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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服务定价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促进金融服务的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市场价格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的各类服务。

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本行服务的个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金融服务对象;所称服务价格,是指本行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行服务业务定价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范围包括:

(一)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服务业务产品定价实行目录式管理。

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经营战略、计划和业务经营情况发布价格调整公告、更新价格目录。

第二章服务业务的定价、调整和信息披露

第五条本行服务业务定价考虑成本收益和风险补偿原则,主要采用定价方法包括:

(一)市场导向定价法。

根据区域内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及同业竞争情况,确定服务业务价格标准,主要适用于支付结算类、代理类、担保承诺类、银行卡类、资产托管类业务;

(二)成本导向定价法。

根据服务业务的综合成本(业务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等),加预期目标利润,确定产品价格;现阶段本行以业务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银行卡及电子银行类业务中需向外支付手续费、工本费的产品,以风险成本为主的定价主要适用于担保、承诺类业务;

(三)需求导向定价法。

根据服务业务给客户带来的认知价值为基本依据确定服务业务价格标准,价格以协议价格为主,主要适用于咨询顾问类、代理类(对公部分)、交易类等业务中个性化特征明显、没有业界统一参考标准、需要单笔单议的产品,以及对本行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产品;

(四)战略导向定价法。

根据本行服务业务发展战略,对于能够增强本行服务业务整体竞争力、丰富本行产品服务链条、综合效益明显,以及需在短时间内扩大规模的战略性产品,突破传统价格限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战略性低价或免费政策;现阶段主要适用于银行卡类、电子银行类、代理类、支付结算类业务中的部分产品。

第六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服务业务价格应及时调整:

(一)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变更相关服务业务价格标准,本行按规定相应调整相关价格;

(二)同业通行价格标准与本行执行标准发生偏离,通过调整避免对业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三)本行对服务业务产品加以革新改进,增加功能和服务内容,通过调整价格弥补成本、提高收益;

(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对价格进行主动调整。

第七条本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八条服务价格经相关公示、审批后,应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在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在本行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本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本行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行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八)附表说明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本行经营性服务收费价格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实行目录式管理:

(一)财务管理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行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定期编制更新本行服务业务价格目录,发布每项服务业务产品的价格(区间或上、下限)、适用范围(地区、行业等)和有效期;

(二)财务管理部应定期组织市场和同业服务业务价格调研,推进服务业务价格及时调整;

(三)本行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新增收费项目申请备案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本行范围新产品定价,涉及多个业务条线的定价与调整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并视需要会签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负责服务业务收费项目核算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确保服务业务核算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部负责结算类业务服务价格目录制定、维护与更新,并对结算类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收费标准提供解释。

第十五条业务拓展部负责电子银行类业务及中间业务服务价格目录制定、维护与更新,并对电子银行类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收费标准提供解释。

第十六条资金运营部负责同业服务价格目录制定、维护与更新,并对同业及中间业务类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收费标准提供解释。

第十七条信贷管理部负责贷款类客户业务服务价格目录制定、维护与更新,并对公司类客户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收费标准提供解释。

第十八条审计稽核部每年负责对本行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察室负责处理客户关于价格收费方面投诉并反馈处理意见,对外公布本行投诉电话。

第二十条科技信息部负责根据服务业务价格管理需要,开发、维护、更新相应系统,负责网站价格公示。

第四章新增(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备案

第二十一条业务部门如需新增(调整)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需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选择定价方法,报财务管理部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并初步确定服务收费价格区间。

第二十二条由财务管理部提交行长室审议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将本行审定通过的(调整)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通过30个工作日后,财务管理部通知执行收费标准。

第五章服务业务价格浮动

第二十五条基于客户贡献度,各营业网点可针对本行优质核心客户(客户群)按照规定向财务管理部提交价格浮动需求。

第二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者,由各营业机构填写《服务业务定价、调整与浮动审批表》报财务管理部审核,由财务管理部提交行长室审议。

上报审批的向下浮动业务,其客户综合盈利贡献应达到定价标准,即对于在本行同时有多种业务,且其综合盈利贡献超过各类业务按各自定价标准合计应收水平的客户,可在超出部分内适当减免服务业务手续费。

具体计算标准由财务管理部根据产品开发和业务拓展情况定期调整。

第二十七条服务业务价格浮动仅针对特定客户或特定群体,且规定浮动期限,价格浮动到期前如仍需享受浮动优惠,营业机构需重新提交浮动审批表,重新审核审批。

第六章服务价格投诉管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本行设立统一服务价格投诉电话,并在营业场所和网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便及时受理客户对服务价格的相关投诉。

第二十九条对于客户提出的服务价格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为:

投诉人姓名、性别、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及主要内容等。

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当场能给客户答复的投诉,由接待人员按政策规定当场给予回复。

对于当场不能回复的投诉,应告知客户回复时限。

回复时限应在十个工作日内。

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构的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投诉人的前提下可适当延期。

对于投诉事实需要调查取证的,受理机构应坚持双人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各受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

对于涉及重大、复杂投诉事项的应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本行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监察室应不定期对本行服务价格投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受理机构的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公开监督服务价格举报电话的,对营业网点负责人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服务价格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款项并对收费责任人处罚500元。

第三十三条在服务中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退还多收款项并对收费责任人处罚500元一次。

第三十四条在收费公示之外,加收未予标明手续费的,责令退还多收款项并对收费责任人处罚1000元一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服务业务定价、调整与浮动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名称

说明

定价/调整/浮动建议(可随附详细分析报告)

综合收益测算(浮动审批事项用)

申请部门意见(须随附申请部门内部审批手续)

初审意见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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