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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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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篇一: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一、司考民法题目的特征

1.基本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如果和将多层、交叉的复杂法律关系分解成一个一个的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双向民事法律关系)是分析能力的体现。

2.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关键:

找到一个独立的双向(边)民事法律关系,找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然后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题目答案就做出来了。

3.因此,分析民法题目步骤是:

第一,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化解为简单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找到简单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找到权利人的请求权;

第三,在选择题中,注意会存在法律责任的竞合,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两种以上权利(两个请求权),比如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此时若是多选题,则几种责任都可选,如果是单选题则选择对当时人有最大保护的责任方式。

二、解题示范

例题1:

甲乙签定保管合同,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

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

如果因为乙违约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乙要向甲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

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在本案中甲应该要求乙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1.【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乙双方是保管合同关系。

【请求权】:

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但是已经没有可能;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赔11万元。

2.【找简单法律关系】:

乙擅自出售甲的合法财产,甲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

甲可以向乙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应该以实际损失(10万元)为基础。

3.【找简单法律关系】:

乙出售甲财产得到价款12万元,甲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请求权】:

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乙获得12万元没有法定、约定事由,因此应该将12万元返还受损失人甲。

4.【找简单法律关系】:

丙属于善意取得,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甲丧失所有权。

【请求权】:

甲不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因为丙已经取得原物所有权。

结论:

(1)如果是问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回答有1、2、3三种,但是如果是单项选择题问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救济途径,则应该选第3种。

(2)为了保证做题没有遗漏,应该把所有的双向、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找出来。

(3)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就应该全面分析案件的几种可能性,最后选择一种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方案,这种思维应对我们的法律实践有启发意义。

例题2:

北京的a公司聘请北京人甲代表该公司与深圳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的谈判。

双方约定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月,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3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a公司承担。

a公司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甲,甲前往深圳与b公司进行谈判。

甲在深圳下飞机后乘坐深圳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

途中该公共汽车与深圳农民乙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

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

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谁为被告?

1.【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和a公司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请求权】:

法规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本案中甲可以向a公司请求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是违约责任。

该赔偿中可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与c公交公司之间属于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请求权】:

《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这种赔偿责任从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都属于违约责任,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c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该赔偿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与农民乙之间属于侵权之债引起的赔偿法律关系。

【请求权】:

根据侵权法规定,甲可以请求农民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与b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任何法律关系。

【请求权】:

无。

结论:

从理论上讲,甲可以以a公司、c公交公司、农民乙为被告提起诉讼。

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应该选择以a公司作为被告。

从赔偿范围来看,以c公交公司为被告,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首先排除。

再看农民乙,虽然可以以其为被告,但是不如选择a公司为被告,因为:

第一,从起诉、应诉、执行的便利性角度讲,a公司在北京,便利甲(北京人)起诉。

第二,从赔偿能力来看,a公司比农民乙具有更大的赔偿能力。

例题3:

甲2014年3月1日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月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款后入住该房。

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性质如何确定?

1.【找简单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找简单法律关系】:

乙依照合同买卖房屋且进行过户登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对该房屋丧失所有权。

3.【找简单法律关系】:

对于甲与丙之间买卖合同的分析如下:

(1)从乙的角度讲,自己的房屋被他人(甲)出售,自己有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权利,故该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请求权】:

乙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

(2)从丙的角度讲,丙是在甲故意隐瞒自己非房屋所有权人的真相的条件下签订的,但是,丙不能以甲在缔约时无处分权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该合同在甲丙之间是有效合同。

【请求权】:

丙无法过户登记,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可见该合同是有效合同。

(3)丙对于该合同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

因为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请求权】:

丙行使撤销权后,合同归于无效,丙可以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下说法都可以成立:

该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但是,从分析可以看出,不能说直接说该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只有经过乙请求无效或者经过丙撤销之后才是无效合同。

2013年卷四第四题(本题22分)

案情:

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

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

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

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

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

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

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

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

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

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

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

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

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的热水器上的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的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另外,木箱内装的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的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次承租人)与张某(承租人、二房东)系租赁关系,张某与王某(出租人)系租赁关系。

【请求权】张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王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答案】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替张某(承租人、二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以此抗辩王某(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主张。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张某与李某系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张某有提供热水器的义务,张某未履行义务,而给李某造成损失。

【请求权】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赔偿责任。

【答】:

由张某(出租人)承担。

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

李某更换热水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张某李某系租赁合同关系,张某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及设备,并负有对出租物进行维修的义务。

【请求权】张某提供设备违反合同约定,并且拒绝维修,则李某可以更换符合合同约定规格的租赁物,费用由张某承担。

【答案】可以(是)。

张某承担。

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与张某系租赁合同关系,合同中对空调问题未做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可以双方协商。

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商议购买一台空调,但是双方并未约定费用承担问题。

【请求权】双方对空调费用未做约定,故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只能由承租人承担该费用。

