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5554768 上传时间:2022-12-25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190.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3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doc

乡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17

第四章竞争性磋商服务要求 23

第五章评审标准 24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投标文件(格式) 26

第一章市区**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

XNZC-2021G018

项目概况:

为贯彻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及储罐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江苏省《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及储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市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关于做好近期挥发性有机物及储罐综合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及储罐污染防治,提高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区**镇人民政府将开展工业集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市区**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市区**镇人民政府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6月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市区**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28万元

最高限价:

28万元

采购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其他资格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

地点:

市区**镇人民政府(

方式:

自行下载

售价:

300元/份(开标时缴纳,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1年6月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市区金山路115-6号大楼15层(税务局对面))

五、开启

时间:

2021年6月4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市区金山路115-6号大楼15层(税务局对面))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苏财购(2020)52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无须缴纳竞争性磋商投标保证金。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要求,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工程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请各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按询价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企业声明函》,并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未提供《企业声明函》的,概不享用上述政策。

3、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如确定参加投标,请如实填写参与投标确认函,并于2021年5月31日17:

00前将投标确认函原件的扫描件发送至代理机构指定电子邮箱(1249125146@),同时需与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确认是否收到《供应商参加投标确认函》,否则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未提交或超过时限提交确认函者不得前来投标,确认函内容不全者后果自负。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市区**镇人民政府

地址:

市区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

市区金山路115-6号大楼15层(税务局对面)

联系方式:

0514-86230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马女士

电  话:

0514-8623036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市区**镇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园一策”方案编制”项目。

2、定义

2.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称采购人,采购人系指“市区**镇人民政府”。

2.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人应承担的服务,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3“货物”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2.4“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投标人”系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采购方式、合格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

3.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2“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投标人”系指按照本文件规定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

3.3合格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

3.3.1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3.3.2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具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3.3.3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3.4本项目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联合竞争性磋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5、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费用

5.1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

不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料费:

300元(不退),开标时缴纳。

5.3招标代理费:

根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本招标文件约定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取金额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专家评审费按实结算。

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立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成交确认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请仔细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竞争性磋商组织人联系解决。

6.2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风险由竞争性磋商投标人自行承担。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将书面文件(原件)送达竞争性磋商组织人,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事项将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8.1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5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8.2为使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竞争性磋商组织人有权推迟送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日期。

注:

所有答复、修改、变更内容均公布在市区**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并视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另行通知,请投标人关注网站内容的更新。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9.1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竞争性磋商投标人与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就有关本次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9.2除本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竞争性磋商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0.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0.3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0.4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1、竞争性磋商报价

11.1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竞争性磋商声明及其他要求的格式文件。

《磋商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需单独密封在信封中,《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与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以该信封中的《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

1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律以人民币报价。

11.3除采购人允许的外,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8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12、证明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合格的证明文件

12.1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能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合格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的要求。

12.2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竞争性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等方面的能力。

13、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根据苏财购(2020)52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项目无须缴纳竞争性磋商投标保证金。

14、竞争性磋商有效期

14.1竞争性磋商有效期为竞争性磋商之日后三十天。

竞争性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4.2在特殊情况下,竞争性磋商组织人于原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提出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

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竞争性磋商组织人的这种要求而放弃竞争性磋商。

同意延长竞争性磋商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本磋商文件受投标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每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

15.3除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包装。

16.2密封包装:

(1)按竞争性磋商公告注明的地址送达竞争性磋商组织人;

(2)注明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及“请勿在2021年6月4日14点30分之前启封”的字样,并在密封处加盖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公章或签名。

16.3密封包装外应写明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6.4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竞争性磋商投标人。

1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17.1竞争性磋商组织人收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7.2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可以按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竞争性磋商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18、迟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争性磋商组织人,修改或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修改或撤回文件的时间以修改或撤回通知送达竞争性磋商组织人之日为准。

19.2修改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和标记,同时还应在密封包装上加注“修改”字样。

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竞争性磋商组织人。

19.3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竞争性磋商投标人不得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至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竞争性磋商投标人不得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五、竞争性磋商与确定成交

20、竞争性磋商

22.1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0.2同意撤回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拆封。

20.3竞争性磋商开始前将由投标人代表和监督部门当众检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拆封、竞争性磋商。

21、竞争性磋商小组

21.1竞争性磋商仪式后,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将立即组织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评判。

21.2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1.3竞争性磋商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

21.4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对竞争性磋商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2、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2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启封后,直至向成交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推荐成交投标人建议等,均不得向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及与竞争性磋商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2.2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向竞争性磋商组织人或竞争性磋商小组施加任何不良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

23、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23.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资格。

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

符合性检查:

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3.2在详细评判之前,竞争性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期、供货范围、质量和功能,或者在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竞争性磋商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重大偏离或保留的认定需经过竞争性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确认。

竞争性磋商小组决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3.3被认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性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投标人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3)投标人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若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属非响应性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情形。

23.4如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竞争性磋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而使其成为实质性的响应文件。

23.5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作进一步的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

只有在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3.6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竞争性磋商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竞争性磋商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3.7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允许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修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竞争性磋商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4、竞争性磋商过程

24.1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并与认为需要澄清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进行澄清,主要就服务实施方案、服务承诺等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因素与竞争性磋商投标人逐一进行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而使其递交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

24.2接到竞争性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应派人按竞争性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须由竞争性磋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

24.3接到竞争性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如未按第24.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应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24.4本次竞争性磋商原则上进行两轮报价,第二轮报价即竞争性磋商结束后最终总报价(该报价将作为评审确定报价分值的依据,第二轮报价不得超过第一轮价格)。

若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响应内容等远远低于竞争性磋商预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轮中间报价,但必须预先通知各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

24.5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4.6竞争性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竞争性磋商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就竞争性磋商达成的最终条款进行书面承诺和澄清并完成书面报价(最终总报价或可能的中间报价),竞争性磋商承诺及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4.7各投标人最终报价结束后,如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最终总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成本,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若该投标人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取消其竞争性磋商成交资格,按顺序投标人递补,以此类推。

24.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取平均分。

24.9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投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磋商文件第24.5条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5、成交原则及项目终止

25.1成交原则

投标人最后一轮竞争性磋商后的总报价及承诺后,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评分办法评定成交结果,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

不符合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论是否已经参加了后续竞争性磋商报价,均不得授予成交资格。

25.2采购项目被终止的情形

(1)除本磋商文件第24.5条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各竞争性磋商投标人的最终总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成交及授予合同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竞争性磋商小组将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评审办法、原始竞争性磋商记录和竞争性磋商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向项目领导小组推荐成交候选投标人。

26.2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将在“市区**镇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26.3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竞争性磋商组织人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情况下一经认定,报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竞争性磋商组织人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27、质疑处理

27.1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从采购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原件)形式向竞争性磋商组织人提出质疑。

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提交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27.2未参加竞争性磋商的投标人或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本身权益未受到损害或从竞争性磋商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