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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内部审计处罚条例

 内部审计处罚条例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审计处分种类与权限

第三章采购管理审计处分

第四章销售〔含贸易〕管理审计处分

第五章生产管理审计处分

第六章技术品控审计处分

第七章合同管理审计处分

第八章平安管理审计处分

第九章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分

第十章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分

第十一章往来账款审计处分

第十二章存货〔含动植物资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分

第十三章无形资产管理审计处分

第十四章财务管理审计处分

第十五章投资并购审计处分

第十六章廉政建设审计处分

第十七章员工行为标准及组织效率审计处分

第十八章高管问责机制

第十九章审计意见与?

整改方案?

的落实

第二十章审计奖励

第二十一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发挥集团审计中心独立查处违纪违章行为的权威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各岗位的责、权、利关系,调发动工的积极性,从而标准集团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躲避风险,减少集团财产、权益损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审计遵循独立、公正、真实、审慎原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审计处分条例、集团、总公司、子公司相关制度〔含?

通知?

和?

会议纪要?

中的规定〕为准绳,以指导、调整和处分为手段,以提高企业效益,增强竞争力和躲避风险为目的。

第三条集团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有以下权力:

〔一〕监督检查权。

有权审核被审单位的各种账薄、凭证、报表、记录、文件、表格等资料。

〔二〕知情权。

对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知情权、有列席会议权。

〔三〕调查取证权。

审计人员可以就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通过复印、拍照、录音、问话笔录等方法取得相关证据。

〔四〕违纪行为制止权。

对被审单位可能转移、篡改、隐匿、毁弃相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违纪人停止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处分意见。

〔五〕履行职责时有要求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条件协作配合的权利。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总公司、事业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处分种类与权限

第五条审计处分的种类:

责令限期拿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责令限期汇出应当上缴的资金、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纪违法所得、罚款、降工资、降级、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第六条处分权限:

处分金额在500元之内由审计中心主任签批;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由集团董事长审批。

罚款统一上交集团财务部。

第三章采购管理审计处分

第七条分子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商品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采购方案未按规定〔如:

?

授权表?

规定、采购流程规定〕报相关审核人员审核和审批人批准的,对公司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200--3000元罚款;属集中采购的,参照集团股份和全价料总公司关于联合、统一采购制度管理要求执行,未经股份公司或全价料总公司采购负责人审核批准的,对分〔子〕公司采购负责人、经办人每单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因擅自采购或改变采购标准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等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未执行采购操作流程、品管失职、其他人为的工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的采购价格失真、采购质量事故或预付的货款不能收回,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对采购经办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或品管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当20%以上的损失,直至由相关责任人承当全部损失。

第九条各级采购部门应建立供给商档案〔包括供给商黑名单〕,未按要求建档的,对基地总经理、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各处以200—3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所有对外采购的资产,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需签订标准的采购合同,如未签订,或合同条款不符合集团或总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每份合同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以200--3000元的罚款。

未经集团相关领导〔集团财务总监及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核、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条款,或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的,每份合同对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每人次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未经技术、采购部门及公司负责人批准,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必须退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如财务部门私自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对结算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每人每单处以500元-3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经技术、品管部门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同意让步接收的,必须按规定扣价或扣量到位,否那么,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并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300—3000元的罚款;如技术或品管部门未签署扣价扣量意见,损失由技术或品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

经总公司总经理或集团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采购付款未按?

授权表?

规定报批的,对相关责任人每人每单处以200—3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建立预付款担保制度。

如审计发现付款申请单中未注明预付款担保人,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采购负责人每单处以100—30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同时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十三条在采购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品的结算中,手续不完善,附件不齐全,每缺一份,对采购员、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200元的罚款。

如造成公司损失,损失由结算单上所有签批人全额承当。

第十四条各公司在购入原辅材料和商品等物资或运输等劳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税务发票〕,假设由于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在会计年度终了仍无法取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或属于先发货后付款的,货款已付清而税务发票未到,对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每单分别处以500元的罚款,由采购负责人承当损失金额的50%;另50%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经集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或已从货款中扣除税款的,可不予追究承当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销售〔含贸易〕管理审计处分

第十五条产品订货方案不合理或已生产客户不提货,造成呆滞库存的,对主管营销员及其营销负责人每个单品分别处以2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营销员、营销负责人分别承当损失金额的70%、30%。

第十六条产品售价原那么上不得低于生产本钱,如因市场策略需要,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除外,否那么,对营销员、营销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每个单品分别处以300、600元、8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实行零账款销售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赊账销售。

如审计发现未严格执行零账款销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通报批评,同时按赊销额扣减当年公司考核利润。

商贸型公司以及事先报经总部批准备案同意临时放账赊销的饲料公司,必须制定应收账款承诺书,确定最大账款额度、账龄期限,责任措施等管理方案。

对未经备案批准就擅自放账,月末又没有收回的账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笔500—3000元/次的罚款;对超

过账款额度、账龄期限的账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笔1000—5000元/次的罚款。

