告。

党政办相关人员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和使用登记。

2.结算付款:

结算时按照财政所要求提供原始凭证及相关附件,有签订采购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五)其他相关事宜参照上级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资产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涵盖资产购置、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核算与处置四个方面。

包括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一)资产购置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确需购置新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审批采购。

(二)资产保管

1.固定资产实施党政办统一管理下的部门使用管理责任制。

做到“统一管理、账物分管、责任到人、账物相符”。

按固定资产的明细进行分类核算。

党政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资产管理员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记录各项资产的进出日期、数量、型号、价格、状态、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等详细情况。

2.所有固定资产由乡党政办专人负责登记、验收、建档、建卡、调配、维修。

3.财政所设专人负责按品名、数量在乡党政办收集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并分类设置固定资产金额明细账。

4.设备归口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日常保管。

(三)资产使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和赔偿制度。

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所使用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

1.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操作。

2.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编号存档。

3.办单位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部门提出申请,使用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由财政所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4.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在使用固定资产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流程并注意维护保养。

固定资产实物分配到部门,责任到人。

各科(室)人员对本科(室)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负责,使用和保管人负第一责任。

因保管、使用不当而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四)资产核算与处置

1.资产核算

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乡政府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本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本单位所有的资产。

本单位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重置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2.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应遵循上级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2)乡党政办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或单位行政会议批准;

(3)乡党政办、财政所根据领导批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

乡政府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办理。

纳入固定资产台账的房屋建筑物、车辆、通用设备等报废、报损的处置。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家具等报废,单次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由党政办清查盘点后,报分管领导审核,乡长审批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置;单次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需由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置。

房屋建筑物、车辆等处置按照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涵盖项目立项与审核、概算预算、招标投标、工程变更、资金控制、验收与决算等方面。

(一)立项与审核

1.基建项目立项。

根据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业务科(室)、进行调查、预算、分析,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后,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财政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建议书的概算申请经费。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业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设计招标的,由中标设计单位)对基建工程项目在技术、工程、经费和外部协作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最佳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建议。

确保基建工程顺利实施。

(二)概算预算

1.初步设计(总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

初步设计批准后,其设计总概算的金额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设计概算时,需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2.施工图设计(预算)。

初步设计批准后,业务科室与设计单位(或中标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协议书”,组织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工程使用功能、建筑标准、单位平方米造价、总概算的最高限额、地质勘察、水文等资料进行设计。

3.施工图设计审查(图纸会审)。

基建工程项目图纸的审查,由分管领导按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的专业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

会审的原则、依据、内容和会审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招标投标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管理主要是为了有助于工程按期完工、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因此,除按规定程序、方法组织招标外,乡镇相关职能科室要全过程参与监督管理。

1.招标前。

首先要审查招标文件的表述内容是否准确,特别是建筑项目面积、总高度等重要数据是否明确;其次要审查单位要求施工企业给予工程建设的优惠条件,包括总造价下浮的标准、综合费取费标准下浮等级、工程付款情况、对质量等级的承诺等关键性问题。

在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前,相关科室要研究中标方案。

2.施工企业中标后。

依据中标报价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以外的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附属工程可与中标单位另签订协议),相关科室负责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

3.合同、协议签订后。

相关科室将招标书、中标评分表、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协议)、图纸进行复印,送呈乡纪委一份,送呈财政所合同(协议)一份。

(四)工程变更

1.严格施工程序的控制管理。

业务科室及监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进行控制管理,如发现施工方没有按要求程序施工或减少施工程序,在责令施工方重新返工的基础上,对责任方追究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涉及返工量或造成损失金额的2倍)。

2.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变更,尤其是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业务科室要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如确需变更,要提交变更预算书面报告,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向设计单位提交变更和修改方案。

变更和修改方案在得到设计部门同意修改后,及时将已审批的增减工程量的预算书和图纸呈送乡纪委和财政所。

(五)资金控制

1.业务科室要与被委托监理机构密切配合,根据合同和图纸要求,及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工作量和工程造价。

对隐蔽工程的施工,业务科室要通知审计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丈量,并做好原始记录。

2.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进度付款的工程,业务科室和监理工程师要认真计算工程进度量,签署工程进度付款意见书,并通过审计人员确认。

对工程进度、质量有争议的问题,三方要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要向主要领导报告。

3.财政所主要控制工程费用支付,防止超预算、无计划使用工程款。

拨付工程款必须做到审批手续齐全,未经批准的超预算工程不予结算。

(六)验收与决算

1.基建工程竣工后,本单位基建监督小组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责令施工方限时改正;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附件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

2.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变更报告书、签证单等资料,编制基建工程决算书,报请审计部门审结。

党政办根据工程审计报告书登记资产,财政所根据审计报告书按财务规定办理工程款项结算。

3.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党政班子会议报告。

对工程决算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乡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节  项目合同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涵盖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纠纷处理四个方面。

(一)合同订立

1.合同管理由乡党政办负责,合同原则上由单位法人签署,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合同需经单位法人授权并签订授权书,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建立财政所与党政办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3.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及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二)合同履行

1.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

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3.财政所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政所在付款之前要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三)合同归档

1.业务科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交党政办归档,党政办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

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同时提交财政所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2.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四)合同纠纷处理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

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节建立决策机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决策机制制度涵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两个方面。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1.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3.议事范围。

凡涉及本单位政策、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主要包括:

(1)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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