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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十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XX08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臵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

事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

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复

议法?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3号)、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文化部关于

贯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的通知(文市

发?

XX?

46号)、文化部?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文市发?

XX?

31号)、?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

市发?

XX?

41号)、?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

XX?

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

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的,自被吊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

XX?

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臵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批程序

一)准入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

核2个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1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2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填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3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臵;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臵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

(5)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篇二:

文化办事流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

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经文化部核准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吧总量和所在地布局规划,新增指标应当用于网吧连锁直营门店的布点(XX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

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

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筹建阶段)

(1)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

(2)承诺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八、、,

(4)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注:

按照《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XX]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

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XX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4.变更单位名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变更地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承诺书;

篇三:

关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告知单

(XX年8月版本)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二、受理机构、地址、时间、电话

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周一到周五:

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电话:

22253016

三、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贯彻的通知》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WH/T16-XX)的通知》

《关于实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管理政策大力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

五、审批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网吧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

是完整的一间。

营业场地应当进行必要的装潢,包括铺设地

砖、粉刷墙面、安装足够的通风、冷暖设备和灯光照明设备;

3.网吧不得开设在中学、小学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4.营业场所结构安全、合理,层高不低于2.7米,应

当设置2个(含)以上安全出口;

5.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场内巡查制度;

8.有固定的公网网络地址;

9.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10.必须配置专用设备,由专人为上网消费者提供合法的信息下载等服务;

11.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12.必须安装摄录像设备,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不低于黑白250线;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阶段

1.申请书;

2.《承诺书》;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8.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二)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出具的《上海市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注: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七、办理方式

(一)申请筹建阶段:

1.提前服务:

提前服务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是给申请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进行提前服务。

2.勘察与公示:

申请人提交筹建阶段申请材料,区文化局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地址进行初步情况勘测,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审查与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最终审核阶段

1.收件:

申请人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等),安装“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材料齐全,向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与审查:

区文化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对场所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场地实际面积,进行管理系统监测,查验是否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3.发证: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单位,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2.申请筹建阶段:

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3.最终审核阶段:

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变更、补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经营地址:

按照申请设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1.申请书;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

申请表》;

5.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

6.《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自查表》;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声明原件(是指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该报应为区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应刊登已满1个月,提交完整

报纸一张);

3.原许可证未遗失的部份或损毁残留部份。

注:

变更前发现许可证遗失的,先行办理补证手续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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