凡违反规定赊销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经总公司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批准允许临时铺垫限额账款销售的公司,按审批的账款赊销额及赊销时间,月末未按要求全额收回的,对公司负责人等赊销审核与审批人处以500—3000元/次的罚款;年末未按要求收回全部账款的,对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次的罚款〔经集团总裁同意的除外〕;同时按未收回的账款及新增账款额扣减当年公司考核利润。

没有对赊销客户进行书面信用评估或没有对客户账款进行限额控制的或超限额赊销的,对营销员、营销负责人、财务及公司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客户的罚款。

客户欠款财务手续不全或缺失,对相关责任人每单每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造成呆坏账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处分,损失处理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未报上级批准,违规核销呆坏账的,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销售货款回笼未执行“一户一卡〞制度的,对业务员、直接主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200元/客户的罚款,集团以上财务总监批准允许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销售其他公司产品、或因公司产品缺货从其他公司购置改换本公司包装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不得接触现金货款,一经发现,除责令即时上交所收款项外,对营销人员每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如货款超过48小时未上交的,视同侵占或挪用公司资产,对营销人员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直接主管每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均同意代收货款并及时上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未按授权表审批,利用公司政策的漏洞,低价销售固定资产、存货,或在费用报销、客户折扣及促销品管理中违规为自已或客户套取利益的,高套局部的差价由主管营销员全额承当,并对营销员、营销主管、公司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销售的商品如退货必须符合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退货,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主管处以100-1000元/次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

第二十四条营销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等原因,必须办理市场移、接交手续,移接交表必须有移交、接交、监交三方签字确认,并将移接交表交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备案。

如未办理,那么对公司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人、500元/人的罚款;如因移交手续不清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并按损失金额2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二十五条所有客户销售政策必须有书面审批备案,不允许以口头指令代替书面备案,否那么,对客户折扣或费用计算人处以500元/客户的罚款,对指令发出人处以1000元/客户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

第二十六条客户档案管理缺失或残缺不全,对经办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200-500元/客户的罚款;因此而导致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五章生产管理审计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按营销部门订货方案生产,导致产品积压,产生呆滞库存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处以3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存货及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必须齐全,否那么对生产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各处以3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规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设备损坏等平安事故,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产品出品率连续三个月低于公司规定一个百分点以上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技术品控审计处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集团分管领导、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开发新产品的〔含新品牌、新批号〕,擅自修改主要产品配方或设计标准,对公司负责人处以1000元/个、技术〔配方〕经理500元/个的罚款。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人、技术〔配方〕经理全额赔

偿。

同时,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10万元。

第三十二条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无论是否造成负面影响,对品控责任人、品控部门负责人处以300—5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合同管理审计处分

第三十三条采购、销售业务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及所有合作或委托〔含代理〕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那么不能对外结算。

如有违反〔指未签合同而支付款项〕,对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如造成损失〔含质次价高等〕的,由经办人、部门主管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同时按损失金额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三十四条公司常用的、统一格式的采购合同、销售〔代理〕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协议、工程发包及施工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等,必须报经集团总裁办审核〔以总裁办公室授权人签字为准〕。

否那么,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500元的罚款;合同条款明显存在重大风险的,对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每次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违规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部门主管、印章管理责任人等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

特别事项处分:

〔1〕使用未经总部批准同意的非统一格式的对外“采购合同〞、“经销合同〞的,审计发现每次处分相关部门主管、基地总经理各200元;违规签订合同,如发生纠纷造成公司损失,全部追究公司〔含商贸公司〕基地总经理及相关部门主管的经济责任〔各50%〕。

〔2〕使用供给商提供的合同,如未严格审核合同而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对采购主管〔基地总经理〕及采购经办人处于各50%的责任承当。

〔3〕公司签定的采购合同,由采购经办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加盖公司合同章。

对不按此规定而加盖公司合同章的,对财务经理、基地总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

〔4〕公司签定无效合同〔对方供给商不盖章签字〕及超权限签定合同的,对基地总经理〔商贸总经理〕、财务经理、经办人各处2000元/次的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

〔5〕公司采购发票缺失,视额度对财务经理、基地总经理〔商贸总经理〕、采购经理各处以500-1000元罚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当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方不执行合同,公司采购〔或相关〕主管,必须及时报总部法务人员,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扣罚对方押金。

如隐瞒不上报,损失由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各承当50%,同时,按损失的5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同原件必须交由财务负责人管理、存档,拒不上交,对合同经办人处以200元/份的罚款。

如有遗失,视合同重要程度,对保管人处以100-200元/份的罚款。

因遗失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当损失的20%--100%。

第八章平安管理审计处分

第三十七条出现平安责任事故,必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向集团及总公司有关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次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出现重大平安事故〔包括人身伤亡〕,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开展,做好善后工作,否那么,对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同时,按损失金额的1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三十九条出现被盗、火灾、水灾、遗失等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外,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20%的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处以损失金额10%-20%的罚款。

同时,按损失金额的1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九章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分

第四十条公司在招聘人员中,私自招聘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以及集团规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人员,对公司负责人和部门主管分别处以2000元/人的罚款,并在集团内予以通报批评,被招聘人员当即给予解雇。

