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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强化监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草打假是指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组织的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具体是指:

(一)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

(二)打击非法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

(三)打击非法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烟用原辅材料(含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

(四)打击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的用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

第二章烟草打假经费管理

第四条烟草打假经费纳入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年度费用预算统一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计划由市局(公司)综合上一年度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统筹分配,年度内如遇重大案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市局(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二)各单位打假经费必须在预算范围和规定标准内,按照

有关程序据实规范列支。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举报费。

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

举报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假冒卷烟案件的举报费按照超额累进法计提。

案值3万

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20%以内支付;案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5%以内支付;案值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案值的10%以内支付。

2.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案件,按照1000元/吨

以内支付。

3.举报制假案件查获YJ14型卷烟机、YJ13型卷烟机、YJ23型接嘴机、YJ22型接嘴机、3000型包装机、嘴棒成型机等大型制假烟机,按每台2万元以内支付,其它小型制假烟机,简易性加工烟叶、烟丝设备,按每台1000元以内支付。

4.举报在逃或重大涉烟犯罪嫌疑人信息且成功抓获的,按每

抓获1人不超过10000元标准支付。

原则上:

市内抓获控制在3000元以内,市外省内6000元以内,省外10000元以内。

5.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需支付举报费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将举报费支付给相关执法机关,由其代为支付给举报人。

6.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先行举报并查获者进行奖励。

7.举报费依据查获实物案(标)值计算,个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二)检验、检测、取证费。

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1.办案过程中因卷烟鉴定、定价、烟叶评级定价等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报销。

2.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相关资料或抓捕犯罪嫌疑人发生的费用,依据相关单位和部门出具的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费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鉴别检验样品损耗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烟法,2010?

37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列支。

(三)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

指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

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由相应单位或部门凭合法票据,以及费用明细、印证材料据实列支。

(四)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

指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

购臵打假所需专用器具、器材,支出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必须符合省、市局配臵或列支有关标准,并经市局专卖、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规范采购,据实列支。

(五)人员费用。

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补助费。

1.市外产生的食宿费参照市局(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在限额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就餐费每人每天10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45元),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早餐20元,午餐、晚餐各50元)。

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

2.交通费、通讯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3.市打网办督办的大要案件,市内就餐费按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早餐10元,午餐、晚餐各35元)标准执行。

(六)协同办案费。

指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1.市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市局(公司)专卖科(稽查支队)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2.县级执法机关年度协同办案费由各单位根据协办单位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拟定支付标准,报市局(公司)审批后支付。

3.其他需要支付协同办案费者,支付标准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文件规定的,由申请支付部门报市局(公司)审批确定。

(七)奖励、保险费。

指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和对打假过程中对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1.行政执法机关因查办涉烟违法案件开具搜查证实施检查取证的,按照每份2000元的标准奖励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2.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技术手段抓获涉烟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主犯每名5000元、从犯每名2000元的标准奖励办案有功人员。

3.公安机关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卷烟或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拘留当事人者,按照行政拘留每人每天200元,刑事拘留每人每天400元的标准给予办案有功人员奖励。

4.检察机关每批捕涉烟犯罪分子一人,奖励检察机关办案有功人员6000元。

5.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刑的,按照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每人每月500元,有期徒刑实刑每人每月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奖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有功人员。

6.破获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网络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每案奖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案有功人员20万元。

奖励费发

放的人员范围和金额将根据参与办案人员的贡献大小,经专案组研究确定,报市打网办审批后,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7.在专项行动或打假破网中,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的,可采取表彰决定等形式进行奖励。

8.在卷烟打假过程中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以及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八)专项宣传费。

指地市级以上单位召开专项打假工作协调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等会议费和地市级以上单位打假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宣传活动等费用。

该项费用由使用部门凭合法票据据实列支。

(九)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由各单位或部门按照上级主管机关的要求规范列支。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打假经费预算要根据预算管理和财务开支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专卖部门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打假经费支出必须有合法票据。

无法出具合法票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立案报告、物品清单、质量检验报告或验级报告、处罚决定书或无主货物案件说明书等),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八条打假经费支出需使用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支付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费用时要附人员名单、补助标准等明细开支项目,领款凭证上要有参加行动或查处制假案件人员和经办人签字,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打假经费使用采取事前审批制度。

具体包括:

1.外出办理涉烟违法案件实施报告制度。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外出办案审批单》,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外出。

办案人员数量应控制在每行政机关3人以内。

2.大额或超出标准打假经费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凡单笔费用总额超过1万元,或支付数额超出最高限额或者规定范围、标准者,必须事前填写《大额打假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详细说明费用项目、费用金额、支付理由,并由办案局事前提报市局(公司)专卖、财务部门审核,经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支付。