【答案】由李某承担。

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法律关系分析】黄某与李某、张某均未形成合同关系。

【请求权】黄某不能要求李某或张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关系。

(2)【法律关系分析】黄某被开水烫伤,如果李某、张某有过错,则可以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但是李某、张某皆无过错,则黄某与二人皆不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请求权】黄某对于李某、张某二人都没有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法律关系分析】黄某被烫伤系由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则在黄某与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形成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请求权】黄某既可以要求热水器生产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关系分析】郝某与b公司是雇佣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黄某无权请求郝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法律关系分析】李某把木箱放在卫生间并不是衣物受损的直接原因,如果不是热水器爆裂喷出水流,衣服不会受损,因此李某对于衣物受损无过错,故李某与衣物所有人之间不形成侵权法律关系。

衣物受损直接原因是缺陷产品造成的。

【请求权】衣物所有者可以请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

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海天司考培训:

【篇二: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范文一:

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的新房。

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不去救火,反而说:

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重新盖房。

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二、相关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上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

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

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

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

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观察的。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

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

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原文地址:

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案情介绍:

农村个体户陈某盖了新房子,买了新家具,此时村里推行家庭财产保险制度,陈某遂买了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

春节期间,邻居家放爆竹,不慎将屋后的柴草引着,大火烧着了陈某的新房。

此时陈某正在朋友家喝酒,得知自家着火的情况后,不仅不去救火,反而说:

已保险,房子烧光了,保险公司得赔偿,正好重新盖房。

由于陈某对救火不积极,妻子和孩子只抢出了一台彩电和大部分衣服杂物,房屋家具全部被烧毁。

二、相关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法律上抽象的概括:

民事权利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权利人可以请法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义务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事实上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保险合同中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的。

陈某享有遭受火灾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两者之间都是以对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的。

同时,保险公司享有要求陈某作为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的权利。

此时,陈某就又成了义务主体。

我们判断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公平的、互利的,还是属于欺诈的、显失公平的,也主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观察的。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均须各自承担义务,以便对方得以享受权利和利益。

其中加强安全防灾和施救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

4、《保险法》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

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三、处理结果

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由于陈某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防灾防损特别是积极抢救的义务,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弄清由此扩大的损失数额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范文二:

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

原告魏某因新房装修好,需要订购一张新床,遂与被告(某家具厂)签订协议,由被告派人将床安全送到原告新房处,原告支付运费100元,合同订立后,被告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某和张某前往送床,李某在搬运时,走到楼道转弯处,一时不慎将床的一角刮坏。

原告极为不满,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上前推搡原告,因用力过大而使原告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800余元。

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医药费及所有损失。

被告提出该厂已将李某、张某解雇,张某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其个人负责,原告因索赔未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

被告与原告之间订立送货合同,被告有义务将原告的货物安全送到目的地,因被告派出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家具受损,且最后任务也未完成,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义务完成送货任务,只应对违约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原告的伤害均是由张某个人所致,被告并未指使他这样做,所以不应承担张某所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要正确认定本案责任归属问题,首先要区分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送货合同关系以及因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二是发生在张某与原告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就合同关系来说,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送货合同以后,被告应当负有及时安全地将原告的家具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原告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被告为履行其义务应当派出具有一定技能的熟练工人前往,而被告派出的工人因不熟悉工作、缺乏足够的经验,且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原告的家具损害,并最终使原告的家具没有运送成,这表明被告是有过错的,被告对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探讨的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损坏原告家具,究竟是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还是应由李某自己负责?

这就的涉及对李某行为性质认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李某是以被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出现的,其搬运行为是一种债务履行辅助行为,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而事实上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受被告指派,前往原告处送货,其所从

事的送货活动完全基于被告的意思,属于执行其职务而为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他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在辅助履行债务过程中所从事的过错应当由债务人既被告承担,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考虑,由于合同关系,只是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李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他对于任何违反送货合同的行为,是不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而应当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因李某和张某的原因造成送货不成,表明被告也未履行其应尽的送货义务,被告应就此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张某推搡原告致其受伤,是否也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并应由被被告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尽管张某在本案中也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出现的,但是他推搡原告并致其受伤的行为并非辅助被告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一方面张某推搡原告,并不是执行送货职务的行为,也不是为完成被告所委派的工作所应发生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不是出于被告的意思,尽管被告在选派没有经验的工人去送货有一定过错,但无论如何,张某的行为与完成本职工作无关,不能由被告对此种行为负责,拧一方面因为张某不仅有过错,而且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张某应负有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张某是被告的工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责任,被告是否应当根据雇主对雇员的“转承责任规则”而对张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呢?

如果要认定作为雇主的被告对于作为雇员的张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前提是张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所受命执行职务相关联。

本案中张某在李某与原告发生口角时,上前推搡原告显然不是在执行职务,纯属个人意志、为个人利益所实施的行为,企业很难事先预防该事件发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应负有家具受损及未完成送货任务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原告可以请求张某承担致其伤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可请求被告为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

鲁开凌夏严

范文三: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

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

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

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

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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