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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复习题

环境资源法复习题

 

1.环境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城市和农村等。

分类:

A.根据环境主体:

人类环境和自然环境

B.环境的形成因素:

自然形成的环境和根据人工改造过的环境

C.环境范围的大小:

居室环境、车间环境、城市环境、乡村环境、区域环境等。

D.人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身体健康以至生命安全及其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

分类:

一为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称原生环境问题;

二为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称次生环境问题。

1、环境破坏2、环境污染

3.我国环境法的目的与任务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双重目的,也称“二元”目的论。

根据《宪法》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将环境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一下五个方面:

(p18)

A.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B.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C.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D.保障人体健康

E.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法具有下列两项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4.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A.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B.综合性。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生产,流通,生活各个领域,并与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广泛活动有关,这就决定了需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多个方面对与环境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综合性调整。

C.科学技术性。

环境资源法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这一点,是所有环境资源法学家所共识的不同于一般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D.公益性。

目前,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生物物种锐减,荒漠化和水资源紧缺等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已经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事业。

E.共同性。

环境问题的共同性,各个国家环境法要实现的目的是一致的。

(此点为老师补充)

5.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法:

环保法着眼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改善,减轻或避免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维护生态平衡,目的是为了生态效益,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是将其作为“财源”即生财致富的源泉,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

环境保护法与民法:

环保法着眼于各种环境因素之间以至每种环境因素内部的相互关联性;而民法着眼于保护其所有权、使用权关系,并不以其相互关联性为条件,也不是以维持生态平衡和发挥其生态功能为宗旨。

环境保护法与劳动法:

环保法是防治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从而保障人体健康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和发展。

劳动法是防止劳动、工作过程中不符合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标准,从而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环境保护法与刑法:

从行为特征来看,环境污染的特点是以环境为媒介间接危害在环境中的人体和其他生物,不想刑事案件中的投毒、凶杀等那样直接伤害人体健康;从主观状态看,前者只能是间接故意,后者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从社会评价和刑罚轻重来看,由于前者不具备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故社会对其否定评价比杀人、伤害等犯罪要轻,对其刑罚也有很大差别。

6.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A.宪法法律规范。

这是指宪法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规定。

宪法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的特点。

B.行政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行政法律规范又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资源关系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C.民事法律规范。

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资源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规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

D.刑事法律规范。

环境资源刑事法律规范,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规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规范。

E.诉讼法律规范。

环境资源诉讼法律规范是关于环境资源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是进行环境诉讼的法律依据。

F.其它法律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综合性,除了上诉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体系

A.宪法。

宪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阶,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B.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1.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

2.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为目的的法律

3.其它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C.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D.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的规定,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7.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理由

A.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B.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

C.具有特殊的任务和目的

D.已经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此处为老师笔记)

8.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本书所指的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3)

9.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及如何贯彻该原则(p40)

概念: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假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如何贯彻:

首先,协调发展原则作为国家活动的总体战略方针,贯穿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和计划掏空之中。

将环保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即明确在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如何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建设,针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实施该目标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资金的投入等。

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决策中坚持协调发展原则,注重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问题。

其次,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

最后,协调发展原则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

10.我国环境资源法确立“预防为主”原则的原因

首先,预防为主原则是基于生态问题的特殊性所产生的一项原则,该原则是国内外生态保护事业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

其次,实行预防为主原则也是生态问题的特点决定的。

由于环境污染容易治理难,生态破坏容易恢复难。

治理环境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理。

司法实践证明事后的救济得不偿失。

1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p71)

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法律制度。

1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建设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是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

13.“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系

A.“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对控制环境污染、保证环境质量极为有效。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对环境有重大不良影响的项目进行和防止建设项目的选址不当。

C.“三同时”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主要目的是防止项目建成后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危害。

D.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三同时”制度提出了措施和对策,“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制度的继续和实施。

1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p69~70)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第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评价、听证和审批)

1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概念:

环境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环境条件、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城镇及村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在一定时期内所作的总体安排,一片达到其预定的环境目标。

内容:

1.土地规划制度

2.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3.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4.城乡规划

16.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

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法律制度。

内容:

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放射性物质等五类。

排污对象:

只要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超标排放采暖锅炉的其他单位。

(在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也存在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辨析题

排污收费的标准: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是在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费的加收、减收和免收:

对于交纳排污费后仍然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从开征的3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加倍收费;

排污的程序:

首先,由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单位核定后,作为收费的依据。

其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季度向排污单位发出缴费通知单。

最后排污单位在收到缴费单2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付。

17.限期治理决定的权限

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现行法律规定为:

省级人民蒸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或其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1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的精神,限期治理决定权有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逐渐转移的趋势,意义重大。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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