单笔费用超过5万元或为规定标准2倍以上者,须经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核后支付。

第十一条支付举报费,要按照规定标准,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举报费实施一案一结,在烟草专卖品案件查处立案后30日内,由办案单位填制《举报费申请表》,并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依据等材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经办人员从财务部门领取给举报人的举报费,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向举报人支付举报费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协同办案费的支付要根据协办单位的贡献和支出情况,列出补助的内容和金额,并取得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

报销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协同办案费申请表》,并附协办单位的合法票据、本年度协办案件明细表及大案要案案情简要说明、协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协同办案费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工商部门奖励补助费的,要附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罚款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支付奖励、保险费时,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视具体奖励事项附立案报告表及案件移送函、搜查证、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办案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文件等资料复印件,经办案单位专卖科长、财务主管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领款凭证上要有被奖励人员的签字。

奖励保险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实行一案一结,案件结案后一次性支付,不得多次支付。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局公安部标准的网络案件奖励,由办案单位填制《奖励、保险费申请表》、《奖励补助费明细表》,并附网络案件认定文件、结案报告复印件,经市局专卖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十五条宣传费中的打假会议费用凭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和合法票据据实报销;其它宣传费凭与有关媒体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烟草打假经费要严格案件的案卷资料管理,支付相关文书、合法票据、领款凭证等复印件应存入相应案卷,保证有关资料的安全、完整。

对无法立案的侦查行动或线索经营,要有相关说明材料和证明,如会议纪要、举报说明和案件经营情况等材料。

第五章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烟草打假经费的核算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臵“打假经费”科目单独核算;在“打假经费”科目下设“举报费”,“检验、检测、取证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专用器具费、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人员费用”,“协同办案费”,“奖励、保险费”,“专项宣传费”及“其他”等九个三级明细科目。

具体核算按照《烟草行业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区分打假经费支出和日常管理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规范会计核算,不得将日常管理性的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列入“打假经费”科目核算。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切实保障专卖管理工作的合理必须支出,加强费用支出的跟踪分析和考核,提高费用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各级财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强化日常打假经费使用标准和范围等事项的事前审计监督,每年度对打假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不按照规定标准、程序进行审批使用的,事前不予报销,事后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烟草打假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以“打假经费”名义支付与办案无关的其他费用。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真品卷烟案件经费的预算管理、开支范围、审批及使用管理、财务处理、监督与考核可参照执行。

但举报费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够没收条件的,按照案值的15%以内计提;

不够没收条件的,按照案值的10%以内计提。

个案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打假经费管理

办法一律作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专卖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举报费申请表

2.外出办案审批表

3.奖励补助费申请表

4.协同办案费申请表

5.大额打假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

举报费申请表

填报单位:

举报人

举报

内容

摘要

查实

案件

情况

奖励

依据

申请金额(大写)¥:

专卖部门

意见

年月日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分管局长

意见

年月日

局长(经理)

审批意见

年月日

经办人

(两人签字)

年月日

外出办案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案件名称

立案号

案情摘要

外出办案事由

外出办案地点

外出办案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使用交通工具情况

外出人员名单

单位

姓名

职务

办案预计所需费用(元)

交通费

住宿费

餐饮费

其他

合计金额

县局专卖科意见

年月日

县局财务科审核意见

年月日

县局分管局长意见

年月日

县局局长

(经理)意见

年月日

市局专卖科(稽查支队)意见

年月日

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市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奖励、保险费申请表

填报单位(章):

页次:

2-1

授奖人(单位)

案情摘要或

奖励事由

奖励依据

总金额(大写):

¥:

人民币整

县局专卖科意见

年月日

县局财务科审核意见

年月日

县局分管局长意见

年月日

县局局长

(经理)意见

年月日

市局专卖科(稽查支队)意见

年月日

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

附《奖励补助费明细表》,注意页次。

奖励补助费明细表

填报单位:

(章)日期:

年月日页次:

2-2

工作部门

职务

补助金额

(元)

领取人签

备注

合计

¥:

人民币整

制表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协同办案费申请表

填报单位(章):

协办单位名称

协办或协查情况

查实情况

奖励依据

金额(大写):

¥人民币整

县局专卖科意见

年月日

县局财务科审核意见

年月日

县局分管局长意见

年月日

县局局长

(经理)意见

年月日

市局专卖科(稽查支队)意见

年月日

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协办单位经办人

年月日

大额打假经费支出事前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支付费用项目

申报金额

大额

费用

概况

支出

理由

市局(公司)

审批意见

市局(公司)专卖部门意见

市局(公司)财务部门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市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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