第四十一条员工入职时必须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本人照片等材料,如材料不全,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100元/份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重要岗位无有效担保书、廉政承诺书及保密协议,对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200元/份的罚款;人力资源负责人积极追收,并报请公司负责人采取扣款、暂停发工资等措施,而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不支持、或没有扣款到位,对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各处以200元/份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员工入职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500-2000元/份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500元/份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员工离职或工作调动时,未办理工作书面移接交手续的或未还清公司欠款而已结清个人工资费用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200元/人、公司负责人处以500元/人的罚款;如造成损失,那么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承当50%的损失。

如员工不辞而别,对该员工直接主管处以200元/人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并按损失金额的1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关闭离职员工的公司邮箱、OA或NC账号,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各处以200元/人的罚款,造成泄密损失的,处以1000-10000元的罚

款。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考核机制缺失,导致员工工作散漫、人浮于事现象普遍,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200元、公司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1、员工出差请假外出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否那么,除令其对虚假出勤天数进行调整外,并对填报人处以虚假出勤天数3-6倍工资的处分,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2、考勤统计人员“考勤统计出现虚假〞,除对虚假考勤进行调整外,另对考勤统计人员按如下规定处分:

〔1〕少统计迟到、早退等,按少统计的次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10元/人·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2〕多统计打卡或出差等,按多统计的天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50元/人·天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3〕未按照规定统计忘打卡、忘带卡次数,或统计出现错误,按出现错误的次数,对考勤统计人员处以20元/人·次的罚款,并在全集团予以通报。

3、公司对工资的发放,未按考勤统计结果或未按审计考勤结果发放工资,按多发工资额,分别对劳资员、财务审核人各处以10%-5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未妥善保管好员工档案,造成丧失或损失,除责成档案保管人全额赔偿损失外,另对档案保管责任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各处以200元/份的罚款。

第十章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分

第四十七条出纳员日常过夜现金不得超过10000元〔下班后收现的除外〕,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罚款100元/次的罚款;食堂备用金不得超过2000元〔经总公司以上批准的除外〕,一经发现,对财务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公司所开的个人银行卡折,必须按集团规定执行,否那么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1000元/个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严禁公司所开个人银联卡公私混用,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每次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出现现金被抢、被盗、被骗、盘亏等货币资金责任事故,除责成当事人全额赔偿外,并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如当事人不能全额赔偿,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差额赔偿。

如隐瞒不报,那么加倍处分。

第五十一条出现公司员工挪用、侵占货款或携款逃跑事件,对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500-20000元的罚款;如公司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集团有关部门报告,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加倍处分。

如损失未追回,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承当全额赔偿,并按损失金额的5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第五十二条出纳员要认真审核销货发票或提货单或出库单,因开票错误及审核不严导致少收货款的,对出纳员、开票员、财务负责人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出纳员、开票员、财务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各承当损失的20%-50%。

第五十三条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如审批手续不全擅自支付资金或费用的,对出纳员处以200-2000元/张单据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300-3000元/张单据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出纳员、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赔偿。

第五十四条收取款项没有开具收款凭据、或没有付款凭据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或未按公司规定登记手工现金日记账的,对出纳罚款处以200元/次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经集团总裁批准,擅自对外出借资金,除责成责任人限期将出借的资金收回外,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10000元的罚款,同时,按出借资金的2倍扣减公司当年考核利润。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全额赔偿。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禁止使用已离职员工〔含集团内工作调动〕的银行卡作为公司收款或付款的银行账号,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擅自出租或出借公司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除责令立即改正外,对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由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赔偿。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财务负责人每月月末必须盘点现金,以书面盘点表为准,每少一次,对财务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银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经理或主办会计核对并编写调节表,不得由出纳代办。

如发现违规操作或未编制书面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次对财务经理处以1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六十条公司收款收据未按规定办理领用、登记、核对等手续,对财务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十一章往来账款审计处分

第六十一条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往来款,均须分户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禁止将几个单位或个人的往来合并记入一个户名,一经发现违规,对会计、财务负责人各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项往来必须每月与对方单位核对〔供给商往来至少三个月核对一次〕,以对账单为准,每少一份,对财务负责人及往来经办人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对支付供给商的货款,实行先货后款的,在往来款未核对一致的情况下,造成多付供给商货款,每次对采购经办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司员工个人借款,未按授权表进行审批的,或未按借期归还的,或超过三个月账面没有还款记录的,每次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产生往来款呆坏账由经办人员全额承当,缺乏部份由直接主管、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承当;如因特殊情况需核销,必须按授权表规定报批,授权表未明确规定核销权限的,必须报上一级或两级主管审批,核销后另对经办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直接主管及公司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核销的,呆坏账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当,另对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各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章存货〔含动植物资产〕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处分

第六十六条未经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向外出借原材料等物品,除责令立即收回外,同时对外借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因外借原料等物品,虽按规定批准,但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出现断货而向市场临时高价采购,或质量较差,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及其主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全额承当。

第六十七条未报批违规核销或低价变卖原材料、废料、包材、过期包材等物品。

对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各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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